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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保修

发布时间:2022-07-23 08:09:34

❶ 赤峰市城镇供热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供热管理,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规划、设计、建设、经营和用热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和工业余热等热源,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供热设施,是指生产、储存、输配热能的各种设备、管道及为满足热用户使用功能和提高运行质量而设置的各种附属设备及附配件。第四条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级管理、属地负责,保证质量、保障民生,节能环保、稳定安全的原则。第五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供热工作的领导,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供热管理协调机制,处理供热重大事项。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供热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实行供热系统能耗监测、统计和考核评价制度。

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应当有计划实施系统节能改造,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逐步建设供热计量温控一体化远程智能调控技术平台,实现热源、热网、热力站、热用户能耗的在线监测和调节。第七条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第二章规划建设与设施管理第八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能源发展规划编制城镇供热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城镇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九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时,应当根据城镇供热专项规划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一条热源厂区外至建筑区划红线之间的供热管网等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投资建设。

供热管网等供热设施的建设应当根据城镇供热专项规划,与新建、改建、扩建城镇道路同步实施。

依据城镇供热专项规划,供热管网需要穿越单位或者住宅小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施工造成单位或者住宅小区路面、绿植等损坏的,供热管网建设单位应当予以恢复;无法恢复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第十二条房屋建筑区划红线内的供热系统由建设单位建设。鼓励供热企业通过竞争参与房屋建筑区划红线内由其负责维护、维修和更新的供热设施的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区划红线内的供热系统,应当与房屋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供热企业意见。房屋建筑工程供热系统设计的技术参数应当与供热企业热媒参数相匹配,热负荷与供热面积相适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

新建民用建筑的供热系统应当实行分户控制,分户控制的阀门应当设在相应公共区域。第十三条新建房屋建筑供热系统验收合格后,供热企业应当及时接入供热管网。

既有建筑需要接入供热管网的,房屋产权人应当向供热主管部门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或者购房合同等有关资料,符合城镇供热专项规划和供热条件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供热企业接入供热管网。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新建房屋建筑供热系统五个供热期的保修责任,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保修期顺延。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❷ 园林绿化质保期和养护期

法律分析:不少于一年。绿化养护,即是完成绿化施工的后期浇水、修剪、除草、打药、补苗统称为养护。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法律依据:《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中应约定施工保修养护期,一般不少于一年。保修养护期满,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监督做好工程移交,及时进行工程质量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应纳入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❸ 新房套装门门锁的保修期是多长时间

根据房地产法规约定,门窗五金件保修期一年,门锁按此规定执行,保修期为一年。
这方面的法律多的去了,但一般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为基础,包括《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源管理规定》、《建设部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等等。主要涉及房地产所有权制度、建设用地法律制度、房地产开发法律制度、城乡规划与建设管理制度、房地产交易法律制度、房地产登记法律制度、房地产中介服务法律制度、房地产拆迁法律制度、物业管理法律制度和房地产税收制度等方面。

❹ 园林绿化工程的保修期两年指的是养护期两年吗依据是什么有懂行的请明示。非常感谢!

全名叫保修养护期,一般不少于1年。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规定:

第十一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中应约定施工保修养护期,一般不少于1年。保修养护期满,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监督做好工程移交,及时进行工程质量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应纳入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因此,园林绿化工程的保修养护期按规定,应该在1年以上,并且需要在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期满还要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评估。

(4)城镇保修扩展阅读:

相关规定:

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内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管:苗木、种植土、置石等园林工程材料的质量情况;亭、台、廊、榭等园林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和工程质量情况;

地形整理、假山建造、树穴开挖、苗木吊装、高空修剪等施工关键环节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可由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委托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❺ 戴尔的上门服务跨市么我前几天买了台美行的戴尔外星人,有点软件和硬件问题。我在一个城镇,离我

你好!
如果是国外购买的笔记本,需要通过机子背面的服务编码查询笔记本是否带有NBD 服务,如果有的话就可以,没有的话 就只能送到当地维修站

❻ 北京明确住宅维修责任 将建立先应急后追偿制度

中新网北京8月5日电 (记者 于立霄)为落实好“接诉即办”“每月一题”“我为群众办实事”等工作要求,推动解决房屋修缮类重点民生诉求,及时解决房屋渗漏、下水管道堵塞等居民诉求集中的房屋维修问题,北京市住建委8月5日发布《关于加强城镇国有土地上依法建造住宅维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了住宅维修各方责任,并提出将建立先应急后追偿制度,以解决紧急维修的问题。
《意见》明确各方维修责任,房屋在质量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在质量保修期外,区分不同产权性质、不同管理方式,明确所有权人、物业服务人、原产权单位的维修责任。同时,明确了专业经营单位和使用人的维修责任。
《意见》要求落实房屋合理使用和检查维护责任,对业主、使用人合理使用住宅,所有权人、管理人检查维护工作提出了细化要求,建立了计划维修与事故维修相结合的维修机制,重点对屋面防水、雨落管和楼内排水主管道维修工作作出明确要求。
在加强维修工作监督管理方面,《意见》明确了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以及街道(乡镇)的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先应急后追偿制度,明确城镇住宅需要应急维修、维修责任人暂时无力维修的,或者发生突发情况需要紧急维修的,街道(乡镇)应当组织相关抢险队伍进行应急维修。应急维修的费用按照工程造价定额确定,发生的费用由维修责任人承担。
《意见》要求各区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房屋维修机制。加强工作督导,针对城镇住宅所有权人或管理人拒不履行维修责任,导致业主向市民服务热线“12345”反映房屋修缮问题较多的,北京市住建委将会同市政务服务局对各区进行督导,各区要对小区管理人和属地街道(乡镇)加强督导,并纳入考核范围。

❼ 如何合理化降低共有部分的维修责任

那么“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设施”具体是指什么呢?
1.物业共用部位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3条,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2.共用设施设备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3条,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物业维修责任具体界定依据
根据物业管理过程中的实际通行做法和行业惯例,结合相关法律规定,物业维修责任的承担主体大致分为四类,不同主体各自承担相应范围的物业维修责任,具体为:
1.建筑施工单位的维修责任
根据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保修期内,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以及业主自用部位的维修由建筑施工单位无偿维修。若建筑施工单位在保修期内虽然履行了房屋保修责任,但未彻底解决,尽管过了保修期,如业主能提供相应证据,也应由建筑施工单位给予维修。
2.业主的维修责任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既然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那么同时也要承担其住宅专有部分和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具体来说,业主自用部位即户门以内的部位和设备,包括水、电、气、户表以内的管线和自用阳台,由业主负责保修期满后的维修。
3.物业公司的维修责任
根据前述内容,物业公司负责对物业共用部位和共有设备设施进行日常维修养护,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小修”、零星维修。而如果是涉及到中、大修、更新及改造等,则需要依照法定程序由业委会、物业公司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操作中,对于何为小修、中大修等概念目前并无统一明确的规定,可以查询到的相关规定有城乡建设保护部于1984年颁布的《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以及北京市房管局于1994年发布的《北京市城镇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其中对“小修”、“中修”、“大修”、“更新”、“改造”等概念进行了规定。有鉴于此,还需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对于维修种类明确约定,从而避免产生纠纷。
4.专营业务单位的维修责任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住宅区内的水、电、煤气、通迅等管线的维修养护,由有关供水、供电、供气及通迅单位负责,维修养护费由有关业务单位支付。具体维修责任划分如下:
(1)供水系统分两段,以入户水表为分界,水表之外由自来水公司维修,水表之内为业主自有部分,由业主维修。
(2)排水系统分三段,第一段是城市排污主干管(井),归市政公司进行维修;第二段是城市排污主干管(井)至楼道排污直管,包括小区内的污水井、污水管道和楼内的主立管,由物业公司维修;第三段是从楼内主立管分出后的部分,由业主维修。
(3)供电系统分为两段,以入户电表为分界,电表之外由供电部门维修,电表之内为业主自有部分,由业主维修。小区共用部位用电的设施设备由物业公司维修保养。
(4)供暖系统由供暖单位进行维修,如果入户部分不是人为损坏,属于正常老化或加压导致损坏,供暖单位应该免费进行维修,若用户擅自采用其他材料作为供暖设备或人为损坏,维修需交纳维修费。
(5)供气系统的维修由供气公司专业人员进行维修。相关专营公司为业主进行正常的检查是不收费用的,需要更换配件的时候收取成本费用。但住户更改供气管线必须由供气公司批准和施工,费用由业主自负。如果业主人为造成损害则由业主向供气公司承担全部维修费用和损失赔偿。

❽ 绿化质保期一般规定为多少年

依据合同约定。一般都会写在合同里,最少一年。

绿化工程的质保期开始时间:

按照竣工验收报告上的日期,当绿化工程施工结束以后,施工方要提交竣工验收申请,邀请甲方、监理、设计方一起进行现场验收,如果均正常,都要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从这一天起就进入养护期了。如果此次验收不合格,各方会提出整改意见,一般有限期时间,到时再进行验收、签字,总之,以多方签过字的竣工验收报告上的时间为准。

(8)城镇保修扩展阅读: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可由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委托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条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应通知项目所在地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纳入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第十一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中应约定施工保修养护期,一般不少于1年。保修养护期满,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监督做好工程移交,及时进行工程质量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应纳入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制定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建立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制定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和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工程质量安全和诚信行为动态监管体制,负责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信息的归集、认定、公开、评价和使用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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