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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梦县辖新店镇家具厂在什么地方

发布时间:2022-08-18 20:27:10

⑴ 福州华侨家具厂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方案

你所说的是华侨塑料二厂职工生活区吧。下面是2014-07-04 公布的《华侨新苑(华侨塑料二厂职工生活区)及周边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华侨新苑(华侨塑料二厂职工生活区)及周边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告知书
来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7-04 (榕晋房征[2014]5号)
因华侨新苑(华侨塑料二厂职工生活区)及周边地块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晋安区新店镇华侨新苑(华侨塑料二厂职工生活区)及周边地块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房屋征收部门已拟定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现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 2014年7月4日至2014年8月4日止,被征收人如需提交意见,应在该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办公地址:华塑二厂办公楼三楼,联系电话:87911934),同时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附:华侨新苑(华侨塑料二厂职工生活区)及周边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晋安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4年7月4日
附件:
华侨新苑(华侨塑料二厂职工生活区)及周边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因华侨塑料二厂职工生活区及周边地块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该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现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和《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块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补偿对象及方式
凡本征收范围(具体范围见规划用地红线图)内的被征收人列入征收补偿对象,以被征收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作为征收补偿计户依据,被征收人应当依据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用途、性质和面积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华侨塑料二厂公房的以产权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处置的凭证为计户和补偿依据。但被征收房屋属于第二条第5款规定的不能实行货币补偿。
二、征收补偿原则
1、货币补偿:具有合法产权的被征收人按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实行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用房。
2、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安置房型为45㎡、60㎡、75㎡、90㎡、105㎡、120㎡、135㎡。
具体安置面积的计算方式:
根据被征收房屋确权面积增加10%的公摊面积(最多不超过10平方米)后就近上靠标准房型。
就近上靠标准房型安置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足7平方米的,可增房15平方米进行安置。
3、营业性用房的征收补偿:
⑴、被征收人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产权登记用途为营业性用房的按营业性用房征收补偿;
⑵、被征收房屋改作营业性店面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产权登记机关确认,持有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营业证明)或税务登记证明,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对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最多不超过6米)可依据下列规定按营业性店面予以货币补偿作为按期签约奖励。
①在1984年1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用房改为营业性用房,可按营业性用房给予货币补偿,其它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使用性质及用途予以认定;
②在1984年1月5日至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生效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用房改为营业性用房的,可按营业性用房建筑面积的80%确认营业性用房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其它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使用性质及用途予以认定;
③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后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发布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用房改为营业性用房的,可按底层第一自然间建筑面积的60%确认营业性用房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其它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使用性质及用途予以认定。
4、非公益性用房的附属物实行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
5、被征收房屋属于以下情形实行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
①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或被征收华侨塑料二厂公房的各使用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②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③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
6、被征收房屋属历史遗留私租房的,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房由原使用人继续使用。
7、实行标准租金的华侨塑料二厂住宅公房,以及由所在单位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租住或使用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所有的住宅房屋,其补偿安置方式分别按以下情形处理:
(1)租(住)户及其配偶未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产权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将房屋产权处置给租(住)户,且租(住)户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产权人在收回市政府规定的住宅产权补偿款后,由租(住)户自行选择补偿安置方式并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搬迁;
(2)租(住)户及其配偶未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产权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将房屋产权处置给租(住)户,但租(住)户拒绝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产权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保持原租赁或使用关系,安置地点由产权人选择;
(3)租(住)户及其配偶未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产权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不同意将房屋产权处置给租(住)户,产权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租(住)户的补偿安置及搬迁由产权人自行解决;
(4)租(住)户及其配偶已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但租(住)户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产权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租(住)户的补偿安置及搬迁由产权人自行解决;
(5)租(住)户及其配偶已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且租(住)户拒绝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产权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协议签订后作出征收决定的政府协助产权人依法搬离租(住)户,华侨集团予以积极配合;
9、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私房、单位房:被征收房屋有合法产权的,建筑面积以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其他房屋面积按《建筑面积规范》和《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的规定计算。
三、签约期限
(1)宣传期: 自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至2014年 月 日;
(2)第一签约期(20天):2014年 月 日至2014年 月 日;
(3)第二签约期(10天):2014年 月 日至2014年 月 日。
四、安置地点及过渡期限
1、产权调换房地点:
期房:就地安置(期房、标准户型),面积最终以市房屋登记中心核定的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2、以上房源若为毛坯房,内部未设隔墙、未配置洁具的,以产权调换房屋标准户型为基数,给予80元/平方米的内部隔墙及卫生洁具补助。
3、过渡期限:正常过渡费的发放期限以被征收人的实际过渡时间为准,即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房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房之日止,实际过渡时间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在正常过渡费发放期限之外,对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另给予增发3个月过渡费;对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另给予增发6个月过渡费。
安置房超过过渡期限交付给被征收人的视为逾期,自逾期之日起,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双倍发放过渡费,对使用周转房的被征收人按正常标准发放过渡费。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的,过渡期限自签约期限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36个月后期限结束;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搬迁的,过渡期限自搬迁之日起开始计算,36个月后期限结束。产权调换房屋经单体竣工验收合格并经消防验收合格或备案,水、电等小区配套设施齐全的,即可回迁安置,被征收人拒绝回迁的,不再发放过渡费。
五、按协商方式签订协议的计价补偿安置办法和搬迁奖励办法
在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可按以下办法协商确定房屋的各项补偿安置及奖励金额并签订房屋补偿协议书:
(一)该地块区位价,住宅5973/㎡、店面8510元/㎡,计价补偿办法如下:
1、住宅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
①私房(民房)住宅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5973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②私房(成套房)住宅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5973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420元/㎡成套房基础设施配套费);
③华侨塑料二厂公房参照国有公房住宅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5973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④华侨塑料二厂公房处置给租(住)户的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华侨塑料二厂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处置确认的房屋建筑面积×(5973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2、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
①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营业性用房的合法建筑面积×(8510元/㎡+被征收房屋建重置价×成新率);
3、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标准、被征收房屋成新率评定标准和二次装修项目补偿计价标准按照榕政办(2013)100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4、闭路电视补助费50元/户,电话补助费58元/户,宽带网络迁移补助费108元/户,管道煤气补助费3140元/户。
备注:以上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单价和成新率标准按榕政办(2013)100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产权调换安置房价格
就地安置,期房,对接价7808元/㎡;
因上靠面积不足7平方米、需增房15平方米进行安置的,增房价格按对接价的1.1倍计算。产权调换房屋与原住宅确权建筑面积及公摊补偿面积相等部分不计层次系数,其余面积按五层为0、向下一层每层递减1%、向上一层每层递增1%计算层次差价,每层增减的幅度不超过50元/平方米;被征收人选择分户评估方式进行计价的,产权调换房屋层次系数按五层为0、向下一层每层递减1%、向上一层每层递增1%计算层次差价。
回迁安置时,按安置房实际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及层次进行结算。若安置房产权面积小于协议面积,不足部分应按安置房单价的1.1倍补偿被征收人;若安置房产权面积大于协议面积,超出部分被征收人应按安置房单价的0.9倍补交购房款。若安置房有提供“一房一价”的,则结算时全部按照“一房一价”计算。
(三)奖励办法
1、凡是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且选择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根据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分别给予货币补偿奖励:住宅597元/㎡,沿小街巷营业性用房851元/㎡。
2、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的住宅房屋,按住宅合法建筑面积的10%给予公摊补偿(安置房为七层以下多层房屋的除外),但每户最多不超过10平方米。(仅限按实际情况选择计算区位补偿、搬迁奖励、货币补偿奖励等相应项目),公摊补偿面积直接计入实物安置或货币补偿的面积计算基数。
3、凡是在签约期限内搬迁完毕的被征收人,根据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和被征收房屋搬迁时间按以下标准分别给予搬迁奖励:
①在第一签约期限前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被征收人,根据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按以下标准给予搬迁奖励:住宅1195元/㎡,沿小街巷营业性用房426元/㎡。
②在第二签约期限前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被征收人,根据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按以下标准给予搬迁奖励:住宅597元/㎡,沿小街巷营业性用房213元/㎡。
4、对被征收住宅确权面积小于45平方米且被征收人在本市范围内无其他房屋(含商品房、二手房),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经权利人具结并经华侨实业集团、华塑二厂确认及公示无异议后,按照45平方米予以补偿安置,计算区位补偿价(5973元/㎡)、搬迁奖励(1195元/㎡)和货币补偿奖励(597元/㎡),货币补偿奖励仅限选择货币补偿的享受,补足部分不计算旧房补偿费和成套房补助。2006年7月24日后对房屋进行产权分析,致使产权面积少于45平方米的,不适用本规定。
六、分户补偿及评估办法
在签约期限内,若被征收人按上述第五条的规定与征收实施单位协商一致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则不再对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安置房进行分户市场评估。
若被征收人拒绝按上述第五条的规定与征收实施单位协商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则被征收人应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收到书面申请后征收实施单位应委托评估机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办法》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进行分户市场评估,以市场评估价作为补偿安置依据。以分户市场评估价签约搬迁的,可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的5%的搬迁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可另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的5%的货币奖励。
七、搬迁补助办法
1、被征收人或其直系亲属为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的,给予3万元/户的装修补助。
2、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住宅房屋可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50元/㎡的安家补贴。
3、住宅搬迁补助费按确权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非住宅搬迁补助费按确权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搬迁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4、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进行安置需自行过渡的,其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按确权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原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计算)。
5、被征收房屋属于成套房且在签约期内搬迁的,可按合法产权面积给予420元/㎡的成套房基础设施配套费补助。
八、停业损失补偿办法
经营性店面可按确认的合法店面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100元/平方米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九、超出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处理办法
1、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人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中的奖惩办法,凡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享受以上规定的一切奖励及优惠政策,坚决杜绝超期限搬迁反而多得利的现象发生。
2、依照本细则公布的区位房屋市场评估价,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搬迁签约期限内达成搬迁补偿协议,若在签约期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故意扰乱征收工作程序、煽动闹事、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房屋搬迁程序
1、由征收人将实地丈量的房屋面积、房屋结构、房屋成新率等交由被征收人核对,在核对无误情况下按规定时间及时回执。
2、被征收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部门交清费用,属相关部门安装总表的,不得私自拆除、更换,应由相关部门统一拆除,否则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3、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被征收人回迁选房顺序号抽签办法及时间、地点将另行通知。
4、凡属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于签订货币征收补偿协议且搬迁完毕后十五天内付清货币款项。
5、为确保产权调换用房设计及建设如期完成,被征收人应按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6、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房屋产权证件、建筑许可证、单位放弃证明、土地使用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闭路电视缴费发票、电话话费清单等原件,并随带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2份、户口簿复印件1份和印章。
十一、该实施细则未提及事项均按国务院及省、市的有关法规规定实施。
十二、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安置补偿方式与本实施细则有出入的,按有关部门会议纪要或相关文件为准。
十三、投诉监督
为确保整个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将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坚持“六个公开”,被征收人的补偿情况及时张榜公布,并接受区纪委、监察局监督,也欢迎被征收人参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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