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信保家电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在接到重庆市区客户来电后,将确保在24小时内上门服务。对于重庆市区外的客户,公司承诺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上门服务。
上门服务的质量由专业技术人员提供,这些技术人员在上岗前接受过培训,具备解决各种疑难杂症的专业技能。同时,他们还要求思想品德良好,行为规范,展现出文明礼貌的态度。客户对公司的服务人员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公司依据此评价实施相应的奖惩措施。
公司还设立服务跟踪与监督机制。在上门服务完成后,公司将进行跟踪回访。对于客户在服务当日提出的投诉,公司会立即受理并进行调查,向客户及时反馈公司的态度,追究投诉的原因及责任者,并采取补救措施以确保客户的满意。
重庆信保家电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以规范社会服务功能,提高生活品质为前提,是一家专业从事电脑、家电维修服务的外包公司是集家用电脑、电器和机关企业单位电脑、电器维修为一体的社会化统筹保修及综合维修的现代企业。 该公司根据渝办发【2011】78号文件《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通知》,以及商务部去年发布的《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市场发展、民生需求,想客户所想,急客户所急,诚信第一,自我超越,发挥技术优势,严格服务规程,打造品牌效应,实现规模效益,突出社会效益。 公司凭借良好信誉和优质服务,在业内和客户心目中具有良好的美誉度。客户只要通过与本公司签订保险协议,交付较低的统筹保修费后,就可加入到家电保修服务中来,一切保修的家电问题都迎刃而解。确保实现以低付出而获以更实惠更满意的服务和需求。铃声到,真诚在,满意至。只要客户一个电话,公司即派员上门维修服务,并加以保养,以精湛的技术解决客户的后顾之忧,实现超值服务,确保满意,为客户营造一个温馨的家。[1]
② 一节电池暴露家电维修行业乱象谁之锅
一节电池暴露家电维修行业乱象,谁之锅?
在家电维修时,你有没有踩过以下几种坑:收费过高、无病小修、小病大修、过度维修?
近日,换空调遥控器电池被曝高达360元的维修费给家电维修服务敲响了警钟。
福州市消费者李女士称,因家里空调无法启动,她通过小区内的广告小卡片联系“海峡便民电器维修服务中心”上门维修。维修人员上门检查说是电脑板坏了,维修需要360元。但维修人员并未更换电脑板,而是称给空调加了一个加强接收的零件,但空调仍无法启动。维修人员又给空调遥控器更换了电池,没想到空调就可以正常启动了。回想整个维修经过,李女士意识到,空调没有坏,只是遥控器电池电量不足而已,但维修人员却要求付款360元。
李女士的遭遇并非个案。日前有媒体报道,家住北京的刘女士投诉称,自己家中燃气灶打不着火,便在网上搜索到一家家电维修公司,向其打电话求助,该公司派维修人员上门服务。维修人员对燃气灶进行检查后告知刘女士是某核心部件损坏,收取其500元维修费。事后刘女士发现,自家燃气灶根本没坏,只是电池没电了,更换电池即可。
这些维修套路,折射出家电市场售后服务的不规范。目前黑猫投诉平台中与维修相关的投诉已达115752条,“修空调,说是主机坏了,结果只是内外机太脏引起的故障;修冰箱,本来说好300元,后来突然说做了清洗、加了氟,加价到480元;换个洗衣机启动器,张口就要200元,事实这东西才十几块钱……”
行业乱象,谁之锅?
家电维修行业准入门槛低是直接诱因。尤其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随便一搜就可以找到很多维修电话。这种方式看似为消费者提供了便利,却也埋下了不小隐患。
早在今年3月份,就曾爆出上海警方打掉涉案金额300余万元空调维修诈骗团伙的新闻。此类骗子的诈骗套路通常是在网络上广撒网,利用“400”虚假“客服”招揽生意,当不明真相的消费者拨打电话后,身着该品牌工作服的维修工便上门服务,一番检查后表示某核心部件损坏,收取各种费用。然而,过不了几天,该问题依然会再次出现。
另一个直接原因是部分企业“重售出,轻售后”,一些家电企业在缩减自家维修成本时,把大量维修业务转包给第三方售后企业。由于两者之间不具有隶属关系,家电企业无法对第三方售后企业进行有效制约,因从业人员职业素养的参差不齐,维修不及时、巧立名目乱收费、服务态度差等诸多消费痛点就长期存在。
此外,法规滞后、监管不力、处罚过轻也是造成维修乱象的重要原因之一。商务部2012年8月发布实施的《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规定,家电维修经营者在提供维修服务前“应当向消费者明确告知维修方案及需注意和配合的事项”“不得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不得虚报故障部件,故意替换性能正常的部件等”;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这样的规定处罚偏弱,惩戒威慑作用有限。
治顽疾还需下猛药。
治理“山寨维修”,关键是完善法律标准。特别是乱象丛生,消费者屡被坑害的背景下,法规制度、行业标准更需抓紧完善并加强监管,将这个行业尽快“抢修”到健康状态,许家电消费者一个安心的维修过程。
在做好完善相关法规标准、加强市场监管等“外在”工作的同时,家电企业应提高思想认知,强化产品的全生命周期服务,积极发力布局服务领域的“最后一公里”。
PS:维修一定要选品牌官方售后,消费者可从产品说明书或官方网站上查找售后服务联系方式。在确认维修企业和维修人员身份之后,消费者要详细了解有关维修项目的收费标准、售后保证及维修凭证等事项,必要时可向官方客服寻求技术支持。在了解清楚之前,不要着急付款,防止陷入虚构故障,步步抬价的消费陷阱。
③ 二手电器投诉归哪个行政部门
法律分析:二手电器投诉归商务部门。商务部负责家电维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而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电维修服务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④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家电维修服务业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家电维修服务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家电是指可用于家庭的,为了生活、娱乐及获取信息等目的使用的电子或电器产品。包括制冷空调器具、清洁器具、厨房器具、通风器具、取暖熨烫器具、个人护理器具、保健器具、娱乐器具等电器产品和音像娱乐类、信息技术类等电子产品。
本办法所称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以下简称家电维修经营者)是指提供家电维护保养、故障修理、使用咨询指导等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家电维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电维修服务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家电维修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家电维修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从事相应维修活动的职业、技术资质。从事高处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电工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资格,执证上岗。涉及特种作业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其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须进行相关安全责任培训。
家电维修经营者应当配备相应质量合格的作业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具。第五条家电维修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明示服务项目和家电配件的收费标准、质量规范、质保期限以及投诉电话。
家电维修经营者从事特约维修,须取得商标权人授权,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有效期内的授权证明。获得授权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应在其被授权范围内提供维修服务。第六条家电维修经营者应通过企业互联网站、电话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本企业维修服务人员身份资质查验,应为上岗工作人员配制职业资质标识,要求在岗工作时佩戴或向消费者出示。第七条家电维修经营者在提供维修服务前应当向消费者明确告知维修方案及需注意和配合的事项,尊重消费者选择。
家电维修经营者在提供维修服务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维修服务凭证和收费发票。维修服务凭证应如实填写维修服务项目、维修详细情况、维修服务质量责任及注意事项等内容。第八条家电维修经营者在维修服务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不得用于与维修活动无关的领域,对于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第九条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
(二)隐瞒、掩饰因维修服务导致用户产品损毁的事实;
(三)虚报故障部件,故意替换性能正常的部件;
(四)冒用家电生产者商标或特约维修标识。第十条家电维修经营者在维修服务中发现同一品牌、类型或批次的家电存在安全、质量问题的,应及时通报生产者、销售者,并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一条家电维修经营者在维修服务中使用和销售的配件和耗材,其质量、规格应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安全规定和标准,不得使用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第十二条鼓励家电维修经营者建设完善的维修服务保障网络体系,统一负责维修服务的业务受理、质量监管、费用结算、投诉处理等业务。第十三条家电维修服务业协会应当积极为家电维修经营者提供服务,维护家电维修经营者合法权益,加强行业引导和监督,做好行业自律、行业统计和家电维修经营者信息备案工作,促进行业发展。第十四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家电维修服务行业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⑤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
为规范家电维修服务业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并推动行业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所有在中国境内从事家电维修服务的经营活动,均需遵循本规定。
本办法中,家电被定义为用于家庭生活的电子或电器产品,涵盖制冷空调、清洁电器、厨房设备等各类电器,以及音像娱乐和信息技术产品。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即提供维护保养、故障修理、使用咨询等服务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
商务部负责家电维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地方商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指导和监管。维修人员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具备专业资质,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需持有相关证书。维修经营者需确保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公开收费标准和相关信息。
维修服务应公开透明,包括维修方案、收费标准和投诉渠道。特约维修需获得商标权人授权,并在经营场所公示。维修人员需公示身份资质,提供维修服务凭证和发票,尊重消费者的选择。
维修过程中,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必须保密,不得用于无关领域。经营者不得有虚报维修项目、隐瞒事实、替换正常部件或冒用品牌标识等不正当行为。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报告生产者和相关部门。
鼓励建立完善的维修保障网络,规范业务处理,加强行业自律。协会应维护经营者权益,促进行业发展。对于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将采取警告、整改、罚款等措施。
地方可根据实际制定补充规定,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执行。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经2012年3月9日商务部第6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6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公布。该《办法》共16条,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