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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家用电器投诉办法

发布时间:2021-02-05 22:23:18

⑴ 国家关于家电退换有什么规定

《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中,关于家电退换规定如下:

第九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一条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二条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第十三条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

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第十四条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列换章。

第十五条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对应当进行三包的大件产品,修理者应当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然后依法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偿,或者按合同办理。

(1)消法家用电器投诉办法扩展阅读:

如何判定商品完好、如何界定是否影响二次销售,经营者和消费者常存在不同解读,一些电子商务企业瞄准法律的弹性,对消费者退货设置了各种严苛的条件,让消费者行使退货权困难重重。

比如,仍有个别电子商务企业对包装、附件、发票等作出明确要求,一项不达标便不是“商品包装完好”、“不接受退换货”; 消费者在没有打开商品外包装或没有试用商品的情况下,很难判断商品是否存在问题,这让消费者陷入两难境地。

为贯彻新《消法》中的相关条款,从2015年3月15日开始,国家工商总局的配套办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已实施。其中明确规定,“已拆封”不得作为商家拒绝退货的理由,故意拒绝或拖延退货的商家最高将受到50万元的处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家电类产品被纳入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范围,新办法将从2017年3月15日起执行。

《办法》中明确指出: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这就意味着,产品开箱不再能够成为电商拒绝7天无理由退货的理由。

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家用电器三包问题

1、三包有效期指的是保修的有效期,家用电器一般是自购货之日起一年时间时间内。企业承诺高于一年的按照企业承诺的期限计算。
2、根据《家用电器国家三包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 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维修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如果商家不予以退货,只肯维修,但是却又修不好,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工商局12315提起申诉。工商局12315可以帮助你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商家只肯维修,但是却又修不好又不予以退货的行为属于“对消费者的合理要求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的行为。工商局还可以依据《消法》对该行为予以处罚。
3、如果商家肯退货,还分两种情形:(1)、消费者愿意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但商家没有该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又不愿退还其他产品,只能退货。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不承担因退货涉及到一个折旧费。(2)商家有该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只要求退货。这种情况下,消费者需要承担因退货涉及到一个折旧费。折旧费按天计算,即:折旧费=折旧率**产品价格。(产品使用天数=自购货之日起至退货之日-维修时间)

⑶ 消法规定家电产品有质量问题的多长时间内可以退换

质量问题的,7天内可以退货,15天内可以换货。
1、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内机主机容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2、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内,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3、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⑷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怎样投诉

为了强化和规范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有效地调解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切实履行消费者协会(委员会,以下简称消协)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受理投诉原则 (一)、消协依法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二)、调解以双方自愿、合法、合理、公正为基础;调解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 消费者投诉,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所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造成损害产品的质量缺陷或服务中存在的具体损害原因,不应当强求消费者举证。 (三)、按地域管辖责任分工受理。 (四)、受理投诉要严肃认真,接待消费者要诚恳热情,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努力遵守受理投诉的时间要求,全心全意为消费者服务。 (五)、受理消费者投诉,一般应坚持无偿服务的原则。 (六)、坚持舆论监督,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定期或不定期公布消费者投诉情况,凡公开点名曝光的必须慎重,要以消费者投诉事实或必要的调查、鉴定材料为依据,要有必要的组织审批手续。必要时,可以事先反馈给被批评者按一定手续进行核实。 受理投诉范围 (一)下列投诉应予受理: 1.根据《消法》关于"消费者的权利"的九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投诉。 2.根据《消法》关于"经营者的义务"的十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对经营者末履行法定义务的投诉。 3.受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二)下列情形酌情受理: 1、遇到《消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所列情况,投诉人当时不能提 供明确的被投诉方的,应积极协助消费者查找应负责任者,能够确定的,应予受理。 2、对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侵权问题投诉,可告知投诉者保留现场和证 据,及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诉的消费者坚持要求消协调解的,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进行。 3、按投诉内容和有关规定,需由行政部门处理的,建议消费者直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 诉。对已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但久拖不决或只对经营者处罚,未给消费者追偿损失,消费 者又向消协投诉的,消协可以向该行政部门反映、查询并提出建议。 4、地方法规赋予消协其他职责的,按当地通过施行的法规执行。

⑸ 消法对消协的职能的限制规定有哪些

1、是消协要依法成立:第三十一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专商品和服务属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2、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方面的职能:
第三十二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
3、不得营利:第三十三条 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⑹ 新消法对商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如何赔偿

根据新消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专偿其属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另外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拓展资料

消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五十一条 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⑺ 1千元以上电器出现质量问题消法怎么规定

应该按照三包规定执行吧。找消协申诉。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谢谢!

⑻ 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购买电器方面的问题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它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因此,如果与商家约定1个月内予以包换的话,就不得以消法15天的规定来对抗。

二、根据《家用电器国家三包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 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维修记录和证明,

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如果商家不予以退货,只肯维修,但是却又修不好,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工商局12315提起申诉。

工商局12315可以帮助你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商家只肯维修,但是却又修不好又不予以退货的行为属于“对消费者的合理要求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的行为。

三、如果商家肯退货,还分两种情形:

(1)消费者愿意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但商家没有该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又不愿退还其他产品,只能退货。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不承担因退货涉及到一个折旧费。

(2)商家有该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只要求退货。这种情况下,消费者需要承担因退货涉及到一个折旧费。折旧费按天计算,即:折旧费=折旧率**产品价格。(产品使用天数=自购货之日起至退货之日-维修时间)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

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8)消法家用电器投诉办法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条 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第三十四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⑼ 家电三包法怎样规定的

第九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二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9)消法家用电器投诉办法扩展阅读:

我国“三包”的发展

1986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在《条例》中明确: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1995年2月,在全国人大七届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产品质量法》中,进一步明确了产品的生产者、经销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售出的产品不符合规定要求时,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即所谓“三包”。以后,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三包”的要求成了重要法律依据之一。

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售出的产品承担“三包”责任,在我国还是第一次,应当说是具有历史意义的进步。从此,我国的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了法律武器。

为了进一步落实和规范“三包”责任,在《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发布后,有些部门还陆续发布了一些关于“三包”的管理办法,明确了“三包”产品的目录、“三包” 的范围和期限等要求,可操作性更强了,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但也必须承认:有些补充办法确实带有先天性的缺陷,因而导致消费者权益继续受到损害的后果。如:1995年发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 等条款,即属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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