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2017物业维修基金使用管理规定
2017物业维修基金使用管理规定
近日,由市房管局、财政局、物价局共同拟订的《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正式颁布实施。下面是我整理的2017物业维修基金使用管理规定,欢迎大家参考!
一、住宅非住宅都要建基金
《暂行办法》规定,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范围内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人的新建非住宅物业,应当缴纳物业维修基金。
二、买房时要交维修基金
《暂行办法》规定,新建物业的物业维修基金由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预售〕时,以不低于房屋建筑安装总造价的5%向购房人代收,并在办理产权证之前按物业总建筑面积向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缴纳。房屋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的`新建物业的物业维修基金由被拆迁人缴纳,建设单位代为收取并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之前按物业总建筑面积向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缴纳。具体标准由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根据杭州市实际建筑安装总造价进行测算,定期公布。
三、不足30%要续集
《暂行办法》规定,当一幢物业的维修基金余额不足首期维修基金的30%时,应当续集物业维修基金。其标准、具体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拟订,提交业主大会讨论通过。续集的维修基金额不得低于首期维修基金的60%。
四、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暂行办法》规定,维修基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管理单位,按幢设置,记账到户。维修基金闲置期间,除可用于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外,严禁挪作他用。维修基金自存入维修基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算利息,每年转存1次。基金增值收益扣除财政部门核定的管理费用后,其余转作维修基金每年滚存使用和管理。
五、依足程序轻松使用
《暂行办法》规定物业维修基金及其增值部分,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由于人为损坏的原因而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的,由责任人承担费用,不得使用物业维修基金。使用程序如下:由物业管理企业将方案报业主大会批准后,再报杭州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审定。审定通过的,划拨首期70%的维修更新费用到物业管理企业账户。完工后,由物业管理企业报请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拨付费用余额。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成者出现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房屋的情形,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限期维修;逾期仍未维修的,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为维修,其维修费用由房屋所有人承担,涉及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用的,按《暂行办法》具体规定执行。物业管理企业应每年公布1次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业主的监督。房屋转让时,物业维修基金应一并转让。因拆迁、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致使房屋灭失的,业主或其委托人可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杭州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退回维修基金剩余款额。
六、不缴基金,强制执行
《暂行办法》规定,业主未按规定缴纳物业维修基金的,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按政策规定或业主公约规定采取相应的催缴措施。经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催告,业主仍不缴纳物业维修基金的,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每日加收应缴纳费用2%的滞纳金,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收缴物业维修基会的,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收缴。逾期仍不收缴的,每日加收应缴纳费用2%的滞纳金,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② 物业公司维修房屋费用怎样承担
法律分析:物业公司维修房屋费用的承担如下:
1、物业公司维修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费用由业主承担;
2、物业公司维修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由业主按照各自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或者以公共维修基金支付。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③ 交了物业费还要交维修费合理吗
物业费,是物业管理公司为业主,或用户提供的管理和服务项目,向业主或者用户收取物业管理费时,天经地义的。但是无论如何,有关物业管理费的事宜,物业公司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但是维修费用与物业费不同,一般是由业主自己承担的,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④ 物业维修费能否计入物业管理费
法律分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是计入物业管理费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法律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⑤ 物业维修费能否计入物业管理费
物业维修费不能计入物业管理费。维修物业产生的费用由物业专项维修基金支付,不应列入物业管理费。专项维修基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⑥ 物业维修费能否计入物业管理费
法律分析:物业维修费不能计入物业管理费。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其中物业服务支出/物业服务成本即物业管理费。
法律依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⑦ 哪些维修费用应由物业来承担
法律分析:(1)住宅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业主承担; (2)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整幢住宅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依照规定设立维修资金的,在物业维修资金中列支。(3)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依照规定设立物业维修资金的,在物业维修资金中列支。 住宅的共用部位、共同设备和公共设施属人为损坏,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业主或使用人要求物业管理者赔偿在提供特约服务如保管服务中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纠纷。如小区内自行车、电动车、机动车被盗,有的属物业专门安排人员看管,有些发生在小区地面停放、无专人看管,业主起诉物业管理公司未履行职责,要求赔偿,导致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⑧ 物业维修基金收取标准
物业维修基金收费标准如下:公有住房的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与购房者双向筹集,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原则上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购房者按购房款的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⑨ 物业公司维修房屋费用怎么承担
1、住宅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业主承担。2、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整幢住宅的业主按各自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3、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费用由全体业主按各自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法律依据】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51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