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修车修坏了产生纠纷怎么解决
1、发生故障后及时通知维修店。
2、开始二次维修前与原维修店沟通解决方案。
3、维修后保存好有问题的零件,作为维权证据。
4、不要纠缠于“为什么坏掉”的技术细节,被维修店的套话绕得找不到回家的路。抓住“本来没故障,修完就坏掉”的关键据理力争。
5、关键中关键,是防范于未然,不要随便听维修店忽悠换零件,尤其是你看不到也感觉不到的他们说“换了会更好”的零件。需要更换的消耗件如火花塞、正时皮带,在车辆手册里也都有明确列明更换里程和更换时间。
例如:
事件:因车辆空调无热风和热车再启动时很难送风,雷先生到某维修店维修。提车次日,车辆出现故障不能行驶,后被拖回修理厂。经检查,修理厂发现车辆发动机已损坏,未经车主同意,该修理厂擅自将损坏的发动机更换为另一台二手发动机。车主认为维修厂第一次修理时将发动机损坏,后又未经同意擅自更换,要求车辆报废,赔偿损失。
解决方式:接到投诉后,调解中心调解员向车主和维修店核实具体情况,维修店认为,更换发动机经过车主同意,且有车主签字同意的相关维修清单。车主表示,维修工期过长,且未提供备用车,应当支付交通费用赔偿。经调解员多次沟通和调解,维修店愿意支付交通费用1000元,补偿给车主,双方达成调解。
案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修期内因质量原因维修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提供备用车或补偿交通费用,根据长沙本地的相关经济水平,合理确定金额。
汽车维修经营者在汽车维修前应当对汽车进行全面检修,做好标记和记录,与车主核实需要维修的项目以及需要更换的零件等,减少风险避免纠纷。
车主应当合理维权,应当保留外出因无车使用产生的交通费用损失,在无票据凭证的情况下,按照当地经济水平确定交通费用补偿金额。
❷ 交通事故中,我非机动车次责,对方机动车主责。对方修车花费五万,我修电动车花费1500,该怎么赔偿
你修电动车的费用1500元,由对方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全额赔偿,只按有责赔偿,不分责任大小;
对方车辆维修费用50000元,你按次要责任比例30%,赔偿对方15000元。
❸ 交通事故中车损怎么赔
有以下补偿办法:保险人出具的定损单与被损车辆实际维修发票数额不一致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进一步举证证明各自主张并作出合理解释。双方均无充分证据且数额相差未超过30%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酌定维修费用;数额相差较大的,人民法院应当就实际维修费用的合理性进行司法鉴定;实际维修费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定损单确定维修费用。
机动车维修费用一般应依据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单确定。被保险人主张依据维修发票赔偿维修费用的,应证明其所主张维修费用的真实性、必要性和合理性。人民法院可根据民事诉讼优势证据规则,确定机动车维修费用。
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除审理涉案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及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争议外,其它有关的车上人员责任险、车辆损失险、意外伤害险等保险合同争议,不得纳入案件审理范围。
【拓展资料】
车辆维修损失的认定:定损单与维修发票不一致的情形下如何认定车辆维修损失?保险公司的定损单有无可对抗性?
车辆维修损失的认定以确有必要和实际发生为标准。定损单是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对事故车辆维修所需费用的估价,而维修发费是实际维修费用的依据。在定损单与维修发票不一致的情形下,应当由当事人双方进一步举证证明各自主张并作出合理解释,在双方都没有足够证据否定对方证据的情形下,应依照民事诉讼优势证据规则确定车辆维修损失。
保险公司定损争议处理:
1.被保险人不认可保险公司定损单确定的损失数额,并拒绝在定损单上签字确认。此时,由于双方未就修理项目和数额达成一致,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单对被保险人不发生效力。大多数情形下,被保险人会直接对车辆进行修理,然后按照实际修理费用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直接对车辆进行修理,保险公司可能会对修理项目和数额提出异议,若保险公司异议成立的话,被保险人可能要自行承担不合理部分的修理费用。
2.被保险人认可了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单,就修理项目和修理费用,与保险公司达成了一致。但在修理过程中,实际修理费用超过了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数额,导致保险公司拒赔,并引发诉讼。
3.被保险人报案后,在保险公司未出具定损单前,直接委托第三方的鉴定机构或由交通事故处理部门直接委托当地价格鉴定部门,对车辆损失进行鉴定,并按照鉴定数额进行修理,后被保险公司拒赔。而在因前述3种争议所引发的诉讼中,法院判决支持被保险人的案例占了更大的比例,保险公司在诉讼中往往处于较为被动不利的地位。
❹ 被物业锁车导致车辆受损坏,保险公司理赔吗
被物业锁车导致车辆受损坏,保险公司是需要理赔的。可以根据“轿车停小区被砸坏,保险公司应否赔偿”这一案例举例分析。
刘某某系凯迪拉克越野车车主,于2015年8月24日在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保险单载明:刘某某为被保险人;投保险种包含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为43,3971元,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限自2015年8月25日零时起至2016年8月24日二十四时止。保险单附《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2016年1月23日上午7时45分左右,刘某某发现停在上海市XXX区XX路XXX弄XX号处(为一小区)的车辆被高空坠物(系该小区某幢602室的水泥窗檐)砸毁,遂立即拨打110报警,并随后联系保险公司,告知出险。保险公司受理报案后,指示刘某某将涉案车辆停至指定维修单位—上海XX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待定损。
2016年4月21日,保险公司出具《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该确认书中记载:定损总计金额为拾叁万伍仟元整(¥:135000.0元)。 2016年4月23日,涉案车辆维修完毕,刘某某支付涉案车辆维修费用135,000元,取得维修费发票。 后刘某某持票至保险公司理赔,被拒绝,理由是刘某某的车辆系停在小区,被该小区业主家的坠落窗檐砸毁,因此应当由该业主或者小区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奈,刘某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35000元维修费。本律师代理刘某某。
本案中,刘某某向保险公司投保并支付了保费,那么双方之间成立保险合同关系。根据保险合同相关内容,车辆被高空坠物砸坏属于保险公司承保的范围,那么保险公司就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刘某某赔偿车辆维修费用。当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因此,保险公司对刘某某进行赔偿后,相应取得代为求偿权,可以向602室业主或者小区物业公司提出赔偿请求。
综上所述 ,被物业锁车导致车辆受损坏,保险公司是需要理赔的。
❺ 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例
法律分析:赔偿项目主要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构成残疾的,还应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赔偿数额要根据具体情况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❻ 交通事故中车辆维修费用怎么处理
交通事故中负次复要责任的车辆制维修费用: 一是交强险有责赔偿,最高赔偿2千元;二是其他保险按合同约定项目内容和金额赔偿;三是保险赔偿有剩余损失款项时,按主七次三的原则分担赔偿。
如果车辆维修费未超过2000元,对方在交强险内全额赔付。如果超过2000元,超出部分按比例分摊。我给你举个具体例子:
比如,对方保险公司给你定损为8000元,则对方在交强险内先赔付2000元。剩下的6000元按比例分摊。对方为主责,通常比例为7:3,则对方需要再赔付给你4200元。而你只需要出1800元的维修费;如果你买了车损险+不计免赔;则这1800元由保险公司帮你出了。当然,如果你只买了交强险,则这1800由自己掏腰包。
❼ 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和汽车修理厂对车辆维修费达不成一致,导致车辆长时间拿不回,车主该如何维权
以下内容,仅供参考:
1、先自己看清自己的保单,看是否有“专修”、“4S专修”……等字样。如果有这些字样的,基本上保险公司已经与其早就达成了协议,不会有争执了,4S或维修站可因先前与保险公司协议自行代赔,你可以直接取车。因他们之间有价格协议在先(保险公司与维修企业)
2、每个保险公司的理赔方式与指定维修企业各有不同,但现在客户车辆受损后可由车主直接指定维修企业,杜绝中间某些“猫腻”事件的发生或纠结的产生,如果是保险公司指定的维修企业应该也不会出现此类现象。有协议价(保险公司与维修企业)
3、是否是自己指定或是随便拖到任一修理厂?这样的情况,就有可能出现您这种现象,保险公司有保险公司自行的价格,其还分一二三类,也就是小型的企业,中型,维修站,4S……等,价格不一。如果与其未签订委托维修理赔维修企业自然会产生价格上的不统一,多少会出现点纠纷,如果是相差不大的话还好说,相差过大难免纠纷。
A、这样的状况依据保单或是维修调解书(交警),看自己应付的金额,提前从保险支持相应款项后给维修企业(前提是先谈妥价格),多退少补。杜绝价格不统一。
B、车未修,价格不统一,达不成一致,可委托物价部门(注意,这点很重要,现在可以通过权威部门定价)作最终价格审定,这是以我本地政策为准,具体各地标准不一。那样,三方均会无异议,你可以先申请。至于耽误你的误工等可适当向保险公司提点……。应该可以行通。
C、不排除一些“猫腻”事件,但很少,有保修相互串通诈取客户多项款项的可能。这种现象虽然很少极少,但有,您也不得不防,建议无情学是走第二步B点所讲,至于中间“违约”的误工误事车马费等由保险公司协商。
………………
祝您好运……。
❽ 交通事故修车费如何认定
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损坏后,自然需要对之进行维修才能恢复其事故前原本的适用性能及状态,这属于恢复原状的责任类型之一。由于机动车的维修需要专业技术,是一种特定行业,因此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当事人自己是无法完成的,必须要委托专业的机动车维修单位来进行,由此也就会产生相应的费用即修车费。这就使恢复原状责任转化为损害赔偿责任,即通过对修车费的赔偿,最终实现了对机动车的恢复原状。所以,修车费体现的是被损坏的机动车本身恢复原状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它属于因机动车被损坏而发生的财产损失之一。在司法实践中,修车费是争议很多的一个问题。案例一:原告的汽车在交通事故中受损,要求被告赔偿修车费二千余元。庭审中原告提供了维修费发票以及维修清单,还有受损车辆的照片;被告认为原告修车花费过高,但未提供证据。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支持了原告的请求。 在审判实践中,修车费属于事实问题,需要通过证据来确定。由于汽车修理基本都是专业维修公司进行,因此维修单位出具的费用发票及维修清单就成为确定修车费的重要证据,它们能直接证明修理支出费用。在该案中,原告提供了发票和维修清单,还提供了受损车辆照片作为旁证,应该说是比较充分地证明了修车费用;而被告没有提供任何相反证据,只是主观认为费用过高,这种没有证据支撑的当事人个人意见是很难被采信的。案例二:原告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要求被告赔偿修车费用三万余元。原告提交了维修费发票,但该发票是在车辆修理完成后两个月才开具。法院考虑到原告提供的发票与维修时间存在差距,不能完全反映原告车辆维修真正损失,根据车辆受损的实际状况酌情判断修车费为一万元。 维修费发票和维修清单虽然是能直接证明修车费的重要证据,但如果它们存在无法消除的瑕疵,那它们的证明力将大打折扣。在该案中,由于发票本身存在的瑕疵,而且原告没有证据能够消除这种瑕疵,所以发票所证明的金额就不能被采信。当然原告可以通过举证来消除发票存在的瑕疵。案例三:原告的货车在交通事故中受损,要求被告赔偿修车费四万元。庭审中原告提供了维修费发票和维修清单,两者数额虽然一致但费用项目有差别,经法院调查,维修单位认可维修费已经实际收取;被告认为发票为虚假并进行了举报。法院根据调查结果认定原告货车已经实际进行了修理,发票问题不影响原告修车的实际支出费用,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修车费为准来确定损失状况。 在案例二的说明中已经提到,如果维修费发票或维修清单存在瑕疵,那其证明力将受到一定影响。由于针对的是同一个维修事实,所以修车发票与维修清单应当能够对应,不仅数额上而且在收费项目上也应当基本一致。但在该案中,原告提供的发票和维修清单的收费项目却有差别,因此需要进一步的取证来消除这个瑕疵。该案通过法院的调查取证,消除了该瑕疵的影响,最终确定了车辆修理实际支出费用。案例四:原告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要求被告赔偿修车费七千余元。庭审中原告提供了维修结算清单和维修费发票;被告则认为原告修车费过高不合理,提供了受损车的照片。法院认定照片只能说明受损车辆当时的外观情况,说明不了哪些部分应当修理以及相应的合理费用,也就不足以推翻由发票以及维修结算单所证实的实际修车花费。 修车费是实际发生的费用,受损机动车的照片只能说明车辆外观,不能决定车辆修理情况,因此对修车费而然车辆照片只是一个旁证,它是对抗不了维修发票和清单这种直接证据的。案例五:原告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要求被告赔偿修车费五千余元。诉讼中,原告提供发票证明维修费用为五千元;被告认为原告自行找单位修车妨害被告获取保险理赔,还认为原告修车时间过长和费用过高。经价格鉴定确定原告车辆维修为五千元。法院根据发票和鉴定结论认定了原告主张的修车费,并认为在没有规定或约定禁止的情况下原告自行找单位修车并无不妥,是否存在延误修车时间的情况不足以否定修车费用数额的合理性,被告是否能获取保险理赔不妨碍其对原告所应承担的赔偿义务。 在通常情况下,通过发票和维修清单就可以证实修车费,但有时也可以通过价格鉴定来确定。不过除非双方争议较大的或者车辆维修情况比较复杂,一般不需要通过价格鉴定。该案通过价格鉴定,更进一步佐证了原告的修车费。这也说明了发票和维修清单是证明修车费的重要证据,但它们不能取代修车费事实本身,即使没有发票或维修清单,也可以通过其他证据来证实修车费;在有发票或维修清单的情况下,必要时可以通过价格鉴定程序来对修车费的实际数额进行核实。此外,车辆受损害后自然需要维修,受害人自行选择修车单位并没有任何不妥之处,而且似乎也没有必须让侵权人选择修车单位的过硬理由。即使客观上因此造成了侵权人无法获得保险理赔,这也是侵权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问题,不能妨害受害人要求赔偿损失。修车时间的长短一般取决于修车单位而不是受害人,而且也决定不了修车费的数额,因此不能影响对修车费的认定。案例六:原告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要求被告赔偿修车费二万余元。原告车辆先被托运至被告选定的修理单位,准备修车,但原告又自行改变修车单位,将受损车辆托至另一家修车单位。因被告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在原告车辆修理前,保险公司对原告车辆进行了定损及拍照,定损全额为八千元。但原告提供的发票及维修清单证实其实际修车花费二万余元。法院依据维修清单,结合定损清单和照片,认定了一万余元的修车费。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时,受害人是有权选择维修单位的,但在侵权人已经选定了修理单位并且受损车辆也已运至该维修单位的前提下,如果没有特殊理由,一般没有必要更换维修单位。不过即使这时受害人仍坚持更换维修单位,也是无可非议的,不能因此而否定修车费本身,最多让受害人自行负担更换维修单位所发生的运送等相关费用即可。保险公司的定损只是对车辆损坏情况的一种专业性意见,但它取代不了车辆的实际修车费用。因此保险公司没有决定修车费具体数额的法定职权,如果单纯以保险公司的定损意见来确定修车费,是不符合重证据司法原则的。然而,虽然保险公司的定损意见不能绝对的作为认定修车费的唯一根据,但其作为能够反映车辆损坏情况的专业意见,是可以作为认定修车费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的。因此在该案中,虽然原告提供的发票和维修清单能够证明其实际花费两万余元,但由于事故当日保险公司定损仅为八千元,两者差距较大,这就可以从侧面印证实际修车花费确有不合理之处。该案法院综合考虑全部证据情况确定了一万余元的修车费,很好地体现了重证据的司法原则。
❾ 新车被撞,法院支持车辆折旧费赔偿吗
法院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认定,如能提供相关证明,法院会支持赔偿折旧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如下:
1、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2、第二十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3、第二十五条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9)车辆维修费赔偿纠纷案例扩展阅读
本报讯价值百万的名车买后一个月还未上牌就被撞,由此引发巨额赔偿纠纷。原告除了主张21.5万元的维修费外,还要求肇事方承担车辆折旧费3万元。日前,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审结此案,支持了原告赔偿维修费全额的诉请,折旧费诉请未获支持。
2014年2月15日23时50分,长深高速(宁杭)方向某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王某驾驶某客运公司所有的普通货车与同车道吴某驾驶的某市政工程公司的无号牌玛莎拉蒂牌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吴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市政工程公司将其受损车辆拖至某修理厂修理,后经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玛莎拉蒂牌小型轿车按修复标准确定的车辆损失价值为21.5万元。
市政工程公司将肇事货车所属的客运公司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除主张经评估确认的车辆损失21.5万元外,还要求对方赔偿车辆折旧费3万元。市政工程公司认为,其于2014年1月16日才以高达145.5万元的车价购置这辆玛莎拉蒂轿车,购车仅1个月还未来得及上牌就发生本次事故并造成较严重的车损。
“玛莎拉蒂轿车经修理后的安全性能等方面可能达不到原车出厂标准,更何况出了事故的车就会贬值很多。”为此,市政工程公司主张,客运公司及保险公司应额外赔偿车辆折旧费3万元。客运公司和保险公司则认为,折旧费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同意赔偿该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市政工程公司主张的车辆损失21.5万元有相应的鉴定意见书为证,应予支持;但对于其主张的折旧费,因未能提供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故不予支持。(钱晋闫文杞)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人民网—百万名车被撞引发纠纷
❿ 追尾我全责,修车中,对方要我赔偿车辆贬值费,我不愿赔,如对方起诉,一般法院判定结果会如何
需要给予相应的赔偿。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应该报交警,进行事故判定,确定事故责任。如果对方要求赔偿误工费和车辆贬值费,应该找保险公司理赔。如果保险公司不愿意赔偿误工费和车辆贬值费,那么可以让对方进行起诉。
法律分析
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应该报交警进行事故判定,确定事故责任,按责任划分进行赔偿。若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财产损失赔偿标准财产损失赔偿标准,以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赔偿数额。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原则上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对于局部可修复的车辆、设施和物品,应当赔偿维修费,因局部损失导致贬值的,还应当赔偿贬值部分的损失,对于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其实际价值。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间接损失,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例如,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