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摩托车维修费用合不合理费用是否该全部承担怎么办
不合理
机动车在使抄用过程中袭,难免发生一些无法预知的故障,继而产生维修以及维修费用,进行维修前,我们一定要与维修人员进行沟通,对可能出现故障部分故障的排除费用进行预算估计,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换一家店维修。
如果在维修过程中,维修人员提出要更换的部件超出了我们的预算,或者费用明显偏高,我们可以选择不维修,将部件重新装配起来,如果发生争执,可以选择报警处理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Ⅱ 上门维修费合理吗
国家政策:家电维修等级收费标准(三级)
燃气淋浴器、电热淋浴器,故障检测费:23元。
Ⅲ 汽车修理费用如何确定
汽车维修抄费通常分为换件价+工时价+辅料袭-残值。
按配件型号确定换件价格。
工时是按车辆类型及换件项目确定,其中包括拆装、敲补、电工喷漆。
辅料一般包括机油、加冻加氟及一些螺丝类杂品。
残值是指已经无法使用的部件,然后都是交付修理厂自行处理。
Ⅳ 小车维修费合理化建议
你好,有维标准【汽车有问题,问汽车大师。4S店专业技师,10分钟解决。】
Ⅳ 如何审计修理费
维修费的审计有以下几点1、维修事项的真实性。是否有完整的维修记录,版包括《维修申请》、维权修发票、申请人对维修事项的确认、联系电话2、维修单价确定的合理性。一般维修事项应该与维修单位约定好维修单价,签订维修协议,根据授权报公司审核后执行。而不是直接由物业部人员临时性的制定。已经约定维修单价的,审计人员应该对单价进行市场询价
Ⅵ 交通事故修车费如何认定
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损坏后,自然需要对之进行维修才能恢复其事故前原本的适用性能及状态,这属于恢复原状的责任类型之一。由于机动车的维修需要专业技术,是一种特定行业,因此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当事人自己是无法完成的,必须要委托专业的机动车维修单位来进行,由此也就会产生相应的费用即修车费。这就使恢复原状责任转化为损害赔偿责任,即通过对修车费的赔偿,最终实现了对机动车的恢复原状。所以,修车费体现的是被损坏的机动车本身恢复原状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它属于因机动车被损坏而发生的财产损失之一。在司法实践中,修车费是争议很多的一个问题。案例一:原告的汽车在交通事故中受损,要求被告赔偿修车费二千余元。庭审中原告提供了维修费发票以及维修清单,还有受损车辆的照片;被告认为原告修车花费过高,但未提供证据。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支持了原告的请求。 在审判实践中,修车费属于事实问题,需要通过证据来确定。由于汽车修理基本都是专业维修公司进行,因此维修单位出具的费用发票及维修清单就成为确定修车费的重要证据,它们能直接证明修理支出费用。在该案中,原告提供了发票和维修清单,还提供了受损车辆照片作为旁证,应该说是比较充分地证明了修车费用;而被告没有提供任何相反证据,只是主观认为费用过高,这种没有证据支撑的当事人个人意见是很难被采信的。案例二:原告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要求被告赔偿修车费用三万余元。原告提交了维修费发票,但该发票是在车辆修理完成后两个月才开具。法院考虑到原告提供的发票与维修时间存在差距,不能完全反映原告车辆维修真正损失,根据车辆受损的实际状况酌情判断修车费为一万元。 维修费发票和维修清单虽然是能直接证明修车费的重要证据,但如果它们存在无法消除的瑕疵,那它们的证明力将大打折扣。在该案中,由于发票本身存在的瑕疵,而且原告没有证据能够消除这种瑕疵,所以发票所证明的金额就不能被采信。当然原告可以通过举证来消除发票存在的瑕疵。案例三:原告的货车在交通事故中受损,要求被告赔偿修车费四万元。庭审中原告提供了维修费发票和维修清单,两者数额虽然一致但费用项目有差别,经法院调查,维修单位认可维修费已经实际收取;被告认为发票为虚假并进行了举报。法院根据调查结果认定原告货车已经实际进行了修理,发票问题不影响原告修车的实际支出费用,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修车费为准来确定损失状况。 在案例二的说明中已经提到,如果维修费发票或维修清单存在瑕疵,那其证明力将受到一定影响。由于针对的是同一个维修事实,所以修车发票与维修清单应当能够对应,不仅数额上而且在收费项目上也应当基本一致。但在该案中,原告提供的发票和维修清单的收费项目却有差别,因此需要进一步的取证来消除这个瑕疵。该案通过法院的调查取证,消除了该瑕疵的影响,最终确定了车辆修理实际支出费用。案例四:原告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要求被告赔偿修车费七千余元。庭审中原告提供了维修结算清单和维修费发票;被告则认为原告修车费过高不合理,提供了受损车的照片。法院认定照片只能说明受损车辆当时的外观情况,说明不了哪些部分应当修理以及相应的合理费用,也就不足以推翻由发票以及维修结算单所证实的实际修车花费。 修车费是实际发生的费用,受损机动车的照片只能说明车辆外观,不能决定车辆修理情况,因此对修车费而然车辆照片只是一个旁证,它是对抗不了维修发票和清单这种直接证据的。案例五:原告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要求被告赔偿修车费五千余元。诉讼中,原告提供发票证明维修费用为五千元;被告认为原告自行找单位修车妨害被告获取保险理赔,还认为原告修车时间过长和费用过高。经价格鉴定确定原告车辆维修为五千元。法院根据发票和鉴定结论认定了原告主张的修车费,并认为在没有规定或约定禁止的情况下原告自行找单位修车并无不妥,是否存在延误修车时间的情况不足以否定修车费用数额的合理性,被告是否能获取保险理赔不妨碍其对原告所应承担的赔偿义务。 在通常情况下,通过发票和维修清单就可以证实修车费,但有时也可以通过价格鉴定来确定。不过除非双方争议较大的或者车辆维修情况比较复杂,一般不需要通过价格鉴定。该案通过价格鉴定,更进一步佐证了原告的修车费。这也说明了发票和维修清单是证明修车费的重要证据,但它们不能取代修车费事实本身,即使没有发票或维修清单,也可以通过其他证据来证实修车费;在有发票或维修清单的情况下,必要时可以通过价格鉴定程序来对修车费的实际数额进行核实。此外,车辆受损害后自然需要维修,受害人自行选择修车单位并没有任何不妥之处,而且似乎也没有必须让侵权人选择修车单位的过硬理由。即使客观上因此造成了侵权人无法获得保险理赔,这也是侵权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问题,不能妨害受害人要求赔偿损失。修车时间的长短一般取决于修车单位而不是受害人,而且也决定不了修车费的数额,因此不能影响对修车费的认定。案例六:原告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要求被告赔偿修车费二万余元。原告车辆先被托运至被告选定的修理单位,准备修车,但原告又自行改变修车单位,将受损车辆托至另一家修车单位。因被告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在原告车辆修理前,保险公司对原告车辆进行了定损及拍照,定损全额为八千元。但原告提供的发票及维修清单证实其实际修车花费二万余元。法院依据维修清单,结合定损清单和照片,认定了一万余元的修车费。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时,受害人是有权选择维修单位的,但在侵权人已经选定了修理单位并且受损车辆也已运至该维修单位的前提下,如果没有特殊理由,一般没有必要更换维修单位。不过即使这时受害人仍坚持更换维修单位,也是无可非议的,不能因此而否定修车费本身,最多让受害人自行负担更换维修单位所发生的运送等相关费用即可。保险公司的定损只是对车辆损坏情况的一种专业性意见,但它取代不了车辆的实际修车费用。因此保险公司没有决定修车费具体数额的法定职权,如果单纯以保险公司的定损意见来确定修车费,是不符合重证据司法原则的。然而,虽然保险公司的定损意见不能绝对的作为认定修车费的唯一根据,但其作为能够反映车辆损坏情况的专业意见,是可以作为认定修车费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的。因此在该案中,虽然原告提供的发票和维修清单能够证明其实际花费两万余元,但由于事故当日保险公司定损仅为八千元,两者差距较大,这就可以从侧面印证实际修车花费确有不合理之处。该案法院综合考虑全部证据情况确定了一万余元的修车费,很好地体现了重证据的司法原则。
Ⅶ 家电维修上门费合理吗
收取合理的上门费有助于提高技能提供者的工作积极性,但上门前希望双方能把故障问题沟通回好,在合适的价格答内毕竟双方都希望能一次搞定,避免浪费大家时间和社会资源,有关家电,电器原理可随时与我相互沟通,普及电器理论,我是一名已经改行的曾经专职电子电器维修工作者,问题回答得不够精准贴切,希望互相指正
Ⅷ 如何对汽车维修费用的合理性进行鉴定
以实际修车花费为准,建议你保留修车正规发票,如果通过诉讼解决,对方通常要你进行车损鉴定的,所以你现在可以委托法院指定鉴定机构对车损进行鉴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祝你好运!
Ⅸ 如何控制维修成本
控制维修成本主要办法主要有五点:
(1)加强对维修中更换备件的管理
在设备故障的处理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此备件坏却把彼备件给换掉了,或者只是设备调整的故障却更换了备件,造成备品、备件的浪费。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就是设备管理缺乏监督机制,维修工对换下的备件好坏不担负更换责任所致。为此,应当建立一种机制,确保维修工对更换的备件负责。备件更换后由有关人员组成的鉴定组进行审核,对没有损坏而换下的备件应对换件人进行必要的处罚。另外,对更换的备件要在设备上检验,填写更换备件单,以加强对备件的监督。并由技术人员做好备件的使用记录,统计出其平均使用寿命,以便控制备件的贮存量,并在备件损坏前及时进行采购,以防止备件不足或备件贮存过度而造成损失。
(2)加强对损坏备件的维修
对换下的备件,很多经过维修后还可以再利用。特别是许多机械类备件,通过电刷镀、喷涂等新工艺完全能够修复后再使用,而实际工作中,维修工一般并不愿进行维修。维修工不愿维修损坏备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缺乏必要的维修工具。机械维修工要配备合适专用的拆卸工具和测量仪表;电工必须配备精确的数字万用表、稳压电源、示波器、触点测试仪等必备工具,没有这些工具,维修工只能望件兴叹;二是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维修工辛辛苦苦修复了一个价格较高的备件,却没有得到丝毫的鼓励或奖励,久而久之使维修工逐渐丧失了对废件修复再利用的积极性。因此,应当采取相应的奖励措施,视备件的价格、重复利用价值、可靠性等方面,以原备件价格的百分比,对修复备件的人员进行奖励,并与月度、年度评优相联系,以鼓励维修人员对废件修复再利用的积极性。 (3)加强对车间备件库的管理
备件库应建立各设备领用备件台账,月底对设备领用备件台账与维修工对设备维修所填写的更换备件单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对下落不明的备件,要严格追查去向。这样可以有效预防备品、备件的流失问题。车间备件库一方面存在着备件的不足或缺乏,另一方面又存在着备件积压的问题,容易造成较大浪费。为此,有必要对常用备品、备件,建立最高限、最低限台账,保证不超过上限,又不低于下限,在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况下,既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要求,又不造成备件的积压,以使备件得以有效运转,减少备件的积压问题。
(4)坚持保养制度及日常设备巡检制度
制定严格的保养制度及保养规定,促使操作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去做,发现故障隐患及时进行处理。同时维修人员加强对设备的点检和巡视。特别要通过询问设备使用者,了解设备运转情况,并作好记录。使用者和维修者共同配合,可把设备故障消灭在萌芽状态,以延长设备备件的使用寿命,从而降低设备维修费用。对于重点设备(包括高价值昂贵设备和一旦出现故障可对生产全局产生重大影响的关键设备)应安装状态监测和故障诊断仪器,把设备故障消灭在萌芽状态,减少因设备停机而产生的重大损失。总之,降低设备的维修费用必须通过各个方面的有效结合才行,要坚持以效益为中心开展设备管理工作,把效益观念贯彻到设备管理的各个环节。积极吸收国外先进管理思想模式,注重前期管理,注重设备的可靠性,注重设备监测与诊断技术的应用,注重备件管理的经济性,注重设备的更新与改造,逐步建立起以效益为中心的设备管理新体制,保证企业的整体经营目标和最大经济效益的实现。
(5)加强企业员工的技能培训
企业要制定员工培训计划,实实在在的把员工的技能培训得到提高,技能培训如何才知道提高。只有培训还要有考核这样才有员工的竞争机制,技能提高了员工自然就会正确的操控设备,维护设备,保养设备。
现代设备管理追求设备寿命周期费用最佳为目标,设备维修就是 在设备出现故障或技术状况劣化到某一临界状态时,为恢复或改善其功能而进行的一切技术活动。设备维修的组织与管理的目的就是提高设备维修资源的利用率,使设备可利用率与维修资源利用率之间达到最佳的平衡。通过设备维修的综合分析,以设备维修为龙头,将提高维修资源利用率的指导思想贯穿设备管理全过程,提高管理水平,降低管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