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租入固定资产维修费如何税前扣除
【解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三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回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租入答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因此该公司发生的维修工程属于改建支出,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结束生产时一次性扣除。
2. 三供一业供热移交,含不含配套费,管道维护费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是指国企(含和科研院所)将家属区水、电、暖和物业管理职能从国企剥离,转由社会专业单位实施管理的一项政策性和专业性较强、涉及面广、操作异常复杂的一项管理工作。
国企“三供一业” 将在后年完成分离移交
记者13日从国资委获悉,国企“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今年开始在全国全面推进,目标是在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2019年起国企不得再以任何方式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
“三供一业”指的是国有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及物业管理。这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国企承担的办社会职能,由此给增加了不少负担,牵扯了经营管理者大量的精力,如今已使越来越难适应市场竞争。
3. 外单位人员买的国企家属楼,三供一业移交需要额外缴费吗
五险一金是国家规定公司必须缴纳的,单位没有责任不做,你可以先跟单位协商,无果后找当地劳动仲裁机构或咨询12333.
4. 国家对央企"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有什么要求和政策
推动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2016年开始,在全国全面推进国有企业(含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2019年起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
(二)工作要求。坚持政策引导与企业自主相结合,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国有企业不再承担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务职能。国有企业不得在工资福利外对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进行补贴,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障国有企业轻装上阵、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原则上先完成移交,再维修改造,按照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要求,以维修为主、改造为辅,促进城市基础设施优化整合。分离移交工作执行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标准和政策,保证分离移交后设备设施符合基本标准、正常运行。
二、主要任务
(三)明确责任主体。分离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是企业,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要根据“三供一业”设备设施的现状,共同协商维修改造标准及组织实施方案等事项,签订分离移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确保工作有效衔接。
(四)规范审核程序。接收单位为国有企业或政府机构的,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的规定,对分离移交涉及的资产实行无偿划转,由企业集团公司审核批准,报主管财政部门、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五)严格移交程序。移交企业要做好移交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产权变更及登记等工作,并按照财企〔2005〕62号文件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多元股东的企业应当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后,按照持有股权的比例核减国有权益。
(六)明确财务规则。企业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财务会计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并将账务处理依据和方式作为重大财务事项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分离移交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造成的影响,应由中介机构出具专项鉴证意见,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七)妥善安置人员。移交“三供一业”涉及的从业人员,原则上按照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政策标准接收安置,按照有关政策无法接收的人员由移交企业妥善安置。企业集团公司及移交企业要做好相关工作衔接,深入细致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确保企业正常运转和职工队伍稳定。
(八)探索移交途径。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的物业管理可由国有物业管理公司接收,也可由当地政府指定有关单位接收,支持实力强、信誉好的国有物业管理公司跨地区接收移交企业的物业管理职能。已经进行过房改的职工家属区,也可在当地政府指导下,由业主大会市场化选聘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实行业主自我管理。
5. 企业所得税年报维修费可以税前扣除吗
一般小的修理费计入管理费用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的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6.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记什么科目
是费用性支出
7. 费用税前扣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五十三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8. “三供一业移交政策”职工怎么解决
根据《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第二项七、八点:
1、(七)妥善安置人员。移交“三供一业”涉及的从业人员,原则上按照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政策标准接收安置,按照有关政策无法接收的人员由移交企业妥善安置。企业集团公司及移交企业要做好相关工作衔接,深入细致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确保企业正常运转和职工队伍稳定。
2、(八)探索移交途径。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的物业管理可由国有物业管理公司接收,也可由当地政府指定有关单位接收,支持实力强、信誉好的国有物业管理公司跨地区接收移交企业的物业管理职能。已经进行过房改的职工家属区,也可在当地政府指导下,由业主大会市场化选聘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实行业主自我管理。
(8)三供一业移交维修费税前扣除扩展阅读:
分离移交“三供一业”的费用
《意见》明确,分离移交费用由企业和政府共同分担。分离移交“三供一业”的费用包括相关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可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等。中央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由中央财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补助50%,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及移交企业的主管企业承担比例不低于30%,其余部分由移交企业自身承担。
原政策性破产中央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由中央财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全额承担。地方国有企业分离移交费用由地方人民政府明确解决办法。其中1998年1月1日以后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分离移交费用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9. 中央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过程中的问题如何解决
存在问题:
“三供一业”出发点是为解决企业在市场竞争外承担的社会职能,同时也解决职工家属区住户设施日益陈旧得不到维护的问题,但是在实际移交分离工作中也出现了若干问题。
1、中央补助预算标准与地方实际改造内容和概算存在较大的差距。
这类问题主要集中在中央企业的下属企业中物业分离移交。地方政府制定的物业改造标准高于中央预算补助7500元/户标准或者文件只有改造内容没有预算标准,造成中央企业的下属移交企业清算时获得补助与实际花费有较大差距,按照5(中央财政补助):3(中央企_配套补助):2(移交企业配套)比例核算,企业实际承担比例超过20%。如果企业严格按照7500元/户预算标准制定改造内容,在验收并移交家属区时往往存在诸多困难。
2、地处江淮部分职工家属区具有供暖设施,但是因地处供暖分界线的南方,不属于强制供暖区域,企业得不到财政补贴,接收企业意愿不强,设施移交面临困难;
3、部分职工家属区分离移交涉及到职工安置问题。
根据文件要求,“三供一业”移交工作中涉及的从业人员按照地方政府制定的标准进行安置,无法安置的由移交企业负责。实际过程中地方政府迫于财政经费,无法大规模解决人员安置问题,只能由企业承担,企业负担加重。
解决措施:
1、加强宣传
“三供一业”是政策性极强的工作,又涉及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复杂且繁琐。“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是做好‘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
良好的宣传工作措施包括小区张贴政策、制作政策宣传手册、召开政策宣贯会和党、工、群多种形式宣传等。分离移交后可以请接收主体做项目结束后宣传和各种活动,培养住户的认同感。
2、探讨鼓励企业多元化移交模式。
具体方式按改造和移交的先后顺序可以分为先移交后改造和先改造后移交,就笔者单位来说,四个移交项目,物业分离移交属于先改造后移交,单位按照家属区所在接收单位要求标准改造完毕后,接收单位组织验收。供水和供电两个项目属于先移交后改造,供电公司和供水集团按照国家标准和实际户数测算概算,单位付款后,接收单位实施改造并验收。两种模式无优劣之分,根据项目种类和接收单位类别因地制宜选择。
3、接收单位的选择
根据规定“分离移交项目的接收单位原则上应为国有企业或地方政府机构”,实际操作过程中物业分离移交的“接收单位不明确,需要移交单位积极寻求接收单位”,主要包括国有物业公司、地方政府指定的平台,其他类别如非国有物业公司、业主自治因无法申请到财政补助企业不具有积极性。作为国有企业,应争取由地方政府指定接收单位,以避免选择不当带来的国有资产流失风险。
另外企业移交职工家属区不仅仅是减轻负担,更要考虑全面社会化后,作为接收方未来较长时间内运营意愿和成本问题,确保职工家属区移交不断服务。
4、做好人员安置工作
企业针对安置人员工作,首先考虑按照现有待遇到接收单位就业,如接收单位有困难或者职工有意见,可参考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社会化改革方案,分类处理,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新人新办法。老人可采取换岗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中人和新人进行技能培训并安置或重新竞聘上岗。
5、做好清算工作
清算工作是“三供一业”收尾工作,央企或地方政府委托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对移交企业进行审计。审计主要的材料包括各类移交协议(框架协议、移交协议、资产移交协议等)、地方政府出台的各类文件、移交小区的户数、改造中的各类花费是否符合维修改造费用的补助范围(可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拆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用),决算报告等,以确认企业移交费用,获得财政补助。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使政府、企业、社会权责边界更加明晰,职能各归其位,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分离移交后通过社会化管理,政府能全面介入和指导职工家属区的相关职能和文化的建设,原国有企业轻装上阵参与市场竞争,职工家属区也能得到更有效率的专业化公共服务,是提升国有企业经济效益的必经之路。
来源:锦绣·中旬2021年2期
10. 公司缴给房管局的房屋维修基金能否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注:该文目前已废除)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的规定,因对已售开发产品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担维护、保养、修理、更换等责任而发生的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进行扣除,提取的维修基金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开发企业将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单位的,应于移交时扣除。代收代缴的维修基金和预提的维修基金不得扣除。
按两个文件规定精神,应该理解为企业自行预提但尚未使用的不能税前扣除,而是只能扣除实际使用的部分(已支出或移交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