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家用电器购销合同
?什么意思?不具体啊
是问合同怎么写还是问我要不要和签合同?
Ⅱ 租房期间电器坏了,应该谁负责维修
如果复双方制在签订租赁合同中包含附属设施维修的条款,此时按照双方的约定执行。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可以协商解决。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房屋租赁期间电器损坏的,如果电器是承租人自己的,由承租人自己负责维修,如果是出租人的,应该由出租人承担维修。这里律师提醒大家,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认真制定合同条款,尽量详实的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以避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在必要情况下可以委托具备一定经验的律师代为起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租赁物的维修】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Ⅲ 家用电器维修公司与员工的合同如何写
会不会存在其它人乘虚而入的可能性,因为一般企业员工绝不会冒着丢掉工作的危险去明目张胆地偷东西!当然,如果创维一线员工流动过于频繁的话不排除这种可能性,建议通过向法院诉讼解决问题。
Ⅳ 我买二手房合同上的家用电器什么的,要是交房的时候是坏的,是不是能叫他照价赔偿,或者修理
不会赔偿,除非另有协议,按照存量房买卖合同规定,房屋内设施属于不固定版资产,二手房只权能是不动产,不可移动的物品,简单的说吧,交房的时候没有另有协议的话,按照房屋内设施除了不能破坏墙体的物品其他均不在合同范围之内
Ⅳ 签完租房合同后要求房东添加家用电器合理吗
您的要求是应该在鉴定房屋租赁合同之前,提出来,并写入租房合同,里的,如果签完合同之后,房东是可以不添加家用电器的,因为他和你签订租赁合同的房屋本身是没有这些,而你认为在没有这些家电的情况下,您的租赁价格是合理的,而在实际之中,一般房东都会满足,租户的这些需求,但需要给房东购买置办的时间,而且房东还会考虑到您所租赁的房屋的时间是否能抵上他购买这些家电的成本
Ⅵ 家用电器维修公司与物业合作协议如何写
家用电器物业来管不了吧,物业只是负自责公共部位或是公用设施的维修保养,水、电、管道之类的维修。至于你说的家电维修,一是一般家电都有保修厂家或是指定维修厂家,找维修的话他不会找物业,家用电器是属私人的而不是归物业管理的,所以这份合同的主体应该是业主和维修公司,而物业并不能代表业主。
Ⅶ 我是南京市大厂一居民用户,我家电表容量是8千瓦,而供电局跟我讲我的合同容量是4千瓦。请问我家用电器...
这个电表容量只是表的规格说明该表能承受的最大负载。也就是8000/220=36A.而供电局的合同容量是版入户的线能承受的权负载功率4KW,合计电流4K/220=18A。至于最多能用多少KW还要看你的电线规格,只要电线不发热就行。一般的家庭用电不会超过4KW 的。
Ⅷ 电压超高,家用电器烧坏,如何赔偿
出现此情况,建议您可致电95598进行反映,供电部门将根据您所反映的情况安排相关客户经理进行跟进核实。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Ⅸ 不太明白这道经济法题目: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购买某种家用电器,乙公司表示完全接受要约,同时签字盖
(1)不成立。因为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内。受要约人容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乙公司附加免责条款的纸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所以书面合同不成立。
(2)最终成立。因为《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乙公司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按期交货),甲公司接受(收下货物),所以合同成立。
(3)成立的时间时候甲公司收货时间,成立地点为甲公司收货地点。
Ⅹ 租房期间,家用电器老化损坏,我需要向房东赔偿吗
那个条款对你很不利。
那个热水器有报废期吗?有的话查一下,看是否过了报废期,明白什么意思吧。
根据那个条款,你没什么过错,房东也没什么过错,热水器只是一个部件坏了,维修一下还可以用,那你就要承担维修费用。
自己的过失所致,白纸黑字,写的清清楚楚,你是无法用对方没有尽到提醒义务来抗辩的。而且你入住后热水器的完好性能你也没有检查,只好自认倒霉。
不过你可以以格式合同条款显失公平或者没有尽到相应的提醒注意义务来抗辩。
还有,在不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双方是可以约定各种事宜的,也就是约定可以优先于法定。
供参考。
假定你应该赔偿,那么赔偿的实际金额应该是使用六年后的剩余价值,不会按购买价值计算。首先是恢复原状也就是修理,如果不能修好或者修复价值过高的话,就只能作价赔偿,具体的赔偿数额由物价等部门根据实物具体评估作价。你说的我也很同意,都六年了,也该坏了,再说也没多大价值了吧。
既然是这样,我觉得是可以用格式合同显示公平来抗辩的,当时签合同时对方应该提醒你注意这些明显对你不利的义务的。但是你们的约定我觉得还是有效的,因为合同里关于财产的纠纷等式可以约定的,而且是约定高于法定,只有关于人身损害和明显违反合同法基本原则的事项才不可以约定。还是协商一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