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电梯老化 无法修理 需要更换电梯设备箱,应由出租方还是承租方负责
合同上没有相关条款,那就是出租方承担
因为是老化导致不是人为损坏,所以由出租方成当
㈡ 租房期间电器的维修费该由谁来负担
如果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中包含附属专设施维修的条款,此时按照双方的约定属执行。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可以协商解决。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房屋租赁期间电器损坏的,如果电器是承租人自己的,由承租人自己负责维修,如果是出租人的,应该由出租人承担维修。这里律师提醒大家,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认真制定合同条款,尽量详实的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以避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在必要情况下可以委托具备一定经验的律师代为起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租赁物的维修】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㈢ 请问出租房漏水后,应由房东负责维修还是承租人负责维修
房东负责维修,我也是租给别人的房子漏水,但是我去修了.但是租客我觉得能保持干燥素质高点比较好.大家省得麻烦,其实去修对租客影响也很大,其实良好的习惯能避免很多问题发生
㈣ 公司租赁一层商铺,专用电梯发生故障,维修费用是由租赁方承担,还是承租方承担还是共同分摊求解
看合同中有无明确,个人认为应当租赁方承担。
㈤ 房屋租赁合同上写了由承租人承担维修义务,维修费没规定。能在交房租的时候扣除维修费吗
没有维修事项,你怎么扣人家费用啊?扣多少啊?再说人为使用及不当使用,才由承租内人负责呢,如果容是设备老化及硬件设施出了问题,还是由出租方负责的。租赁合同里不是有押金条款吗?押金就是这个作用(含已发生但未及时缴纳的水电气的费用),不用单独扣钱了。
㈥ 电梯未年检,应由房屋出租方负责还是承租方负责
合同上有的规定按合同办,合同上没有写明的双方协议解决!
㈦ 关于出租方和承租方的责任问题
你好。此时承租方已经实际使用了旅店数年,难以确定出租方对地板破裂有过错,一般情况下应当是承租方负责维修费用。
㈧ 请问租客在租房期间 房屋内的设备损坏了,应该是房东负责维修,还是租客自行承担呢 谢谢!
应根据租房时签抄约的合同规袭定。
㈨ 电梯维修费由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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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住宅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的
日常维护费用应由物业公司
从收取的物业费中支出
根据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12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新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七十五条规定,住宅物业交付使用后,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费用由业主承担;其更新和改造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所需资金由业主承担,政府可以给予补贴。
一、物业服务公司断章取义多收费
现在有部分物业服务公司断章取义,公开对业主发布征收住宅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的维保费通知,其理由只抓住“所需资金由业主承担”这一句话。属于巧立名目多收费,变相地增加物业服务费。
二、业主可以根据相关规定拒绝交纳所谓的“维保费”
一是《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明确。第七十五条是规定,住宅物业交付使用后,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费用由业主承担;其更新和改造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所需资金由业主承担,政府可以给予补贴。
第七十五条还规定,本条例施行后受让土地的住宅物业配置电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交付使用前按照建筑安装总费用百分之一的比例交存资金,专项用于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的更新和改造。该资金归业主所有,纳入物业管理区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执行第七十五条不应当断章取义只讲对物业有利的其中一句话。
二是《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作出具体规定。另外,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新修订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出台了《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其中,第十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公共服务费用一般由下列因素构成:
(一)管理服务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保养费用;
(三)清洁卫生费用;
(四)绿化养护费用;
(五)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管理费分摊;
(十)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
(十一)法定税费以及合理利润。
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的,不得重复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一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消防设施、楼道照明、路灯、道路、绿地、水泵、非经营性车场车库、监控安防设施、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由此两条可以看出,业主缴纳的物业服务费中已经包含了电梯、消防等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费用,物业公司不应当另外再收取所谓的“维保费”。
三是带电梯高层住宅本身已经征收了电梯等维护保养费用。江苏省各地级市政府物价部门在规定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等级标准中,已经按照有无电梯来核定相关费用。
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等级标准 (每月每平方产权证登记面积)
一级无电梯0.25元/平方米,有电梯0.35元/平方米。
二级无电梯0.35元/平方米,有电梯0.45元/平方米。
三级无电梯0.45元/平方米,有电梯0.55元/平方米。
四级无电梯0.55元/平方米,有电梯0.65元/平方米。
五级无电梯0.70元/平方米,有电梯0.80元/平方米。
说明:以上有电梯住宅的收费标准不含电梯使用的电费分摊。
因此,电梯的维保费应当由物业服务公司从收取的物业服务费中支出,不应作为增加物业服务费的一个借口。业主也应多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