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车子维修和保险理赔费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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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理赔过程中难免会发生定损和实际维修金额不同,但只要差的不多算是合理范围内。车主一般关心的是维修费比定损要高时怎么办
实际情况中会出现保险公司定损价格和修理厂实际维修价格有差别,尤其是高档轿车修理费用动辄上数万,保险公司定损价与实际维修费用巨大的差额部分可能都要由车主承担,在这种情况下车主应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笔者此前代理车主起诉保险公司,法院最终裁判保险公司败诉,判决保险公司承担支付全部修理费用和鉴定费。诉讼过程中,笔者发现车主在处理此类保险理赔纠纷过程中出现不少瑕疵,根据这些瑕疵,笔者在此罗列了一些注意事项,供各位车主朋友参考:
注意事项一:留存事故发生时的所有证据
车辆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如果发生单车事故(即自身驾驶不慎或驻停时被碰撞)如果碰撞较为严重需要在保险客服电话中提出车辆受损严重,要求定损员必须到现场定损。如果定损员随后表示到场确有难度,一定要用手机记录下碰撞现场(拍照和视频)。如果发生两车以上交通事故,除了前述要求之外,还必须要求交警到场,并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
注意事项二:要求保险公司重新定损,就差额部分进行协商环节不可少
车辆发生损缺,保险公司定损员出具定损单,如果定损价格与实际修理费用差距较大应拨打客服电话,说明情况,并要求保险公司重新定损。部分定损员会要求车主在定损单上签字,车主以为签字就是认定定损价格,其实无论是否签字,都不影响事后向保险公司提出差额部分的诉求。定损金额如果较低,车主还应该与保险公司客服联系要求协商,如果对方不积极参与协商,可以直接起诉。
注意事项三:不要在提起诉讼前委托鉴定部门对车辆损害进行鉴定
很多车主及修车厂无法把握修理费用幅度,担心保险公司拒赔,故在提起诉讼前委托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后,根据鉴定价格提起诉讼。笔者认为如果这么做,法院很有可能不将鉴定费用认定为车主实际损失,从而导致不支持由保险公司承担该鉴定费用请求。笔者建议车主可以要求修理厂预估合理的配件费和手工维修费,后直接将预估总额作为诉讼请求。因为在诉讼过程中,如果保险公司不认可该请求,即由保险公司申请鉴定,鉴定费由败诉方承担。此外,车辆是否修理完成不影响鉴定结果,车主完全可以正常修理后正常使用。
注意事项四:维修过程中不可以追加不必要的维修项目
车主需要和修理厂沟通,只对因事故产生的合理的维修项目进行维修,不可以“顺便”对非事故导致的日常损耗配件进行更换或者维修。如果在鉴定机构评估过程发现有不实维修费用,很可能影响法官最终的裁判。
除了以上三项需要注意以外,车主还应当做好一下工作:
1、选择优质的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压低定损价和定损员所谓的“我只能定就这么多,不行你找保险公司打官司”,是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保险公司抓住了客户无法承担诉讼成本和时间的心理从而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仔细阅读保险合同
很多车主投保完后,并不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笔者建议车主仔细阅读,尤其是合同中加深黑体字部分。
3、不计免赔的概念
不计免赔是车险的一个附加险种,车主投保了这个险种,将车主由于事故责任所承担的赔偿金(根据自身责任大小从5%到20%)转给保险公司,在购买车险时,车主应给车损险与第三者责任险分别投保不计免赔险,使自身理赔权益达到最大化。笔者建议车主务必购买。
4、车辆改装与保险公司免责
首先,车辆改装如果和车辆事故没有因果联系,保险公司不能拒赔。其次,车辆事故导致改装件损坏,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5、其他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情况
车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路标准、驾驶人员不具备相关车辆准驾资格等
『贰』 赔偿交通费需要哪些证据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专交通的费用。交通费由属车辆购置税、养路费、车船使用税、过路费、油费、保险费、日常维修保养费用构成。差异可能存在于养路费和日常维修保养费上。
1、坐公交,公交IC卡充值,打的,可以进 管理费用—交通运输费;
2、汽车的汽油,存车过桥,修理,保险,可以进,管理费用—公务用车;
3、火车、机票,属于差旅费的范畴,进 管理费用—差旅费;
4、汽车的租赁费,如果单位有租赁费的科目,就单独核算。
『叁』 交通事故修车费如何认定
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损坏后,自然需要对之进行维修才能恢复其事故前原本的适用性能及状态,这属于恢复原状的责任类型之一。由于机动车的维修需要专业技术,是一种特定行业,因此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当事人自己是无法完成的,必须要委托专业的机动车维修单位来进行,由此也就会产生相应的费用即修车费。这就使恢复原状责任转化为损害赔偿责任,即通过对修车费的赔偿,最终实现了对机动车的恢复原状。所以,修车费体现的是被损坏的机动车本身恢复原状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它属于因机动车被损坏而发生的财产损失之一。在司法实践中,修车费是争议很多的一个问题。案例一:原告的汽车在交通事故中受损,要求被告赔偿修车费二千余元。庭审中原告提供了维修费发票以及维修清单,还有受损车辆的照片;被告认为原告修车花费过高,但未提供证据。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支持了原告的请求。 在审判实践中,修车费属于事实问题,需要通过证据来确定。由于汽车修理基本都是专业维修公司进行,因此维修单位出具的费用发票及维修清单就成为确定修车费的重要证据,它们能直接证明修理支出费用。在该案中,原告提供了发票和维修清单,还提供了受损车辆照片作为旁证,应该说是比较充分地证明了修车费用;而被告没有提供任何相反证据,只是主观认为费用过高,这种没有证据支撑的当事人个人意见是很难被采信的。案例二:原告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要求被告赔偿修车费用三万余元。原告提交了维修费发票,但该发票是在车辆修理完成后两个月才开具。法院考虑到原告提供的发票与维修时间存在差距,不能完全反映原告车辆维修真正损失,根据车辆受损的实际状况酌情判断修车费为一万元。 维修费发票和维修清单虽然是能直接证明修车费的重要证据,但如果它们存在无法消除的瑕疵,那它们的证明力将大打折扣。在该案中,由于发票本身存在的瑕疵,而且原告没有证据能够消除这种瑕疵,所以发票所证明的金额就不能被采信。当然原告可以通过举证来消除发票存在的瑕疵。案例三:原告的货车在交通事故中受损,要求被告赔偿修车费四万元。庭审中原告提供了维修费发票和维修清单,两者数额虽然一致但费用项目有差别,经法院调查,维修单位认可维修费已经实际收取;被告认为发票为虚假并进行了举报。法院根据调查结果认定原告货车已经实际进行了修理,发票问题不影响原告修车的实际支出费用,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修车费为准来确定损失状况。 在案例二的说明中已经提到,如果维修费发票或维修清单存在瑕疵,那其证明力将受到一定影响。由于针对的是同一个维修事实,所以修车发票与维修清单应当能够对应,不仅数额上而且在收费项目上也应当基本一致。但在该案中,原告提供的发票和维修清单的收费项目却有差别,因此需要进一步的取证来消除这个瑕疵。该案通过法院的调查取证,消除了该瑕疵的影响,最终确定了车辆修理实际支出费用。案例四:原告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要求被告赔偿修车费七千余元。庭审中原告提供了维修结算清单和维修费发票;被告则认为原告修车费过高不合理,提供了受损车的照片。法院认定照片只能说明受损车辆当时的外观情况,说明不了哪些部分应当修理以及相应的合理费用,也就不足以推翻由发票以及维修结算单所证实的实际修车花费。 修车费是实际发生的费用,受损机动车的照片只能说明车辆外观,不能决定车辆修理情况,因此对修车费而然车辆照片只是一个旁证,它是对抗不了维修发票和清单这种直接证据的。案例五:原告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要求被告赔偿修车费五千余元。诉讼中,原告提供发票证明维修费用为五千元;被告认为原告自行找单位修车妨害被告获取保险理赔,还认为原告修车时间过长和费用过高。经价格鉴定确定原告车辆维修为五千元。法院根据发票和鉴定结论认定了原告主张的修车费,并认为在没有规定或约定禁止的情况下原告自行找单位修车并无不妥,是否存在延误修车时间的情况不足以否定修车费用数额的合理性,被告是否能获取保险理赔不妨碍其对原告所应承担的赔偿义务。 在通常情况下,通过发票和维修清单就可以证实修车费,但有时也可以通过价格鉴定来确定。不过除非双方争议较大的或者车辆维修情况比较复杂,一般不需要通过价格鉴定。该案通过价格鉴定,更进一步佐证了原告的修车费。这也说明了发票和维修清单是证明修车费的重要证据,但它们不能取代修车费事实本身,即使没有发票或维修清单,也可以通过其他证据来证实修车费;在有发票或维修清单的情况下,必要时可以通过价格鉴定程序来对修车费的实际数额进行核实。此外,车辆受损害后自然需要维修,受害人自行选择修车单位并没有任何不妥之处,而且似乎也没有必须让侵权人选择修车单位的过硬理由。即使客观上因此造成了侵权人无法获得保险理赔,这也是侵权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问题,不能妨害受害人要求赔偿损失。修车时间的长短一般取决于修车单位而不是受害人,而且也决定不了修车费的数额,因此不能影响对修车费的认定。案例六:原告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要求被告赔偿修车费二万余元。原告车辆先被托运至被告选定的修理单位,准备修车,但原告又自行改变修车单位,将受损车辆托至另一家修车单位。因被告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在原告车辆修理前,保险公司对原告车辆进行了定损及拍照,定损全额为八千元。但原告提供的发票及维修清单证实其实际修车花费二万余元。法院依据维修清单,结合定损清单和照片,认定了一万余元的修车费。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时,受害人是有权选择维修单位的,但在侵权人已经选定了修理单位并且受损车辆也已运至该维修单位的前提下,如果没有特殊理由,一般没有必要更换维修单位。不过即使这时受害人仍坚持更换维修单位,也是无可非议的,不能因此而否定修车费本身,最多让受害人自行负担更换维修单位所发生的运送等相关费用即可。保险公司的定损只是对车辆损坏情况的一种专业性意见,但它取代不了车辆的实际修车费用。因此保险公司没有决定修车费具体数额的法定职权,如果单纯以保险公司的定损意见来确定修车费,是不符合重证据司法原则的。然而,虽然保险公司的定损意见不能绝对的作为认定修车费的唯一根据,但其作为能够反映车辆损坏情况的专业意见,是可以作为认定修车费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的。因此在该案中,虽然原告提供的发票和维修清单能够证明其实际花费两万余元,但由于事故当日保险公司定损仅为八千元,两者差距较大,这就可以从侧面印证实际修车花费确有不合理之处。该案法院综合考虑全部证据情况确定了一万余元的修车费,很好地体现了重证据的司法原则。
『肆』 车被追尾,不交维修费,如何起诉
车被追尾后,如果对方不交维修费的,可以由车主先行支付车辆维修版费用。之后,再权根据交警认定的责任与对方协商要求赔偿;如果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对方及对方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起诉时,应向法院提交诉状、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车辆维修费用的发票及其它要求对方赔偿的损失(如因处理事故而产生的误工费、车辆修理期间合理的交通费等)的证据,并按法院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法院受理后,会择期进行开庭审理,并组织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的,则会依法判决。
在法院调解或判决生效后,如果对方或保险公司仍不在调解或判决确定的时间内支付赔偿的,则车主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伍』 车保险理赔定损与实际修理花费有出入怎么办
一、留存事故发生时的所有证据
车辆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如果发生单车事故(即自身驾驶不慎或驻停时被碰撞)如果碰撞较为严重需要在保险客服电话中提出车辆受损严重,要求定损员必须到现场定损。如果定损员随后表示到场确有难度,一定要用手机记录下碰撞现场(拍照和视频)。
如果发生两车以上交通事故,除了前述要求之外,还必须要求交警到场,并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
二、要求保险公司重新定损,就差额部分进行协商环节不可少
车辆发生损缺,保险公司定损员出具定损单,如果定损价格与实际修理费用差距较大应拨打客服电话,说明情况,并要求保险公司重新定损。
部分定损员会要求车主在定损单上签字,车主以为签字就是认定定损价格,其实无论是否签字,都不影响事后向保险公司提出差额部分的诉求。定损金额如果较低,车主还应该与保险公司客服联系要求协商,如果对方不积极参与协商,可以直接起诉。
(5)车辆维修费证据扩展阅读:
车险的定损流程是这样的。交通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需要报交警来判定事故责任,同时,保险公司勘察现场,然后定损事故车辆,维修事故车辆,最后才是开发票索赔。
首先是报警,这个是必须要做的,因为保险公司的查勘人员是需要从事故现场来判定事故责任归属的,所以,车主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不仅不能够离开事故现场,而且需要及时保护车祸现场。
如果事故的理赔金超过了2000,且保险公司又无法从事故现场痕迹判断事故责任划分,就肯定会引发事故责任划分的争议。因为这涉及到理赔的比例问题,定不好车辆损失的话,保险公司手续也很难办理。
『陆』 交通事故认定书说双方是同等责任,车辆维修费用各自承担。
交通事故的相同责任是根据具体情况互相赔偿或互相赔偿:
1、如果双方都有血压,补偿方法是双方都有自己的强大保险来补偿另一方。如果保险不足,另一方将赔偿50%并承担50%。如果两方都有保险,则可以使用保险公司。补偿。
2、如果一方是非干预方或行人,则损失减少的50%将由另一方赔偿,另一50%由保险公司承担。替换方首先用强保险给另一方赔偿,超出部分为50%。
(6)车辆维修费证据扩展阅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第三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的范围内赔偿损失,不足部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赔偿:
1、双方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缺陷的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有过错的,应当按照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涉及非驾驶员驾驶员,行人之间交通事故,非干预驾驶员,行人没有过错,介入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表明非驾驶员驾驶员,行人有过错,据过失在减少补偿方责任并纠正该方过错的范围内,承担不超过赔偿责任的10%。
3、事故造成的损失是由于意外的驾驶员或行人事故造成的,替代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由于两方(或多于两方)重叠的违规行为共同导致交通事故,因此在事故中,他们的行为是等效的,并具有同等的责任。
1、特定人群,交通事故和交通事故的作用基本相同;
2、交通事故发生后,社区群众的素质没有立即停车,没有保护现场,造成交通事故责任不明;报告的条件没有及时报告或未及时报告,因此无法识别交通事故责任。
『柒』 交通事故车辆维修费用赔偿有哪些
受害人以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自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停运损失的,应当提供合法营运及收入的证明。对该间接损失,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应当予以支持。
保险人出具的定损单与被损车辆实际维修发票数额不一致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进一步举证证明各自主张并作出合理解释。双方均无充分证据且数额相差未超过30%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酌定维修费用;数额相差较大的,人民法院应当就实际维修费用的合理性进行司法鉴定;实际维修费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定损单确定维修费用。
机动车维修费用一般应依据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单确定。被保险人主张依据维修发票赔偿维修费用的,应证明其所主张维修费用的真实性、必要性和合理性。人民法院可根据民事诉讼优势证据规则,确定机动车维修费用。
『捌』 交通事故车辆修理费,花多少不一定就获赔多少,要看证据
不错,即使因为抄有争议诉袭至法院,还是要提供证据。
1、肇事方有保险,通过保险公司勘察、定审,一般都能反映真实损害情况。保险公司是专业公司,没有相当水平,业务也开展不下去;有作弊的定审员,饭碗也会不保。对保险公司的定审有异议,可以诉至法院,但是要有相当过硬的证据,而且即使获得更多赔偿,也相差不多。加上打官司的花费,一般人都耗不起。2、没有保险,可以通过物价局下属的“估价所”进行损失鉴定。3、肇事方没有保险,受害方自己选择修理单位。这是受害方的权力之一,但是必须提供完整的照片、修理发票并附上修理清单。任何环节有瑕疵,都有可能被质疑、被拒赔。毕竟要从人家口袋里掏钱,还是比较难,与事故刚发生时相比,完全是两码事了。
『玖』 交通事故过后对方不赔赏我车辆损失费,我向法院提交了所有证据,但法院全部不会不予支持,我该怎么办
你说的“车辆损失费”是什么概念?
你说的“物价局车损评估报告”结论是什么?
你起诉的主张是什么?
『拾』 车辆维修费起诉对方需要什么手续
到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诉状进行起诉,开庭后法院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法院会依法判决。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