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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維修樓頂費用怎麼分攤

發布時間:2022-08-10 17:02:56

1. 老小區樓頂漏水維修費用誰出

多層小區頂樓屬於業主共有部分,因樓頂漏水產生的費用應當由該樓業主分攤。
按照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基本規則,建築物的樓頂空間應當屬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因此,樓頂滲漏雨等公共部位維修,費用由全樓居民分擔。如果是因為住戶裝修或使用不當等非正常使用原因造成漏水,那麼可以要求該住戶修補並補償損失;如果已過了保修期又非人為損壞的情況下造成滲漏,則應由整棟樓的業主共同分擔。如果小區已收取維修基金的,則從基金中支出。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條 【業主對專有部分的權利和義務】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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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樓頂維修費用法律規定

全樓業主應分攤維修費用。一方面,樓頂屬於全樓業主的共有財產。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另一方面,全樓業主必須承擔樓頂的維修費用。
對於商品房如何維修?
1.對於商品房,樓頂防水層的質保期是5年,因此,購買的樓盤頂層如果在防水保質期內漏水,那就是開發商的責任了,開發商有義務免費維修,一定要盡快跟開發商聯系,要求他們立即修補,防止被開發商拖延超出保質期,導致自己承擔維修費用。
2.如果在質保期內樓頂漏水,而開發商不履行義務,那就到消協、住建部門和質監部門等處投訴,如果投訴後對方還是履行義務,就找新聞媒體曝光他們,同時准備走司法途徑解決。
3.對於商品房,如果是人為破壞導致樓頂漏水,即使是在質保期內,開發商也沒有義務給與免費修繕,就是願意付費,開發商也往往不會給與維修。這樣的情況就只有找破壞人來提供維修服務,或是由物業提供維修而讓破壞人負擔維修費用,具體的維修勞務和費用可以跟破壞者商量決定,如果對方拒不賠償損失,就走司法途徑。如果找不到破壞者,就只有整個樓宇的業主分攤維修費用了。
4.對於商品,如果樓頂超出質保期後漏水,就沒有開發商什麼事了,由於樓頂是公攤公有的,那就是全體業主的責任了。如果漏水不嚴重,小修一下即可,那就全體業主商量一下維修費用分攤,意見一致後就收錢,找物業修補了事。如果漏水嚴重,例如樓頂嚴重開裂,那就需要進行大修了,先申請大修基金,要是申請下來,那就不用業主自己負擔維修費用了;若是申請維修基金沒能獲批,那就只有樓宇的全體業主分攤維修費用了。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條(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二百七十二條(業主對專有部分的權利和義務)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二百七十三條(業主對共有部分的權利和義務)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3. 樓房頂漏水的維修費用誰承擔

樓房頂漏水的維修費,如果房屋還沒有過保修期的,應該由開發商承擔維修的責任;如果過了保修期的,應該由該樓房的所有業主承擔維修的費?。 房屋維修費指的是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與房屋本體維修基金。主要用於物業共用部分、主體結構、公用設施及設備更新改造工程等項目,在動用前需要該小區的三分之二的業主允許方可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房屋維修費是實行「錢隨房走」的原則,若房屋進行轉讓後,其餘額資金也同時轉移到房屋新產權所有人。如果是因為住戶裝修或使用不當等非正常使用原因造成漏水,那麼可以要求該住戶修補並補償損失。如果已過了保修期又非人為損壞的情況下造成滲漏,則應由整棟樓的業主共同分擔。按照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基本規則,建築物的樓頂空間應當屬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如果小區已收取維修基金的,則從基金中支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三條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 第二百八十一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屋頂、外牆、無障礙設施等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房屋的保修期是多久?
商品住宅實?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說明書制度規定的各部位的較低保修期為:1、屋?防?3年;2、牆?、廚房和衛?間地?、地下室、管道滲漏1年;3、牆?、頂棚抹灰層脫落1年;4、地?空?開裂、??積起砂1年;5、門窗翹裂、五?件損壞1年;6、管道堵塞2個?;7、供熱、供冷系統和設備1個採暖期或供冷期;8、衛?潔具1年;9、燈具、電器開關6個?;10、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與?戶??約定。

4. 頂樓漏水維修費用誰承擔

房頂漏水用防水材料就是個天坑,根本上就是多餘的,因為你們沒有用水泥膠補漏,補漏是能精準堵漏的,那漏堵那,用不了幾百塊錢。基本上個人也能承擔,如果用防水材料,加上物業的壞心思,基本上都是十多萬的開支。
所以,醒醒吧,用水泥膠堵漏,效果是最好的。

5. 商品房的樓頂漏水,樓頂維修費用如何分攤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需要提取維修基金維修的是住宅共回用部位,根答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第二十條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根據上述規定:只要共同使用樓頂的業主按照比例分攤費用。

6. 小區維修費用誰承擔

法律分析:全樓業主應分攤維修費用。一方面,樓頂屬於全樓業主的共有財產,另一方面,全樓業主必須承擔樓頂的維修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條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條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條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四十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一) 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的防滲漏,為5年;(三) 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四) 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7. 樓頂到底屬於誰修樓頂的錢應該誰出

如果購房時繳納了維修基金則由維修基金支付,如果維修基金已用完或無維修基金,則應由本樓所有用戶按面積均攤,因為樓頂屬於公共部分。此事由業主大會或居委會負責協商解決。

8. 樓房頂樓漏水維修費用誰來承擔

頂樓漏水在保質期內的,由開發商承擔維修費用;超過保質期的,因樓頂屬於公共區域,由住宅維修基金承擔。

頂樓漏水解決辦法:

1、對於商品房,樓頂防水層的質保期是5年,因此,購買的樓盤頂層如果在防水保質期內漏水,那就是開發商的責任了,開發商有義務免費維修,一定要盡快跟開發商聯系,要求他們立即修補,防止被開發商拖延超出保質期,導致自己承擔維修費用。

2、如果是產權歸單位的福利房和自建房,漏水了,就找單位的後勤部門或是負責房管福利的部門,申請維修;一些單位效率低下,如果等不及後勤維修,那可以跟後勤申請自己墊資僱人修補,然後辦手續在後勤處報銷,而後勤則到單位財務處報銷。

3、如果在質保期內樓頂漏水,而開發商不履行義務,那就到消協、住建部門和質監部門等處投訴,如果投訴後對方還是履行義務,就找新聞媒體曝光他們,同時准備走司法途徑解決。

4、對於商品房,如果是人為破壞導致樓頂漏水,即使是在質保期內,開發商也沒有義務給與免費修繕,就是願意付費,開發商也往往不會給與維修。這樣的情況就只有找破壞人來提供維修服務,或是由物業提供維修而讓破壞人負擔維修費用,具體的維修勞務和費用可以跟破壞者商量決定。

(8)關於維修樓頂費用怎麼分攤擴展閱讀: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第二十條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售後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再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售後公有住房與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先按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其中,售後公有住房應分攤的費用,再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9. 頂樓漏雨維修由誰承擔費用

按照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基本規則,建築物的樓頂空間應當屬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因此,樓頂滲漏雨等公共部位維修,費用由全樓居民分擔。

如果是因為住戶裝修或使用不當等非正常使用原因造成漏水,那麼可以要求該住戶修補並補償損失;如果已過了保修期又非人為損壞的情況下造成滲漏,則應由整棟樓的業主共同分擔。如果小區已收取維修基金的,則從基金中支出。

《民法典》相關規定

第二百七十二條【業主對專有部分的權利和義務】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二百七十三條【業主對共有部分的權利和義務】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10. 民法典小區樓頂維修費該由誰承擔

法律分析:由該棟居民樓的全部業主共同承擔維修費用,當然,如果有維修基金可以使用維修基金。小區樓頂並非頂樓住戶的專有部分,而是該棟居民樓全部業主的共有部分,依據法律法規,業主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負有共同管理的義務,該義務主要就是體現在對樓頂的維護,因此,當樓頂需要維修時,該棟小區樓的全部業主應該平均承擔樓頂的維修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條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條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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