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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續籌維修基金

發布時間:2022-08-01 05:28:55

A. 杭州市物業維修基金和物業管理用房管理辦法(2012修改)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規范物業維修基金的繳納、使用和管理以及物業管理用房的配置、使用和管理,維護業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管理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杭州市市區范圍內(不含蕭山區、餘杭區)物業維修基金的繳納、使用和管理以及物業管理用房的配置、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物業維修基金,僅指商品房物業維修基金。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物業共用部位和物業共用設施設備的范圍,按照《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物業管理區域內屬於市政公用、市容環衛、綠化、供水、供熱、供電、通信、廣播電視等部門負責管理的城市道路、公共排水、環境衛生、公共綠地、城市供水、供氣、供熱、供電、通信管線、有線電視線路等設施設備,不屬於本辦法所稱的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第四條新建物業應當設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以下簡稱物業維修基金)。物業維修基金屬於業主所有。
物業維修基金實行統一繳存、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業主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兩個或兩個以上產權人的新建物業應當依法配置物業管理用房。第五條杭州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杭州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負責市區范圍內物業維修基金籌集、使用的監督和管理。
各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負責本轄區物業維修基金和物業管理用房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建設、規劃、價格、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協同實施本辦法。第二章物業維修基金的籌集第六條新建物業的首期物業維修基金由購房人按建築面積以不低於房屋建築安裝造價5%的比例繳納,由建設單位在房屋銷售(預售)時向購房人代收。代收的物業維修基金不含在售房款內,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前款所稱新建物業包括城市房屋拆遷時對私房實行產權調換的安置用房。
物業維修基金的具體繳納標准由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杭州市實際建築安裝造價進行測算,並定期公布。第七條建設單位應在辦理房屋產權初始登記之前,按物業總建築面積將物業維修基金移交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未售出的物業,由建設單位墊付相應的物業維修基金。
前款所稱物業總建築面積是指依法具有測繪資質的測繪單位測繪的總建築面積。第八條物業維修基金本金余額不足首期繳納維修基金的30%時,應當續籌維修基金。
續籌維修基金由相關業主按照所擁有的物業建築面積比例分攤,續籌維修基金的標准由業主委員會擬訂,並經相關業主大會討論通過。尚未售出的物業的維修基金,按其建築面積比例,由建設單位分攤。續籌後維修基金的余額不得少於首期維修基金。
維修基金的具體續籌工作由業主委員會或由業主委員會委託物業管理單位實施。業主委員會或其委託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將續籌的維修基金移交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第三章物業維修基金的管理第九條物業維修基金由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存入銀行維修基金專戶,並以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為管理單位,按幢設置,核算到戶。第十條物業維修基金閑置期間,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將其存放於銀行,嚴禁挪作他用。第十一條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物業維修基金查詢制度,接受業主查詢。第十二條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每年通過報刊、政府門戶網站及其子網站等媒體,公布上一年度物業維修基金的籌集和使用情況。公布的內容包括維修基金繳交、使用、增值收益、結余情況等。第四章物業維修基金的使用第十三條物業維修基金及其增值部分除去合理的管理費用以外,應專項用於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中修以上(含中修)的維修和更新,禁止挪作他用。第十四條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需要使用物業維修基金的,由物業管理單位提出使用方案,經三分之二以上相關業主同意,並由業主委員會審核後,報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審定。第十五條物業維修基金的使用應當履行下列程序:
(一)物業管理單位持物業維修基金使用申請表和經業主委員會審核同意的使用方案,報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機構;
(二)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經核實後,撥付核實額度70%的維修費用;
(三)工程完工後,物業管理單位持下列資料報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經核實後,撥付維修費用的余額:
1、經審計的工程決算單;
2、業主委員會審核簽章的施工承包合同;
3、維修、更新工程的發票;
4、業主委員會驗收合格證明。

B.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續籌流程是什麼

業主收到專戶銀行列印的《北京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續交通知》後,可登錄管理中心網站(http://gjj.beijing.gov.cn)通過「政務服務-個人辦事」欄目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個人在線支付」頻道,先輸入交款通知上記載的申請編號和業主(購房人)姓名點擊查詢按鈕,進入交款信息核實界面,對所展示的信息項核實無誤後點擊【確認無誤】按鈕,可獲取交款二維碼,再使用移動支付工具掃描所獲二維碼進行交款,交款完畢後業主可於三個工作日後持交款通知至中國光大銀行營業網點及北京農商銀行部分營業網點查詢(具體信息參見管理中心官網-業務網點)領取《北京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
也可自行選擇到前述銀行營業網點辦理,可通過現金或轉賬方式(轉出賬戶僅限於光大銀行賬戶)交存資金,交款完畢後,向櫃台領取《北京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

C. 杭州市物業維修基金和物業管理用房管理辦法的第二章 物業維修基金的籌集

第六條新建物業的首期物業維修基金由購房人按建築面積以不低於房屋建築安裝造價5%的比例繳納,由建設單位在房屋銷售(預售)時向購房人代收。代收的物業維修基金不含在售房款內,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前款所稱新建物業包括城市房屋拆遷時對私房實行產權調換的安置用房。
物業維修基金的具體繳納標准由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杭州市實際建築安裝造價進行測算,並定期公布。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在辦理房屋產權初始登記之前,按物業總建築面積將物業維修基金移交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未售出的物業,由建設單位墊付相應的物業維修基金。
前款所稱物業總建築面積是指依法具有測繪資質的測繪單位測繪的總建築面積。
第八條物業維修基金本金余額不足首期繳納維修基金的30%時,應當續籌維修基金。
續籌維修基金由相關業主按照所擁有的物業建築面積比例分攤,續籌維修基金的標准由業主委員會擬訂,並經相關業主大會討論通過。尚未售出的物業的維修基金,按其建築面積比例,由建設單位分攤。續籌後維修基金的余額不得少於首期維修基金。
維修基金的具體續籌工作由業主委員會或由業主委員會委託物業管理單位實施。業主委員會或其委託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將續籌的維修基金移交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機構。

D. 房屋維修基金怎麼交交到那裡

業主應當在房屋交房前,交納房屋維修基金。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業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也可以委託房地產開發企業代交。委託房地產開發企業代交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收到房屋維修基金之日起30日內,將代交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根據《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第五條

商品住房在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訂有關維修基金繳交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維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4)如何續籌維修基金擴展閱讀:

根據《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第六條

公有住房售後的維修基金來源於兩部分:

1、售房單位按照一定比例從售房款中提取,原則上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該部分基金屬售房單位所有。

2、購房者按購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公有住房售後維修基金管理與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市、縣財政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

維修基金應當在銀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為了保證維修基金的安全,維修基金閑置時,除可用於購買國債或者用於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范圍外,嚴禁挪作他用。維修基金明細戶一般按單幢住宅設置,具體辦法由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八條

維修基金自存入維修基金專戶之日起按規定計息。維修基金利息凈收益轉作維修基金滾存使用和管理。

第九條

在業主辦理房屋權屬證書時,商品住房銷售單位應當將代收的維修基金移交給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

第十條

業主委員會成立後,經業主委員會同意,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將維修基金移交給物業管理企業代管。物業管理企業代管的維修基金,應當定期接受業主委員會的檢查與監督。

第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維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單位或售房單位委託的管理單位提出使用計劃,經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劃撥。

業主委員會成立後,維修基金的使用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年度使用計劃,經業主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維修基金不敷使用時,經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業主委員會研究決定,按業主佔有的住宅建設面積比例向業主續籌。具體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條

物業管理企業發生變換時,代管的維修基金賬目經業主委員會審核無誤後,應當辦理賬戶轉移手續。賬戶轉移手續應當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十日內送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業主委員會備案。

E.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續籌依據是什麼

根據《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籌集金額百分之三十的,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應當及時通知、督促業主按照屆時適用的標准補足專項維修資金。
」 根據《北京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 業主分戶賬面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售後公有住房不含售房單位交存部分)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應當及時續交。
」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補建續籌試點工作方案》第二條規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業主賬戶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金額30%的,專戶存儲銀行及時通知相關業主,並抄送小區業委會(物管會)。

F.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續籌標準是多少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補建續籌試點工作方案》中規定「業主應按照現行商品住宅交存標准進行續交」,現行規定交存標准為「獨立式住宅、非住宅為50元/平方米;
多層住宅、非住宅為100元/平方米;
高層住宅、非住宅為200元/平方米」(《北京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七條);
續籌金額具體計算公式為:應續籌金額=房屋建築面積×交存標准-當前賬戶余額。

G. 如何申請物業維修基金

申請動用物業維修基金應由三分之二以上業主討論通過,向所在地房產局申請列支,並報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由專戶管理銀行將物業維修基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法律依據】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申請列支;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等。

H. 維修基金什麼情況下需要續籌

以【北京市住宅公共維修基金使用管理辦法】【上海市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為例
看看你們當地有沒有這個文件 基本類似 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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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如一幢樓房的維修基金經使用後,不足首次歸集額的10%時,管委會應提議續籌。續籌標准及辦法由管委會決定。續籌金額一般應由產權人按所擁有的建築面積分攤。續籌基金匯總後應及時交存到代管單位,計入管委會賬戶和產權人明細戶。

-----------------------------【上海市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維修基金的再次籌集)
一幢或者一個門號住宅的維修基金余額不足首期維修基金的30%時,業主委員會應當向該幢或者該門號住宅的業主再次籌集維修基金。具體籌集工作由業主委員會或者其委託的業主小組實施。
再次籌集維修基金的標准由業主委員會擬訂,提交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但再次籌集後的維修基金余額不得少於首期維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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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房屋專項維修基金管理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業主分戶賬面、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分賬賬面余額不足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數額30%的,應當由業主續交。商品房屋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數額續交後應不少於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公有住房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業主首次續交標准執行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業主分戶賬賬面余額不足首次續交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數額30%時,應當由業主再次續交,再次續交後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數額應不少於業主首次續交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續交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可以一次性足額續交,也可以分期續交。已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方案由業主大會決定;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方案由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決定。

I. 如何啟動物業維修基金

法律分析: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維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單位或售房單位委託的管理單位提出使用計劃,經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劃撥。業主委員會成立後,維修基金的使用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年度使用計劃,經業主委員會審定後實施。維修基金不敷使用時,經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業主委員會研究決定,按業主佔有的住宅建築面積比例向業主續籌。具體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維修資金屬業主所有,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法律依據:《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第十條 業主委員會成立後,經業主委員會同意,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將維修基金移交給物業管理企業代管。物業管理企業代管的維修基金,應當定期接受業主委員會的檢查與監督。

第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維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單位或售房單位委託的管理單位提出使用計劃,經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劃撥。業主委員會成立後,維修基金的使用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年度使用計劃,經業主委員會審定後實施。維修基金不敷使用時,經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業主委員會研究決定,按業主佔有,住宅建築面積比例向業主續籌。具體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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