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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維修作業處罰有哪些法律法規

發布時間:2022-07-31 05:45:22

❶ 目前我國汽車維修企業相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部分法規如下: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 2005-7-18

道路貨物運輸及內站場管容理規定 2005-7-18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2005-7-18

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規定 2005-7-2

汽車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 2005-7-2

道路運輸車輛維護管理規定

JT/T 639-2005汽車車體校正機 2006-5-29

JT/T 635-2005輪胎拆裝機 2006-3-19

汽車維修行業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技術規范 2006-1-4

商用汽車發動機大修竣工出廠技術條件第1部分:柴油發動機 2005-12-29

商用汽車發動機大修竣工出廠技術條件第1部分:汽油發動機 2005-12-29

大客車車身修理技術條件 2005-9-23

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 2005-9-11

汽車鼓式制動器修理技術條件 2005-7-20

汽車維護、檢測、診斷工藝規范 2005-7-20

大客車車身修理技術條件 2005-7-20

汽車修理質量檢查評定標准—車身大修 2005-7-19

汽車修理質量檢查評定標准—發動機大修 2005-7-19

汽車修理質量檢查評定標准—

❷ 交通部對汽車維修行業下達的安全生產規范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物流公司相關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領導機構和安全管理專職機構制度

一、領導安全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安全方針、政策和安全法規:
2、執行車隊章程,全面負責車隊的經營管理,並為車隊安全第一責任人;
3、組織和制定車隊的年度生產、經營、發展、財務、人事、勞資、福利等計劃,並督促實施;
4、代表車隊對外簽署合同和安全協議;
5、任免車隊管理人員、業務人員、安全人員等;
6、組織車隊職工的安全先進考評,決定車隊職工的獎懲、加薪、招聘、僱用和解僱辭退;
7、簽發日常行政、業務、財務等文件;
8、負責處理企業其它相關事宜。
二、副領導安全職責
1、協助領導工作,並對領導負責;
2、負責分管范圍內的安全工作;
3、認真貫徹執行車隊的各項安全規章制度,努力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安全工作任務;
4、領導不在時,受領導委託代理行使職權和安全職責。

***物流公司
2010年5月1日

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一、安全領導小組組長崗位職責
1、安全組長是車隊安全的主要負責人,對車隊的安全負全責;
2、認真貫徹執行各級政府制定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政策法規;
3、制定落實安全措施,主持研究和解決安全生產上發生的重
大問題;
4、負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各項規章制度:
5、負責組織安全學習,路檢、路查及各種安全演習;
6、發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時,及時趕赴現場組織指揮救
援工作;
二、安全領導小組副組長崗位職責
l、負責擬定和修改車隊各類文件資料,規范和健全規章制度;
2、負責駕駛員崗前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
3、受車隊委託代表車隊參加民事訴訟和調解;
4、負責好人好事資料的收集和整理,組織安全學習和先進考
評;
5、督促檢查車輛的二級維護、保險、年審工作的落實;
6、按照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分工積極開展工作。
三、內勤安全員崗位職責
1、負責車隊內車輛安全技術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
2、負責辦理車輛證照的年檢、年審手續和二級維護工作的驗證登記;
3、負責貨運車輛報班,停班手續的填寫和登記;
4、負責安全基金和駕駛員台帳的管理;
5、負責車隊文件的校對和文書檔案的管理;
6、負責重特大事故的上報和現場調查處理;
7、協助外勤安全員處理交通事故;

***物流公司
2010年5月1日

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制度
為了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杜絕重大事故,避免和減少一般事故的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上級有關加強安全生產工作,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的精神,結合公司實際,特製定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制度。
一、目標
1、確保全年安全生產無死亡事故。
2、確保全年安全生產無重傷事故。
二、管理計劃。
1、制度建設:結合公司營運實際,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2、安全學習:安全教育、培訓管理人員每季度一次,新駕駛員進場要進行三級教育。
3、安全檢查:根據車輛礦山運輸實際,每月對車輛進行詳細檢查維護,及時排除安全隱患。
4、安全生產例會:每月不低於1次,及時總結、表揚先進,找出差距,指出存在問題,落實解決辦法,向安全先進駕駛員學習,以提高安全運輸整體水平。
5、安全台賬:分車、分駕駛員建立安全台帳。
6、獎懲考核:對違反安全管理制度、違規作業人員,給予嚴厲批評處罰;對安全生產先進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物流公司
2010年5月1日
安全生產會議制度

為加強公司車隊運營過程中的安全管理,增強全體員工的安全意識,防範於未然,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車隊員工上崗前,必須接受有關部門的勞動技能培訓,實行持證上崗。司機必須持有效駕駛證和貨運資格證,無證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二、司機及其他員工,分成二個學習小組,交叉組織學習,任何一個員工,不得連續三次缺席,每月參加學習不得少於二次。
三、每周星期二晚上20:30—21:30,為安全教育學習時間,車隊根據工作情況安排一個小組學習,內容包括:上級有關政策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行業安全條例、安全制度、總結目前的安全工作、糾正工作中發現的問題。
四、車隊設立專職安全員,負責建立完善車隊的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設施,負責車隊的各項安全規則的教育培訓並做好記錄,負責做好車隊每月安全工作報告。
五、安全教育應結合實際需要進行實踐操作,作好現場講解,增強員工的安全意識和防險、排險能力。
六、不按時參加學習的員工,每缺席一次罰款50元,在當月工資中扣除。
七、車隊員工三次以上無故缺席,不參加安全學習者,罰款200元;經批評教育,屢教不改者,作停崗處理。

***物流公司
2010年5月1日
安全生產投入保障制度

安全生產投入,是保障企業生產經營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必要物質基礎,安全生產資金保障管理是企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安全生產法》第十七、十八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與公司實際情況,特製定本制度。
1、法定代表人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並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並對由於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
2、安全管理部門根據車隊生產施工指標及在建工程的情況及時編制資金計劃,計劃中應包括安全技術措施、設施費用、職業安全健康衛生、環境保護、安全宣傳、安全培訓教育、職工意外傷害保險、應急救援預案物資、個人勞動防護費用、安全先進獎勵費用項目等。
3、計劃應由主管安全的副總經理審批,同時抄報公司管理人員。
4、財務部門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及車隊計劃提取安全生產資金,納入年度財務預決算,並確保有效落實,實行專款專用。
5、工會應監督安全資金投入的有效實施,督促相關部門、按制度貫徹執行。通過民主渠道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對提出合理建議並採納的職工予以獎勵。
6、各部門使用安全生產資金時,應編制計劃,及時報車隊內負責人進行審批, 審批許可權及資金限額按有關財務制度執行。
7、車隊財務部門應對安全生產資金使用進行統計、匯總,工會應了解資金是否有效實施,安全管理部門應督促相關部門按計劃實施。
8、各部門應參照車隊的年度安全生產資金計劃,編制合理有效的安全生產資金使用計劃,年底做出統計、匯總。
9、在安全生產資金使用上做到「三到位」,即:責任到位,措施到位,資金到位。在具體實施項目上應做到「四定」,即:定項目、定措施、定責任人、定期限。
10、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必須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11、設立「安全生產專項基金」,專款專用於急需整改的重大事故隱患。
12、對重大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基金的制定,應進行可行性評價、論證、會審,確保資金的有效使用,充分發揮科學、合理、有效的原則。

***物流公司
2010年5月1日

車輛等設施、設備技術安全管理制度

1、應保持車輛清潔,行駛正常,經常檢查車輛,及時處理一般問題,發現重大問題及時向車隊匯報,並要求送修。
2、司機應經常檢查車輛線路是否出現火花,檢查車輛其它部位是否正常,發現問題,必須向車隊匯報,並要求維修。
3、車隊車輛由車隊指定有資質的修理車隊進行維修、年檢,司機不得隨意到指定以外的車行維修車輛,但車輛在運輸途中出現故障,經請示車隊領導同意後,可就近維修。
4、車輛送修期間,相關司機不能離開車輛,應在場做好輔助工作。
5、車輛維修先請示車隊領導同意後,將車輛送到指定車行,並按要求處理,相關司機應向領導說明故障情況和費用估算,然後送檢維修。
6、所在車輛定點維修,實行記帳辦法,司機修車完畢後簽名確認,然後出車,由車隊財務按期結算付款。

***物流公司
2010年5月1日

車隊員工和車輛保險制度

一、員工離退休養老保險:
1、車隊內職工按國家規定,均應辦理強制性養老保險社會統籌。
2、實行企業繳費與個人繳費相結合,具體繳費比例由當地政府文件規定。
3、養老金的計發根據當地政府社會保險部門文件規定。
我車隊具有較好財務狀況時,可為職工辦理補充性養老保險,所需費用從車隊自有資金中的獎勵福利基金支付。鼓勵並協助職工參加儲蓄性養老保險。
二、員工醫療保險:
1、當地有醫療保險社會統籌時,應按規定參加,為全體職工辦理相應的手續。
2、當地總工會組織大病、重病統籌時,應積極參加。
三、車輛保險:
1、根據國家運輸行業的車輛有關保險制度,統一按時足額投保。
2、如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及時與保險公司聯系處理,做好善後工作。
3、理賠時,應向保險公司及時提供保險理賠所需的一切手續,並督促保險公司及時賠款。

***物流公司
2010年5月1日

駕駛員安全行車操作規程
1、嚴格遵守公安部、交通部《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規則》。
2、貨車司機必須經過專業訓練,經有關部門考試合格,發給駕駛證,並取得貨運資格證後,方可獨立駕駛貨。實習駕駛員除持有實習駕駛證外,應有正式司機隨車駕駛。嚴禁無證駕駛。
3、開車前嚴禁飲酒,行車、加油時不準吸煙、飲食、閑談或接打手機,駕駛室不準超額坐人。
4、行車前必須檢查剎車、方向機、喇叭、照明、信號燈、後視鏡等主要裝置是否齊全完好。嚴禁帶病出車。
5、嚴禁在山區及陡坡地帶脫擋熄火滑行。
6、裝料時服從現場管理人員安排,依次有序裝料,司機必須離開駕駛室,作好裝料指揮。
7、卸料時,應檢查車上方和車旁有無電線、光纜及障礙物,聽從現場管理人員指揮。
8、向坑窪地帶卸料時,必須和坑邊保持適當的安全距離,防止塌陷翻車。
9、嚴禁在坡上橫向停置卸料,以防車箱頂起後重心偏移,造成翻車。
10、自卸車車廂內嚴禁乘人。
11、必須在車箱落下就位後方可起步、不允許在車箱停留於傾卸狀態下行車。修理保養傾卸裝置時,應用撐桿頂住車箱。
12、汽車在起步,出入廠區大門、倒車、調頭、拐彎、過十字路口時,應鳴號、減速、靠右行;通過交叉路口時,應「一慢、二看、三通過」;交會車時,要做到禮讓「三先」(先讓、先慢、先停)。
13、汽車在廠區(礦區)內行駛,寬9米以上的幹道上時速不得超過30公里,進出廠門、車間、庫房,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車間、庫房內時速不得超過3公里。
14、在礦區及露天施工工地行駛時,要密切注意周圍環境和人員動向,並應鳴號、低速慢行,隨時作好停車准備。
15、嚴禁超重、超長(車身前後2米)、超寬(車身左右0.2米)、超高(從地面算起4米)裝運。裝載物品要捆綁穩固牢靠,載貨汽車不準搭乘無關人員。
16、停車時要選擇適當地點,不準亂停亂放。停車後應將鑰匙取下,拉緊手剎車制動器。
17、貨車載人時,嚴禁超過規定人數。汽車開動時,應待人員上下穩定,關門起步。嚴禁搶上跳下。腳踏板、保險杠嚴禁站人。
18、在礦區內和車間行駛時,只准走規定的道路。不準從傳送帶、工程腳手架和低垂的電線下通過。
19、用起重設備裝卸車時,司機必須離開駕駛室,不準在這時檢查、修理車輛。

***物流公司
2010年5月1日

安全生產檢查及事故隱患排查、整改制度
根據國家相關安全法律法規,結合公司營運實際,為切實搞好安全綜合管理,將安全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杜絕安全事故發生,特製定安全生產檢查及隱患排查、整改制度。
1、 駕駛員每日出車前,例行對車輛進行檢查,發現異常,及時上報車隊,聯系處理。嚴防病車上路,確保營運車輛車況良好。
2、 行使過程中,車輛出現異常,駕駛員應立即停車,上報車隊聯系處理,排除異常後,方可行車。
3、 裝、卸貨場所、運輸道路存在不安全因素,駕駛員因立即報告現場管理人員或上報車隊領導,待安全隱患排除後,方可營運,切不可報僥幸心理,涉險行車。
4、 駕駛員精神狀態的檢查,嚴禁駕駛員生病、疲勞駕駛。
5、 車隊領導定期組織安全員、修理負責人,對各台車輛保養情況、整車完好狀況進行檢查,發現異常,限期予以整改,並根據公司相關規定,對當事人給予處罰。
6、 定期對公司停車場、修理場地、職工住所進行安全檢查。檢查滅火裝置是否完好可用,用電線路架設是否規范,修理人員作業時是否穿戴勞保用品,是否按操作規程作業等。
7、 重大節假日前的特別檢查,重點是防火 、防盜等相關檢查。
8、 每年汛期的專項檢查,及時排除整改安全隱患,確保無洪澇災害發生。
***物流公司
2010年5月1日
事故應急救援管理制度

1、車隊停車場按消防部門的設計要求安裝水龍頭和滅火器械,安排專人負責管理,車隊安全員每周定期檢查一次,確認設施完好並做好登記,如發現問題,及時向車隊領導匯報。
2、車隊內車輛按要求安放滅火器,安全員或司機應經常檢查,滅火器械應安放在司機和安全員最容易拿取的部位。
3、車輛在運輸途中如發生交通事故,第一時間立即報警,司機和安全員在現場必須冷靜、果斷,對能夠控制的情形,必須立即合力排除,如果事態嚴重或有重大危險,必須立即疏散人員,確保人身安全。
4、險情出現時,安全員即為現場指揮員,司機為副指揮員,負責指揮現場救護工作,其他人員必須聽從指揮。
5、現場指揮員在緊急情況下,有權作出避險的決定,確保人身安全。
6、當出現突發事件需要立即調派車隊車輛時,需聽從政府部門以及相關主管部門的調用。

***物流公司
2010年5月1日

安全檔案管理制度
安全檔案的建立、完善和管理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司應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安全工作計劃檔案、消防檔案、重點部位檔案、易燃易爆危險品檔案、單車檔案等。安全檔案的管理工作,由專職安全員負責。安全檔案應包括安全基本情況和安全管理情況。
一、安全基本情況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年度安全工作計劃、部署,各種安全文件資料。
(二)單位基本概況,重點部位情況。
(三)安全責任人、管理人、安全員崗位職責。
(四)各種安全制度。
(五)各種安全設施、器材情況。
(六)其他與安全有關的情況。
二、安全管理情況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安全設施、器材定期檢查記錄。
(二)安全隱患及其整改情況的記錄。
(三)安全檢查、巡查記錄。
(四)安全宣傳教育培訓記錄。
(五)安全情況、事件、事故及處理記錄。
(六)獎懲情況記錄。
(七)其他有關安全管理的情況。

***物流公司
2010年5月1日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統計和調查處理制度
第一節、生產安全事故報告
為加強各類安全事故的統計、報告和檔案管理,根據上級相關部門關於事故報告和統計工作的有關要求,結合我公司實際,特製定本制度。
一、安全事故報告
凡發生死亡1人以上,或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有一定社會影響的傷亡事故,以及特別緊急、重大突發事件(故)死亡3人以上,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群傷事故,車隊在接到報案的1小時內,須將事故的發生地點、時間、傷亡情況及已採取的應急救援措施立即報告公司,並在1小時內形成正式的事故快報報送相關管理部門。
報告內容包括:(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三)事故發生的簡要經過;(四)、事故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五)事故發生後已經採取的措施,搶救方案及控制情況;(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二、安全事故統計
安全事故統計時間為上年的12月26日至當年的12月25日,上月的26日至當月的25日。安全員是事故統計工作的責任人,專門負責統計安全責任事故。
三、安全事故的統計報送
按照上級部門的要求,按時將事故統計表報送相關部門。
四、安全事故檔案管理
安全員是該項工作的責任人。檔案管理的內容包括:上級領導對事故的批復、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快報和應急救援處置報告、單位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每月各類事故統計報表等。
第二節、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一、行車中發生事故,駕、乘人員必須枳極搶救傷員保護好現場和公司財產,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和公司。駕、乘人員應主動同公安交警和有關公司提供車輛肇事的一切情況,以便查證該實。發生事故一律不準私撤現場,私撤現場除承但全部責任外,要賠償全部經濟損失,急需搶救傷員、但又無法找到車輛時,要做好車輛、傷員位置的標認,按所學到的衛生救護知識進行搶救,並有證人證實,找人看好現場,駕駛員在發生事故之後一定要積極協助交警部門參與現場拖救和處理事宜,未經同意不得擅目離開。
二、對損失較小的輕微事故,未傷人員的、經濟損失在1000.00元以內屬對方責任的可經雙方協商解決,但必須收夠足額的賠償現金,不得收白條子,屬自己責任的必須經當地交警和保險公司認可,否則由當事人自己負全部經濟損失。
三、因違章、肇事被扣證,必須及時向公司匯報違章、肇事經過原因,聽從安排,肇事駕駛員除按規定處理外,凡未在安全會上做檢查、認識、吸取教訓的一律不得批准上車。
四、各類行車事故,必須堅持「四不放過」和「以責論處」的原則,認真總結經驗教訓,對肇事者除分別給予批評教育、紀律處分外,根據交警部門劃分的責任,按合同規定承擔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物流公司
2010年5月1日

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

一、法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副經理負直接領導責任:
1、督促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方針、政策和車隊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2、督促制定、修改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安全崗位責任制,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競賽,總結推廣和交流安全生產先進經驗。
3、督促開展各類安全活動,指導有關部門進行宣傳,擬定計劃、措施、落實,牽頭組織迎接上級部門各類安全生產檢查,對安全生產工作履行職責。
4、組織車隊安全生產綜合檢查,督促各生產部門每日車輛例保、修理及每月車輛安全部件檢查,對查出的問題,要求相關部門限期整改。
5、杜絕重大責任死亡、翻車、燒車行車責任事故。
6、參與重大事故現場搶救處理工作,做到指揮有方、措施得力,將事故損失控制在最低范圍內。
7、發生重大事故,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實行責任例查制,對負有領導責任的按事故性質和事故損失大小分別給予100—500元的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二、車隊長對車隊內安全生產工作負具體領導責任:
1、掌握全車隊安全生產情況,組織對車輛安全部件的檢查和駕駛員遵章守紀檢查,督促、檢查有關部門對安全規章制度執行情況,在安全與生產發生矛盾時,行使裁決權。
2、負責駕駛員的車審和安全行車知識考核,召開安全例會和負責安全活動的落實。組織安全生產檢查和專項治理工作。
3、負責審核車輛事故費用,對各部門安全生產進行業務指導,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處理事故,較大事故應趕赴現場參與處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各種台帳。
4、負責全車隊車輛年審工作及新車牌證的辦理工作。
5、負責編制全車隊車輛二級維護檢測台帳,並督促實施。
6、負責全車隊車輛的統一保險工作,並編制保險台帳,及時做好投保,續保及理賠服務等工作。
7、杜絕重大責任死亡、翻車、燒車行車責任事故。
8、發生較大以上交通事故和生產安全事故,車隊長必須立即趕赴現場處理好相關工作。發生主責以上(含)事故,對車隊長給予50—400元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給以予行政處分。
三、車隊付隊長,對本部門安全生產負責直接領導責任:
1、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經營方針,認真貫徹上級會議精神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各項管理制度,掌握駕駛員的思想、技術狀況,定期開展安全教育活動。
2、抓好行車安全和消防工作,定期組織檢查車輛安全部件,及場區安全生產工作,積極配合處理好交通行車事故。
3、發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必須立即趕赴現場指揮處理,發生主責以上(含)事故,給予50—400元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四、車隊安全員對車隊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
1、認真貫徹上級的會議精神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各項管理制度,掌握駕駛人員的思想、技術狀況,做好安全生產教育工作。
2、負責車隊生產工作中事故的處理,並將結果及時報告車隊領導,積極協助車隊對發生的事故進行調查、分析、處理,認真收集事故中的重要資料。
3、定期對車隊內安全質量進行考核,監督駕駛員遵章守紀,及時糾正違章,並做好各類安全考核、管理台帳。
4、認真填寫安全記錄與各類事故記錄和分析,准確上報駕駛員個人等各項安全台帳。
5、定期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並保管好安全資料台帳。
6、定時組織和參加安全例會,組織好部門各項安全知識競賽活。
7、嚴格控制事故費用開支,做到帳目清楚,力爭將事故費用降低到最低限度。
8、發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時,安全員均要趕赴現場配合處理,發生主責以上(含)事故,扣安全員50—400元,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並將事故發生率列為實績考核的主要內容。
五、車隊行政處分的種類:
1、警告;2、嚴重警告;3、撤銷職務調離崗位;4、開除留用;5、除名。

***物流公司
2010年5月1日

車輛消防、運輸、儲存、防災安全生產制度

第一條 車輛消防工作由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監督協助各車輛駕駛員執行。
第二條 車輛的消防設施、滅火器必須齊全。
第三條 車輛停放設有固定停車場,實行24小時安全巡查制度,注意防火、防盜。
第四條 對停車場及周邊環境進行清理和整治,使之達到環保要求及防火要求。
第五條 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有下列職責:
1、根據實際情況召開消防安全例會,宣傳、貫徹、執行消防工作方針、條例、規定和上級有關消防工作指示精神,研究、部署、推動、檢查、總結消防安全工作。
2、組織制定對車輛電源、火源、水源及重點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
3、組織對車輛進行消防安全教育,普及消防知識,提高車輛及人員的消防安全意識。
4、定期召開消防安全工作會議,並將車輛駕駛員消防工作納入考評。
第六條 領導必須把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堅持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推動全員安全防火意識和滅火技能的不斷提高,努力提高自防自救能力,確保財產和人身免受火災危害。
第七條 通過開展群防群治活動,組織車輛及人員結合崗位工作實際,對車輛進行找問題、查隱患、定措施、搞整改,確保消防安全工作目標的落實。
第八條 防火宣傳教育內容:
1、深入宣傳貫徹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及上級部門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等。
2、教育職工掌握防火滅火常識和滅火技能,做到「三懂三會」。
3、教育職工自覺遵守消防法規,嚴格執行各項操作規程,落實崗位防火責任制。
***物流公司
2010年5月1日
駕駛員「五統一」安全管理制度

1、車輛由車隊指定人員負責管理,車隊根據司機全年工作表現,從司機產值、安全行車、維修費用、服務態度、客戶意見等各方面全面考慮,對表現好的司機給予獎勵,對表現差的司機按車隊有關制度進行處罰。
2、車輛由車隊指定駕駛員專人駕駛,其它人員未經批准不得駕駛,專車司機不能將車轉借他人或其他單位使用,如有違反罰款200元,造成後果由司機本人承擔。
3、車輛除執行運輸任務外,未經批准不得隨便駛離指定的停車場,包括不得私自開車回家和辦私事,任務完成後應及時將車輛開回指定的停車場,不準起動發動機在車內睡覺和卸貨,以上如發現第一次罰款一百元並追究責任,重犯者從嚴處罰。
4、車輛裝卸貨物,均要遵守貨場有關紀律、制度或行車指示,如有違反第一次追究責任,罰款並寫檢討書,重犯者從嚴處罰。
5、司機每天按時上班,特殊情況除外。不得無故曠工、遲到、早退,請假要事先經車隊領導批准。
6、司機不得向貨主提出要小費、吃飯、住宿等,不得參與賭博、嫖娼等違法犯罪行為。否則,報車隊處理和送交公安部門。
7、司機執行運輸任務時,在外遇特殊情況或不幸發生事故,不論在何時何地必須馬上通知車隊管理人員。
8、司機報銷過路費等必須要做到如實反映,不得弄虛作假、虛開發票收據,如發現經核實後要從嚴處理。
9、司機對待貨主要文明有禮,努力提高服務素質。

***物流公司
2010年5月1日

❸ 特種設備事故的生產、使用、檢驗、檢測等單位應承擔法律責任j是哪個條例中的規定

你好,是《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第六章事故預防和調查處理
第六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鍋爐爆炸的;
(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15萬人以上轉移的;
(四)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100人以上並且時間在48小時以上的。
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鍋爐因安全故障中斷運行240小時以上的;
(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5萬人以上15萬人以下轉移的;
(四)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100人以上並且時間在24小時以上48小時以下的。
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爆炸的;
(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轉移的;
(四)起重機械整體傾覆的;
(五)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人員12小時以上的。
第六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萬人以下轉移的;
(三)電梯轎廂滯留人員2小時以上的;
(四)起重機械主要受力結構件折斷或者起升機構墜落的;
(五)客運索道高空滯留人員3.5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
(六)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人員1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
除前款規定外,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補充規定。
第六十五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特種設備應急預案。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制定事故應急專項預案,並定期進行事故應急演練。
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發生爆炸或者泄漏,在搶險救援時應當區分介質特性,嚴格按照相關預案規定程序處理,防止二次爆炸。
第六十六條 特種設備事故發生後,事故發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縣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縣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接到事故報告,應當盡快核實有關情況,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報告,並逐級上報事故情況。必要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對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並通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
第六十七條 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較大事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一般事故由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六十八條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由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復,並報上一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對事故責任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第六十九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開展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並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第七十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發生事故的原因進行分析,並根據特種設備的管理和技術特點、事故情況對相關安全技術規范進行評估;需要制定或者修訂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應當及時制定或者修訂。
第七十一條 本章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二條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壓力容器設計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 鍋爐、氣瓶、氧艙和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以及高耗能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未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鑒定,擅自用於製造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非法製造的產品,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應當進行型式試驗的特種設備產品、部件或者試制特種設備新產品、新部件,未進行整機或者部件型式試驗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五條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製造、安裝、改造以及壓力管道元件的製造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製造的產品,已經實施安裝、改造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責令限期由取得許可的單位重新安裝、改造,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 特種設備出廠時,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附有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處違法生產、銷售貨值金額30%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七條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維修或者日常維護保養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以及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改造、維修單位,在施工前未將擬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驗收後30日內未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使用單位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九條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起重機械、大型游樂設施的製造過程和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以及鍋爐清洗過程,未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已經出廠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已經實施安裝、改造、重大維修或者清洗的,責令限期進行監督檢驗,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製造、安裝、改造或者維修單位已經取得的許可,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移動式壓力容器或者氣瓶充裝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充裝的氣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充裝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充裝資格。
第八十一條 電梯製造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
(一)未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對電梯進行校驗、調試的;
(二)對電梯的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時,發現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
第八十二條 已經取得許可、核準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相應資格:
(一)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的;
(二)不再符合本條例規定或者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條件,繼續從事特種設備生產、檢驗檢測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規定或者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特種設備生產、檢驗檢測的;
(四)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許可證書或者監督檢驗報告的。
第八十三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
(一)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未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擅自將其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的,或者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並作出記錄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的;
(五)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
(六)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投入使用的;
(七)未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的;
(八)未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電梯進行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的;
(九)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的;
(十)特種設備不符合能效指標,未及時採取相應措施進行整改的。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的單位生產的特種設備或者將非承壓鍋爐、非壓力容器作為承壓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予以沒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四條 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使用年限,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未予以報廢,並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五條 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並對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確認的;
(二)未將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置於易於為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的。
第八十六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的;
(二)從事特種設備作業的人員,未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證書,上崗作業的;
(三)未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培訓的。
第八十七條 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4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二)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特種設備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
第八十八條 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單位,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九條 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第九十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違反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的,由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處分;情節嚴重的,撤銷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一條 未經核准,擅自從事本條例所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以及無損檢測等檢驗檢測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二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
(一)聘用未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合格並取得檢驗檢測人員證書的人員,從事相關檢驗檢測工作的;
(二)在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中,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或者能耗嚴重超標,未及時告知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並立即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
第九十三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嚴重失實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檢驗檢測機構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對檢驗檢測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嚴重失實,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四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或者檢驗檢測人員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銷售,或者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撤銷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的資格,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九十五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利用檢驗檢測工作故意刁難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
第九十六條 檢驗檢測人員,從事檢驗檢測工作,不在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執業或者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中執業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6個月以上2年以下的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九十七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實施許可、核准、登記的;
(二)發現未經許可、核准、登記擅自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或者檢驗檢測活動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發現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條件而不撤銷其原許可,或者發現特種設備生產、使用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發現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條件而不撤銷其原核准,或者對其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嚴重失實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五)對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許可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重復進行許可,或者對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其他地方檢驗檢測合格的特種設備,重復進行檢驗檢測的;
(六)發現有違反本條例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行為或者在用的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不立即處理的;
(七)發現重大的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向上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或者接到報告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立即處理的;
(八)遲報、漏報、瞞報或者謊報事故的;
(九)妨礙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調查處理的。
第九十八條 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單位或者檢驗檢測機構,拒不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的安全監察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妨害公務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的特種設備或者其主要部件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相應資格。

❹ 對於修理廠非法改裝怎麼處罰

法律分析:對擅自改裝、拼裝機動車的維修廠家,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零部件、作業工具,情節嚴重的,吊銷經營許可證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該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1. 改變機動車車身顏色的;2. 更換發動機的;3. 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4. 因質量有問題,製造廠更換整車的;5. 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的;6. 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或者遷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區域的。申請機動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憑證,屬於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情形之一的,還應當交驗機動車;屬於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情形之一的,還應當同時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1. 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2. 機動車登記證書;3. 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區域內遷移、機動車所有人的姓名(單位名稱)或者聯系方式變更的,應當向登記該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❺ 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

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
質量管理及質量保證期制度
1、依照國家規定,對竣工出廠的車輛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
2、質量保證期按以下規定執行:
A、一級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公里或者10日。
b、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800公里或者10日。
c、其他機動車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700公里或者7日。
以上質量保證期中行駛里程和日期指標,以先達到者為准。質量保證期從車輛竣工出廠或簽發竣工出廠合格證之日起開始計算。
d、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造成機動車無法正常使用進廠返修的車輛,免返修工料費。
e、在質量保證期內,機動車因同一故障或維修項目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負責聯系其他機動車維修業戶,並承擔相應修理費用。
3、以上質量保證期僅適用於車輛竣工出廠後,托修方嚴格執行駕駛操作規程和車輛走合期規定,合理使用、正常維護的情況下出現的質量問題。

檢驗制度
1、 檢驗員必須由敢於認真負責及掌握相應修理知識的人員擔任。做到盡職盡責。
2、 認真學習並鑽研技術,不斷提高檢驗人員的技術水平及檢驗能力。
3、 認真核對工作單上的修理項目,逐項進行檢驗,做到不丟項,不漏檢。
4、 對所修項目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反饋回有關領導及維修人員。及時返修,並作出相應的善後處理,不拖延交車時間。
5、 對客戶反映的問題及時給予解答。並作出相應的處理。
6、 對屢次不注意質量的個人及班組,應及時反饋給相關領導,作出相應的處罰。
7、 對堅持質量自檢,互檢工作突出的個人及班組,及時給予獎勵及表揚。
技術檔案管理規定
1、技術檔案,指本企業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所用的一切重要圖片、圖紙、光碟、圖書、報表、技術資料、有關設備、技術的文字說明等技術文件,整理後歸並文件檔案。
2、本廠設置技術檔案有:維修汽車技術質量檔案,技術標准、規程、工藝文件、統計報表等生產技術檔案、設備檔案。
3、本廠技術檔案室由技術部門負責建立、保管、運用或提供使用。保管工作由技術部指定專人負責。
4、每當檔案資料進入本企業,應在一周內建立檔案。建檔時要分類編號,登記立卷歸檔,並進行必要的整理編制卡片,以利查閱。
5、技術檔案不外借。內部技術人中辦理借閱手續後,可以借閱,但屬秘密的資料不得外借,不得隨便復印。技術檔案閱後要及時歸還並辦理歸還手續。
6、技術部定期對技術檔案進行鑒定,確定保管年限,及時毀銷失去使用價值的檔案。

機具設備管理及維修制度
一、設備管理
設專職技術員,負責全廠的設備管理工作,為保證設備完好的技術狀況,充分發揮設備潛力,提高工作效率,制定設備制度。
1. 責全廠設備維修及重點設備的定期保養和制定設備的采購計劃。
2. 部門應指定一名設備管理員負責本部設備管理,其主要職責是督促指導本部員工按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正確使用設備,保養設備,同時負責向廠部提出設備維修計劃。
3. 所有設備操作人員必須培訓上崗,建立設備的技術檔案,建立維修技術資料的管理由專職技術員負責。
4. 職技術員按計劃對設備進行檢查鑒定,及時上報廠部。

二、設備維修與保養

1.設備維修保養實行日常維護、例行保養、季度保養、年度保養的制度。
2.日常維護由各班組指定專人負責,不能處理的及時上報。
3.例行保養:
(1)設備啟用前應先檢查設備潤滑狀況是否良好,各操作手柄,是否靈活可*,設備各部有 無異常情況,確認技術狀況正常方可開機。
(2)作過程中或工作完成後,應清除設備存留的切屑、污物,對設備進行一次清潔維護,並將設備放置原位切斷電源。
4.季度保養:
(1)全設備清潔,潤滑。
(2)拆洗各潤滑油氈,清除污物,加換新潤滑油,檢查舉升器油量,必要時加註。
(3)全面檢查各傳動部位,如發現松動、失調,應及時進行處理。嚴格檢查液壓、氣壓部件是否泄漏並處理,清洗油水分離器。
(4)嚴格檢查自動控制開關、電源插頭、座、線路接頭、操作手柄等是否靈活、正常,發現問題應及時解決。
5.年度保養:
(1)執行季保養的全部內容。
(2)按設備使用規定更換或過濾液壓油,並清洗容器和過濾系統。
(3)清洗密封傳動件,更換油封或緊固部件,調整各部位。
(4)測試電機及電器安全性能並檢查設備精確度及各項性能。
6.設備備保養計劃由專職技術員根據設備使用率、技術狀況編制 。
安全管理制度

1、全廠員工必須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任何人不得違反。
2、工作時不得擅離崗位,不得在工廠內打鬧、追逐、大聲喧嘩,非工作需要不得隨便到其他部門走動、聊天,不準帶小孩進入廠區。
3、必須按規定穿著勞動保護用品。車間內嚴禁吸煙。
4、非工作需要不得動用任何車輛,車在廠內行駛車速不得超過5Km/h,不準在廠內試剎車。
5、加強對易燃物品的管理,除在用的以外,存放在指定位置。
6、應配備有充足的滅火器材,並加強維護保養使之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所有的員工應學會正確使用滅火器材。
7、工作燈應採用低壓(36V以下)安全燈,工作燈不得冒雨或拖過水地使用,並經常檢查導線、插座是否良好。
8、手濕時不得搬動電力開關或插電源插座。電源線路、保險絲應按規定安裝,不得用銅線、鐵線代替。
9、下班前,必須切斷所有電器設備的前一級電源開關。
10、作業結束後,要及時清除場地油污雜物,並將設備機具整齊安放在指定位置,以保持施工場地清潔。
安全操作規程

1、工作前應檢查所使用工具是否完整無損。施工時工具必須擺放整齊,不得隨地亂放,工作後應將工具清點檢查並擦乾凈,按要求放入工具車或工具箱內。
2、拆裝零部件時,必須使用合適工具或專用工具,不得大力蠻干,不得用硬物手錘直接敲擊零件。所有零件拆卸後要按順序擺放整齊,不得隨地堆放。
3、廢油應倒入指定廢油桶收集,不得隨地倒流或倒入排水溝內,防止廢油污染。
4、修理作業時應注意保護汽車漆面光澤、裝飾、座位以及地毯,並保持修理車輛的整潔。車間內不準吸煙。
5、用千斤頂進行底盤作業時,必須選擇平坦、堅實場地並用角木將前後輪塞穩,然後用安全凳按車型規定支撐點將車輛支撐穩固。嚴禁單純用千斤頂頂起車輛在車底作業。
6、修配過程中應認真檢查原件或更換件是否符合技術要求,並嚴格按修理技術規范精心進行施工和檢查調試。
7、進行發動機起動檢驗前,應先檢查各部件裝配是否正確,是否按規定加足潤滑油、冷卻水,置變速器於空檔,輕點起動馬達試運轉。任何時候車底有人時,嚴禁發動車輛。
8、發動機過熱時,不得打開水箱蓋,謹防沸水燙傷。
9、地面指揮車輛行駛,移位時,不得站在車輛正前方與後方,並注意周圍障礙物

維修企業環境保護制度
1、認真貫徹執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環境保護方針,遵守國家《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等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准。
2、積極防治廢氣、廢水、廢渣、粉塵、垃圾等有害物質和雜訊對環境的污染與危害,按生氣工藝安裝、配置「三廢」處理、通風、吸塵、凈化、消聲等設施。
3、定期進行環境保護教育和環保常識培訓,教育職工嚴格執行各工種工藝流程,工藝規范和環境保護制度。
4、嚴格執行汽車排放標准,全面實施在用車輛的檢查/維護制度(I/M制度),控制在用車輛的排放污染,在維修作業過程中,嚴禁使用不合格的凈化裝置。
5、嚴格執行車輛雜訊抑制技術標准,確保修竣車輛的消聲器和喇叭技術性能良好,在維修作業過程中,嚴禁使用不合格的消聲裝置。
6、車輛竣工出廠前,要嚴格檢查車輛尾氣排放和雜訊指標,對尾氣排放和雜訊指標不符合國家標準的,不得出廠。

車輛維修檔案管理
1、檔案存放要有序,查找方便,並應做好六防工作,即防盜、放火、防潮、防鼠、防塵、防曬,保持檔案存放處清潔衛生。
2、不準損毀、塗改、偽造、出賣檔案,檔案資料如有損壞應及時修補。
3、根據檔案的內容、性質和時間等待征,對檔案進行分類整理、存放、歸檔,並按內容和性質確定其保存期限,電子檔案要及時備份。
4、負責人要對檔案資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負責,在現場不得存有或使用失效的文件、資料。
5、每年對檔案進行一次核對清理,並將所保存的檔案整理後統一歸檔。
6、維修車輛實行一車一檔制,竣工出廠合格證副頁、結算憑證。
7、檔案的借閱必須辦理規定手續,借閱者對檔案的完整、清潔負責,未經許可不得擅自轉借、復印。

維修質量檢驗制度
1、汽車維修質量檢驗採用自檢、互檢和專職檢驗相結合的方法。
2、企業總檢驗員全面負責承修車輛的質量檢驗、外購和外協件的質量檢驗工作。
3、設專職檢驗員,對承修車輛的關鍵項目進行檢驗,並負責其它項目的抽驗工作。
4、對承修車輛進行進廠檢驗工作。
5、檢驗員負責對承修車輛出廠前的最後檢查工作。
6、承修車輛未經質檢人員驗收合格的,不得交與用戶使用,不得結算維修費用。
7、檢驗人員應認真做好檢驗紀錄並及時整理,交專門人員歸檔保存。
8、檢驗人員應不斷加強自身學習,深刻領會相關技術標准,積極採用新工藝、新技術,並指導生產工人提高操作水平。

標准和計量器具管理制度
1、 按生產需要購置的計量器具必須有CMC標志,計量器具的有關資料、合格證、說明書等應存檔。
2、 使用計量器具必須按操作規程進行操作,使用時小心輕放,嚴禁亂擲,並按要求妥善保管。
3、 計量器具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故障失准不得私自拆卸,應及時送交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4、 使用計量器具應有檢定合格證,計量器具應按周期送檢,不得超期使用。
5、 不能用或多餘閑置的計量器具,要及時封存、報停。

❻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法律法規有哪些

你好,主要有:
第一層:法律—全國人大批准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
……
第二層:法規——由國務院總理簽發,以國務院令的形式頒布的法律文件。
1、行政法規: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373號) 2003年3月11日發布,2003年6月1日實施
新《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2009年1月24日發布,2009年5月1日實施

相關行政法規:
《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2001年4月21日 國務院令第302號發布)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2007年4月9日 國務院令493號發布)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2004年6月29日 國務院第412號發布)
2、法規性文件:國務院授權的頒布的法規性文件。
如 關於實施新修改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國質檢法〔2009〕192號)

3、地方性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通過的條例
《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浙江省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條例》
《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黑龍江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
第三層:部門規章——由政府機構行政長官簽發,以令的形式發布的規范性文件。

如: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質檢總局令第13號)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
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質檢總局令第92號)
第四層:安全技術規范——以國家質檢總局文件或公告形式發布。115個
安全技術規范是規定特種設備的安全性能和相應的設計、製造、安裝、修理、改造、使用管理和檢驗檢測方法,以及許可、考核條件、程序的一系列行政管理文件。安全技術規范是特種設備法規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作用是把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原則規定具體化,提出特種設備基本安全要求。
1、綜合:
特種設備行政許可實施辦法(試行)(國質檢鍋函[2003]408號)
起重機械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橋式起重機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2、製造環節:
機電類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規則(試行) (國質檢鍋[2003]174號)
起重機械製造許可規則(擬制訂)
起重機械製造監督檢驗規則(TSG Q7001—2006)
起重機械型式試驗規程(試行)(國質檢鍋[2003]305號)
塔式起重機型式試驗細則(TSG Q7004—2006)
旋臂式起重機型式試驗細則(TSG Q7011—2006)
機械式停車設備型式試驗細則(TSG Q7013—2006)
橋式起重機型式試驗細則(TSG Q7002—2007)
門式起重機型式試驗細則(TSG Q7003—2007)
鐵路起重機型式試驗細則(TSG Q7006—2007)
門座起重機型式試驗細則(TSG Q7007—2007)
升降機型式試驗細則(TSG Q7008—2007)
纜索起重機型式試驗細則(TSG Q7009—2007)
桅桿起重機型式試驗細則(TSG Q7010—2007)
流動式起重機型式試驗細則(2008年4月30日發布)
輕小型起重設備型式試驗細則(2008年4月30日發布)
安全保護裝置型式試驗細則(待發布)
3、安裝改造維修環節:
機電類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規則(國質檢鍋[2003]251號)
起重機械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規則(擬制訂)
起重機械安裝改造維修監督檢驗規則(TSG Q7016—2008)

4、使用環節:
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與使用管理規則(質技監鍋發[2001]57號)
起重機械使用管理規則(TSG Q5001—2009)
起重機械定期檢驗規則(TSG Q7015—2008)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考核大綱(TSG Q6001-2009)
5、檢驗機構: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管理規定(國質檢鍋[2003]249號)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准規則(TSG Z7001—2004)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鑒定評審細則(TSG Z7002—2004)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質量管理體系要求(TSG Z7003—2004)
特種設備無損檢測人員考核監督管理規則(國質檢鍋[2003]248號)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監督管理辦法

6、鑒定評審:
特種設備行政許可鑒定評審管理與監督規則(國質檢特[2005]220號)
特種設備鑒定評審人員考核大綱(TSG Z0003—2005)
特種設備質量保證體系(TSG Z0004-2007)
特種設備許可鑒定評審細則(TSG Z0005-2007)
第五層:國家標准 (1500多個)
國家標準是安全技術規范的重要基礎和支撐,用來指導設備的生產和使用。
我國標准分為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准、企業標准。其中: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又分為強制性標准(GB、JB)和推薦性標准(GB/T、JB/T)。
特種設備的各類各項標准正逐步制定和修訂,目前正向體系化發展。
全國專業標准化技術委員會(簡稱技術委員會)是在一定專業領域內,從事全國性標准化工作的技術組織,負責本專業領域內的標准化技術歸口工作,是國家標准化管理機構的重要技術支撐。
起重機械三百七十餘個;電梯約四十餘個;廠(場)內專用機動車輛約五十餘個

僅供參考

❼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有哪些內容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於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發布 根據2015年8月8日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版〈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的決定權》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6年4月19日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9年6月21日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❽ 違反特種設備使用規定的行政處罰有哪些具體內容是什麼

請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從事特種設備生產活動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製造的特種設備,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已經實施安裝、改造、修理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責令限期由取得許可的單位重新安裝、改造、修理。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未經鑒定,擅自用於製造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製造的特種設備,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進行型式試驗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出廠時,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隨附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製造、銷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未書面告知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驗收後三十日內未將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移交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的製造、安裝、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鍋爐清洗過程,未經監督檢驗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
第八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電梯製造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電梯進行校驗、調試的;
(二)對電梯的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時,發現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並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的。
第八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生產,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
(一)不再具備生產條件、生產許可證已經過期或者超出許可范圍生產的;
(二)明知特種設備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產並召回的。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生產單位生產、銷售、交付國家明令淘汰的特種設備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交付的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塗改、倒賣、出租、出借生產許可證的,責令停止生產,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
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經營的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銷售、出租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
(二)銷售、出租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或者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維護保養的特種設備的。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銷售單位未建立檢查驗收和銷售記錄制度,或者進口特種設備未履行提前告知義務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銷售、交付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
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使用特種設備未按照規定辦理使用登記的;
(二)未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或者安全技術檔案不符合規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設置使用登記標志、定期檢驗標志的;
(三)未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或者未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並作出記錄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申報並接受檢驗的;
(五)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的;
(六)未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的。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
(二)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使用的;
(三)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未依法履行報廢義務,並辦理使用登記證書注銷手續的。
第八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充裝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後的檢查、記錄制度的;
(二)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的。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移動式壓力容器或者氣瓶充裝活動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充裝的氣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八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配備具有相應資格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的;
(二)使用未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檢測和作業的;
(三)未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的。
第八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的;
(二)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未對安全附件和安全保護裝置進行檢查確認的;
(三)未將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置於易於為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的。
第八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電梯維護保養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以及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八十九條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主要負責人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
(一)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二)對特種設備事故遲報、謊報或者瞞報的。
第九十條 發生事故,對負有責任的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一條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職責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
(一)發生一般事故,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第九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不履行崗位職責,違反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規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吊銷相關人員的資格。
第九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對機構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機構資質和有關人員的資格:
(一)未經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圍、使用未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檢驗、檢測的;
(二)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檢驗、檢測的;
(三)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嚴重失實的;
(四)發現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告知相關單位,並立即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的;
(五)泄露檢驗、檢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
(六)從事有關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活動的;
(七)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的;
(八)利用檢驗工作故意刁難相關單位的。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人員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中執業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資格。
第九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程序實施許可的;
(二)發現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或者檢驗、檢測活動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發現特種設備生產單位不再具備本法規定的條件而不弔銷其許可證,或者發現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發現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不再具備本法規定的條件而不撤銷其核准,或者對其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嚴重失實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五)發現違反本法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行為或者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不立即處理的;
(六)發現重大違法行為或者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向上級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或者接到報告的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不立即處理的;
(七)要求已經依照本法規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許可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重復取得許可,或者要求對已經依照本法規定在其他地方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重復進行檢驗的;
(八)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的;
(九)泄露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
(十)接到特種設備事故報告未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按照規定上報的;
(十一)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十二)妨礙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調查處理的;
(十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九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或者檢驗、檢測機構拒不接受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的特種設備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注銷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書。
第九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被依法吊銷許可證的,自吊銷許可證之日起三年內,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不予受理其新的許可申請。
第九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九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❾ 電工操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主要有哪些

主要有《電工安全操作規程》。

《電工安全操作規程》全稱為《電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是指施工現場的電力安裝維修要求。《電工安全操作規程》是國家硬性要求,在施工現場必須遵守的章程。

一般規定

  1. 電工屬於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當地勞動部門統一考試合格後,核發全國統一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准上崗作業,並定期兩年復審一次。

  2. 電工作業必須兩人同時作業,一人作業,一人監護。

  3. 在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的電氣線路(設備)上工作時,必須將設備(線路)斷開電源,並對可能送電的部分及設備(線路),採取防止突然串電的措施,必要時應作短路線保護。

  4. 檢修電氣設備(線路)時,應先將電源切斷,(拉斷刀閘,取下保險)把配電箱鎖好,並掛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閘」警示牌,或派專人看護。

  5. 所有絕緣檢驗工具,應妥善保管,嚴禁他用,存放在乾燥、清潔的工具櫃內,並按規定進行定期檢查、校驗,使用前,必須先檢查是否良好後,方可使用。

  6. 在帶電設備附近作業,嚴禁使用鋼(卷)尺進行測量有關尺寸。

  7. 用錘子打接電極時,握錘的手不準戴手套,扶接地極的人應在側面,應用工具將接地極卡緊、穩住,使用沖擊鑽、電鑽或釺子打砼眼或仰面打眼時,應戴防護鏡。

  8. 用感應法乾燥電箱或變壓器時,其外殼應接地。

  9. 使用手持電動工具時,機殼應有良好的接地,嚴禁將外殼接地線和工作零線擰在一起插入插座,必須使用二線帶地,三線帶地插座。

  10. 配線時,必須選用合適的剝線鉗口,不得損傷線芯,削線頭時,刀口要向外,用力要均勻。

  11. 電氣設備所用保險絲的額定電流應與其負荷容量相適應,禁止以大代小或用其金屬絲代替保險絲。

  12. 工作前必須做好充分准備,由工作負責人根據要求把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項向全體人員進行布置,並明確分工,對於患有不適宜工作的疾病者,請長假復工者,缺乏經驗的工人及有思想情緒的人員,不能分配其重要技術工作和登高作業。

  13. 作業人員在工作前不許飲酒,工作中衣著必須穿戴整齊,精神集中,不準擅離職守。

❿ 設備檢修作業必須遵守哪些規定

檢修前的安全要求
(1)、外來檢修施工單位應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並在其等級許可范圍內開展檢修施工業務。
(2)、在簽訂設備檢修合同時,應同時簽訂安全管理協議。
(3)、根據設備檢修項目的要求,檢修施工單位應制定設備檢修方案,檢修方案應經設備使用單位審核。 檢修方案中應有安全技術措施,並明確檢修項目安全負責人。檢修施工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整個檢修作業過程的具體安全工作。
(4)、檢修前,設備使用單位應對參加檢修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A 有關檢修作業的安全規章制度。
B 檢修作業現場和檢修過程中存在的危險因素和可能出現的問題及相應對策。
C 檢修作業過程中所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
D 相關事故案例和經驗、教訓。
(5)、檢修現場應根據 GB——2894 的規定設立相應的安全標志。
(6)、檢修項目負責人應組織檢修作業人員到現場進行檢修方案交底。
(7)、檢修前施工單位要做到檢修組織落實、檢修人員落實和檢修安全措施落實。
(8)、臨時用電應辦理用電手續,並按規定安裝和架設。
(9)檢修項目負責人應與加油站負責人共同檢查,確認設備、工藝處理等滿足檢修安全要求。
(10)、應對檢修作業使用的腳手架、起重機械、電氣焊用具、手持電動工具等各種工器具進行檢查;手 持式、移動式電氣工器具應配有漏電保護裝置。凡不符合作業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11)、對檢修設備上的電器電源,應採取可靠的斷電措施,確認無電後在電源開關處設置安全警示標牌或加鎖。
(12)、對檢修作業使用的氣體防護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設備、照明設備等應安排專人檢查,並保證完好。
(13)、對檢修現場的梯子、欄桿、平台、箅子板、蓋板等進行檢查,確保安全。
(14)、對有腐蝕性介質的檢修場所應備有人員應急用沖洗水源和相應防護用品。
(15)、對檢修現場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溝、孔洞等應採取有效防護措施,設置警告標志,夜 間應設警示紅燈。
(16)、應將檢修現場影響檢修安全的物品清理干凈。
(17)、應檢查、清理檢修現場的消防通道、行車通道,保證暢通。
(18)、需夜間檢修的作業場所,應設滿足要求的照明裝置。
3 檢修作業中的安全要求
(1)、參加檢修作業的人員應按規定正確穿戴勞動保護用品。
(2)、檢修作業人員應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3)、從事特種作業的檢修人員應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證。
(4)、多工種、多層次交叉作業時,應統一協調,採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5)、夜間檢修作業及特殊天氣的檢修作業,須安排專人進行安全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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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檢維修作業處罰有哪些法律法規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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