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小區維修基金使用的條件和范圍是什麼
維修資金使用范圍:
1、屋面防水層破損,頂層房間滲漏的。
2、樓房外牆出現雨水滲漏,引起外牆內表面浸濕。
3、樓房外牆外裝飾層出現裂縫、脫落或者空鼓率超過國家相應標准、規范的規定值。
4、建築保溫層出現破損或者脫落,或者建築保溫不良引起外牆內表面出現潮濕、結露、結霜或者霉變。
5、外牆及樓梯間、公共走廊塗飾層出現開裂、銹漬、起泡、翹皮、脫落、污染。
6、公共區域窗檯、門廊挑檐、樓梯踏步及扶手、維護牆、院門等出現破損的。
7、公共區域門窗或者窗紗破損的。
維修資金使用條件
1、維修項目屬於維修資金的維修范圍,並已超過保修期。
2、該物業區域已開立維修資金帳戶,且賬戶內有餘額。余額不足或列支范圍內有業主未交存維修資金的,申請人已明確不足部分的承擔主體或補足方案並承諾實施到位。
滿足以上使用條件,且經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簡稱「雙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表決同意(應急維修除外),即可申請使用維修資金。
⑵ 動用維修基金的條件
法律分析:啟動維修基金的條件:
1、專項維修基金足額歸集到位,維修項目符合維修基金使用范圍;
2、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屆滿,房屋維修基金只能用於主體結構或者公共部位的維修;
3、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涉及一幢樓業主的,申請單位已事先征詢2/3以上業主的書面同意;涉及物管區域全體業主的,經業主大會書面批准,並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同意,才可以使用。
專門用以物業管理公用位置、同用設施保修期限滿後的檢修、升級和更新改造;
占獲益區域內房屋建築佔地面積和總業主總數均在三分之二之上的業主簽字允許。商品住宅重點維修資金歸屬於業主,重點用於房屋公用位置、同用設施保修期限滿後的修理和升級、更新改造,不可轉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一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屋頂、外牆、無障礙設施等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
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⑶ 物業動用維修基金是怎麼規定的
法律分析: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房屋維修基金使用時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才可以使用。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列支;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五)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六)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⑷ 動用維修基金的條件和流程有什麼
法律分析: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這就只有符合上述條件才可以使用住宅專項維修基金。使用住宅專項維修基金,使用程序依據住宅維修專項基金有沒有轉業主管理而有所不同。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十八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列支;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五)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六)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後,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擬維修和更新、改造的項目、費用預算、列支范圍、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以及其他需臨時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情況的處置辦法等;
(二)業主大會依法通過使用方案;
(三)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持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同第二十二條第四項;
(五)業主委員會依據使用方案審核同意,並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經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發現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使用方案的,應當責令改正;
(六)業主委員會、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七)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⑸ 房屋維修基金使用的條件和范圍是什麼
1、專項維修基金足額歸集到位,維修項目符合維修基金使用范圍;2、公用部分、公共設施設備保修期限屆滿;3、涉及物管區域或全體業主的,已經業主大會書面批准,並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等。
房屋主體承重結構部分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公共部位是指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公共設施設備是指房屋及相關配套區域內、由業主共同擁有並使用的上下水管道及設備、配電線纜及設備、電梯、公用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溝渠、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其他共用設施設備等。
使用房屋公共維修基金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最後都要得到房產行政部門或相應管理部門的備案與審核同意才能成行。整個流程需要到房管局、房屋安全鑒定部門、審計局、專戶銀行等多個部門辦理房屋安全專業鑒定申請、維修方案預決算審計、聘請施工單位進行維修施工、申請專戶銀行劃撥款項等事項。
⑹ 維修基金使用的條件和范圍是哪些
1、維修項目屬於維修資金的維修范圍,並已超過保修期。
2、該物業區域已開立維修資金帳戶,且賬戶內有餘額。余額不足或列支范圍內有業主未交存維修資金的,申請人已明確不足部分的承擔主體或補足方案並承諾實施到位。
3、滿足以上使用條件,且經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簡稱「雙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表決同意(應急維修除外),即可申請使用維修資金。
維修基金的使用范圍
1、住宅共用部位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范圍:
1)屋面防水層破損,頂層房間滲漏的;
2)樓房外牆出現雨水滲漏,引起外牆內表面浸濕;
3)樓房外牆外裝飾層出現裂縫、脫落或者空鼓率超過國家相應標准、規范的規定值;
4)建築保溫層出現破損或者脫落,或者建築保溫不良引起外牆內表面出現潮濕、結露、結霜或者霉變;
5)外牆及樓梯間、公共走廊塗飾層出現開裂、銹漬、起泡、翹皮、脫落、污染;
6)公共區域窗檯、門廊挑檐、樓梯踏步及扶手、維護牆、院門等出現破損的;
7)公共區域門窗或者窗紗破損的;
8)住宅共用部位需要維修和更新、改造的其他情形。
2、住宅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范圍包括:
1)電梯及主要部件的維修或者更換;
2)避雷設施不能滿足安全要求的;
3)監控設施、消防系統出現功能障礙或者部分設備、部件損壞嚴重的;
4)樓內排水(排污)設備出現故障,排水管道漏水、銹蝕嚴重,排污泵銹蝕或者其他設備損壞的;
5)水箱、泵房等二次供水設施損壞需要維修和更新、改造的,但依法或者依合同約定應當由供水企業承擔的除外;
6)住宅共用設施設備需要維修和更新、改造的其他情形。
⑺ 維修基金使用的條件和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同時對維修金的使用也必須符合相應的程序和條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列支;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五)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第二十三條規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後,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擬維修和更新、改造的項目、費用預算、列支范圍、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以及其他需臨時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情況的處置辦法等;(二)業主大會依法通過使用方案;
(三)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持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五)業主委員會依據使用方案審核同意,並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經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發現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使用方案的,應當責令改正;
(六)業主委員會、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七)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六)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⑻ 物業動用維修資金要達到什麼條件
需要該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的業主同意。首先,物業根本無權動用維修資金,什麼是維修基金,得弄清這個概念,物業收的物業費中含25%的維修基金,可不是開發商交房讓業主向城建局交的房屋維修基金是兩回事。後邊的維修基金是20年後方可動用的基金。前邊的維修基金是物業可以不經業主同意就可以動用的,但屬專項基金,只能用於小區公共設施維修的基金,當年若用不完移交下年使用!維修基金物業當每月公布使用情況但物業不得挪用。這在《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中有明確規定和挪用的法律責任。維修資金的啟用是有一定程序的,但是關於電梯啟用維修資金是否要經過雙三分之二業主同意,地方政策不同,建議查找當地住建部門關於維修資金使用的條例。電梯屬於特種設備,發生故障電梯相關質檢部門出具質檢報告後,三戶以上業主同意報相關部門審批就可啟用維修資金進行維修。但是具體使維修方案,預算,造價等均需要向利害關系業主進行公示。公示期無異議後經相關部門審核後可以使用。
拓展資料: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當中規定的內容可以得知,小區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雙方之間是一種物業服務合同的關系,如果物業服務企業沒有按照相關合同當中的約定去嚴格進行履行的話,業主是完全可以對其依據法律法規追究違約責任的,要求對方應當繼續履行並且賠償相應的損失等等。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⑼ 物業在什麼情況下能動用維修基金
物業在共用設施設備需要維修的情況下才能動用維修基金。
所謂共用設施設備專是指住宅小區或單屬幢住宅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住房銷售價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供電線路、照明、鍋爐、暖氣線路、煤氣線路、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物業維修基金是依據有關法規籌集的用於新商品房(包括經濟適用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後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之用的專門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