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摩托車維修辦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要什麼材料
1.《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當地運管機構索取;
2.經營場地、停車場面積材料、土地使用權及產權證明復印件;
3.技術人員匯總表及相應職業資格證明;
4.維修檢測設備及計量設備檢定合格證明復印件。
2、3、4項需要根據你具體申報的類別提供相應的材料。
⑵ 維修許可證怎麼辦理
法律分析:辦事流程所在地修管所受理→書面審核→實地察勘→審批→符合開業許可條件的,發許可證、標志牌;不符合開業許可條件的,書面告知。註:審批時限:自受理登記之日起15日內作出書面審批決定。審批許可權:市交通局立項審批:外商投資經營車輛維修。各區縣修管所審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書需要採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申請書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與申請行政許可事項沒有直接關系的內容。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但是,依法應當由申請人到行政機關辦公場所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除外。行政許可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⑶ 摩托維修店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要怎麼寫啊
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摩托車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摘自裡面。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維修市場秩序,保護機動車維修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機動車運行安全,保護環境,節約能源,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機動車維修經營是指以維持或者恢復機動車技術狀況和正常功能,延長機動車使用壽命為作業任務所進行的維護、修理以及維修救援等相關經營活動。
第三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質服務。
第四條 機動車維修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機動車維修市場。
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實行集約化、專業化、連鎖經營,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合理分工和協調發展。
鼓勵推廣應用機動車維修環保、節能、不解體檢測和故障診斷技術,推進行業信息化建設和救援、維修服務網路化建設,提高機動車維修行業整體素質,滿足社會需要。
第六條 交通部主管全國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七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依據維修車型種類、服務能力和經營項目實行分類許可。
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維修對象分為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和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四類。
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二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三類維修經營業務。
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二類維修經營業務。
第八條 獲得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一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專項修理和維修竣工檢驗工作;獲得二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二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和專項修理工作;獲得三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三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分別從事發動機、車身、電氣系統、自動變速器維修及車身清潔維護、塗漆、輪胎動平衡和修補、四輪定位檢測調整、供油系統維護和油品更換、噴油泵和噴油器維修、曲軸修磨、氣缸鏜磨、散熱器(水箱)、空調維修、車輛裝潢(蓬布、坐墊及內裝飾)、車輛玻璃安裝等專項工作。
第九條 獲得一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摩托車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專項修理和竣工檢驗工作;獲得二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摩托車維護、小修和專項修理工作。
第十條 獲得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除可以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外,還可以從事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
第十一條 申請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維修車輛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當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於1年。停車場和生產廠房面積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准要求,並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從事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參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執行,但所配備設施、設備應與其維修車型相適應。
(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1.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技術負責人員應當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並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檢測作業規范,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服務收費標准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總數的6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2.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從事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范,並了解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4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3.從事三類維修業務的,按照其經營項目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發動機維修、車身維修、電氣系統維修、自動變速器維修的,還應當配備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技術負責人員、質量檢驗人員及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4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車輛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的汽車維修經營者,除具備汽車維修經營一類維修經營業務的開業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專用維修車間和設備、設施,並設置明顯的指示性標志;
(二)有完善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三)有相應的安全管理人員;
(四)有齊全的安全操作規程。
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是指對運輸易燃、易爆、腐蝕、放射性、劇毒等性質貨物的機動車維修,不包含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罐體的維修。
第十三條 申請從事摩托車維修經營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摩托車維修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於1年。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的面積按照國家標准《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設備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准要求,並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1.從事一類維修業務的應當至少有1名質量檢驗人員。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摩托車維修檢測作業規范,掌握摩托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摩托車維修服務收費標准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質量檢驗人員總數的6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2.按照其經營業務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范,並了解摩托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3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摩托車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經營場地、停車場面積材料、土地使用權及產權證明復印件;
(三)技術人員匯總表及相應職業資格證明;
(四)維修檢測設備及計量設備檢定合格證明復印件;
(五)按照汽車、其他機動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摩托車維修經營,分別提供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行政許可。
第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明確許可事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持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申請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的,可由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向連鎖經營服務網點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材料,並對材料真實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復印件;
(二)連鎖經營協議書副本;
(三)連鎖經營的作業標准和管理手冊;
(四)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符合機動車維修經營相應開業條件的承諾書。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查驗申請資料齊全有效後,應當場或在5日內予以許可,並發給相應許可證件。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的經營許可項目應當在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許可項目的范圍內。
第十八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實行有效期制。從事一、二類汽車維修業務和一類摩托車維修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6年;從事三類汽車維修業務、二類摩托車維修業務及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3年。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製並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
第十九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在許可證件有效期屆滿前30日到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換證手續。
第二十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按照本章有關規定辦理行政許可事宜。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項的,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前30日告知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注銷手續。
第三章 維修經營
第二十一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開展維修服務。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和《機動車維修標志牌》(見附件1)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機動車維修標志牌》由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按照統一式樣和要求自行製作。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擅自改裝機動車,不得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不得利用配件拼裝機動車。
托修方要改變機動車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車身和車架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在查看相關手續後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確保安全生產。
機動車維修從業人員應當執行機動車維修安全生產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維修產生的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布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准,合理收取費用。
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可按各省機動車維修協會等行業中介組織統一制定的標准執行,也可按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後的標准執行,也可按機動車生產廠家公布的標准執行。當上述標准不一致時,優先適用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備案的標准。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其執行的機動車維修工時單價標准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機動車生產廠家在新車型投放市場後一個月內,有義務向社會公布其維修技術資料和工時定額。
第二十七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使用規定的結算票據,並向托修方交付維修結算清單。維修結算清單中,工時費與材料費應分項計算。維修結算清單格式和內容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制定。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出具規定的結算票據和結算清單的,托修方有權拒絕支付費用。
第二十八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統計資料。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二十九條 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應當按照統一采購、統一配送、統一標識、統一經營方針、統一服務規范和價格的要求,建立連鎖經營的作業標准和管理手冊,加強對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經營行為的監管和約束,杜絕不規范統一經營方針、統一服務規范和價格的要求,建立連鎖經營的作業標准和管理手冊,加強對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經營行為的監管和約束,杜絕不規范范進行維修。尚無標准或規范的,可參照機動車生產企業提供的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和有關技術資料進行維修。
第三十一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建立采購配件登記制度,記錄購買日期、供應商名稱、地址、產品名稱及規格型號等,並查驗產品合格證等相關證明。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於換下的配件、總成,應當交託修方自行處理。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原廠配件、副廠配件和修復配件分別標識,明碼標價,供用戶選擇。
第三十二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實行維修前診斷檢驗、維修過程檢驗和竣工質量檢驗制度。
承擔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的機動車維修企業或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有關標准並在檢定有效期內的設備,按照有關標准進行檢測,如實提供檢測結果證明,並對檢測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合格的,維修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見附件2);未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機動車,不得交付使用,車主可以拒絕交費或接車。
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製和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
禁止偽造、倒賣、轉借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
第三十四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檔案。機動車維修檔案主要內容包括:維修合同、維修項目、具體維修人員及質量檢驗人員、檢驗單、竣工出廠合格證(副本)及結算清單等。
機動車維修檔案保存期為二年。
第三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嚴格執行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和管理制度。
機動車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及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質量監督和管理工作,可委託具有法定資格的機動車維修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對機動車維修質量進行監督檢驗。
第三十七條 機動車維修實行竣工出廠質量保證期制度。
汽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整車修理或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級維護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級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7000公里或者8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機動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6000公里或者6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700公里或者7日。
質量保證期中行駛里程和日期指標,以先達到者為准。
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從維修竣工出廠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八條 在質量保證期和承諾的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造成機動車無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內不能或者無法提供因非維修原因而造成機動車無法使用的相關證據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及時無償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在質量保證期內,機動車因同一故障或維修項目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負責聯系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並承擔相應修理費用。
第三十九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示承諾的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所承諾的質量保證期不得低於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第四十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受理機動車維修質量投訴,積極按照維修合同約定和相關規定調解維修質量糾紛。
第四十一條 機動車維修質量糾紛雙方當事人均有保護當事車輛原始狀態的義務。必要時可拆檢車輛有關部位,但雙方當事人應同時在場,共同認可拆檢情況。
第四十二條 對機動車維修質量的責任認定需要進行技術分析和鑒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出面協調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專家組或委託具有法定檢測資格的檢測機構作出技術分析和鑒定。鑒定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四十三條 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實行質量信譽考核制度。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內容應當包括經營者基本情況、經營業績(含獎勵情況)、不良記錄等。
第四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企業誠信檔案。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結果是機動車維修誠信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建立的機動車維修企業誠信信息,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外,應當依法公開,供公眾查閱。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許可權和程序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得亂收費、亂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積極運用信息化技術手段,科學、高效地開展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執法人員在機動車維修經營場所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並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部監制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並要求其提供有關資料;
(二)查詢、復制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維修台帳、票據、憑證、文件及其他資料,核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技術資料;
(三)在違法行為發現場所進行攝影、攝像取證;
(四)檢查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維修設備及相關機具的有關情況。
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記錄,並按照規定歸檔。當事人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第四十八條 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擅自從事機動車維修相關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二)使用無效、偽造、變造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第五十條 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轉讓、出租的有關證件,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對於接受非法轉讓、出租的受讓方,應當按照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裝機動車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簽發虛假或者不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執行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的;
(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有關技術規范進行維修作業的;
(三)偽造、轉借、倒賣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
(四)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只收費不維修或者虛列維修作業項目的;
(五)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和機動車維修標志牌的;
(六)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公布收費項目、工時定額和工時單價的;
(七)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超出公布的結算工時定額、結算工時單價向托修方收費的;
(八)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按照規定建立維修檔案和報送統計資料的;
(九)違反本規定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外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獨資形式投資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同時遵守《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等相關證件工本費收費標准由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交通主管部門核定。
第五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經商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同意,1986年12月12日交通部、原國家經委、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1991年4月10日交通部頒布的《汽車維修質量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⑷ 機動車維修經營申請書申請書怎麼寫
項目名稱:機動車維修經營申請
設立依據:《重慶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提交材料:1、《機動車維修經營申請表》;2、負責人、經辦人身份證明和委託書; 3、經營場地、停車場面積材料、土地使用權及產權證明復印件; 4、業戶概況;5、技術人員匯總表(附相應職業資格證明復印件);6、維修設備、計量器具及主要工具明細表(附計量設備檢定合格證明復印件); 7、技術法規及管理制度明細表;8、安全生產文本(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防護措施、安全操作規程);9、環境保護文本(環境保護管理制度、環境保護措施);10、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文本(含報告程序、應急指揮、處置措施等);安全管理人員相應證書復印件;11、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復印件、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協議書副本、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作業標准和管理手冊文本、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符合機動車維修經營相應開業條件的承諾書
辦理程序:1、受理申請2、審查資料3、負責人審核4、核發核發經營許可證
⑸ 重慶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怎麼辦理
到當地運管機構辦理。
機動車維修經營依據維修車型種類、服務能力和經營項目實行分類許可。 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維修對象分為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和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四類。
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二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三類維修經營業務。
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二類維修經營業務。
申請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維修車輛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當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於1年。停車場和生產廠房面積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准要求,並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從事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參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執行,但所配備設施、設備應與其維修車型相適應。
(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1.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技術負責人員應當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並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檢測作業規范,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服務收費標准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總數的6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2.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從事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范,並了解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4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3.從事三類維修業務的,按照其經營項目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發動機維修、車身維修、電氣系統維修、自動變速器維修的,還應當配備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技術負責人員、質量檢驗人員及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4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車輛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的汽車維修經營者,除具備汽車維修經營一類維修經營業務的開業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專用維修車間和設備、設施,並設置明顯的指示性標志;
(二)有完善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三)有相應的安全管理人員;
(四)有齊全的安全操作規程。
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是指對運輸易燃、易爆、腐蝕、放射性、劇毒等性質貨物的機動車維修,不包含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罐體的維修。
申請從事摩托車維修經營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摩托車維修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於1年。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的面積按照國家標准《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設備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准要求,並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1.從事一類維修業務的應當至少有1名質量檢驗人員。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摩托車維修檢測作業規范,掌握摩托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摩托車維修服務收費標准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質量檢驗人員總數的6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2.按照其經營業務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范,並了解摩托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3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摩托車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經營場地、停車場面積材料、土地使用權及產權證明復印件;
(三)技術人員匯總表及相應職業資格證明;
(四)維修檢測設備及計量設備檢定合格證明復印件;
(五)按照汽車、其他機動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摩托車維修經營,分別提供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相關材料。
⑹ 如何辦專項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
依據《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 第七條機動車維修經營依據維修車型種類、服務能力和經營項目實行分類許可。 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維修對象分為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和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四類。 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二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三類維修經營業務。 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二類維修經營業務。 第八條獲得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一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專項修理和維修竣工檢驗工作;獲得二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二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和專項修理工作;獲得三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三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分別從事發動機、車身、電氣系統、自動變速器維修及車身清潔維護、塗漆、輪胎動平衡和修補、四輪定位檢測調整、供油系統維護和油品更換、噴油泵和噴油器維修、曲軸修磨、氣缸鏜磨、散熱器(水箱)、空調維修、車輛裝潢(蓬布、坐墊及內裝飾)、車輛玻璃安裝等專項工作。 第九條獲得一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摩托車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專項修理和竣工檢驗工作;獲得二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摩托車維護、小修和專項修理工作。 第十條獲得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除可以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外,還可以從事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 第十一條申請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維修車輛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當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於1年。停車場和生產廠房面積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准要求,並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從事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參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執行,但所配備設施、設備應與其維修車型相適應。 (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1.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技術負責人員應當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並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檢測作業規范,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服務收費標准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總數的6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2.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從事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范,並了解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4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3.從事三類維修業務的,按照其經營項目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發動機維修、車身維修、電氣系統維修、自動變速器維修的,還應當配備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技術負責人員、質量檢驗人員及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4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車輛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的汽車維修經營者,除具備汽車維修經營一類維修經營業務的開業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專用維修車間和設備、設施,並設置明顯的指示性標志; (二)有完善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三)有相應的安全管理人員; (四)有齊全的安全操作規程。 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是指對運輸易燃、易爆、腐蝕、放射性、劇毒等性質貨物的機動車維修,不包含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罐體的維修。
⑺ 請問開一個摩托車維修車行需要辦一些什麼證件,分別在什麼部門辦
開汽修店辦證件步驟
1、先到當地的工商所去核准字型大小名稱,你從事經營的地方字型大小名稱多起幾個,因為若有重名的你就沒法用。
經過工商局核準的字型大小名稱的有效期是自核准之日起半年內有效。拿著字型大小名稱核准書,到交通局辦理行業維修證,然後拿著一英寸照片3張,身份證復印件2張,交通局頒發的前置審批手續,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一份及字型大小名稱核准書,就可以辦理營業執照。
註:備選名稱在你的首選名稱被否以後就用到了,因此也不要隨便亂起名,至於如何取名可查看上期推文「經管」文章。
2、拿著《工商營業執照》,到稅務局辦理《稅務登記證》,很簡單。再辦《組織機構代碼證》,你的手續齊全了!
3、如果您要開的是二類修理廠(二類才具備鈑金資格),需要去當地的工商局去申請營業執照,然後還要到交通局去申請特種營業執照!帶上修理工資格證書,就是鈑金工和修理工的技工證書(最低4級)。
申請經營許可證的辦理流程如下:
1、申請人遞交書面申請。
2、申請人提交齊全,有效的申報材料。
3、運營機構受理,並現場核查,簽署核查意見。
4、運管機構做出許可或不允許可的決定。准予許可的,出具《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並頒發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不予許可的,退回材料,並下達《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⑻ 本人從事摩托車維修行業,有相關資質證書,請問想要辦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行政許可申請書該怎麼寫,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申請書
為了拉近xx市汽車行業與本市消費者之間的距離,促進xx市汽車行業的發展,我公司於2006年建立xx汽車品牌4S店,為xx市汽車行業的發展獻出一份綿薄之力。
本公司成立已有5年,積累了豐富的管理經驗,配置了先進的維修設備,擁有一批先進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才;還有長期合作的客戶群體,是小型汽車銷售、維修為一體的企業。
公司在汽車4S店銷售及維修技術上,對維修、銷售人員進行理論和實踐方面的培訓;並擁有多種先進的汽車專業維修檢測設備,能系統完善的對車輛進行保養和維修。我公司車輛施救服務中心現有救援設備,售後服務車一輛、售後工作車一輛。本市提供24小時救援服務,能讓xx汽車用戶享受最快捷 、方便的維修。
同時我公司本著以「用戶至上、信譽第一」為宗旨,為客戶營造一個舒服的銷售、維修環境,我們對銷售大廳、維修車間、 接待大廳及客戶休息室設計舒適優雅,讓客戶在購車、修車之餘享受家的感覺。在與客戶溝通上,成立了顧客關懷中心,並建立完整的客戶檔案,對顧客進行定期回訪,與客戶隨時保持聯系,讓客戶切實感受到選擇xx汽車就是選擇了放心。
我公司xx汽車4S店具備正常運營條件,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已到期,特此申請道路經營許可證,具體情況如下:
一、維修車輛停車場和維修車間。我司擁有租用場地書面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為___年。停車場和維修車間面積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相關條款規定建造規劃。現共有___m²經營場地,其中,汽車維修佔地_ m²,展區佔地面積__m²,停車場佔地面積 m²。
二、我司擁有充沛的技術人員: 高級維修工x名和中級維修工x名,技術負責人員x名和質量檢驗人員x名。
三、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車輛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
四、有完善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有相應的安全管理人員;有齊全的安全操作規程。
以上情況均屬實,敬請領導考察與監督。
特此申請!
⑼ 怎樣填寫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申請書
請看:
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申請書填寫說明
1適用范圍
包括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維修申請。
2封面
2.1 編號:申請書編號,由受理批准單位在受理後填寫,編號方法同其許可證編號方法相同,但順序號按實際順序編排,可與許可證編號不一致,另外年份採用同意受理時的年份。
2.2申請單位:填寫申請企業的全稱,並蓋單位公章,填寫的名稱與公章必須一致,並且是頒發許可證的唯一單位名稱。
2.3 設備種類:填寫申請許可的特種設備種類,包括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申請多種設備種類安裝改造維修許可的單位,申請時,應當按不同設備種類分開填寫。
2.4施工類別:按安裝、改造、維修分別填寫。
2.5申請日期:填寫申請單位向主管部門(如果存在)或者當地安全監察機構提交申請書時的日期。一般情況下,申請日期與當地安全監察機構收到申請的日期,不應當超過1個月,以便保持最新的信息。
2.6 申請類別:首次申請填寫「首次」,復查填寫「第一次復查」、「第二次復查」等。
3 第1頁
3.1 申請單位基本情況
填寫與申請設備種類許可相一致的單位的基本情況
3.1.1單位名稱:填寫申請單位的全稱,必須和封面申請單位的名稱完全一致。
3.1.2所在國:填寫申請單位所在地的國家名稱。目前只有境內企業,故可填寫為「中國」。
3.1.3所在省(市、區):填寫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直轄市、自治區名稱,如用北京、黑龍江、內蒙古等表示。
3.1.4所在市(地):填寫申請單位所在地的市(或者地、州、盟)的名稱,直轄市可不再填寫
3.1.5所在區(縣):填寫申請單位所在地的區(縣)名稱。
3.1.6單位地址:填寫申請單位的詳細地址,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區(縣)、路(街道、社區、鄉、)、號(村)等(本申請書所要求填寫的地址均同此)。
3.1.7組織機構代碼及所在地區代碼:填寫單位向組織機構代碼管理部門申請取得的代碼,該代碼作為安全監察機構信息管理追溯的代號,對於一個申請單位來說,必須保證具有其唯一性(本申請書有關組織機構代碼的含義及其填寫均同此,除申請單位外,其他有關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如無法填寫,可以不填寫);所在地區代碼按照GB/T2260-1999的規定填寫(即當地身份證號碼的前6位數字)。
3.1.8法定代表人:填寫申請單位合法的代表人,必須與營業執照一致。
3.1.9郵政編碼:填寫與申請單位地址相應的郵政編碼。
3.1.10電話:填寫能夠與申請單位聯系的有效電話。
3.1.11傳真:填寫能夠與申請單位聯系的傳真電話。
3.1.12電子郵箱:填寫申請單位有效的電子郵箱。如果沒有,最好在有關網站上注冊一個(本申請書所填寫的電子郵箱均同此)。
3.1.13互聯網網址:填寫企業互聯網網址。如果沒有,可以不填此欄。
3.1.14經濟類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單位的經濟類型,如國有、集體、股份、私營、個體、外商獨資等。
3.1.15所屬行業:對目前還存在的行業系統或者某行業集團的,可填行業或者集團名稱,如鐵路、石化、石油、電力等;對已經打亂行業界限的,可以填寫申請單位上一層的管理部門,如某某公司等;如果申請單位已經作為一個完全的獨立體,則可不填此欄。
3.1.16批准成立機關:填寫首先批准設立的政府部門;如果企業自行設立,除工商外,再沒有其他政府部門,如有上一級公司,可寫上一級所屬的公司,如沒有上一級公司等,可以不填。
3.1.17營業執照登記機構:填寫直接登記的工商部門,如某某市工商局、某某縣工商局等。
3.1.18營業執照注冊號:填寫工商部門發放營業執照上的統一編制注冊號。
3.1.19成立日期:填寫有關部門批准企業成立,使其具有合法地位的時間。
3.1.20開始工作日期:填寫批准申請許可或者批准試制的工作日期。首次申請,可不填寫。
3.1.21固定資產:填寫與申請許可相關的廠房、設備等固定資產。
3.1.22注冊資金:填寫在工商注冊的資金。
3.1.23管理者代表:填寫申請單位法定代表人任命的管理企業的人員姓名,如廠長的姓名等。如法定代表人與此代表是一人,也必須填寫。
3.1.24管理者代表職位:填寫管理者代表的職位,如廠長等。
3.1.25質量保證負責人:填寫按照質量管理體系的要求,正式任命的質量保證負責人。
3.1.26總人數:填寫與申請許可相關的所有企業人員數。
3.1.27取得相關認證
填寫除特種設備許可、工商注冊以外的其他部門、機構、社會組織的認證、批准,如ISO等。
3.1.27.1 認證項目:填寫認證的項目。如ISO9001等。
3.1.27.2 認證機構:填寫進行認證的具體單位或者機構。
3.1.27.3 認證日期:填寫取得認證有關證書的日期。
3.1.27.4 認證有效期:填寫認證相關證書的有效期。
3.2 申請代理機構
填寫代理許可申請單位辦理有關許可手續的代理機構,如代理商、社會合法的咨詢機構等。沒有約請代理機構的可不填寫。
3.2.1機構名稱:填寫申請代理機構的全稱。
3.2.2代理負責人:填寫承辦該項代理業務的具體負責人員姓名。
4第2頁
4.1 申請許可類別
填寫申請安裝改造維修特種設備許可的具體類別。
4.1.1類別(類型):填寫申請許可設備的類別,具體類別及以下條款的級別、品種(型式)、參數(型號)見相關的規定,也可參考《特種設備製造許可申請書填寫說明》的附錄1。
4.1.2級別:按照有關規定填寫。如申請長輸管道的安裝,可填寫「GA」。
4.1.3品種(型式):填寫申請許可設備產品的品種(型式),具體品種(型式)見相關的規定,如果沒有限制,則可以不填寫。
4.1.4參數(型號):填寫申請許可設備的型號或者參數,如果此類設備沒有型號或者參數限制,則可以不填寫。
4.1.5代表設備(限制范圍、典型設備):按照有關許可規定,對申請許可的設備有限制,或者應該填寫限制范圍或設備,應當填寫清楚,如果沒有限制,則可填寫其代表或者典型設備。
4.1.6原有許可:作為到期復查,可標注復查前原有的情況,即在此欄內標注「○」,新申請或者原有的不包括此項可不填寫。
4.1.7新申請許可:新申請或者原有不包括此類的,即在此欄內標注「√」。如果復查,原有的項目仍然保留,則在此欄也應當標注「√」。
4.1.8備註:認為需要說明的問題,如果沒有需要說明的問題,則可以不填寫。
4.2申請人聲明與簽署
表明申請人承諾應當履行的義務。
4.2.1申請單位法定代表人:申請許可單位的法人代表,同3.1.8一致的法定代表人簽字。
4.2.2職務:填寫法定代表人在單位中的具體職位,如董事長、廠長等。
5
5.1單位主管部門意見
目前,有單位主管部門的,由單位主管部門提出意見,一般都填寫「同意」。沒有主管部門的,可以填寫申請單位上一層的管理部門,如某某公司等;如果申請單位已經作為一個完全的獨立體,沒有任何管理部門,則可不填此欄,但申請單位必須在此欄內註明,「本單位不存在主管部門」,並在此欄蓋申請單位公章。
5.1.1主管部門負責人:單位主管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負責人簽字。
5.1.2單位(公章):單位主管部門的行政公章,不允許用專用章代替。
5.2受理機關意見
表明負責實施許可審查工作的安全監察機構是否受理的意見。結論意見分為「同意受理」(指對申請的項目全部受理);「不同意受理」(指對申請的項目全部不受理);「不同意下列種類、級別、品種的受理(指部分受理),在此欄內要註明清楚。對全部不受理或者部分受理的,按照規定,要正式發出不受理通知書,說明不受理的具體原因,因此,要在此欄內註明不受理通知書的編號。
5.2.1經辦人:由具體負責承辦受理人員簽字。
5.2.2負責人:具體負責承辦受理機構的負責人簽字,可按照各自的許可程序的有關要求決定。如國家質檢總局可為安全監察機構的負責人或者主管負責人。
6
6.1近幾年施工數量
填寫在申請前一個有效期內(一般為4年)的安裝改造維修施工數量,新申請的可以不填寫。年份可填寫2004、2005等。
6.1.1數量合計:按設備級別和年份,填寫總的施工台數。
6.1.2產值:按設備級別和年份,填寫施工的產值。
7
7.1近幾年施工典型設備情況(不含壓力管道)
填寫與申請要求相對應的施工典型設備情況,復查時為有效期內(一般為4年)的施工情況。如一頁不夠,可增加頁數。
7.1.1工程項目:按施工時的項目名稱填寫,一般與合同一致。
7.1.2竣工日期:填寫工程竣工的日期,按年月日填寫(以下日期填寫要求相同)。
7.1.3級別:同4.1.2。
7.1.4品種(型式):填寫實際施工的設備品種(型式),應該與4.1.3一致,作為在許可審查時的安裝改造維修歷史依據。
7.1.5型號(參數):填寫實際施工的設備產品型號(參數),應該與4.1.4一致,如果沒有,則可以不填寫。
7.1.6設備名稱:按設備的實際名稱填寫。
7.1.7數量:填寫安裝改造維修的設備數量,以台計。
7.1.8使用單位:填寫設備的使用(建設)單位。
7.1.9監檢單位:填寫負責設備安裝改造維修過程中監督檢驗改造的檢驗檢測機構的名稱。
8
8.1 許可有效期內施工典型壓力管道情況
填寫與申請要求相對應的施工典型壓力管道情況,復查時為有效期內(一般為4年)的施工情況。
8.1.1工程項目:同7.1.1。
8.1.2竣工日期:同7.1.2。
8.1.3類別:按長輸(油氣)管道、公用管道、工業管道填寫。
8.1.4級別:同4.1.2。
8.1.5參數
安裝施工填寫設計參數,改造和維修時可以填寫允許運行的參數。
8.1.5.1 壓力:填寫設計或者運行壓力。
8.1.5.2 溫度:填寫設計或者運行的溫度。
8.1.5.3 介質:填寫設計或者運行的介質。
8.1.6直徑:填寫主管道的公稱直徑。
8.1.7主要材質:填寫主管道的主要實際材料牌號。
8.1.8數量:填寫同類別、級別管道的施工長度。
8.1.9使用單位:同7.1.8。
8.1.10監檢單位:同7.1.9。
9
9.1 申請單位資源
填寫與申請安裝改造維修許可相關的基本資源情況。
9.1.1佔地面積:填寫與申請安裝改造維修許可有關的企業辦公、生產等佔地面積。
9.1.2廠房面積:填寫與申請安裝改造維修許可有關的廠房建築面積。
9.1.3曝光室面積:填寫用於進行射線無損檢測的獨立符合環保要求的房間面積。
9.1.4設計人員數:具有設計能力的安裝改造維修單位,設立了專門的設計機構,填寫其中的具有設計能力的設計人員。
9.1.5安裝改造維修作業人員數:填寫按照規定需要取得安裝改造維修資格的作業人員的總數,沒有資格規定的可以不填寫。
9.1.6檢查人員數:填寫在生產各個工序中專門從事檢查工作的人員數。
9.1.7無損檢測人員數:填寫具有無損檢測資格的從事無損檢測工作的人員數。
9.1.8焊接人員數:填寫具有焊接資格的從事焊接工作人員數。
9.1.9電氣工程師人員數:按有關規定,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應有一定數量電氣工程師的,該欄填寫具有工程師職稱的人員數量。
9.1.10機械工程師人員數:按有關規定,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應有一定數量機械工程師的,該欄填寫具有工程師職稱的人員數量。
9.1.11其他專業人員數:填寫除9.1.4,9.1.5,9.1.6,9.1.7以外的擔任各項專業工作的人員數。
9.1.12設計能力:填寫有能力和資格承擔的設計設備的品種數。
9.1.13年產值:填寫設計或者計劃能夠達到的年產值。
9.2 各部門人員組成
填寫各科室、生產車間的人員情況
9.2.1部門:填寫科室、部門、車間的名稱。
9.2.2部門負責人:填寫部門負責人,如科長、車間主任的姓名。
9.2.3部門人員數:填寫科室、部門、車間的人員數。
10
10.1 管理、專業、作業人員情況
填寫與申請許可相關的按要求必須持證的管理人員、專業人員或者作業人員。包括無損檢測、焊接等人員,但不包括與安裝改造維修無關的其他持證人員。填寫時,按照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專業人員和無損檢測人員、焊工、其他作業人員順序填寫,頁數不夠,可另附頁。
10.1.1作業項目:按規定要求和持證項目填寫,如焊接責任人員、無損檢測、焊接等。
10.1.2持證作業類別(方法):填寫持證作業類別(方法),一般用符號表示,如無損檢測中的射線檢測,用RT表示;焊接人員可按規定用焊接方法的代號表示,對於專業技術人員,如果沒有持證則不填寫。
10.1.3持證作業級別(項目):填寫持證作業的級別(項目),一般用符號表示,如高級射線檢測檢測人員,可用Ⅲ(級)表示;焊接人員可用項目符號表示。
11
11.1 主要施工設備狀況
按照許可有關規定,申請某類設備安裝改造維修應當具備的相應的施工設備及其能力,其填寫的能力和數量應該符合許可條件的規定。一頁不夠,可以增加頁數。
11.1.1設備能力:填寫能夠滿足規定要求的同一種設備能力的范圍。如設備名稱為卷板機,設備能力為最大板厚:70mm。
11.1.2設備數:填寫同一名稱、同一設備能力的設備數。
12
12.1 主要檢驗與試驗儀器設備狀況
按照許可有關規定,申請某類設備安裝改造維修應當具備相應的檢驗與試驗儀器設備,包括理化試驗設備、儀器等。填寫的能力和數量應該符合許可條件的規定。
12.1.1儀器設備能力:填寫要求同121.1。
12.1.2儀器設備數:填寫要求同12.1.2。
12.2 自行校驗儀器設備能力
填寫經過批准可以自行校驗強制性檢定、校驗儀器設備范圍,以及沒有納入強制性檢定,但按照規定必須進行周期校驗的儀器設備及其校驗范圍。
13
13.1 分支施工單位情況
填寫所屬固定的但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分支施工單位情況。沒有分支施工單位的則不填寫。
13.1.1單位名稱:填寫具體的名稱,如某某施工隊等。
13.1.2負責人:填寫施工隊伍的具體負責人,如委託法人等。
13.1.3單位地址:填寫分支施工單位的固定的辦公地址。
13.1.4法人性質:可按照委託法人或者非法人填寫。
13.2 分包、外協情況
按照許可條件,規定可以分包、外協的施工情況,如無損檢測、熱處理等。主要是填寫相對固定的分包、外協情況單位。
13.2.1分包、外協項目:按無損檢測、熱處理等填寫。
13.2.2分包、外協單位名稱:填寫負責具體分包工作的單位。
13.2.3申請單位質量保證負責人:申請安裝改造維修許可的單位質量保證負責人,必須對本單位的分包、外協情況予以確認,在此欄簽字。
14
14.1 提交的文件資料
按照許可有關規定,申請時應當提交的有關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等。
14.1.1序號:填寫文件資料的順序號。
14.1.2文件資料名稱:填寫提交的文件資料名稱。
14.1.3篇幅或頁數:填寫文件資料的篇幅或者頁數,如圖紙一般以篇幅表示,文字資料一般用頁數表示。
14.2 備註:申請單位認為應該申明的事項。
15其他有關事項
15.1 申請書份數:本表至少一式四份。
15.2 申請書印製方式:申請書放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及有關機構的網站上,由有關機構或者申請單位下載使用,自行用A4篇幅的70克復印機紙列印,不再進行統一印製。
15.3 填寫申報方式:目前因條件不成熟,不能在網上在線填寫申報,也不能利用軟體填報建立資料庫,只能下載用一般文書格式進行填報。我們將積極創造條件,首先能夠利用軟體進行填報,再爭取盡快能夠在網上進行填寫申報,和建立資料庫。
15.4 填報中問題的處理:在表格下載中,存在問題,請與相關網站聯系;對表格填寫內容的問題,請與國家質檢總局鍋爐局聯系,聯系電話82262240。
15.5 申請書頁腳標註:現申請書的頁腳表示為共×頁第×頁,請根據填寫後的實際頁碼填寫。
⑽ 我想辦個摩托車維修的營業執照怎麼辦理
先到工商部門拿表填寫,身份證復印件,房產證復印件,等相關證明。後注名許可,經工商部門下來視察,後批准。還有要辦理特種營業執照。到派出所去那表,具體詳節到相關部門去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