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無錫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市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資金。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第四條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市區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其所屬的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市市區維修資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對維修資金的管理使用進行監督。第二章交 存第五條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以及居民依法自建自用的房屋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包括開發建設單位取得所有權的車庫(位)等;
(三)其他應當交納維修資金的房屋。第六條首期維修資金按照以下標准交存:
(一)住宅按照建築面積每平方米50元標准交存,設電梯的住宅按照建築面積每平方米90元標准交存;其中住宅小區內單一產權的獨立式住宅,按照建築面積每平方米30元標准交存。
(二)非住宅按照建築面積每平方米50元標准交存,與住宅結構相聯的非住宅設有電梯並能夠直接使用的,按照建築面積每平方米90元標准交存;其中住宅小區內單一產權的獨立式非住宅,按照建築面積每平方米30元標准交存。
(三)開發建設單位取得所有權的車庫(位),按照建築面積每平方米50元標准交存;設有電梯並能夠直接使用的車庫(位),按照建築面積每平方米90元標准交存;不能確定建築面積的,按每個車庫(位)1000元標准交存。
(四)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在售房款中按照建築面積每平方米50元標准提取交存;設電梯的公有住房,按照建築面積每平方米90元標准提取交存。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交存標准。第七條業主交存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
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維修資金屬於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所有。第八條開發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以及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在出售公有住房時,應當一次性交存首期維修資金,收交單位應當開具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專用票據。第九條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房屋買賣合同中載明維修資金的交納標准和方式,並在交付房屋時提供已交存維修資金的有效憑證。第十條在申請產權登記時,申請人應當根據房屋登記機構要求,出具維修資金交存憑證。第十一條業主大會成立前,維修資金由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管理。業主大會成立後,業主大會可以決定將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
已售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由市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管理。第十二條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商業銀行,作為本轄區內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維修資金專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第十三條業主大會申請劃轉維修資金時,應當授權業主委員會代為辦理,並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資料:
(一)劃轉維修資金的申請書;
(二)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的決議,並附同意業主簽名名單、產權證號碼、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清單;
(三)業主大會建立的日常管理、資金安全、風險承擔及責任追究等維修資金管理制度;
(四)業主委員會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專戶管理維修資金的書面委託書,並提供專戶管理銀行開立維修資金專戶證明;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❷ 西安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正常使用,維護業主的合法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第四條市物業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維修資金的行政主管部門。其下設的市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市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灞橋區、未央區、雁塔區行政區域內維修資金的日常管理工作。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及市轄縣物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工作。第五條維修資金的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第二章交存第六條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有兩個以上產權人的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以及出售公有住房的單位,應當交存維修資金。第七條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應當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物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合理確定、公布首期維修資金的交存數額,並適時調整。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維修資金:
(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維修資金。第八條業主交存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第九條物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與所在地商業銀行簽訂委託合同,設立維修資金專戶,委託其辦理維修資金的交存、劃轉、計息、結算等手續。第十條業主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應當將首期維修資金交存至維修資金專戶。未按照本辦法規定交存的,建設單位不得交付房屋。第十一條建設單位和業主在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時,應當向房屋權屬登記機關提交首期維修資金交存票據。第十二條維修資金自存入專戶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息。第十三條維修資金實行由業主大會自主管理或者物業行政管理部門代為管理的方式。鼓勵業主通過民主、協商的原則,實行業主大會自主管理。
維修資金由業主大會管理的,應當召開業主大會,經該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後,由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負責維修資金的日常管理。
未成立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決定委託物業行政管理部門代為管理的,其維修資金由物業行政管理部門代為統一管理。第十四條業主大會自主管理維修資金的,應當在物業行政管理部門委託的商業銀行中選擇一家開立維修資金專戶,維修資金代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該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交存的維修資金賬面余額劃轉至業主大會開立的維修資金賬戶,並將有關賬目等移交業主委員會。
業主大會選擇物業管理部門委託的商業銀行以外的其他商業銀行開立維修資金專戶的,開戶銀行應當與物業行政管理部門簽訂監督協議。第十五條業主分戶賬面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維修資金交存數額的30%時,業主應當續交維修資金。
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的具體方案由業主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擬定,提交業主大會討論通過後組織實施。
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的方案由物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但是續交後的維修資金數額不得少於首期維修資金。第十六條本辦法實施前,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已經出售但未建立維修資金的物業管理區域應當補建維修資金。維修資金具體補建方案由業主大會討論決定;未成立業主大會的,按照本辦法規定補建。
❸ 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制度究竟是怎麼回事
現實問題
沈小姐購買了某套商品房後,得知需要交納物業費,這一點沈小姐認為理所當然,但是在看了物業服務合同後,她發現,在交納的物業費中,有一定比例是作為專項維修資金的,她搞不明白,這個專項維修資金到底是怎麼回事,被劃撥到專項維修資金後究竟是屬於業主還是物業管理公司的呢?
律師解答
專項維修資金是在房屋產權多元化的情況下,為了保證房屋的維修和正常使用,改善人民群眾居住環境,依照國家規定建立的專門性資金,是房屋的「養老金」。
根據法律的規定,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專門用來維護或者更新、改造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
法條鏈接
《物業管理條例》
第五十三條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專項維修資金收取、使用、管理的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❹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商品住宅、售後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全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
第六條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業屬於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七條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第八條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九條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
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於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所有。
第十條業主大會成立前,商品住宅業主、非住宅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代管。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第十一條業主大會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按照售房單位設賬,按幢設分賬;其中,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第十二條商品住宅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已售公有住房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或者交由售房單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將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第十三條未按本辦法規定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購買人。
第十四條專戶管理銀行、代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售房單位應當出具由財政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
第十五條業主大會成立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劃轉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大會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物業管理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二)業主委員會應當通知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應當通知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
(三)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該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劃轉至業主大會開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並將有關賬目等移交業主委員會。
第十六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後的賬目管理單位,由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大會應當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制度。
業主大會開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應當接受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十七條業主分戶賬面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應當及時續交。
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方案由業主大會決定。
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
第三章使用
第十八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第二十條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08-13,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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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貴陽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2021修改)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建立物業維修保障機制,維護合法權益,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商品房及其配套建築、非租賃型保障性住房的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監督和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售後公有住房、租賃型保障性住房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第三條維修資金實行統一歸集、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共同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第四條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維修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轄區維修資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財政、審計、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管、應急等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和本辦法規定,做好維修資金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五條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擁有兩個及兩個以上業主的住宅、非住宅,應當統一設立維修資金,業主和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交存維修資金。第六條首期維修資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配備共用電梯的商品房、非租賃型保障性住房,按照本市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成本控制價的8%;
(二)未配備共用電梯的商品房、非租賃型保障性住房和商品房配套建築 ,按照本市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成本控制價的 5%。
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成本控制價,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適時發布。第七條首期維修資金按照下列規定一次性存入維修資金專戶:
(一)出售的商品房,由購房人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前交存;
(二)未出售的商品房,由開發建設單位在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前作為業主交存,業主大會成立後仍未交存的,由業主委員會通知開發建設單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交存;
(三)商品房配套建築 ,由開發建設單位在辦理該商品房不動產首次登記前交存;
(四)徵收 (拆遷)安置房屬於商品房的,由被徵收(拆遷)人交存。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房屋、配套建築所有權轉讓的,由其所有權人承擔該房屋、配套建築的維修資金。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情形以外已設立維修資金的物業管理區域,房屋所有權人未交存首期維修資金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將首期維修資金存入專戶。
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足額交存首期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購房人或者被徵收(拆遷)人。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開發建設單位、房屋所有權人申請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或者轉移登記時,根據需要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推送維修資金交存等信息。第八條一幢或者一戶房屋的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維修資金應交額30%的,業主應當按照業主大會決定的續交方案及時續交。
維修資金續交方案確定的續交標准應當不低於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首期交存標准。第九條業主大會成立前或者業主大會成立後未申請劃轉自管維修資金的,維修資金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代為集中管理,所需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第十條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資金安全、服務優質、科學評估和公平公開的原則,擇優選擇商業銀行作為本市維修資金專戶管理銀行(以下簡稱專戶管理銀行),並向社會公布,依法簽訂委託管理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其管理范圍和職責,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本轄區維修資金專戶,以物業管理區域或者幢為單位設賬,以房屋門戶號設分戶賬。
業主大會成立後決定申請劃轉自管維修資金並開立專戶的,應當從專戶管理銀行中擇優選擇一家銀行按照前款規定開立維修資金專戶。
專戶管理銀行按照合同約定,負責辦理維修資金賬戶設立、交存、使用、結息、劃轉、結算、核算、對賬、查詢等事務,並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向申請使用維修資金的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以下統稱使用申請人)提供維修資金管理使用監督服務。第十一條經業主大會同意,利用物業管理區域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活動所得收益,歸共用范圍的業主共同所有,可以主要用於補充維修資金,分攤計入相關業主分戶賬。
❻ 寧波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保障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正常使用,維護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寧波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和國家、省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建設的物業,其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專項維修資金,是指依照本辦法規定交存的專項用於建築物內共用部位(以下簡稱共用部位)、建築區劃內共用設施設備(以下簡稱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資金。第三條具有共用部位與共用設施設備的住宅、非住宅的物業業主、購房人應當按照本辦法交存專項維修資金。第四條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統一交存、建賬到戶、專款專用、業主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專項維修資金可以實行業主自主管理,也可以由政府設立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代為管理。鼓勵業主通過民主協商實行自主管理。
實行業主自主管理的,應當召開業主大會,經該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由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負責專項維修資金的日常管理。
未成立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未明確業主自主管理的,其專項維修資金由政府設定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代為集中管理。第五條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負責全市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各縣(市)區房產管理部門是轄區專項維修資金的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負責轄區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市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作為市政府設定的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寧波國家高新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他縣(市)區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由當地人民政府依法設立或指定。第二章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第六條各類物業的業主,應當按規定交存專項維修資金。
物業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由業主、購房人按照所擁有房屋的建築面積交存。未設電梯的房屋,業主、購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房屋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的百分之五交存;設有電梯的房屋,業主、購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房屋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的百分之八交存。
未出售房屋的專項維修資金,由開發建設單位按照前款規定的標准交存。
出售公有住房的,由售房單位和購房人按房改政策規定的比例交存。
各類房屋上一年度的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由市和縣(市)造價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於每年3月底前公布。第七條專項維修資金由業主自行交存或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代收代交。
新建物業首次交存專項維修資金由建設單位代收代交。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房屋產權初始登記之前,按照有資質的測繪單位出具的房屋可銷售總建築面積和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交存專項維修資金,待物業交付時向業主收取。建設單位應當向購房人說明,並將該內容約定為購房合同條款。對購房合同中明確約定房價中已包含專項維修資金的,建設單位不得再向購房人另行收取。購房人未按本辦法規定交存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有權按照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處理。
新建物業作為拆遷安置房屋的,首期交存專項維修資金由建設單位按可銷售總建築面積和本辦法第六條的標准代交。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交付拆遷人或徵收人時向其收取專項維修資金。第八條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當在收取售房款時、購房人應當在支付購房款時分別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交存專項維修資金。第九條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向交存人出具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專用票據。
對由開發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代收代交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按戶分別開具專用票據,提供給交存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第十條已交存住房公積金的業主,經本人或其配偶申請,並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單位核准,可以將業主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用於交存房屋首期專項維修資金,按照標準直接劃至業主專項維修資金賬戶。第十一條業主分戶賬面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的30%時,業主應當及時續交至規定交存額或按業主大會決定辦理。
已成立業主大會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物業,其維修資金的續交方案由業主委員會擬定,提交業主大會決定後,由業主委員會具體實施。經業主大會同意,也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尚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物業,其維修資金余額不足時,由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通知業主按照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標准補足。
❼ 青島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市區范圍內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和監督,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本辦法所稱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房屋內業主或者結構相連的不同樓幢業主共有的部位。主要包括:房屋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房屋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主要包括:電梯、單元門、避雷針、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第四條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負責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賬戶管理、使用監管和信息系統的建設、維護。
各區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申請受理、現場勘查、使用方案審核、參與竣工驗收等相關工作。
財政、審計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房屋專項維修資金財務監督和審計監督工作。
各區街道辦事處做好本辦法規定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相關工作。第五條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第二章交存第六條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房屋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屬於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購房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第七條商品房(含保障性住房、拆遷安置房,下同)業主應當按照所擁有房屋的建築面積交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交存標准:配備電梯的房屋按照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8%交存;未配備電梯的房屋以及配備電梯且未設地下車庫的底層房屋按照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交存。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照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建安造價相關指標確定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具體交存標准,並適時調整。第八條出售公有住房的,購房人應當按照售房款的2%交存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售房單位應當按照多層房屋售房款的20%、高層房屋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第九條商品房的購房人應當在與建設單位簽訂商品房屋預售合同時,同時將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初始登記前,應當將未出售房屋及拆遷安置房屋的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第十條公有住房的購房人應當在辦理購房手續時將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在收到售房款後,及時將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第十一條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
房屋所有權轉讓時,業主應當向受讓人說明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和結余情況,該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轉讓。第十二條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實行業主自主管理或者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代為管理的方式。
業主要求自主管理的,應當在房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的指導和監督下召開業主大會,經由專有部分佔總建築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可以由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對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實行自主管理。
未成立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未決定自主管理的,其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由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代為統一管理。第十三條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委託具有一定規模、資信良好的商業銀行,作為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開立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照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照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❽ 2021年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專項維修資金是指住宅物業的業主為了本物業區域內公共部位和共享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事項而繳納一定標準的錢款至專項賬戶,並授權業主委員會統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享部位、共享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商品住宅、售後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享部位、共享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住宅共享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共享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享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全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❾ 怎樣制定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預案
房屋維修資金使用的具體程序:
1、授權委託: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房屋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受業主委託,向市房屋維修資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提交書面申請。
2、制定方案並業主確認:申請單位制定《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經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確認通過改造方案。申請單位將《業主委託代辦申請維修資金徵求意見表》、《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業主書面表決證明》在小區進行公示,公示期為七天,公示期間業主若有異議的,向管理中心投訴。
3、現場查看:管理中心工作人員到小區現場查看並留取影像資料;
4、申請列支:申請單位持相關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請列支。
5、使用款首次撥付: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核准後,撥付工程款(工程預算金額的70%)至申請單位在專戶銀行開立的「使用賬戶」,「使用賬戶」賬戶內資金只能劃轉至施工單位。
6、組織實施:申請單位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7、竣工驗收:工程竣工後,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業主代表、施工單位對工程進行驗收,並簽署《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驗收單》。
8、使用款尾款撥付:申請單位根據工程結算費用填寫《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結算費用分攤清冊》,並將《分攤清冊》和《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竣工驗收單》在小區進行公示,公示期為七天,公示期滿若業主無異議,申請單位持相關材料到管理中心辦理申請工程尾款手續,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核准後,將工程尾款撥付至申請單位在專戶銀行開立的「使用賬戶」。
維修、更新和改造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或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採取招投標方式擇優確定維修單位:
(一) 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總額超過30萬元的;
(二) 單項工程費用超過5萬元的;
(三) 業主大會決定實行招投標的。
第三十一條 發生下列費用,可以從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前期勘察、鑒定等有關費用;
(二)維修工程費用;
(三)工程招標、監理費用;
(四)工程預決算審核費用。
第三十二條 專項維修資金由維修資金管理機構代管期間,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出現嚴重影響業主正常使用的緊急狀況,需要立即對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搶修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立即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報告,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在24小時內予以核實並通知開戶的商業銀行預先撥款,費用從相關業主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中列支。
專項維修資金由業主委員會管理期間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緊急狀況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立即向業主委員會報告,並同時告知屬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由業主委員會按照專項維修資金應急支取預案的規定,將費用從相關業主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中列支。
未實行物業管理的房屋,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緊急狀況時,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立即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報告,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在24小時內予以核實並通知開戶的商業銀行預先撥款,費用從相關業主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中列支。
第三十三條 專項維修資金未劃轉業主委員會管理的,專項維修資金的劃撥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物業服務企業或社區居民委員會憑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備案的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申請劃撥;
(二)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根據劃撥申請及有關業主賬戶余額等情況,符合規定的預撥申請專項維修資金的70%;
(三)維修工程竣工後,物業服務企業或社區居民委員會應將工程決算在本小區內公示7天,經業主委員會認可後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申請撥付工程款余額,其中業主委員會有異議的工程決算,應當交具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審計。
第三十四條 專項維修資金已劃轉業主委員會管理的,專項維修資金的劃撥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的相關業主同意;
(二)物業服務企業持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提出預支維修資金申請,業主委員會同意預支維修資金的,應當將有關材料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備案;
(三)業主委員會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備案證明通知專戶管理銀行撥付不超過核定預算金額70%的費用;
(四)維修工程竣工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工程決算在本小區內公示7天,經業主委員會認可並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備案後,由業主委員會通知專戶管理銀行撥付維修費用的余額,業主委員會對工程決算有異議的,應當交具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審計。
第三十五條 維修資金實際發生額低於預撥款的,其結余部分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交入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第三十六條 維修資金工程決算金額超出預算金額10%或超出部分在1萬元以上的,超出部分需按維修資金使用程序重新申報。
第三十七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加強對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使用的監督檢查,及時查處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使用過程中的違規、違法行為。
第三十八條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依法接受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寧波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及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 未按照本辦法規定交存、代交或承擔相應專項維修資金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責令其限期補交;逾期仍不足額交存的,業主委員會或相關業主可以依法對其提起訴訟。
第四十一條 專項維修資金主管部門、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職權或者濫用職權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所稱公有住房包括房產管理部門直管公有住房和單位自管公有住房。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所稱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體結構(包括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牆面、公共門廳、樓梯間、電梯間、電梯前室、走廊通道、設備間和物業管理用房及法律、法規規定和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業主共用的部位。
本細則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住宅小區或單幢房屋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房屋銷售價格的屬於全體業主或單幢房屋的業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下水管道、窨井、化糞池、垃圾箱(房)、信報箱、電梯、消防設施、安全防範設施、智能系統、避雷裝置、單元防盜門、文體設施、公共停車位、道路、場地、綠地和區域圍護及法律、法規規定和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業主共用的設施設備。
第四十四條 本細則所稱的中修及中修以上維修是指:
(一)主體承重牆結構部位損壞,需要拆換、加固的;
(二)整幢樓屋面、戶外牆面需要重新進行防水或者保溫層施工的;
(三)整幢樓外檐面脫落達到整幢樓外檐面積30%以上,需要修繕的;
(四)整幢樓或者單元共用部位地面面層、門窗及樓梯扶手等因破損需要整體修繕的;
(五)物業管理區域內路面破損30%以上,需要整體修復的;
(六)整幢樓或者單元下水管等老化、損壞,需要更新、改造的;
(七)智能化系統、消防控制系統等需要整體更換,或者更換、維修、改造一次性費用超過原造價的20%的;
(八)更換電梯,或者更換、維修電梯主要部件一次性費用超過電梯原造價的20%的;
(九)物業管理區域的圍牆、大門等因損壞,需要整體修繕、更新的。
第四十五條 本細則實施前出售的公有住房已繳納維修資金的,該維修資金作為首期交存額劃入業主分戶帳戶。
本細則實施前已設立電梯更新資金或智能設施設備維修資金的物業小區,該資金仍專項用於電梯的更新、智能設施設備的維修,或者根據業主大會決議執行。
本細則實施前的住宅小區已繳納過物業管理專項資金的,該專項資金作為本小區物業專項維修統籌資金,專項用於本小區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
本細則實施前按規定應交納或已交納的拆遷安置房屋維修資金統籌用於相應拆遷安置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其具體使用和管理規定,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另行制定。
望採納謝謝
❿ 哈爾濱市城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住房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住房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哈爾濱市物業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上的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繳存、管理、使用和監督,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住房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更新、改造資金。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住房買賣合同,在一幢房屋內部,由整幢房屋的業主、使用人共用的房屋主體承重結構、外牆面、門廳、樓梯間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為整幢建築服務的部位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住房買賣合同,在物業管理區域或者單幢房屋內,由業主、使用人共用的上下水管道、電梯、供配電設施設備、消防及安全監控設施設備、公益性文體康樂設施、綠地、道路、路燈、非經營性停車場所和有關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物業管理區域內依法屬於供水、排水、供熱、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負責管理和承擔維修費用的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不屬於本辦法所稱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第五條擁有兩個以上房屋所有權人的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建立維修資金。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挪用。第六條維修資金管理實行統一繳存、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第七條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維修資金歸集與使用的管理、監督、指導工作。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市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維修資金歸集與使用的管理、監督、指導的日常工作。第二章維修資金的繳存第八條商品住房(含經濟適用住房,下同)的首次維修資金,由業主繳存。業主繳存首次維修資金,分別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商品住房銷售前,建設單位作為業主,應當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的2%,在辦理商品住房銷售備案手續前繳存至專戶銀行;
(二)商品住房銷售後,購房人作為業主,應當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的2%,在辦理房屋權屬登記前繳存至專戶銀行。
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由建安成本和小區配套設施建設費兩部分構成,並按配備電梯和未配備電梯兩種標准確定,具體標准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建設、物價部門定期發布。第九條已購公有住房的維修資金,由售房單位和業主共同繳存。
售房單位和業主繳存首次維修資金,分別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售房單位對未配備電梯的住房按售房款的25%、配備電梯的住房按售房款的30%,在房改售房款存入單位住房資金專戶之日起15日內繳存至專戶銀行;
(二)業主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房改平均成本價的2%,在辦理房屋權屬登記前繳存至專戶銀行。第十條本辦法實施前未建立維修資金的商品住房,業主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每年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5元的標准,連續四年將首次維修資金繳存至專戶銀行。
本辦法實施前業主未繳存維修資金的已購公有住房,業主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每年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房改平均成本價的0.5%,連續四年將首次維修資金繳存至專戶銀行。
逾期未按照本條一、二款規定繳存維修資金的,應當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增繳應繳維修資金1‰的滯納金。
業主大會對本條一、二款規定另有決定的,按照業主大會決定執行。第十一條分戶帳中的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次維修資金的30%時,該戶房屋的業主應當續籌維修資金。
維修資金的續籌方案由業主委員會擬訂,提交業主大會決定後,由業主委員會具體實施。第十二條利用房屋本體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業主所得收益扣除必要管理成本後,應當主要用於補充維修資金,專項用於該幢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
利用物業管理區域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維修資金,專項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