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加裝電梯維修費分攤細則加裝電梯維修費用分攤方法
加裝電梯維修費分攤細則
1、小區要加裝電梯一般先詢價,選好品牌,定好價格.2、計算下平均使用電梯戶數,一般底層是不會使用電梯的,二層的人間有的也不願意分攤電梯費用,如果他不願意.
電梯應該有維保單位,但是有一些配件損壞的話,物業公司承擔不起那麼讓用戶平攤的話也有可能.1F2F應該可以不交.. 具體查一下物業相關的法律 和你們與物業簽訂的合同吧..
電梯初裝費,其實跟面積的大小是沒有成正比的這么一個說法的.這些費用是平均分攤給有使用的住戶的.
加裝電梯維修分攤系數
1、小區要加裝電梯一般先詢價,選好品牌,定好價格.2、計算下平均使用電梯戶數,一般底層是不會使用電梯的,二層的人間有的也不願意分攤電梯費用,如果他不願意.
電梯初裝費,其實跟面積的大小是沒有成正比的這么一個說法的.這些費用是平均分攤給有使用的住戶的.
分攤方案是由住戶自行協商決定的.如我們這較多的是(一梯兩戶):一樓補償10萬,二樓補償3萬,三樓不補償也不出錢,四樓出錢3萬,四樓以上每上一層樓增加3萬.電梯裝好後的維修保養費方案:一樓不用出,二樓系數為一,三樓系數為二,四樓系數為三,以此類推.原則就是按上樓層越多,裝電梯的受益越多,出錢也越多.
加裝電梯維修費用分攤方法
1、小區要加裝電梯一般先詢價,選好品牌,定好價格.2、計算下平均使用電梯戶數,一般底層是不會使用電梯的,二層的人間有的也不願意分攤電梯費用,如果他不願意.
電梯初裝費,其實跟面積的大小是沒有成正比的這么一個說法的.這些費用是平均分攤給有使用的住戶的.
舊樓加裝電梯資金分攤方案;費用分攤需結合樓層及面積來計算.即樓層高、面積大的住戶分攤的費用相應也會高一些.這也符合房產升值以及高樓層比低樓層更需要加裝.
電梯維修費分攤合法嗎
如果出了電梯質保就合理,先用維修基金,維修基金沒有額度就需要業主集資自己修,
電梯屬於本梯位全體業主所有,如果過了保修期,不屬產品質量問題的,可以申請維修基金或由相關業主分攤.
電梯屬於共用設施設備,其日常的運行、維護費用已經包含在物業費中,如果電梯需要大修、中修或更新、改造,則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總之,無論是日常維護還是大修中修或更新的費用,業主都已經交納過,物業公司不得再單獨收取.
電梯維修費分攤通知
如果出了電梯質保就合理,先用維修基金,維修基金沒有額度就需要業主集資自己修,
物業公司收取該項費用是正確的,應含在電梯費用中.業主應積極繳納該項費用,以保證電梯的正常運轉.
電梯應該有維保單位,但是有一些配件損壞的話,物業公司承擔不起那麼讓用戶平攤的話也有可能.1F2F應該可以不交.. 具體查一下物業相關的法律 和你們與物業簽訂的合同吧..
㈡ 小區電梯維修費怎樣分攤才合理
按戶均攤最合理
㈢ 電梯維修費如何分攤合理
電梯維修費已經在物業費當中所包含,所以電梯維修費的分攤是分攤到了物業管理費當中,所以不需要額外分攤
㈣ 電梯維修費用應該如何分攤
沒有這方復面的法律法制規的,一般按層站來分的,大家協商解決,一般5樓以下的少交一點,5樓以上的多交一點,或者建議物業公司在物業費里劃出一塊用來進行電梯維保和檢驗,這個事情是比較麻煩的,還是大家坐下來協商解決比較好
㈤ 電梯維修費分攤細則
法律分析:一般是由物業公司承擔,電梯的維護保養是由電梯公司或委託的維保單位進行。電梯屬於公共設施,歸全體業主共有。通常來講,小區電梯大修或更換,物業公司是不需要承擔費用的,他們也是承擔不起的。電梯壞了本身就是業主的責任,物業公司畢竟只是業主聘請的,如果有些業主自己都不重視不承擔責任,物業公司就更不需要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一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屋頂、外牆、無障礙設施等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
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㈥ 電梯損壞,更換新電梯業主怎麼分攤費用
電梯更換費用可以參照部分城市已經出台的辦法。比如廣州,上海等
一般按照樓層不同,設立不同分攤系數,樓層越高分攤的費用越高。一般一樓、二樓不分攤,三樓以上每增高一層增加10%的費用,比如三層系數為1、四層系數為1.1,五層系數為1.2以此類推。
電梯對於高樓層帶來的便利更大,使用更多,這點毫無疑問。因此高樓層分攤的多也屬於相對比較公平的分攤方式,也容易推進電梯更換的進展。
㈦ 電梯公寓的電梯壞了,一樓的住戶有義務分攤維修費嗎
有些小區的一樓是不交電梯運營費的,這樣是否也可以說明一樓無需分回攤電梯的維修費。
我本人是住答高樓的高層,但個人認為,一樓的住戶日常的確不乘坐電梯,除非是到樓上串門,和外來串門的人乘坐電梯的性質沒有區別,你不能讓外來人也分擔電梯費吧?
電梯與地下水道完全是二個不同的情況。地下水道是全體都在使用的,但一樓的住戶完全可以不用電梯。不能等同視之。
另外,對於維修基金的使用,應在其使用范圍內。若包括電梯維修,對一樓的住戶是有些不公平,但或許一樓住戶交的維修基金也少也說不定,建議求證一。
㈧ 加裝電梯維修費分攤細則
法律分析:1.在國家政策影響下,有一些,老舊住宅,沒有電梯的可以另加電梯,有些小區就已經安裝了,一部電梯費用大概是80萬左右只要所在的樓道有60%的人同意,就可以進行安裝費用大家進行分攤。
2.電梯的安裝費,按照每上一層樓增加10%的比例及樓下的人交的少,樓層越高,交的越多。
3.電梯費交完了,安裝了以後還有,其他後續費用,維護費,一部電梯目前一年大概5000元左右,當然了價格會不斷上漲,維護費大家進行平攤。
4.除了維護費,還有電費一年大概也是5000元這個大家可以經過協商,有住戶說底下人用的少,樓上用的多,所以也要乘10%的遞增樓上,交的多,樓下交的少。
5.另外還有檢查費,電梯,公司每年會派人兩次上門進行檢查,這個費用一年是1200,以後也會隨著物價上漲不斷遞增。
6.新裝的電梯,三年之內有優惠,三年的維保費一共是2萬元當然新電梯三年之內基本上不會有故障,五年之後,電梯會有斷斷續續的有故障,維修費肯定也是大家分攤,這個都是鄰里之間根據協商,同意了就可以執行。
7.小區有物業把電梯也加入到物業的管理當中,那麼相應的也就要提高了物業管理的費用本來八毛錢一平方米的,現在可能會漲到一塊2。總而言之自己裝電梯也是一個麻煩,所以雖然在全國大面積進行推廣,由於費用太高,後續維護費用攤派很難執行,安裝的的小區寥寥無幾。
法律依據:《廣州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辦法》
第五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意向和建築設計方案應當聽取擬增設電梯所在物業管理區域范圍內業主的意見,並應當經本單元或者本幢房屋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增設電梯擬佔用業主專有部分的,還應當徵得該專有部分的業主同意。
第七條 申請增設電梯的業主應當以書面協議形式達成以下事項的解決方案:
(一)確定電梯使用管理者。
(二)增設電梯工程費用的預算及其籌集方案。
(三)電梯維護保養方式及其保養維修費用分擔方案。
(四)與不同意增設電梯的業主進行協商,以及對利益受損業主進行補償的資金籌集方案。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由業主協商確定的事項。
第八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所需要的資金,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籌集:
(一)根據所在樓層等因素,由業主按照一定的分攤比例共同出資,分攤比例由共同出資業主協商約定。
(二)屬於房改房的,可以申請使用單位住房維修基金。
(三)可以申請使用房屋所有權人名下的住房公積金、專項維修資金。
(四)原產權單位或者原房改售房單位(不包括財政撥款的預算單位)出資。
(五)社會投資等其他合法資金來源。
按照前款第(一)項由業主協商約定分攤比例共同出資的,同意增設電梯的業主應當就各自出資額、維護和養護分攤等事項達成書面協議。業主可以參考以下分攤比例約定出資、維護和養護費用的分攤:以第三層為參數1、第二層為0.5、第一層為0,從第四層開始每增加一個樓層提高0.1個系數,即第四層1.1、第五層1.2、第六層1.3,並依此類推出資比例;同一樓層各戶的出資比例可以按照業主專有部分佔該層建築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㈨ 電梯維修費應該如何分攤
電梯維修費用,應該由業務同意以後使用繳納的維修基金來維修。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六條
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業屬於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七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第八條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9)維修資金不能動用電梯維修如何分攤費用擴展閱讀: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
下列費用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二)依法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三)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
(四)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第二十六條
在保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用於購買國債。
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應當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或者商業銀行櫃台市場購買一級市場新發行的國債,並持有到期。
利用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經業主大會同意;未成立業主大會的,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
利用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根據售房單位的財政隸屬關系,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
禁止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從事國債回購、委託理財業務或者將購買的國債用於質押、抵押等擔保行為。
第二十七條
下列資金應當轉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滾存使用: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存儲利息;
(二)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業主所得收益,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後回收的殘值。
第三十五條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本辦法第八條、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將房屋交付買受人的;
(三)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分攤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的。
第三十六條
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將房屋交付買受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開發建設單位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分攤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的,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挪用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除按前款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追回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同第三十七條第三款。
㈩ 老舊小區電梯維修費公攤法規
摘要 物權法 第七十九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維修。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布。 第八十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