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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共公維修基金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動用

發布時間:2022-05-10 17:31:27

1. 民法典關於小區維修基金使用辦法

法律分析: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屋頂、外牆、無障礙設施等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小區的公共區域,比如電梯、屋頂等,特別容易陳舊甚至老化,只要經業主共同決定,就可以動用維修資金來對其進行維修和保護。所謂「共有部分」是指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分,所謂「設施」是指由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顯然維修資金應當屬於專款專用,其使用的范圍有明確的限定性,將小區的專有部分排除在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屋頂、外牆、無障礙設施等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2. 小區維修基金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使用

維修基金在小區進行一個大修的時候,可以動用此維修基金

3. 小區維修基金使用的條件和范圍是什麼

維修資金使用范圍:

1、屋面防水層破損,頂層房間滲漏的。

2、樓房外牆出現雨水滲漏,引起外牆內表面浸濕。

3、樓房外牆外裝飾層出現裂縫、脫落或者空鼓率超過國家相應標准、規范的規定值。

4、建築保溫層出現破損或者脫落,或者建築保溫不良引起外牆內表面出現潮濕、結露、結霜或者霉變。

5、外牆及樓梯間、公共走廊塗飾層出現開裂、銹漬、起泡、翹皮、脫落、污染。

6、公共區域窗檯、門廊挑檐、樓梯踏步及扶手、維護牆、院門等出現破損的。

7、公共區域門窗或者窗紗破損的。

維修資金使用條件

1、維修項目屬於維修資金的維修范圍,並已超過保修期。

2、該物業區域已開立維修資金帳戶,且賬戶內有餘額。余額不足或列支范圍內有業主未交存維修資金的,申請人已明確不足部分的承擔主體或補足方案並承諾實施到位。

滿足以上使用條件,且經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簡稱「雙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表決同意(應急維修除外),即可申請使用維修資金。

4. 如何動用維修基金

怎樣申請動用物業維修基金?
根據《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規定》,開發商、購房者繳納的公共維修基金要全部到位,使用前由小區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來統一決策。
申請程序是:由業主委員會將維修項目及預算在小區公示,經過業主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業主投票表決同意後,再向區房產局提出申請,申請通過後,才會劃撥預算總額的80%%費用;工程竣工後,再與業主大會據實結算,按戶分攤。電梯、內外牆、公共樓道等小區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時,可申請動用維修基金。
不過2009年年底,為防範冰雪災害,房產局下達了《關於應對冬季雨雪天氣簡化商品住宅維修資金使用程序的通知》,通知規定,針對冰凍災害緊急情況造成的房屋嚴重損壞時規定,只需3至5名維修范圍內的業主共同申請,由業主委員會(未成立業委會的,可由社區居委會證明)向區房產局提出使用申請報告即可,手續齊全的情況下,3天資金可到位。與此同時,維修資金不超過5萬元的,可由業委會委託物業公司或施工單位墊資先行施工,待項目竣工驗收後再申請結算。

5. 房屋維修基金使用的條件和范圍是什麼

一、使用房屋維修基金必須滿足的條件

1、專項維修基金足額歸集到位,維修項目符合維修基金使用范圍;2、公用部分、公共設施設備保修期限屆滿;3、涉及物管區域或全體業主的,已經業主大會書面批准,並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等。

二、房屋維修基金使用范圍:

房屋主體承重結構部分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公共部位是指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公共設施設備是指房屋及相關配套區域內、由業主共同擁有並使用的上下水管道及設備、配電線纜及設備、電梯、公用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溝渠、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其他共用設施設備等。

拓展資料

使用房屋公共維修基金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最後都要得到房產行政部門或相應管理部門的備案與審核同意才能成行。整個流程需要到房管局、房屋安全鑒定部門、審計局、專戶銀行等多個部門辦理房屋安全專業鑒定申請、維修方案預決算審計、聘請施工單位進行維修施工、申請專戶銀行劃撥款項等事項。

6. 維修基金使用的條件和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同時對維修金的使用也必須符合相應的程序和條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列支;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五)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第二十三條規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後,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擬維修和更新、改造的項目、費用預算、列支范圍、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以及其他需臨時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情況的處置辦法等;(二)業主大會依法通過使用方案;

(三)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持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五)業主委員會依據使用方案審核同意,並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經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發現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使用方案的,應當責令改正;

(六)業主委員會、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七)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六)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7. 動用維修基金的條件

法律分析:啟動維修基金的條件:
1、專項維修基金足額歸集到位,維修項目符合維修基金使用范圍;
2、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屆滿,房屋維修基金只能用於主體結構或者公共部位的維修;
3、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涉及一幢樓業主的,申請單位已事先征詢2/3以上業主的書面同意;涉及物管區域全體業主的,經業主大會書面批准,並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同意,才可以使用。
專門用以物業管理公用位置、同用設施保修期限滿後的檢修、升級和更新改造;
占獲益區域內房屋建築佔地面積和總業主總數均在三分之二之上的業主簽字允許。商品住宅重點維修資金歸屬於業主,重點用於房屋公用位置、同用設施保修期限滿後的修理和升級、更新改造,不可轉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一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屋頂、外牆、無障礙設施等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
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8. 維修基金的使用條件

1、維修資金金只有在保修期滿後,對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版修、更新時才能使用。具體權業主按照投票權的確定標准分攤費用比例。
2、維修資金閑置時,除用於購買國債或無風險的理財范圍外,禁止挪作他用。
資金繳納
維修資金的收取比例按照購房者從開發商處購買房屋、辦理產權過戶時按照總房價2%~3%或每平方米100至200元的標准繳納至物業所在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維修資金的具體收取標准由各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確定。

9. 維修基金使用的條件和范圍是什麼

維修基金使用的條件是專項小區內公共部位的維修。維修基金的使用范圍其中包括電梯、天線、路燈、消防設施、綠地、還有道路、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垃圾箱、垃圾通道、化糞池、排煙排氣通道、避雷裝置、消防器具、消火栓、排水管道、窨井、規定標識、建築智能化系統(含安防系統)、消防控制系統等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公共部位還包括小區內的基礎設施,承重牆體、梁、柱、板樓、屋頂部位以及戶外牆面的基本結構部分。還有走廊裡面的通道、樓梯、門廳、大廳等各個部位,避難層,設備層。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10. 公共維修基金的使用條件

法律分析:小區公共維修基金就是為了在法律規定的事項出現之後進行使用的,具體事項就是公共設施、設備的更新、修繕等,當然使用必須要經過申請。商品小區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專項用於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一般共用部位包括:小區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等基本結構部分,走廊通道、門廳、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避難層、設備層或者設備間等結構部分。一般共用設施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垃圾通道、排煙排氣通道、水箱、水泵、郵政信箱、避雷裝置、消防器具、消火栓、排水管道、窨井、化糞池、垃圾箱、規定標識、建築智能化系統(含安防系統)、消防控制系統等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一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屋頂、外牆、無障礙設施等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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