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義務教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以上地方政府對校舍安全檢查,對需要維修、改造
《中華人民共和國復義務教育法》第制二十四條: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
和應急機制,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加強管理,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生事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定期對學校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對需要維修、改造的,及時予以維修、改造。學校不得聘用曾經因故意
犯罪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其他不適合從事義務教育工作的人擔任工作人員
❷ 中小學學校標准化建設中校舍設施方面有什麼具體要求
城市普通中小學校校舍建設標准
條 文 說 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的要求,城市正在加速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並且在具備條件的城市開始普及高級中學階段的教育。隨著教育逐步走向現代化,教育改革和發展對校園、校舍的條件與環境提出了新的要求。要創造適合青少年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的辦學條件與育人環境,必須有一個科學、合理的學校建設標准,使學校的規劃設計、建設和管理有章可循。這是制定本建設標準的基本目的。
第二條 本標准適用於城市新建普通中小學校的規劃設計和建設。改建、擴建的城市普通中小學校要視學校已有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網、綠化等現狀和具體情況,參照本標准進行規劃設計和建設。
第三條 我國幅員遼闊,各地區的經濟、文化發展很不平衡。《城市普通中小學校校舍建設標准》是從我國國情和經濟發展水平出發制訂的,在校舍各類用房的配置和面積指標上,首先要保證教學及教學輔助用房的基本需要,配備必要的辦公和生活用房,合理安排體育活動場地。同時,面對基礎教育改革對校園校舍的條件與環境的更高要求,可以根據需要和可能逐步創造與完善。
第四條 城市普通中小學校的新建、擴建和改建都必須先規劃設計,經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進行建設。校園規劃設計要根據學校的特點、城市規劃的要求、周邊環境情況和學校現狀等條件,因地制宜地進行。校園規劃設計要便於建設單位根據需要和可能分期實施。
第五條 城市普通中小學校的規劃設計和建設要認真執行本標準的規定,同時還應符合《中小學校建築設計規范》與相關建築法規的規定。
第二章 學校建設規模與校舍用房的組成
第六條 城市普通中小學校的建設規模系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對中小學學制和班額人數的規定、生源、實行最佳規模辦學的程度、辦學的社會效益及有利於合理確定教職工編制、便於教學管理等原則確定。
第七條 校舍用房組成中各類用房的設置是根據教育日益發展和教育改革不斷深化的需要,以及在一定時期內逐步實現教育現代化的要求考慮的。它是城市普通中小學校規劃設計和建設的依據。各地在執行中可根據本地區經濟、文化發展水平和辦學的合理需要制訂實施細則。有條件的地區以及邊區、少數民族地區等有特殊需要的學校,如示範性學校、民族學校等,經主管部門批准,可增設本章未列出的用房,並可適當擴大有關用房的面積。
第三章 學校網點布局、選址與規劃設計
第八條 學校網點布局
一、城市普通中小學校網點布局,既要考慮方便學生就近入學,又要考慮使學校形成適當的規模,實行"最佳規模"辦學,更好地發揮投資效益和社會效益。應避免規模過小,造成人力、財力、物力的浪費。新建、擴建、改建城鎮居民住宅區時,城市規劃、開發等有關部門應會同教育部門,根據規劃的居住人口和人口出生率測算擬建學校的規模,並選擇合適地段,按本標准規定的生均校園用地面積和校舍面積指標進行規劃設計和建設。
二、學校的服務半徑,要盡可能避免中小學生尤其是小學生,穿越高速公路、鐵路干線、無立交設施的城市主幹道上學而帶來的不安全因素。
第九條 校址選擇。新建、遷建的城市普通中小學校,校址一定要選擇在確保師生人身安全和有利於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地段。
第十條 校園規劃設計。城市普通中小學校的新建、擴建和改建都必須根據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規模做好總體規劃設計。總體規劃設計應做到:各組成部分功能分區明確、布局合理、聯系方便,各種建築物、構築物應協調一致,與校園綠化、美化融為一體,構成優美的校園環境和人文景觀,以便給師生創造一個良好的學習、生活、休息、活動、交流的環境空間。
為了保證具有安全、安靜、衛生的教學與育人環境,學校應避免各種城市雜訊的干擾和污水、廢水、塵埃的污染。尤其是主要教學用房應與鐵路、城市幹道、機場及飛機起降航線保持足夠的安全、衛生防護距離。學校設置獨立的變配電系統,有利於管理用電和保證用電。規劃設計用電負荷應留有餘量,能夠滿足不斷採用現代化教學手段,教學設備逐步增多的需要。校園內,室外各種管線宜設直埋式敷設或暗設電纜溝,以保證使用安全,創造良好的校園環境。
規模較小的學校,教學和辦公用房可設在同一幢樓內,但應注意各功能部位布置合理、聯系方便,避免相互干擾。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住房制度的改革,學校生活用房應逐步實施建設與管理社會化,教職工住宅應納入城市規劃統籌安排,不應建在校園內。校園內的生活用房不應妨礙教學區的建設與使用,並應便於經營管理社會化。
升旗是對中小學生進行愛國主義教育的有效形式,校園內必須設置旗台、旗桿,如無合適位置,可在主要建築物上設置附牆旗桿。
為保證師生出入校門的安全,校門外側應留有緩沖地帶和設置警示性標志。圍牆,要有利於學校安全管理,通透式圍牆有利於延伸校園景觀和視野。
第四章 校舍建築面積指標
第十一條 校舍建築面積指標
一、鑒於各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的實際情況,學校建設可一次完成,也可分期建設。本標准在校舍建築面積指標中規定了"規劃指標"和"基本指標"。規劃指標是根據學校規模和辦學需要應配置校舍的面積指標,編制和批准學校建設總體可行性研究報告與總體規劃不應低於指標。基本指標是學校分期建設時,首期應建成的校舍面積指標。
二、本標准在核算校舍建築面積時所涉及的平面利用系數K值,系採用各種用房綜合的平面利用系數,即K=0.6。
三、城市普通中小學校校舍總面積和生均面積指標測算,如附表4-1、4-2、4-3、4-4、4-5。
第十二條 教學及教學輔助用房。包括直接或間接為教學服務的各種用房。
一、小學教學及教學輔助用房
(一)普通教室。普通教室是小學生在校學習的主要活動空間。其面積由額定席位、課桌椅尺寸及平面布置方式等因素決定。小學校學生的課桌按單人課桌平面尺寸600mm×400mm或雙人課桌平面尺寸1200mm × 400mm 考慮。在後牆和側牆上,可設置儲物櫃,每生一格。平面布置參見附圖1、附圖2。
表4-1(1)城市普通完全小學各類用房使用面積明細表
單位:m2
用 房 名 稱 每 間
使 用
面 積 基 本 指 標 備 注
12班540
人 18班810人 24班1080人 30班1350人
間數 面積
小計 間數 面積
小計 間數 面積
小計 間數 面積
小計
一、教學及教學輔助用房 1531 1977 2444 2890
1、普通教室 61 12 732 18 1098 24 1464 30 1830
2、專用教室 516 516 516 516
自然教室 86 1 86 1 86 1 86 1 86
儀器標本准備室 61 61 61 61
音樂教室 73 1 73 1 73 1 73 1 73
樂器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美術教室 86 — — — —
美術教具室 23 — — — —
書法教室 86 — — — —
語言教室 32 1 32 1 32 1 32 1 32
語言資料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計算機教室 86 1 86 1 86 1 86 1 86
計算機輔房 23 1 23 1 23 1 23 1 23
勞動教室 86 1 86 1 86 1 86 1 86
勞動教具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3、公共教學用房 283 363 464 544
多功能教室 100 130 160 190
電教器材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續表
用 房 名 稱 每 間使用
面 積 基 本 指 標 備 注
12班540
人 18班810人 24班1080人 30班1350人
間數 面積
小計 間數 面積
小計 間數 面積
小計 間數 面積
小計
圖書閱覽室 120 170 220 270
科技活動室 — — — —
心理咨詢室 — — — —
體育活動室 — — — —
體育器材室 40 40 61 61
二、辦公用房 244 314 380 446
教學辦公室 80 124 164 204
行政辦公室 14 4 56 5 70 6 84 7 98
廣播社團辦公室 14 20 26 32
會議接待室 — — — —
德育展覽室 30 30 30 30
衛生保健室 14 1 14 1 14 1 14 1 14
總務倉庫 28 34 40 46
維修管理室 — — — —
傳達值宿室 22 1 22 1 22 1 22 1 22
三、生活服務用房 366 519 663 811
教工單身宿舍 58 87 115 144
學生宿舍 — — — 另行申報增列
教工與學生食堂 168 251 334 416
鍋爐房 — — — 另行申報增列
浴室 — — — 另行申報增列
開水房 24 24 24 24
汽車庫 — — — —
配電室 24 1 24 1 24 1 24 1 24
廁所 92 133 166 203
附表4-1(2)城市普通完全小學各類用房使用面積明細表
單位:m2
用 房 名 稱 每 間
使 用
面 積 規 劃 指 標 備 注
12班540人 18班810人 24班1080
人 30班1350
人
間數 面積
小計 間數 面積
小計 間數 面積
小計 間數 面積
小計
一、教學及教學輔助用房 2464 2983 3753 4217
1、普通教室 61 12 732 18 1098 24 1464 30 1830
2、專用教室 765 838 1144
附表4-3(1) 城市普通初級中學各類用房使用面積明細表 單位:m
用 房 名 稱 每 間
使 用
面 積 基 本 指 標 備 注
12班600人 18班900人 24班1200
人 30班1500人
間數 面積
小計 間數 面積
小計 間數 面積
小計 間數 面積
小計
一、教學及教學輔助用房 1918 2559 3199 3840
1、普通教室 67 12 804 18 1206 24 1608 30 2010
2、專用教室 737 856 975 1094
實驗室(理、化、生) 96 2 192 3 288 4 384 5 480
儀器標本准備室 23 4 92 5 115 6 138 7 161
音樂教室 73 1 73 1 73 1 73 1 73
樂器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美術教室 96 — — — —
美術教具室 23 — — — —
書法教室 96 — — — —
地理教室 96 — — — —
語言教室 96 1 96 1 96 1 96 1 96
語言資料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計算機教室 96 1 96 1 96 1 96 1 96
計算機輔房 23 1 23 1 23 1 23 1 23
勞動技術教室 96 1 96 1 96 1 96 1 96
勞動教具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3、公共教學用房 377 497 616 736
合班教室 110 150 190 230
電教器材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圖書閱覽室 181 261 340 420
科技活動室 18 — — — —
續表
用 房 名 稱 每 間
使 用
面 積 基 本 指 標 備 注
12班600人 18班900人 24班1200
人 30班1500人
間數 面積
小計 間數 面積
小計 間數 面積
小計 間數 面積
小計
心理咨詢室 18 — — — —
體育活動室 — — — —
體育器材室 63 63 63 63
二、辦公用房 414 500 586 692
教學辦公室 120 180 240 320
行政辦公室 14 7 98 8 112 9 126 10 140
廣播社團辦公室 22 28 34 40
會議接待室 30 30 30 30
德育展覽室 50 50 50 50
衛生保健室 14 1 14 1 14 1 14 1 14
總務倉庫 34 40 46 52
維修管理室 24 24 24 24
傳達值宿室 22 1 22 1 22 1 22 1 22
三、生活服務用房 531 768 998 1231
教工單身宿舍 65 101 130 166
學生宿舍 — — — 另行申報增列
教工與學生食堂 314 470 628 782
鍋爐房 — — — 另行申報增列
浴室 — — — 另行申報增列
開水房 24 24 24 24
汽車庫 — — — —
配電室 24 1 24 1 24 1 24 1 24
廁所 104 149 192 235
附表4-3(2) 城市普通初級中學各類用房使用面積明細表
單位:m2
用 房 名 稱 每 間
使 用
面 積 基 本 指 標 備 注
12班600人 18班900人 24班1200
人 30班1500人
間數 面積
小計 間數 面積
小計 間數 面積
小計 間數 面積
小計
一、教學及教學輔助用房 2960 3919 5092 5751
1、普通教室 67 12 804 18 1206 24 1608 30 2010
2、專用教室 1048 1167 1501 1620
實驗室(理、化、生) 96 2 192 3 288 4 384 5 480
儀器標本准備室 23 4 92 5 115 6 138 7 161
音樂教室 73 1 73 1 73 1 73 1 73
樂器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美術教室 96 1 96 1 96 1 96 1 96
美術教具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書法教室 96 1 96 1 96 1 96 1 96
地理教室 96 1 96 1 96 1 96 1 96
語言教室 96 1 96 1 96 2 192 2 192
語言資料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計算機教室 96 1 96 1 96 1 96 1 96
計算機輔房 23 1 23 1 23 1 23 1 23
勞動技術教室 96 1 96 1 96 2 192 2 192
勞動教具室 23 1 23 1 23 2 46 2 46
3、公共教學用房 1108 1546 1983
<, /TD> 2121
合班教室 110 150 190 230
電教器材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圖書閱覽室 181 261 340 420
科技活動室 18 2 36 3 54 4 72 5 90
心理咨詢室 18 1 18 1 18 1 18 1 18
續表
用 房 名 稱 每 間
使 用
面 積 基 本 指 標 備 注
12班600人 18班900人 24班1200
人 30班1500人
間數 面積
小計 間數 面積
小計 間數 面積
小計 間數 面積
小計
體育活動室 700 1000 1300 1300
體育器材室 40 40 40 40
二、辦公用房 424 534 658 788
教學辦公室 120 180 240 320
行政辦公室 14 7 98 9 126 11 154 13 182
廣播社團辦公室 22 28 34 40
會議接待室 40 50 60 70
德育展覽室 50 50 50 50
衛生保健室 14 1 14 1 14 2 28 2 28
總務倉庫 34 40 46 52
維修管理室 24 24 24 24
傳達值宿室 22 1 22 1 22 1 22 1 22
三、生活服務用房 697 997 1290 1586
教工單身宿舍 65 101 130 166
學生宿舍 — — — 另行申報增列
教工與學生食堂 440 659 880 1097
鍋爐房 — — — 另行申報增列
浴室 — — — 另行申報增列
開水房 24 24 24 24
汽車庫 40 40 40 40
配電室 24 1 24 1 24 1 24 1 24
廁所 104 149 192 235
附表4-3(3) 城市普通完全小學各類用房面積表
單位:m2
名 稱 平面利用系 數 12班600
人 18班900
人 24班1200
人 30班1500
人 備
注
使用面積 建築面積 使用面積 建築面積 使用面積 建築面積 使用面積 建築面積
基本指標 面積合計 0.6 2863 4772 3827 6379 4783 7972 5763 9605
生均指標 7.9 7.1 6.7 6.4
規劃指標 面積合計 0.6 4081 6802 5450 9084 7040 11734 8125 13542
生均指標 11.4 10.1 9.8 9.1
附表4-4(1) 城市普通完全中學各類用房使用面積明細表
單位:m2
用 房 名 稱 每 間
使 用
面 積 基 本 指 標 備 注
18班900人 24班1200人 30班1500人 36班1800
人
間數 面積
小計 間數 面積
小計 間數 面積
小計 間數 面積
小計
一、教學及教學輔助用房 2581 3226 3870 4515
1、普通教室 67 18 1206 24 1608 30 2010 36 2412
2、專用教室 856 975 1094 1213
實驗室(理、化、生) 96 3 288 4 384 5 480 6 576
儀器標本准備室 23 5 115 6 138 7 161 8 184
音樂教室 73 1 73 1 73 1 73 1 73
樂器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美術教室 96 — — — —
美術教具室 23 — — — —
書法教室 96 — — — —
地理教室 96 — — — —
語言教室 96 1 96 1 96 1 96 1 96
語言資料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計算機教室 96 1 96 1 96 1 96 1 96
計算機輔房 23 1 23 1 23 1 23 1 23
勞動技術教室 96 1 96 1 96 1 96 1 96
勞動教具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3、公共教學用房 519 643 766 890
合班教室 150 190 230 270
電教器材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續表
用 房 名 稱 每 間
使 用
面 積 基 本 指 標 備
注
18班900人 24班1200人 30班1500人 36班1800
人
間數 面積
小計 間數 面積
小計 間數 面積
小計 間數 面積
小計
圖書閱覽室 283 367 450 534
科技活動室 18 — — — —
心理咨詢室 18 — — — —
體育活動室 — — — —
體育器材室 63 63 63 63
二、辦公用房 530 624 718 826
教學辦公室 200 268 336 404
行政辦公室 14 8 112 9 126 10 140 11 154
廣播社團辦公室 28 34 40 46
會議接待室 40 40 40 40
德育展覽室 50 50 50 50
衛生保健室 14 1 14 1 14 1 14 2 28
總務倉庫 40 46 52 58
維修管理室 24 24 24 24
傳達值宿室 22 1 22 1 22 1 22 1 22
三、生活服務用房 786 1022 1252 1491
教工單身宿舍 108 144 173 209
學生宿舍 — — — 另行申報增列
教工與學生食堂 480 636 794 954
鍋爐房 — — — 另行申報增列
浴室 — — — 另行申報增列
開水房 24 24 24 24
汽車庫 — — — —
配電室 24 1 24 1 24 1 24 1 24
廁所 150 194 237 280
附表4-4(2) 城市普通完全中學各類用房使用面積明細表
單位:m2
用 房 名 稱 每 間
使 用
面 積 基 本 指 標 備
注
18班900人 24班1200人 30班1500人 36班1800人
間數 面積
小計 間數 面積
小計 間數 面積
小計 間數 面積
小計
一、教學及教學輔助用房 3941 5119 5781 6613
1、普通教室 67 18 1206 24 1608 30 2010 36 2412
2、專用教室 1167 1501 1620 1908
實驗室(理、化、生) 96 3 288 4 384 5 480 6 576
儀器標本准備室 23 5 115 6 138 7 161 8 184
音樂教室 73 1 73 1 73 1 73 1 73
樂器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美術教室 96 1 96 1 96 1 96 1 96
美術教具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書法教室 96 1 96 1 96 1 96 1 96
地理教室 96 1 96 1 96 1 96 1 96
語言教室 96 1 96 2 192 2 192 2 192
語言資料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計算機教室 96 1 96 1 96 1 96 2 192
計算機輔房 23 1 23 1 23 1 23 1 23
勞動技術教室 96 1 96 2 192 2 192 2 192
勞動教具室 23 1 23 2 46 2 46 2 46
3、公共教學用房 1568 2010 2151 2293
合班教室 150 190 230 270
電教器材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圖書閱覽室 283 367 450 534
科技活動室 18 3 54 4 72 5 90 6 108
心理咨詢室 18 1 18 1 18 1 18 1 18
體育活動室 1000 1300 1300 1300
續表
用 房 名 稱 每 間
使 用
面 積 基 本 指 標 備
注
18班900人 24班1200人 30班1500人 36班1800人
間數 面積
小計 間數 面積
小計 間數 面積
小計 間數 面積
小計
體育器材室 40 40 40 40
二、辦公用房 568 686 804 936
教學辦公室 200 268 336 404
行政辦公室 14 9 126 11 154 13 182 15 210
廣播社團辦公室 28 34 40 46
會議接待室 50 60 70 80
德育展覽室 50 50 50 50
衛生保健室 14 2 28 2 28 2 28 3 42
總務倉庫 40 46 52 58
維修管理室 24 24 24 24
傳達值宿室 22 1 22 1 22 1 22 1 22
三、生活服務用房 1015 1314 1607 1909
教工單身宿舍 108 144 173 209
學生宿舍 — — — 另行申報增列
教工與學生食堂 669 888 1109 1332
鍋爐房 — — — 另行申報增列
浴室 — — — 另行申報增列
開水房 24 24 24 24
汽車庫 40 40 40 40
配電室 24 1 24 1 24 1 24 1 24
廁所 150 194 237 280
附表4-4(3) 城市普通完全中學各類用房面積表
單位:m2
名稱 平面利用系數 18班900
人 24班1200
人 30班1500
人 36班1800
人 備注
使用面積 建築面積 使用面積 建築面積 使用面積 建築面積 使用面積 建築面積
基本指標 面積合計 0.6 3897 6495 4872 8120 5840 9734 6832 11387
生均指標 7.3 6.8 6.5 6.4
規劃指標 面積合計 0.6 5524 9207 7119 11865 8192 13654 9458 15764
生均指標 10.3 9.9 9.1 8.8
❸ 承包學校後勤維修都需要什麼
學校後勤人員管理辦法(第1篇) 學校後勤人員管理...經常檢查使用情況,受損情況,及時維修。
學校後勤維修改造工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學校後勤維修工程管理,規范工程立項、設計、招標、施工、竣工驗收及工程結算工作,保證工程質量,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學校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由後勤處管理的各類維修改造專項資金的工程項目,涉及房屋、道路、水、電、暖維修、綠化改造等工作內容。
第三條 後勤處是負責組織實施學校後勤維修改造工程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全校後勤維修改造工程的立項申報、規劃設計、工程招標、施工管理、竣工驗收、結算資料收集、編制,報審及歸檔等工作,對校內所有後勤維修改造工程負全責。
第二章 項目立項
第四條 項目立項程序及要求
1.校內有關單位根據本單位發展規劃和近期目標,從工作實際需要出發,將目前由其使用或管理的各項設施存在的問題於當年9月底以前以書面報告形式報後勤處,作為下一年度申報項目的依據。要求報告寫明現狀、存在的問題、改造要求及改造預期目標;
2.後勤處接到報告後,負責組織人員進行實地調研,聽取使用單位意見,確定項目改造范圍、改造內容、經費預算及論證項目實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根據論證結果,區分輕重緩急情況,申報學校立項。後勤處嚴格按照學校批準的項目實施,未批准項目不得執行。
第五條 以下特殊情況可邊施工邊上報後勤處:
1.臨時性的緊急工程;
2.校區內突發的搶修工程(如水管爆裂、電纜搶修等)。
第六條 零星維修和專項維修工程
1.零星維修工程是指學校每年有計劃的、保證教學、科研正常運行,造價在3000元以內物業日常維修維護項目(如更換水龍頭、修補門窗、更換玻璃、更換燈管等);
2.專項維修工程是指學校行政辦公用房、教學科研用房、學生宿舍的維修改造以及學校園林環境建設,道路、路燈、上下水、消防設施的改造,造價在3000元以上的維修項目。
第七條 專項維修的各類維修項目,均應辦理申報、審批、立項手續,對未經學校批准而擅自施工的,審計部門不予審計,財務部門不予結算。
第三章 立項工程資金管理
第八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於以下方面:
1.公用房屋的維修改造、水電暖等基礎設施的改造與擴建、環保設施改造與建設、道路大修與改造、環境綠化改造與建設、學生宿舍維修與改造、各類生活服務設施的維修與改造等經費支出;
2.工程設計費、監理費;
3.為完成維修改造工程需要支付的其他不可預見費。
第九條 必須嚴格控制立項工程的工程預算。決算一般應控制在10%的變化范圍之內。如有經費缺口,須經主管財務副校長和主管後勤副校長簽字同意後,方可予以追加。
第四章 工程招投標
第十條 工程招投標項目確定
1.根據學校維修改造項目實際情況,確定經費預算在3000元以內由用戶向後勤集團或物業管理部門直接申報維修。後勤處負責對校內物業管理服務情況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確保物業管理維護維修工作正常進行。
2.經學校批准,列入年度維修計劃且經費預算在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維修項目,由後勤處通過議標方式確定施工單位及工程結算方式,並負責竣工驗收和工程結算。
3.經學校批准,列入年度維修計劃且經費預算在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維修項目,由後勤處會同校審計室組織施工單位進行議標,共同確定施工單位及工程結算方式。後勤處負責簽訂施工合同並組織施工,審計室負責工程結算審計。
4.經學校批准,列入年度維修計劃且經費預算在10萬元以上的維修項目,由後勤處負責成立多部門共同參與的招標工作小組,並報學校招標領導小組批復後進行公開招標。根據招標結果,由後勤處負責簽訂施工合同並組織施工,審計室負責工程結算審計。
5.涉及水、電、暖、氣等特殊工程,由天然氣公司、供電局、自來水公司等單位壟斷經營的項目,需要議標的由後勤處寫出報告,由學校主管副校長批准後組織議標。
❹ 根據什麼制定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
根據教育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設部、交通部、文化部、衛生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新聞出版總署制定了《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現予發布,本辦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保障學校及其學生和教職工的人身、財產安全,維護中小學、幼兒園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幼兒園(班)、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下統稱學校)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學校安全管理遵循積極預防、依法管理、社會參與、各負其責的方針。 第四條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構建學校安全工作保障體系,全面落實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保障學校安全工作規范、有序進行; (二)健全學校安全預警機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完善事故預防措施,及時排除安全隱患,不斷提高學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園周邊整治協調工作機制,維護校園及周邊環境安全; (四)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防護能力; (五)事故發生後啟動應急預案、對傷亡人員實施救治和責任追究等。 第五條 各級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化、衛生、工商、質檢、新聞出版等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依法履行學校周邊治理和學校安全的監督與管理職責。 學校應當按照本辦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職責。 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和支持學校安全工作,依法維護學校安全。 第二章 職責許可權 第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化、衛生、工商、質檢、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負責學校安全工作,履行學校安全管理職責。 第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全面掌握學校安全工作狀況,制定學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標,加強對學校安全工作的檢查指導,督促學校建立健全並落實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指導學校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 (三)及時了解學校安全教育情況,組織學校有針對性地開展學生安全教育,不斷提高教育實效; (四)制定校園安全的應急預案,指導、監督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開展安全工作; (五)協調政府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做好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協助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對學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調查處理。 教育督導機構應當組織學校安全工作的專項督導。 第八條 公安機關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了解掌握學校及周邊治安狀況,指導學校做好校園保衛工作,及時依法查處擾亂校園秩序、侵害師生人身、財產安全的案件; (二)指導和監督學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協助學校處理校園突發事件。 第九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指導學校衛生防疫和衛生保健工作,落實疾病預防控制措施; (二)監督、檢查學校食堂、學校飲用水和游泳池的衛生狀況。 第十條 建設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加強對學校建築、燃氣設施設備安全狀況的監管,發現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依法責令立即排除; (二)指導校舍安全檢查鑒定工作; (三)加強對學校工程建設各環節的監督管理,發現校舍、樓梯護欄及其他教學、生活設施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應責令糾正; (四)依法督促學校定期檢驗、維修和更新學校相關設施設備。 第十一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定期檢查學校特種設備及相關設施的安全狀況。 第十二條 公安、衛生、交通、建設等部門應當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通報與學校安全管理相關的社會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況,提出具體預防要求。 第十三條 文化、新聞出版、工商等部門應當對校園周邊的有關經營服務場所加強管理和監督,依法查處違法經營者,維護有利於青少年成長的良好環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學校安全教育職責。 第十四條 舉辦學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應當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證學校符合基本辦學標准,保證學校圍牆、校舍、場地、教學設施、教學用具、生活設施和飲用水源等辦學條件符合國家安全質量標准; (二)配置緊急照明裝置和消防設施與器材,保證學校教學樓、圖書館、實驗室、師生宿舍等場所的照明、消防條件符合國家安全規定; (三)定期對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對需要維修的,及時予以維修;對確認的危房,及時予以改造。 舉辦學校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保障師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為學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條件的,學校舉辦者應當為學校購買責任保險。 第三章 學校職責 第十五條學校應當遵守有關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健全校內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生事故。 第十六條學校應當建立校內安全工作領導機構,實行校長負責制;應當設立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保衛人員,明確其安全保衛職責。 第十七條學校應當健全門衛制度,建立校外人員入校的登記或者驗證制度,禁止無關人員和校外機動車入內,禁止將非教學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動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險物品帶入校園。 學校門衛應當由專職保安或者其他能夠切實履行職責的人員擔任。 第十八條學校應當建立校內安全定期檢查制度和危房報告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對學校建築物、構築物、設備、設施進行安全檢查、檢驗;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停止使用,及時維修或者更換;維修、更換前應當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或者設置警示標志。學校無力解決或者無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隱患,應當及時書面報告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 學校應當在校內高地、水池、樓梯等易發生危險的地方設置警示標志或者採取防護設施。 第十九條學校應當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責任制,對於政府保障配備的消防設施和器材加強日常維護,保證其能夠有效使用,並設置消防安全標志,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 第二十條學校應當建立用水、用電、用氣等相關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進行檢查或者按照規定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定期檢查,發現老化或者損毀的,及時進行維修或者更換。 第二十一條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餐飲業和學生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范》,嚴格遵守衛生操作規范。建立食堂物資定點采購和索證、登記制度與飯菜留驗和記錄制度,檢查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狀況,保障師生飲食衛生安全。 第二十二條學校應當建立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並將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置於實驗室顯著位置。 學校應當嚴格建立危險化學品、放射物質的購買、保管、使用、登記、注銷等制度,保證將危險化學品、放射物質存放在安全地點。 第二十三條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具有從業資格的專職醫務(保健)人員或者兼職衛生保健教師,購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葯品,保障對學生常見病的治療,並負責學校傳染病疫情及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有條件的學校,應當設立衛生(保健)室。 新生入學應當提交體檢證明。托幼機構與小學在入托、入學時應當查驗預防接種證。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健康檔案,組織學生定期體檢。 第二十四條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安全信息通報制度,將學校規定的學生到校和放學時間、學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離校情況、以及學生身體和心理的異常狀況等關系學生安全的信息,及
❺ 國家新三包規定是什麼
三包政策是零售商業企業對所售商品實行「退貨、更換、維修」的簡稱。指商品進入消費領域後,賣方對買方所購物品負責而採取的在一定限期內的一種保證辦法。需要注意的是三包政策對應的不是因用戶使用、保管不當而造成的故障服務。是屬於產品本身質量問題而發生的故障提供該項服務。
消費者購買的產品出現以下情況,有權要求經銷者承擔三包責任。
1.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沒有說明的;
2.不符合明示採用的產品標准要求;
3.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4.產品經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等法定部門檢驗不合格;
5.產品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新的三包政策規定三包時間。
1.「7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
2.「15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修理。
3.「三包有效期」規定:「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
4.「90日」規定和「30日」規定:在「三包」有效期內,因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註明,銷售者憑此據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超過30日的,由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費用由修理者承擔。
5.30日」和「5年」的規定:修理者應保證修理後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產者應保證在產品停產後5年內繼續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❻ 最新中學校舍建築標準是什麼
山東省普通高級中學基本辦學條件標准
(試行)
一、總則
為了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實施素質教育,適應教育現代化和教育改革與發展的需要,滿足新課程實施對校園建設、師資、設施配備等辦學條件的要求,創造有利於學生全面發展的育人環境,推動普通高中學校辦學條件標准化、科學化、規范化建設,高水平、高質量普及高中階段教育。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山東省經濟社會和教育發展規劃,特製定《山東省普通高級中學基本辦學條件標准(試行)》(以下簡稱《標准》)。
本《標准》是各級政府規劃、設置和管理學校的重要依據,也是評價學校辦學條件的標准。《標准》規定的各項辦學條件是本省舉辦普通高級中學應當執行的基本標准,在達到《標准》的基礎上,應逐步提高相關辦學條件指標,以充分滿足教育教學及學校發展的需要。
本《標准》適用於山東省獨立設置的普通高級中學。新建學校土地規劃和校舍建築應不低於《標准》要求,其他學校應參照《標准》逐步改建和擴建。
本《標准》的實施應遵循分級負責、分類推進、分步實施原則。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和監督、指導《標准》的實施;各市、縣(市、區)政府負責《標准》的組織實施工作。
二、學校設置與規劃
(一)學校設置
1、普通高級中學設置與布局,要立足本地實際,根據城市和縣鎮建設總體規劃的要求,結合人口密度和分布、變化狀況,尤其是初中畢業生數量及其增減的發展趨勢,綜合考慮交通、環境等因素,實事求是、科學合理設置或調整學校布點,使學校適應現代教學特點,具有適宜規模和可持續發展空間。普通高級中學設置與布局應適度集中,具有較好的規模效益和社會效益。對招生范圍較大或生源相對較分散的學校,應根據需要為學校增加必要的學生食宿條件或設置寄宿制學校,方便學生就學。
2、布局不合理或城市市區內辦學空間過於狹小的學校,以及農村辦學條件簡陋、規模偏小、生源不足的學校,可與城市或縣鎮改造建設相結合,進行調整或改建、擴建。
3、新建學校應選在交通方便、地勢平坦開闊、空氣清新、陽光充足、排水通暢、環境適宜、公用設施比較完善、遠離污染源的地段。應避開高層建築的陰影區、地震斷裂帶、山丘地區的滑坡段、懸崖邊及崖底、河灣及泥石流地區、水壩泄洪區等不安全地帶。學校盡量不安排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幹道旁,避免城市交通的噪音干擾。架空高壓輸電線、高壓電纜及通航河道等不得穿越校區。
4、學校不應與集貿市場、公共娛樂場所、醫院傳染病房、太平間、氣源調壓站、高壓變配電所、垃圾場、公安看守所等不利於學生學習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學生安全的場所毗鄰。
5、普通高級中學應獨立設置。
(二)學校規模
為保證學校教育質量、管理效率和辦學效益,學校規模(班數規模、在校學生規模、用地及建設規模)應控制在一定范圍以內。學校適宜辦學規模為24至48個班,班額不超過50人。原則上不再設立24個班以下的高級中學和規模過大的學校。
(三)校園規劃設計
1、校園規劃與設計應嚴格執行國家現行有關建設標准和建築設計規范。新建、改建、擴建學校,都必須先規劃後建設,履行報批手續。
2、校園的總體規劃設計應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根據需要適當預留發展用地。教工住宅應納入本轄區建設規劃統籌安排,不應建在校園內,有條件時盡量與校園毗鄰。
3、校園總平面設計宜按教學、體育運動、生活等不同功能進行分區,合理布局。各區之間要聯系方便、互不幹擾。教學樓應布置在校園的靜區,並保證良好的建築朝向。音樂教室、琴房、舞蹈教室的布置應盡可能減少對其他教學用房的干擾。校園內各建築之間、校內建築與校外相鄰建築之間的間距應符合城市規劃、衛生防護、日照、防火等有關規定。
4、校園建築應合理組合、集中緊湊,建築形式、建築風格、室內布局等要力求體現學校文化的內涵和時代特色,適應素質教育的需要,校園綠化美化應結合建築景觀和學生身心發展特點,統一規劃設計,以形成優美、人文、和諧的校園環境,充分發揮環境的育人作用。
5、體育活動場地與教學用房應有合理的間隔,聯系便利。設有環形跑道的田徑場地、球類場地,其長軸宜為南北方向。
6、校園內的主要交通道路應根據學校人流、車流、消防要求布置。路線要通暢便捷,道路的高差處宜設坡道。路上的地下管線井蓋,應與路面標高一致。
7、學校水、電、暖設施在設計中應科學合理,充分體現安全、節能要求。室外水、電、煤氣、熱力、弱電系統等地下管線設置,應根據校園總體規劃的要求合理布置,必須符合國家規范要求,按防火規范要求在適當位置設置室外消防栓供水介面。配變電系統應獨立設置,規劃設計用電負荷應當留有餘量。室外多種管線的敷設應用地下管溝暗設。
8、學校主要出入口不宜緊靠城市主幹道,校門外側應留有緩沖地帶,設置警示標志。有條件的學校應考慮設置一定規模的機動車臨時停車場。
9、旗桿、旗台應設置在校園中心廣場或主要運動場區等顯要位置。
三、學校建設用地標准
(一)學校建設用地組成
學校建設用地由建築用地、體育用地、綠化用地和科技活動用地等組成。學校的建設用地,應根據所在區域的實際情況,按照節約和集約用地以及資源共享的原則合理進行規劃配置。
1、建築用地
建築用地應按相應學校規模,滿足教學用房、辦公用房、生活用房等建築所需用地。學校建築用地按建築容積率(學校總建築面積與學校建築用地面積之比)0.9計算。
2、體育用地
體育用地應滿足相應學校所需田徑場、籃(排)球場、乒乓球場、體育器械場地,以及課間操和課外活動場地所需用地。
田徑場內應設置1至2個沙坑,籃球場和排球場比例宜為2:1,不應在田徑場內建設。有條件的學校可建設游泳池、網球場及其它類別體育場地。田徑場及球類場地設置標准見表3-1:
表3-1 普通高中學校田徑場及球類場地設置標准
場地類別
學校規模
24班
30班
36班
48班
60班
田徑場
(含足球場)
(㎡/片)
≧300米環形、100米直跑道(足球場長60-90寬45-60)10152
≧300米環形、100米直跑道(足球場長60-90寬45-60)10152
400米環形、
100米直跑道(標准足球場)
16089
400米環形、
100米直跑道(標准足球場)
16089
400米環形、
100米直跑道(標准足球場)
16089
籃球場
(片×㎡/片)
4×608
4×608
6×608
8×608
10×608
排球場
(片×㎡/片)
2×286
3×286
3×286
4×286
5×286
室外乒乓球區(台)
8
10
12
16
20
佔地面積
(平方米)
13156
13442
20595
22097
23599
3、綠化用地
學校綠化用地包括集中綠化地和室外自然科學園地等。普通高級中學校園綠化用地應不低於平均每生4平方米,新建學校必須留足綠化用地,綠化用地率不得低於35%。
(二)學校建設用地面積
學校建設用地面積標准見表3-2。
表3-2 普通高中學校建設用地面積標准 單位:平方米
學校規模
24班
30班
36班
48班
60班
建築用地
12733
16194
19331
24461
29656
體育用地
13156
13442
20595
22097
23599
綠化用地
4800
6000
7200
9600
12000
用地合計
30689
35636
47126
56158
65255
生均佔地
25.57
23.76
26.18
23.40
21.75
說明:1、本表校園佔地面積不含校園四周代征土地面積。
2、本表校園佔地面積不含選配功能室及寄宿生食堂、餐廳、宿舍,自行車存放地等建築佔地面積。
四、 學校校舍建設標准
(一)校舍建築組成
學校校舍建築由教學用房、辦公用房、生活用房三部分組成。
1、教學用房是指普通教室、專用教室和公共教學用房等。
專用教室包括理化生實驗室、音樂教室、舞蹈教室、美術(書法)教室、史地教室、通用技術實驗室、多媒體計算機網路教室及輔助用房等。
公共教學用房包括綜合電教室、圖書館(室)、網路中心、心理咨詢室、體育活動室(體育館)及輔助用房等。
2、辦公用房包括辦公室、會議室、文印室、檔案室、衛生保健室、倉庫等。
3、生活用房包括食堂、宿舍、管理員值班室、配電房、車庫、浴室、廁所等。
(二)校舍建築面積
普通高中學校校舍建築面積標准見表4-1:
表4-1 普通高級中學校舍建築面積標准 單位:平方米
規模
項目
24班
30班
36班
48班
60班
教學及輔助用房
5455
7115
8564
10827
13157
辦公用房
856
970
1104
1372
1616
生活服務用房
565
660
771
1010
1241
校舍總使用面積
6876
8745
10439
13209
16014
生均使用面積
5.73
5.83
5.80
5.50
5.34
校舍總建築面積
11460
14575
17398
22015
26690
生均建築面積
9.55
9.72
9.67
9.17
8.90
說明:1、本指標不含選配用房、自行車存放及寄宿生的食堂餐廳、學生宿舍、鍋爐房、浴室等建築面積。
2、平面利用系數K=0.6
(三)校舍用房面積
普通高中各類校舍用房使用面積標准見附件1。
(四)校舍建築標准
校舍建築及附屬設施建設要嚴格按《中小學校建築設計規范》(GBJ99-86)、《城市普通中小學校校舍建設標准》(建標[2002]102號)及《中小學理科實驗室裝備規范》(JY/T0385-2006) 執行,符合國家建築設計規范、環保規范、安全規范、節能等標準的要求。
五、裝備條件標准
學校教學、辦公和生活設備配置應當以有利於提高學校教育質量,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為目的,滿足學校教學的基本需求和教師教學、學生學習及課余活動的實際需要,考慮到教育教學設備的功能、特點及更新周期,現代教育技術手段在學校教育活動中的充分運用和學校建築設施的特點以及利用效率等因素,本著經濟、實用、便利、安全、規范的要求,合理配備常規通用教學設備、學科專用教學設備、現代教育技術設備、圖書資料和學校辦公生活設備。
(一)常規通用教學設備
常規通用教學設備是指在教育教學中教師、學生使用的通用設備、常規教學設備,其配置要符合國家有關規范,能滿足教育教學活動的一般性常規需要。
課桌椅、多功能櫥櫃、計算機等學生通用設備的配置,應安全、規范、耐用,能滿足高中階段學生的生理與心理需求。課桌椅應符合《學校課桌椅功能尺寸》(GB/T3976-2002)標准。
黑板、板書工具、多媒體電教設備、計算機等教師使用的常規教學設備的配置要適應各科教學的實際需要和進行創新性教育教學活動的要求。
溫度調節、濕度調節、照明、通風換氣、防火、隔音等教學、辦公、生活環境與安全設備的配置要能為學生和教師提供安全、舒適、健康的教育條件和環境。
(二)學科教學專用設備
學校必須按照教育行政部門頒布的課程設置方案和課程標準的要求配置各學科專用教學設備,適當考慮學科間的綜合性與交叉性合理配置。各學科專用設備配備目錄中標明選配或在配備數量上加括弧的器材設備為選配器材設備,學校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配備。
理科實驗室的固定設施設備,按《中小學理科實驗室裝備規范》(JY/T0385-2006) 要求配備;其他學科專用教室以及公共教學用房中需要的固定設施設備,按《山東省高級中學實驗室建設與配備標准》(魯教基字〔2006〕14號)要求配備。
1、理科教學專用設備
學校必須按照教育行政部門頒布的課程設置方案和課程標準的要求配置理科教學專用設備,應能適應理科教學的科學性、准確性、客觀性、操作性等特點,便於學生參與知識產生過程,掌握科學方法,培養科學精神,以及便於師生互動。應配置能夠滿足中學進行物理、化學、生物、數學、地理等課程教學實際需要的,同時能適應正常教學安排的通用儀器、測量儀器、專用儀器、模型、標本、掛圖和圖片、演示器材、玻璃器皿、實驗安全保護用品等設備。
高中數學、 物理、化學、生物、地理實驗儀器、器材,按國家最新頒布的《普通高級中學理科教學儀器配備標准》進行配備。其中選配設備由學校依據所用教材進行配備。
高中探究實驗室裝備按《山東省普通高中探究試驗室配置標准(試行)》(魯教基字[2007]15號)標准配備。
2、文科教學專用設備
學校必須按照教育行政部門頒布的課程設置方案和課程標準的要求配置文科專用教學設備,應能適應文科教學的人文性、歷史性、多樣性、感悟性等特點,便於學生直觀感受以及師生互動。應配置能夠滿足中學進行思想政治、語文、外語、歷史等課程教學實際需要,同時能適應正常教學安排的掛圖、模型、卡片、用表、視聽資料、教學軟體等設備。
高中文科教學專用設備配置標准見附件2。
3、藝術科教學專用設備
學校應按照教育行政部門頒布的課程設置方案和課程標準的要求配置藝術科教學專用設備,應能適應音樂、美術的教學特點,便於學生操作、體驗與感悟,滿足教師多種形式教學和學生多種藝術學習活動的需要。
(1)美術教學器材設備
美術教學器材設備的配置,在滿足師生美術教學的需求基礎上,學校還應兼顧師生美術活動及特長學生專業發展的需求。特色學校可根據自身要求,配備相應器材設備。
高級中學美術教學器材應根據新課程標準的要求,並參照教育部教體藝〔2002〕17號《九年義務教育全日制初級中學美術教學器材配備目錄》,及時配備能滿足現行教材所需的美術器材。美術教學器材具體配置標准見附件3。
(2)音樂教學器材設備
音樂教學器材設備的配置,在滿足師生音樂教學及音樂活動的需求基礎上,學校還應兼顧師生開展舞蹈、戲劇表演等其它藝術活動以及特長學生專業發展的需求。特色學校可根據自身要求,配備相應器材設備。
高級中學音樂舞蹈教學器材應根據新課程標準的要求,並參照國家教育部教體藝〔2002〕17號《九年義務教育全日制初級中學音樂教學器材配備目錄》,及時配備能滿足所選用現行教材所需的音樂器材。音樂、舞蹈等教學器材具體配置標准見附件3。
4、體育與健康教學專用設備
配置體育與健康教學專用設備,應本著規范、安全、耐用的原則合理配備,並及時補充。其主要設備包括能滿足體操、田徑、球類等課程教學所需要的運動器械,測量、計時工具和掛圖、教學軟體等。具體配置標准見附件4。培養高水平運動員試點學校及體育傳統項目學校可根據需要適當增加相關器材配備。
配置學生體質測試專用教學設備應依據教育部教體藝廳[2005]7號《中小學體育器材和場地》國家標准,配備具有學生身高、體重、肺活量、握力、坐位體前屈、一分鍾仰卧起坐、台階試驗、立定跳遠、跑步(50m、50m×8、800m)測試功能的相應器材。具體配置標准見附件4。
衛生保健設備的配置,主要包括醫務室完成學生發育和健康檢查、治療、衛生保健教育和管理等任務所需要的設備、器材及輔助材料。具體配置標准見附件4。
心理咨詢室設備的配置,主要包括:計算機、列印機、電視機、影碟機、收錄機、小型情緒調節器械、心理圖書資料、常用心理測量工具和統計軟體、資料櫃等。有條件的學校可在心理咨詢室中增添心理活動區和閱覽區,也可以單獨建室。
5、通用技術教學專用設備
學校須按照教育行政部門頒布的課程設置方案和課程標準的要求配置通用技術教學設備,應能滿足中學開展通用技術教學的需要,便於教師靈活組織教學和學生有效學習。通用技術教學設備主要包括教學活動所需要的教具、實踐工具、道具、模型、圖表、文獻檢索軟體、圖書卡片等。通用技術教學設備按國家最新頒布的《普通高級中學理科教學儀器配備標准》進行配備。其中必修模塊所需設備為必配,選配設備由學校依據所用教材和所選模塊進行配備。,
(三)現代教育技術設備
普通高中應當根據現代化教育教學技術手段發展的實際,配置以網路技術為代表的現代信息技術設施設備和其他的現代教育技術裝備,促進現代教育技術與課程教學的整合,滿足信息技術課教學、學生網路學習活動、教師研究活動和網路備課,以及學校現代化網路辦公的需要。
學校現代教育技術設備應當包括能滿足各類教學需要的電化教學設備、計算機與校園網路和校園廣播電視系統等。多媒體網路計算機室應按最大班額每人一台計算機配備,並另配教師用機(伺服器)、小型交換機各一台;教師用計算機按專任教師每人一台配備。為保證現代教育技術設備的有效利用,學生用網路終端除計算機教室集中設置外,每個普通教室和各學科專用教室都應當設置網路介面。教師辦公室應當配有足夠的網路終端。有條件的學校可配備校園隨身聽系統。具體配置標准見附件5。
學校校園網建設按教育部(教基司[1999]15號)《初、中等學校校園網建設規范》執行。農村高中應建有覆蓋主要教育教學和教育管理活動場所的校園網路,並以專線方式與互聯網相聯。能充分滿足開設信息技術課程教學以及教師備課、教學及教科研需要,使校園網路成為學校教育教學的工具。城市(含縣城)高中應在上述基礎上,實現網路到班到室,初步擁有數字化校園的應用系統,滿足學生網路學習、教師研究活動和網路備課,以及學校現代化網路辦公的需要,採用寬頻接入互聯網。
(四)圖書館設備
學校圖書館(室)應設藏書室、學生借書處、學生閱覽室(宜按借閱合一的方式布置)、教師閱覽室。圖書館應以全開架借閱和半開架借閱為主。有條件的學校可按學科分類設置閱覽室。
學校圖書館(室)裝備應按教育部《中小學圖書館(室)規程(修訂)》(教基[2003]5號)規定配備書架、閱覽桌椅、出納台、報刊架、書櫃、目錄櫃(未採用計算機管理的圖書館室)、文件櫃、陳列櫃、辦公桌椅、裝訂設備、安全設備等必要的設施、設備。師生閱覽室中閱覽桌椅的數量按教師數的33%、學生數的10%配置。有條件的學校可增設電子閱覽室,增加電子圖書、音像視聽資料的配備,並有計劃逐步配備計算機、錄音、掃描儀、復印、刻錄機、列印機、文獻保護等設備,實行計算機管理,與校園網相結合,實現電子圖書資源共享。館藏圖書內容應以有益於學生身心健康發展的各類圖書及教師使用的教育教學理論書籍及工具書為主。各種館藏圖書、期刊、電子出版物等必須是國家合法出版物。館藏圖書應按規定及時剔舊、更新,一般每年新增圖書比例應不低於藏書標準的l%。圖書、報刊資料的配備標准、藏書分類比例標准見附件6。
(五)辦公及生活設備
學校應根據學校規模和現代化管理的需要,配備辦公設備和生活服務設備。
辦公設備包括用於辦公的桌椅、資料櫃、作業櫃、儲物櫃、計算機、列印機、電話、復印機、傳真機、一體化速印機等必要設備。
生活設備包括衛生用具、食堂餐廳設備、學生及單身教職工宿舍設施、鍋爐房設備等各種必要的生活服務設備。
辦公及生活設備由學校本著安全、規范、耐用,能滿足辦公、生活和現代化管理的需要的原則配置。
六、師資配備標准
按國家和省編制標准、教師資格制度和職業(執業)資格制度規定,為學校配備合格專任教師、實驗人員和管理及工勤人員,新補充的高中教師應具備本科及以上學歷,其中具有碩士以上學位的應佔一定比例,且專任教師學科、年齡、職稱、性別等結構合理,切實滿足教育教學活動、教學管理工作的需要。
教師要按規定參加國家和省規定的各種職後培訓,逐步提高教師學歷層次和業務能力。
七、公用經費標准
各地要按國家和省規定的公用經費定額標准,及時足額將公用經費撥付到學校,並安排一定的專項經費,加大對農村學校和城市薄弱學校的投入力度,促進學校的均衡發展,使其盡快達到基本辦學條件標准。
❼ 誰能提供《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和《學校體衛工作條例》
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保障學校及其學生和教職工的人身、財產安全,維護中小學、幼兒園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幼兒園(班)、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下統稱學校)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學校安全管理遵循積極預防、依法管理、社會參與、各負其責的方針。 第四條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構建學校安全工作保障體系,全面落實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保障學校安全工作規范、有序進行; (二)健全學校安全預警機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完善事故預防措施,及時排除安全隱患,不斷提高學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園周邊整治協調工作機制,維護校園及周邊環境安全; (四)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防護能力; (五)事故發生後啟動應急預案、對傷亡人員實施救治和責任追究等。 第五條 各級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化、衛生、工商、質檢、新聞出版等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依法履行學校周邊治理和學校安全的監督與管理職責。 學校應當按照本辦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職責。 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和支持學校安全工作,依法維護學校安全。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職責 第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化、衛生、工商、質檢、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負責學校安全工作,履行學校安全管理職責。 第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全面掌握學校安全工作狀況,制定學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標,加強對學校安全工作的檢查指導,督促學校建立健全並落實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指導學校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 (三)及時了解學校安全教育情況,組織學校有針對性地開展學生安全教育,不斷提高教育實效; (四)制定校園安全的應急預案,指導、監督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開展安全工作; (五)協調政府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做好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協助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對學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調查處理。 教育督導機構應當組織學校安全工作的專項督導。 第八條 公安機關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了解掌握學校及周邊治安狀況,指導學校做好校園保衛工作,及時依法查處擾亂校園秩序、侵害師生人身、財產安全的案件; (二)指導和監督學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協助學校處理校園突發事件。 第九條 衛生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指導學校衛生防疫和衛生保健工作,落實疾病預防控制措施; (二)監督、檢查學校食堂、學校飲用水和游泳池的衛生狀況。 第十條 建設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加強對學校建築、燃氣設施設備安全狀況的監管,發現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依法責令立即排除; (二)指導校舍安全檢查鑒定工作; (三)加強對學校工程建設各環節的監督管理,發現校舍、樓梯護欄及其他教學、生活設施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應責令糾正; (四)依法督促學校定期檢驗、維修和更新學校相關設施設備。 第十一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定期檢查學校特種設備及相關設施的安全狀況。 第十二條 公安、衛生、交通、建設等部門應當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通報與學校安全管理相關的社會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況,提出具體預防要求。 第十三條 文化、新聞出版、工商等部門應當對校園周邊的有關經營服務場所加強管理和監督,依法查處違法經營者,維護有利於青少年成長的良好環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學校安全教育職責。 第十四條 舉辦學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應當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證學校符合基本辦學標准,保證學校圍牆、校舍、場地、教學設施、教學用具、生活設施和飲用水源等辦學條件符合國家安全質量標准; (二)配置緊急照明裝置和消防設施與器材,保證學校教學樓、圖書館、實驗室、師生宿舍等場所的照明、消防條件符合國家安全規定; (三)定期對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對需要維修的,及時予以維修;對確認的危房,及時予以改造。 舉辦學校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保障師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為學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條件的,學校舉辦者應當為學校購買責任保險。 第三章 校內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學校應當遵守有關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健全校內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生事故。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建立校內安全工作領導機構,實行校長負責制;應當設立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保衛人員,明確其安全保衛職責。 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健全門衛制度,建立校外人員入校的登記或者驗證制度,禁止無關人員和校外機動車入內,禁止將非教學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動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險物品帶入校園。 學校門衛應當由專職保安或者其他能夠切實履行職責的人員擔任。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建立校內安全定期檢查制度和危房報告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對學校建築物、構築物、設備、設施進行安全檢查、檢驗;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停止使用,及時維修或者更換;維修、更換前應當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或者設置警示標志。學校無力解決或者無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隱患,應當及時書面報告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 學校應當在校內高地、水池、樓梯等易發生危險的地方設置警示標志或者採取防護設施。 第十九條 學校應當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責任制,對於政府保障配備的消防設施和器材加強日常維護,保證其能夠有效使用,並設置消防安全標志,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 第二十條 學校應當建立用水、用電、用氣等相關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進行檢查或者按照規定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定期檢查,發現老化或者損毀的,及時進行維修或者更換。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餐飲業和學生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范》,嚴格遵守衛生操作規范。建立食堂物資定點采購和索證、登記制度與飯菜留驗和記錄制度,檢查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狀況,保障師生飲食衛生安全。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當建立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並將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置於實驗室顯著位置。 學校應當嚴格建立危險化學品、放射物質的購買、保管、使用、登記、注銷等制度,保證將危險化學品、放射物質存放在安全地點。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具有從業資格的專職醫務(保健)人員或者兼職衛生保健教師,購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葯品,保障對學生常見病的治療,並負責學校傳染病疫情及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有條件的學校,應當設立衛生(保健)室。 新生入學應當提交體檢證明。托幼機構與小學在入托、入學時應當查驗預防接種證。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健康檔案,組織學生定期體檢。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安全信息通報制度,將學校規定的學生到校和放學時間、學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離校情況、以及學生身體和心理的異常狀況等關系學生安全的信息,及時告知其監護人。 對有特異體
❽ 根據《義務教育法》規定,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
第二十四條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應急機制,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加強管理,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生事故。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對學校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對需要維修、改造的,及時予以維修、改造。
學校不得聘用曾經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其他不適合從事義務教育工作的人擔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五條學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不得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
第二十六條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校長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聘任。
(8)校舍維修要按照什麼條例執行擴展閱讀:
案例:家長抱怨就開除學生民辦學校哪來這個權力
日前,河北曲陽實驗學校幾名學生家長因在微信群里發了學校的「負面信息」,抱怨該校女生宿舍30多個孩子一個宿舍,空調每天只開兩個小時,導致孩子被學校開除。
對於學校住房緊張的原因,一名家長分析稱,一方面是學生越來越多,另一方面是學校把校園內的一棟樓租給了曲陽縣交通局。曲陽縣教育局一位負責人稱,已成立調查組調查此事。
河北曲陽實驗學校是一所民辦學校,被開除的學生當時正在讀八年級,還在義務教育階段。這所學校的做法嚴重違反了《義務教育法》,不但應該糾正錯誤,讓學生回學校學習,而且,當地教育部門還要追究學校的責任。
另外,對於民辦學校不顧辦學條件擴大招生規模,導致學校不能保障學生學習生活的基本條件,當地教育部門也存在監管不力的問題,有必要追究監管失職的責任。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確保每個學生得到有質量保障的義務教育,地方政府必須堅持依法治教,維護每個學生的合法權益。
我國《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
這是針對所有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而言的,義務教育階段的民辦學校也必須嚴格執行。需要注意的是,就連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都不得開除,何況對於沒有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了。
從媒體報道的信息分析,學生被開除,只是因為學生家長在微信群里發了學校的「負面信息」,抱怨住宿條件差。就此處分學生,令人匪夷所思,家長抱怨與學生有什麼關系?如果學校不滿家長的抱怨,那應該針對家長而不是處罰學生。
而且,家長在微信群反映的是事實,並非無中生有造謠,這也屬於家長的合法權利,學校應該針對家長提出的意見做出回應和解釋。不回應、不解釋,就把學生開除,這是禁止家長提出批評意見,並拿開除學生要挾家長。
本來,上民辦學校屬於受教育者的差異化選擇,相對於公辦學校,民辦學校應該更重視聲譽,以此吸引學生(家長)選擇,因此要特別重視家長的意見。
但是,近年來,由於優質義務教育資源匱乏,義務教育資源不均衡,有的民辦學校對待學生(家長)極不友善,具體表現包括:勸退成績差的學生,開除違反校規的學生,把有意見的學生家長踢出群,為追求辦學收益不斷擴大班額招生。
這些做法都涉嫌違反《義務教育法》,但對此,民辦學校辦學者以及一些社會輿論卻以「這是民辦學校」,「給受教育者的不是義務教育」為由將學校勸退、開除學生的做法合理化,認為民辦學校沒有保障學生受義務教育的責任,學生被勸退、開除後,可到公辦學校入學。
這種想法和做法都是十分錯誤的。雖然義務教育階段的民辦學校由學生自願選擇,要收學費,但是,學校的教學內容是義務教育內容,勸退、開除學生,也會導致學生輟學、失學。因此,民辦學校也是不能隨意開除學生的。
即使學生不願意再來民辦學校讀書,學校也要跟蹤了解其轉學到哪裡讀書,不能不管其去向。根據2017年全國教育事業發展統計公報,我國的義務教育鞏固率只有93.8%,切實降低義務教育輟學率是每所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必須履行的責任。
再回到河北這所民辦學校,該校開除學生不但涉嫌違反《義務教育法》,讓一個宿舍里擠進30名學生,也是違規辦學,這有很大的安全隱患。
而曲陽縣交通局租借民辦學校的校舍辦公,也是不對的,學校的辦學場地不能挪為他用,更何況辦學場地極為緊張,出租後連基本的辦學標准都達不到。
必須進一步調查當地有關部門是否盡到監管責任,以及交通局為何要租借民辦學校的場地。因此,亟須組成獨立的調查組進行調查,根據調查結果追究責任,以此強化地方政府依法治教、學校依法自主辦學的意識。
❾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具體條例規定
第五十二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06年6月29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1�7
2006年6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06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學生
第三章學校
第四章教師
第五章教育教學
第六章經費保障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全民族素質,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
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
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
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實施。
第三條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使適齡兒童、少年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為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礎。
第四條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並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各項職責,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按照規定標准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六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教育資源,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改善薄弱學校的辦學條件,並採取措施,保障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和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國家組織和鼓勵經濟發達地區支援經濟欠發達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七條義務教育實行國務院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
第八條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對義務教育工作執行法律法規情況、教育教學質量以及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狀況等進行督導,督導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任何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的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發生違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礙義務教育實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負有領導責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十條對在義務教育實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學生
第十一條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條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和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幫助解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困難,採取措施防止適齡兒童、少年輟學。
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協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第十四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批准招收適齡兒童、少年進行文藝、體育等專業訓練的社會組織,應當保證所招收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自行實施義務教育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三章學校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的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新建居民區需要設置學校的,應當與居民區的建設同步進行。
第十六條學校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辦學標准,適應教育教學需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選址要求和建設標准,確保學生和教職工安全。
第十七條縣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置寄宿制學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
第十八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在經濟發達地區設置接收少數民族適齡兒童、少年的學校(班)。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置相應的實施特殊教育的學校(班),對視力殘疾、聽力語言殘疾和智力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特殊教育學校(班)應當具備適應殘疾兒童、少年學習、康復、生活特點的場所和設施。
普通學校應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並為其學習、康復提供幫助。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為具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的適齡少年設置專門的學校實施義務教育。
第二十一條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應當進行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促進學校均衡發展,縮小學校之間辦學條件的差距,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學校不得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的性質。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保護學生、教師、學校的合法權益,為學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條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應急機制,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加強管理,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生事故。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對學校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對需要維修、改造的,及時予以維修、改造。
學校不得聘用曾經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其他不適合從事義務教育工作的人擔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五條學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不得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
第二十六條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校長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條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
第四章教師
第二十八條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應當為人師表,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
全社會應當尊重教師。
第二十九條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
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教師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
國家建立統一的義務教育教師職務制度。教師職務分為初級職務、中級職務和高級職務。
第三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保障教師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改善教師工作和生活條件;完善農村教師工資經費保障機制。
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
特殊教育教師享有特殊崗位補助津貼。在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工作的教師享有艱苦貧困地區補助津貼。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教師培養工作,採取措施發展教師教育。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均衡配置本行政區域內學校師資力量,組織校長、教師的培訓和流動,加強對薄弱學校的建設。
第三十三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城市學校教師和高等學校畢業生到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從事義務教育工作。
國家鼓勵高等學校畢業生以志願者的方式到農村地區、民族地區缺乏教師的學校任教。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認定其教師資格,其任教時間計入工齡。
第五章教育教學
第三十四條教育教學工作應當符合教育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特點,面向全體學生,教書育人,將德育、智育、體育、美育等有機統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注重培養學生獨立思考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第三十五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根據適齡兒童、少年身心發展的狀況和實際情況,確定教學制度、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置,改革考試制度,並改進高級中等學校招生辦法,推進實施素質教育。
學校和教師按照確定的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置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保證達到國家規定的基本質量要求。
國家鼓勵學校和教師採用啟發式教育等教育教學方法,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第三十六條學校應當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於教育教學之中,開展與學生年齡相適應的社會實踐活動,形成學校、家庭、社會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體系,促進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第三十七條學校應當保證學生的課外活動時間,組織開展文化娛樂等課外活動。社會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當為學校開展課外活動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條教科書根據國家教育方針和課程標准編寫,內容力求精簡,精選必備的基礎知識、基本技能,經濟實用,保證質量。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的編寫工作。
第三十九條國家實行教科書審定製度。教科書的審定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未經審定的教科書,不得出版、選用。
第四十條教科書由國務院價格行政部門會同出版行政部門按照微利原則確定基準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行政部門會同出版行政部門按照基準價確定零售價。
第四十一條國家鼓勵教科書循環使用。
第六章經費保障
第四十二條國家將義務教育全面納入財政保障范圍,義務教育經費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規定予以保障。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將義務教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按照教職工編制標准、工資標准和學校建設標准、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准等,及時足額撥付義務教育經費,確保學校的正常運轉和校舍安全,確保教職工工資按照規定發放。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用於實施義務教育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應當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保證按照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義務教育費用逐步增長,保證教職工工資和學生人均公用經費逐步增長。
第四十三條學校的學生人均公用經費基本標准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制定,並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適時調整。制定、調整學生人均公用經費基本標准,應當滿足教育教學基本需要。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不低於國家標準的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准。
特殊教育學校(班)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准應當高於普通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准。
第四十四條義務教育經費投入實行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職責共同負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落實的體制。農村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的規定分項目、按比例分擔。
各級人民政府對家庭經濟困難的適齡兒童、少年免費提供教科書並補助寄宿生生活費。
義務教育經費保障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財政預算中將義務教育經費單列。
縣級人民政府編制預算,除向農村地區學校和薄弱學校傾斜外,應當均衡安排義務教育經費。
第四十六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范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和規范義務教育專項轉移支付,支持和引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增加對義務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確保將上級人民政府的義務教育轉移支付資金按照規定用於義務教育。
第四十七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專項資金,扶持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四十八條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向義務教育捐贈,鼓勵按照國家有關基金會管理的規定設立義務教育基金。
第四十九條義務教育經費嚴格按照預算規定用於義務教育;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義務教育經費,不得向學校非法收取或者攤派費用。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義務教育經費的審計監督和統計公告制度。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違反本法第六章的規定,未履行對義務教育經費保障職責的,由國務院或者上級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調整學校的設置規劃的;
(二)學校建設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辦學標准、選址要求和建設標準的;
(三)未定期對學校校舍安全進行檢查,並及時維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規定均衡安排義務教育經費的。
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的;
(二)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性質的。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未採取措施組織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或者防止輟學的,依照前款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價格行政部門和審計機關根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侵佔、挪用義務教育經費的;
(二)向學校非法收取或者攤派費用的。
第五十五條學校或者教師在義務教育工作中違反教育法、教師法規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師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五十六條學校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學校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編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根據職責許可權責令限期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七條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的;
(二)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的;
(三)違反本法規定開除學生的;
(四)選用未經審定的教科書的。
第五十八條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法規定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脅迫或者誘騙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失學、輟學的;
(二)非法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經依法審定的教科書的。
第六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一條對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不收雜費的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二條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依法舉辦的民辦學校實施義務教育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有關規定執行;民辦教育促進法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法。
第六十三條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❿ 寢室管理條例
第一章 學生宿舍守則
1.學生必須遵守《學校學生守則》和我校《宿舍管理規定》。
2.樹立法制觀念,遵紀守法,對學校有意見可通過正當渠道向學校提出,不準起鬨,亂丟亂砸。
3.嚴禁在學生宿舍使用任何炊具自做飯菜,一經發現沒收炊具,批評教育,並處以罰款。
4.在校學生必須在學校安排的寢室就寢,不準擅自換寢室,換床位。
5.嚴格遵守作息制度,按時起床、出操、就餐、就寢、上課。晚上熄燈後,不得隨便外出,特殊情況需外出者要進行登記,在規定的學習、休息時間內,嚴禁打鬧喧嘩及進行各種有礙別人學習和休息的活動。
6.男同志非公一律不得進入女生宿舍,如不聽勸阻,強行闖入者,宿舍管理員及門衛有權進行批評教育,並報有關部門處理。
7.提高警惕,對可疑人員進行盤問並報宿管中心、保衛處。
8.嚴禁攜帶有毒物品與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反動淫穢書刊、音像製品進入學生宿舍;嚴禁在宿舍區內燃放煙花、鞭炮。
9.保持室內整潔、門前清潔,做到卧具折疊一致,桌凳擺放一致,各種用物放置有序;不準隨地吐痰,積存臟衣,亂丟果皮紙屑,亂倒飯菜和向窗外倒水、扔垃圾。
10.嚴禁在走廊和大廳里存放任何物品,包括紙簍、掃把等衛生工具,未包裝的垃圾以及自行車等。垃圾用塑料袋裝好後在規定的時間內放在走廊邊上(上午:8:00以前,下午:2:30以前)。
11.不準在宿舍內私接電源、使用學校禁止使用的電熱、電暖設備和在走廊、地板上燒紙生火。節約用電,每間寢室每人每月給予8度電、4方冷水(熱水25元/方,省高校、省物價局規定無補助),超過部分按市場實際價收取,並按寢室人員平攤,(超過部分每月初到宿管中心辦公室結算,無故不上交者學校做停水停電處理)。
12.愛護宿舍的公共財物,不準在牆上打洞,不要猛力拉門窗、拖拉桌椅子或在上面亂刻、亂畫,嚴禁用腳向牆上踢及用手向牆上擲球,嚴禁用腳踢門、踢牆、踢走廊走格,無火災時,不準隨便搬弄消防器材。
13.嚴格鑰匙管理制度,學生不得擅自調換門鎖,發現問題應及時到門衛或宿管員登記,住一樓的同學不得自行安裝或更換室內外用鎖。
14.愛護公共財物,如有下列情況,除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外,按原價賠償損失:
(1)不關閉門窗、開窗不掛風鉤,造成門窗玻璃損壞者。
(2)對發配給個人的桌凳等用具保管不善,造成丟失者。
(3)因調換寢室而沒辦理交接手續,造成財產丟失者。
(4)在宿舍操動體育器材、破壞牆面、地板、門窗和損壞燈具者。
(5)人為造成下水道堵塞者。
15.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除進行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外,按原價1-2倍罰款:
(1)私接電源,私用電爐、電熱器等電器設備者。
(2)化公為私,用公物送人情或因打架斗毆破壞公物者。
(3)損壞水電設施者。
(4)在宿舍內使用任何炊具自做飯菜者。
(5)私自安裝或更換室內傢俱用鎖及門鎖者。
第二章 學生宿舍管理規定
1、住宿者必須按時繳納水電費、煤氣費和其它經有關部門批準的合理收費。
2、晚上全院學生宿舍按規定時間關大門和熄燈,住宿者必須按時回宿舍休息,因特殊情況遲歸者,需憑有效證件登記後,方准入內,不準翻牆爬門進入宿舍。
3、未經學校(院)同意,不準在房間內留宿非本房間人員,並嚴禁留異性人員住宿。
4、學生宿舍計算機和校園網的管理使用,參照《學院計算機網路管理辦法》執行。
5、必須注意安全用電,節約用水。學生房間除正常的使用計算機、電視機、收錄機、電風扇及其它校方同意使用的家用電器外,不得使用電爐、電熱棒、電茶壺、電熨斗等高功率或危險性的電器設備;嚴禁使用不合格的家用電器;嚴禁私接電線、偷電。違反本規定對他人或院方財產造成損失的要照價賠償,並追究其相應責任。
6、必須保持宿舍內外的整潔衛生,房間內不得張貼不文明健康的裝飾,不準在宿舍內外亂扔、亂吐、亂丟、亂倒臟物;禁止飼養各種小動物。
7、必須愛護宿舍內的傢具、水電設施、門窗、門鎖、電話等,人為損壞的要照價賠償。住宿期間無條件服從學校對宿舍的調整(高考搬遷)。
8、不準在宿舍走廊打球、溜冰;不準敲打鐵桶、臉盆、餐具、口盅等器具;任何時候不得喧鬧起鬨或向樓下摔東西,並禁止在宿舍區內打架、斗毆、謾罵、酗酒、聚眾哄鬧。
9、提高警惕,注意防火防盜。房間內嚴禁使用蠟燭、煤油燈等明火照明;嚴禁使用液化氣瓶,嚴禁燃放鞭炮、煙花和在走廊內燒東西。
10、進出學生宿舍必須佩戴胸卡,離開房間要鎖好抽屜、關好門窗,妥善保管好貴重物品以及房門鑰匙,不準將房門鑰匙交給其他人員。
11、房間內發生案件時,應保護現場,並及時報告學院有關部門和報警。
12、以上各條款請住宿者嚴格遵守。因住宿者違反規定而造成的財物損失、人身傷害及政治影響等,按學院的有關規定或法律手段進行處理。
13、本管理規定由學院授權總務處辦公室、宿管中心辦公室解釋。
第三章 學生宿舍安全管理規定
為維護學生宿舍正常的生活秩序,保障學生的人身及財產安全。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結合學校學生宿舍安全管理情況,特作如下規定:
一、 學生宿舍安全管理規定
(一)、學生宿舍內禁止使用、存放以下電器:電爐子、電熱杯、電飯煲、「熱得快」、電水壺、電熨斗、電熱毯及末經批准使用的電器。宿舍內只限在學習桌上使用台燈,不得在床上及室內其他位置使用。
(二)、學生宿舍內嚴禁私接電源和亂拉電線,離開宿舍前必須檢查並斷開各種電源插頭。
(三)、學生宿舍內禁止使用、存放各種火源:蠟燭、酒精爐、煤爐、木炭火鍋、液化氣灶以及其他種類火源:嚴禁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蝕、細菌和病毒標本、劇毒以及放射性危險物品。
(四)、不得隨意移動拆卸消防設施和安全通道指示牌。學生宿舍內不準掛布簾和床圍子。不準在電器、照明設備上懸掛裝飾物品。
(五)、宿舍電路為限制負荷配置,不能使用大功率飲水機、電視機等非宿舍配置電器。
(六)、學生宿舍男、女生樓內禁止異性隨意出入,禁止宿舍內留宿本樓以外的其他人員。
(七)、宿舍樓早晨6:00開門,晚上23:00時關門(考試期間晚關門時間可延至24:00時)每日上午8:30時至9:30時衛生檢查及封樓查房。晚熄燈後不放人員外出。杜絕遲歸現象,遲歸這應當主動接受詢問登記,未經許可學生不應在外留宿。
(八)、住宿人員要增強安全防範意識,發揚見義勇為精神,對宿舍區異常情況應當及時報告,未經許可宿舍樓內不準推銷和銷售商品。
(九)、學生應保管好自己的物品,特別是貴重物品以及現金、存摺等要妥善保管,發現失竊等情況,及時報告保衛處(學生處、宿管中心)以及本樓管理人員幫助查找。
(十)、宿舍內不得醒酒、躺卧吸煙、打球、跳繩、賭博、聚眾鬧事、吸毒、傳播、復制、叛賣非法出版物,不得進行非法傳銷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社會公德的活動。
二、違反學生宿舍安全管理規定的處理方法
(一)、學生違反宿舍安全管理規定,應當進行批評糾正,對於嚴重違紀者,按《學生違紀處分條例》或《學生違紀處分條例》及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凡違紀者,取消基本年度參評各類先進個人獎、助學金資格。所在宿舍取消本年度參評「文明宿舍」的名額資格。
(二)、對違章用電者一經查出,違章者應主動將違章電器、火源移出宿舍或交宿管中心存放。違章電器包括:電爐子、電熱杯、電飯煲、「熱得快」、電水壺、電熨斗、大功率床頭燈等非宿舍配置用電設施;凡不能做到「人離電斷」的在插通電器和床鋪上的在接通電器均按違章電器處理。對不能說明違章電器使用人的宿舍,所在宿舍成員共同承擔相應違紀處理。對屢次使用違章電器經批評糾正無效者,將視情節給予紀律處分。
(三)、在宿舍通電設備正常運轉情況下,宿舍控電設備連續跳閘斷電,該宿舍成員應主動坦誠說明原因或要求設施檢查。否則視為惡意超負荷違章用電,宿管中心將按規定給予通報批評,所在宿舍限時斷電。並通知有關院系對違章用電者給予相關紀律處分。
(四)、對於干擾、阻礙學生工作人員和宿管人員正確履行宿舍檢查或依法、依校規執行公務者,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按《學生違紀處分條例》或《學生違紀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給予警告以上(含警告)處分,同時全校通報。
(五)、因在宿舍內使用違章電器、火源給他人人身、財物以及公共財產造成損失的,肇事者應當按有關規定負責經濟賠償;情節嚴重按《學生違紀處分條例》或《學生違紀處分條例》,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六)、對醒酒、賭博、打架斗毆、聚眾滋事和末經允許擅自留宿者,在宿舍內擅自留宿異性給予全校通報或按照《學生違紀處分條例》或《學生違紀處分條例》,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七)、對於違反學校計算機管理有關規定,通過電腦觀看、傳播任何帶有反動、淫穢等不健康內容的文字、圖片或影碟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使用電腦超過規定作息時間影響到他人休息的按違章電器處理。
(八)、對於私接電源、亂拉電線、存放易燃易腐蝕、細菌和病毒標本、劇毒、毒品以及具有反射性等危險品的,給予紀律處分,觸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學生宿舍安全管理規則
1、 學生宿舍的日常安全工作由宿管中心保衛人員負責,業務受學校總務處指導,重大事件由學生處和宿管中心聯合負責調查。
2、 宿舍實行「防治結合、預防為主」的方針,及時消除隱患。確保宿舍區安全。宿舍治安綜合治理以宿管中心和學校保安組聯防網路。
3、 宿舍內禁止使用大功率電器(電爐、電熱杯、熱是快、電飯煲等),不準私接電線,不準使用明火,不準在宿舍內點火做飯,違犯者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造成損失巨大的,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責任。
4、 破壞公共設施、消防設備者、須照價賠償,並視情節給予紀律處分。
5、 嚴格執行出入證制度,學生一律憑學校辦理的出入證出入宿舍樓。強行出入者給予通報或必要的紀律處分。
6、 男女生不準互串宿舍。因學校工作、活動需要進入宿舍的,必須徵得宿舍管理員的同意。
7、 嚴格執行會客登記制度。外校來訪者必須填寫會客單,並在指定一點會客。晚上十點鍾以後停止會客。
8、 宿舍按時開關大門。學生必須在宿舍樓關大門之前回宿舍就寢,違犯者給予批評教育,屢次者給予通報或紀律處分。
9、 嚴禁攜帶有毒、易燃、易爆、有腐蝕性等危害物品和反動、淫穢書刊、音響製品進入學生宿舍。
10、學生不準在宿舍從事任何經商、出租活動。
11、嚴禁小商小販進入學生宿舍區。
12、嚴禁在宿舍內酗酒、打架、賭博。
13、個人貴重物品妥善保管。攜帶物品外出應主動向門衛出示證件,經門衛仔細登記後方可放行。
第五章 學生宿舍鑰匙管理條例
為規范學生宿舍鑰匙的保管、使用及維護,保障學生宿舍的財產安全,特製定本條例。
第一部分:鑰匙種
一、鑰匙種由生活輔導員負責保管,不得將鑰匙種放於人流頻繁之處,鑰匙種須存放於值班室的文件櫃並配置兩把鎖,兩把鎖的鑰匙分別由兩名生活輔導員保管。
二、因學生宿舍的維修、抄水電表等,需使用鑰匙種進入學生寢室的,須由兩名生活輔導員(或水電維護人員)一起在《學生宿舍鑰匙種使用登記表》上登記(填寫「領取時間」 和「歸還時間」需精確到日、小時、分鍾;),領取鑰匙種後由一名生活輔導員帶領相關人員進入(需兩人及兩人以上同時進入),鑰匙種使用完畢後須由兩名鑰匙種領取人在《學生宿舍鑰匙種類使用登記表》上再次進行歸還確認的登記。
三、鑰匙種一般不得作為學生日常鑰匙使用的補充,在同一房間的全部學生忘記攜帶鑰匙時,可憑學生胸卡由生活指導員確認其身份後,按照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領取程序辦理。
四、生活輔導員在將其管轄學生宿舍的全部鑰匙種收集齊全後,粘貼膠布並標明房號,按照房間序號用鐵線將每層樓的鑰匙種分別串連後,再將所有樓層鑰匙種並聯。
五、生活輔導員定期對鑰匙種上的膠布進行檢查以發現是否有脫落或字跡淡化的,及時修復。不得私自拆開鐵線改變房號順序或原先的串連、並聯方式。
第二部分:學生鑰匙
六、學生自入住宿舍領取鑰匙後,有使用鑰匙的權利和保管鑰匙的義務。
七、學生不得將鑰匙轉借他人,不允許由於保管不善而導致鑰匙的損壞、丟失等。
八、學生不得私自配製鑰匙,配製鑰匙須報學生生活輔導員處批准,繳納相應費用後由學校後勤辦統一配製。
九、學生退宿時須上交其房間鑰匙,缺失者按有關規定賠償。
十、宿管中心組織人手統一對學生退宿後上交的鑰匙進行整理、修補、處理。
十一、鑰匙板除因分派鑰匙的需要外,其他時間禁止擺放於值班室內。剩餘鑰匙應統一整理後用文件櫃密封保管。
第三部分:說明
十二、本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其解釋權及修訂權歸屬宿管中心辦公室。
第六章 內務標准化管理標准
概 述
為深入開展我校校園文明建設,營造有校區特色的宿舍文化,為廣大學生創造一個整潔、舒適、文明的生活環境,經研究決定對學生實施內務標准化管理。
內務標准化管理是我校區學生宿舍管理探索中的新思路、新模式,它是通過對學生宿舍內務的規范化、標准化來達到「管理育人、環境育人」的目的。內務標准化管理制度所包含的相關文件有:《內務標准化檢查標准》、《內務標准化獎懲標准》、《內務標准化工作細則》、《內務標准化評分標准》等。
在內務標准化實施的時間方面,除寒、暑假及法定節假日外,實施時間與本校區教學時間同步,但在期中、期末復習考試期間暫停實施。
內務標准化檢查標准
一、衛生
1、保持房間門前走廊的衛生,無垃圾及其它雜物等;
2、保持門的清潔,包括宿舍門、廁所門、陽台門等;
3、保持牆壁、地板的清潔,包括天花板、地板、房內牆壁等;
4、保持窗戶的清潔,包括房間的窗戶、廁所的窗戶、陽台的窗戶及其窗檯等;
5、保持沖涼房及陽台的洗手盆、廁所的便池等的干凈;
6、保持寫字台、書架、床架及椅子等套床系列的清潔;
7、保持電風扇、電腦、燈具、電開關、飲水機、電話機等電器設備的清潔;
8、保持掃把、拖把、垃圾桶等清潔工具的清潔,每天應對垃圾進行清理;
9、保持室內空氣清新、無異味。
備註:以上檢查通過眼觀、手摸(配合紙巾),鼻聞等方式進行。
二、美化
1、房門背後貼有擬訂的《值日表》及《宿舍文明公約》等;
2、傢具、鞋子、行李箱、紙盒、書籍、洗發水、毛巾、牙刷、水桶、臉盆等及其它個人物品統一擺放、整齊有序;
3、房內沒有淫穢物品或其他不良書畫,無亂張貼現象,無亂接電線、亂拉網線等現象;
4、被褥、蚊帳等按照《學生軍訓管理辦法》的要求,統一格式,疊放整齊;
5、無亂放衣物鞋帽,適當調整書架內擺設物品的格局;
6、清潔工具應擺放於陽台,陽台不應堆放雜物;
7、為美化寢室環境,可適當添置裝飾品。
內務標准化獎懲標准
內務標准化的獎懲,必須將其與思想教育工作結合起來。堅持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對與內務標准化管理背道而馳的學生,要堅持以思想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一、獎勵
(一)每月評比產生「內務標准化每月文明宿舍」 及「內務標准化每月優秀宿舍」
1、根據每月內務平均成績的排名及綜合評估,評出「內務標准化每月文明宿舍」,通報表揚取得優秀成績的寢室,贈送其一定量的生活用品或減免其寢室當月水電費20元。評得「內務標准化每月文明宿舍」的寢室成員每人加德育分1分,室長加2分。各座「內務標准化每月文明宿舍」名額比例為:各座參與內務標准化管理的寢室的5%。
2、根據每月內務平均成績的排名及綜合評估,評出「內務標准化每月優秀寢室」,除通報表揚取得優秀成績的寢室外還將給其贈送一定量的生活用品。各座「內務標准化每月優秀寢室」名額比例為:各座參與內務標准化管理的寢室的10%。
(二)學期評比產生「內務標准化模範寢室」
每學期期末進行學期總評,對全院參與內務標准化管理的學生宿舍進行綜合考評,評出「內務標准化模範寢室」10間,各獎勵人民幣150元、頒發榮譽證書。「內務標准化模範寢室」的寢室成員每人加德育分1分,室長加2分。
(三)學年評比產生「內務標准化標兵寢室」
每學年的第二學期期末,除參照獎勵標准之(二)評選「內務標准化模範寢室」外,還將在一學年中(兩個學期)選出的「內務標准化模範寢室」中綜合其兩個學期的內務標准化成績,綜合考評後得出「內務標准化標兵寢室」5名,各獎勵人民幣200元,頒發榮譽牌匾及榮譽證書。
(四)其它補充說明
在評比中獲得「內務標准化每月文明宿舍」、「內務標准化模範寢室」、「內務標准化標兵寢室」的寢室有義務作為樣板宿舍,在不影響學習與作息的情況下,供其它宿舍參觀、學習與咨詢。
二、懲處
(一)月平均得分70分以下的寢室,依據《學生綜合測評實施辦法》,結合《學生宿舍內務標准化獎懲標准》,在德育測評學年總成績中對其寢室成員每人減1分,室長減2分。
(二)學期平均得分70分以下的寢室,依據《學生綜合測評實施辦法》,結合《學生宿舍內務標准化獎懲標准》,取消其寢室成員參與各項評優及獲取獎學金的資格。
(三)內務檢查成績將定期匯總並報送學生辦,輔導員將對成績不佳的寢室成員進行批評教育;根據相關的管理規定,對與內務標准化工作的開展背道而馳者將採取相應的處理措施。
內務標准化工作細則
一、時間安排
(一)檢查時間
生活指導老師周一至周五8:00—12:00,15:00—17:00(每周二次)
1、生活部負責周四16: 00—17:00為2005級、2006級和2007級學生宿舍的規定性檢查時間,其他時間為學校行政不定時檢查及突擊檢查時間。
2、學校行政不定期對宿舍檢查及進行突擊檢查。
(二)存檔、反饋、總結時間
1、當天檢查完畢後,生活指導員將內務成績錄入網路系統(或學校公布欄公布)。錄入後將評分表歸檔並妥善保存。
2、檢查完畢後,生活指導老師於當天內對60分以下的寢室成員進行批評教育,並於當天17:30前將寢室名單以書面等形式報送其學校學生處年級輔導員。
3、生活指導老師在每周一上午9點前,將上周內務平均成績70分以下的寢室名單匯總後上交至宿舍管理員處,由管理員報送給學生辦輔導員。
二、人員組織
(一)檢查人員由各座生活指導老師、保安、管理員、學生會自律委員會等學生會幹部等構成,檢查以生活指導老師、保安管理員為主,學生會自律委員會等學生會幹部為輔。
(二)由生活指導老師統一安排和調配保安管理員進行內務標准化檢查;學生會自律委員會等學生會幹部參與、協助生活指導老師和保安管理員開展相關工作。
(三)宿舍管理員對各座內務標准化管理工作進行監督,並定期對檢查情況進行抽檢。
附:
1、《學生手冊》之《學生軍訓管理辦法》宿舍管理第三章衛生管理規定、學生軍訓管理規定——床鋪設置:
床鋪按床墊、褥子、床單的順序鋪墊。床單要清潔平整,被子豎疊三折,橫疊四折,置於床鋪一端中央。枕頭包置於被子內側,並與被子外延取齊。床鋪上禁放書刊或其他雜物。
2、《學生手冊》之《學生軍訓管理辦法》宿舍管理第三章衛生管理規定、學生軍訓管理規定——蚊帳設置:
蚊帳懸掛要整齊一致,白天應將外側兩角移掛在里側兩角上,並將中間部分折疊整齊。
3、本制度由本校區總務處、學生處、宿管中心辦負責解釋。
4、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