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汽車交通事故處理流程
1、發生交通事故後,無人員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或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可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撤離現場。對事實、成因有爭議的,必須保護好現場,並迅速打122,報告交警。車輛有保險的,應及時告知保險公司到現場。
2、在查明事故的基本事實和收集充足的證據後,交警會按照規定依法作出責任認定。公布責任時,交警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席講清事故的基本事實和認定責任的理由與依據,並告知當事人申請重新認定的權利和法律時效。
當事人對責任劃分有異議的,可在3日內向上級交警部門申請復核。復核只能一次,復核結論就是最終責任認定,不能再次復核,也不能起訴交警隊。
3、當事人收集與損害賠償相關的證明、票據、各種資料。在收到認定書後10日內各方一致書面申請公安調解調解成功後,製作《調解書》,並分別送交當事人。
當事人間調解未成功或者未向公安機關申請調解、逾期申請、對事故認定、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在法定時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收到責任認定書後,在交警給出的時間內不予起訴的,也沒有達成調解意見的,交警將肇事車輛放車。
4、收到責任認定書後,受害人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同時要全保全查封對方車輛,以保證將來的執行。特別是傷情較重,需要住院治療一段時間的,或者手術治療的。
法院立案後,向交警部門下達《協助執行通知書》,查封車輛。受害者可向法院請求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輔助器具費、後續治療費(二次手術費)、交通費、住宿費、財產損失。
若構成傷殘的,向法院提交鑒定申請。鑒定構成傷殘,可追加訴訟請求要求鑒定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由法庭開庭審理判決。
(1)2號事故車輛維修多久修好擴展閱讀:
發生死亡事故、傷人事故的,或者發生財產損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
(一)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或者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准駕車型不符的;
(二)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或者麻醉葯品嫌疑的;
(三)駕駛人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嫌疑的;
(四)機動車無號牌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號牌的;
(五)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六)一方當事人離開現場的;
(七)有證據證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駕駛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立即組織車上人員疏散到路外安全地點,避免發生次生事故。駕駛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傷無法行動的,車上其他人員應當自行組織疏散。
B. 交通事故要多久才能提車
檢驗、鑒定確定之日起五日內,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四十四條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拓展資料:
發生交通事故後如何處理
機動車方注意事項
(1)立即停車。發生交通事故後,車輛必須立即停車。停車後按規定拉緊手制動,切斷電源,開啟危險信號燈,如夜間事故還需開示寬燈、尾燈。。
(2)及時報案。當事人在事故發生後應及時撥打「122」電話或委託過往車輛、行人向附近的公安機關或執勤交警報案,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肇事車輛及傷亡情況,在警察來到之前不能離開事故現場。
(3)搶救傷者。如事故中有人受傷,應設法送醫院搶救治療,除輕傷本人拒絕去醫院診斷外,一般可以攔搭過往車輛或通知急救部門、醫院派救護車前來搶救。。
(4)保護現場。保持現場的完整性,能夠獲得事故發生時的原始證據,對判斷事故發生的原因及事故責任的認定均具有重要的意義。
(5)做好防火防爆措施。為了防止事故的擴大,駕駛員首先應關掉車輛的引擎,消除其他可以引起火警的隱患。
(6)協助現場調查取證。在交警勘察現場和調查取證時,當事人必須如實向交警部門陳述交通事故發生的經過,不得隱瞞交通事故的真實情況。
網路-交通事故
C. 大哥們 我5月7號出了交通事故對方全責,對方是平安保險公司的,第二天定損修車花了2000塊,當時
拿著手裡證據起訴他,會慢一點但你現在不缺這兩千,讓法律制裁他
D. 我有一輛長安之星2麵包車。因事故,2月13號在阜陽市阜南路628長安鈴木維修店維修,保險公司定損員
換地方修
E. 出事故後對方不簽字,交警最晚什麼時候才能放車,都過了15天了
檢驗鑒定完畢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五十八條 自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
因扣留車輛發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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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在執法過程中,依法可以採取下列行政強制措施:
(一)扣留車輛;
(二)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三)拖移機動車;
(四)檢驗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麻醉葯品含量;
(五)收繳物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第二十三條 採取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二)、(四)、(五)項行政強制措施,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二)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三)製作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並告知當事人在十五日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
(四)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應當由當事人簽名、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印章;當事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註明;
(五)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註明,即為送達。
現場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實施,並在二十四小時內將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報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車輛牌號、車輛類型、違法事實、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種類和依據、接受處理的具體地點和期限、決定機關名稱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內容。
F. 我是美團騎手,2018年五月二號早晨七八點鍾在工作期間出現交通事故,對方骨折,現在出院了,對方要求
問:我是美團騎手,2018年五月二號早晨七八點鍾在工作期間出現交通事故,對專方骨折,屬現在出院了,對方要求賠償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共計兩萬四千元,(傷者還能自理),合理嗎?公司同意支付百分之五的費用,我支付百分之五五十,但是因為經濟條件不好,這也是筆不少的費用,有點承擔不起,如果走法律程序最壞的結果是什麼?謝謝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G. 我汽車年檢2月份過期,在疫情期間,但是在6月1號發生事故,保險公司會不會不理賠商業險
只要在保險期限內就可以理賠
H. 車輛撞人事故處理流程是怎樣的
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專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屬情況後,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為三十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十五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後即行生效。公安機關應當將調解書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期滿後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調解終結書,由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I. 我汽車年檢2月份過期在疫情期間在6月1號發生事故,保險公司會不會不理賠商業險
所述的這種情況,交強險是不受影響,商業險是會受到影響,三個月未年審專屬於正常情況,超屬出三個月,交警也會處罰,疫情沒有影車輛年審,何況你拖了四個多月,交警年審早就放開了,去找保險公司理論是可以的,能解決問題,預計五五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