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續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在哪些問題
你好,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公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住宅公共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共用設施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問題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B. 房屋維修基金是一次交了還是再續交
一次。應該是購房初期交的
C. 維修基金需要二次繳納嗎
維修基金不需要二次繳納。
維修基金是一次性收取的,不是每年都交。
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指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該辦法沒有明確房屋的維修基金用完後,再維修時資金來源的問題,按民法通則相關規定,按誰受益誰出錢的原則,當房屋的維修基金用完後,再需維修時,需由受益方即業主共同承擔。
一、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十七條:業主分戶賬面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應當及時續交。房屋維修基金是專款專用的,只能用於維修房屋,只有維修時才可以提取。房屋維修基金實際上包括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和房屋本體維修基金。
購買新房的購房者在買房時是需要繳納房屋維修基金的,一般來說房屋維修基金會由開發商代收,開發商再轉交房產管理中心。一般業主要在辦理房產證前一個月交給開發商,然後開發商轉交房產管理中心。
開發商代收房屋維修基金的時間一般是辦理房產的前一個月,購房者在繳納維修基金一個月後,應向代收單位索要相關票據。當然,也有開發商會明確表示,維修基金通首付一並交齊。當然,這段時間產生的利息也需一並交由當地房管部門。房管部門一般是根據開發商代收維修基金的收據來判斷業主的維修基金什麼時候交的。
二、房屋維修基金計算方法
1、根據住房出售有關規定,房屋維修基金的計算公式為: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比例×面積。比例為多層:購房人付1.5%,出售人付6%;高層:購房人付1.5%,出售人付12%;
2、2001年方案規定:購房人∶每平方米建築面積18元(多、高層相同);出售人:多層每平方米建築面積71.88元,高層每平方米建築面積143.76元。
D. 住房維修基金什麼時候交納,如何交
房屋維修基金繳納規定如下:
業主應當在房屋交房前,交納房屋維修基金。首期專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業主屬可以直接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也可以委託房地產開發企業代交。委託房地產開發企業代交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收到房屋維修基金之日起30日內,將代交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契稅是以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為征稅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應繳稅范圍包括:土地使用權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等。
房屋維修基金屬於全部業主共同所有,任何人不得私自挪用,一經發現,將以警告、罰款或刑事拘留處置。申請房屋維修基金有一定條件:房屋維修基金必須用於住宅公共部位和公用設施設備;是在超過保修期限後使用;得到2/3以上相關收益業主的同意。
E. 交契稅和維修基金都需要什麼手續
契稅需要攜帶:
1.備案合同;
2.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發票聯);
3.身份證。繳納維修基金需要攜帶:
1.備案合同;
2.購房的全額發票;3.2至4聯房屋維修基金交款通知單。
F. 交公共維修基金去銀行交要注意什麼
貸款跟契稅復、維修基金是制兩碼事。貸款是你跟銀行之間以及銀行跟開發企業之間的關系。契稅是購房合同備案三個月之內(有些地方在入住前)交齊就行,維修基金則是入住前要交的。一般來說契稅和維修基金都在貸款手續完成之後交,至於銀行放不放款,只要購房者的手續齊全,那就與其它兩項費用沒什麼影響了。
G. 物業維修基金能續交嗎怎麼交法
維修基金來有兩種:一種源為專項維修基金由KFS建樓後一次性移交當地建設局管理部門,一種為本體維修基金由小業主在保修期後交納.
出現這種可能有兩種:一種為KFS未能支付專項維修基金,一種為本體維修基金被KFS物業公司巧借明目開支過度.你們可以成立業委會進行帳務查詢.
維修基金不足維修費用時,物業法規定是可以續交的,維修費用由使用或責任方共同分攤湊集.
H. 請問維修基金怎麼交,需要哪些手續和材料
憑購房合同,發貨票到產權處維修基金窗口繳納。
I. 房屋維修基金用完了怎麼辦
維修基金歸業主所有,是用來房屋的大中修的,一般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專期住宅專屬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假如房子拆遷維修基金沒有用完應該返回給業主,平時維修基金不足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應當及時續交。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方案由業主大會決定。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
這個可以參照建設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