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新房維修基金什麼時候交交哪裡
按照建設抄部、財政部1998年聯合出襲台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規定,公共維修金是由全體業主繳納的,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一般情況下由房地產行政主管機關來代管,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後,公共維修金就會劃轉到業委會,由業委會行使管理權利。
房屋維修基金的管理將會遵循五個原則,即「統一繳存,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業主決策,政府監督」。
商品房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定有關維修基金交繳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交納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房屋維修基金是用於公共部位和物業公共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中修、更新、改造工程。公共部位是指物業主體承重結構部分(包括基儲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公共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由業主共同擁有並使用的上下水管道、水箱、加壓、電梯、天線、供電線路、公用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⑵ 買新房維修基金必須交嗎交多少怎麼算的
您好,是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2003年第內379號令公布,容2016年修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第165號令)、《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和《廣州市物業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建立並執行。具體標准如下:
(一)購房者在2008年7月31日前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首期維修資金交存標准為住宅(含別墅)每平方米建築面積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建築面積50元。
(二)購房者在2008年8月1日後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2008年2月1日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房屋,首期維修資金交存標准為住宅(含別墅)每平方米建築面積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建築面積50元。
(三)購房者在2008年8月1日後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且購買的房屋在2008年2月1日後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或者購房者在2008年8月1日後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且已辦理房屋產權初始登記的,首期維修資金交存標准為高層(有電梯)每平方米建築面積105元、多層(無電梯)住宅(含別墅)每平方米建築面積77元。獨立非住宅物業可參照高層(有電梯)住宅的標准交存維修資金。
⑶ 現在買房交房屋契稅和維修基金要交多少
最新新房契稅徵收標准:
無論是新房還是二手房,當房屋買賣或者贈與過戶的時候需要繳納一定比例的契稅。在房屋產權發生變化的時候,需要由接受房屋產權的人向國家繳納一定比例契稅。目前的契稅稅率仍為房產交易價格的3%。但存在減免情況,無論是新房和二手房都按照以下幾點規定執行:
1、如果是購買首套房:當交易房屋面積小於等於90平方米時,契稅稅率為1%;當交易房屋面積大於90平方米時,契稅稅率在原有基礎上減半,即契稅稅率為1.5%。
2、如果你買的是第二套房:當交易房屋的面積小於等於90平方米時,契稅稅率為1%;當所交易房屋面積大於90平方米時,契稅稅率為2%;
3、如果你買的新房或者二手房是第三套房或以上套數:不論房屋面積大小,契稅稅率為3%,沒有減免情況。
新房公共維修基金比例是多少?
商品房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定有關維修基金交繳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開發商)交納維修基金。開發商代收的維修基金屬與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專項維修資金標准為:高層(含帶電梯的多層)90元/平方米、多層(含別墅)50元/平方米(各地房屋維修基金標准與經濟水平掛鉤,具體收取標准略有出入);
房屋維修基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x比例x面積。
需要注意的是維修基金的具體標准由當地房產行政部門確定,所以維修基金比例在各地區之間都有一定的差異,建議你到當地政府網站或房管局網站進行查詢。
⑷ 辦房產證的契稅和房屋維修基金怎麼交
是一手房的,由房產商預收收後一交房管局。
是二手房的,買賣雙方成功遞交房產過戶申請給房管局後,向房管局領稅單交。
⑸ 購買新房的契稅和維修基金怎麼收的
一、房屋契稅:
契稅是房屋買賣中國家規定必須交的稅收,一般按合同中標明的房屋價款的1.5/100稅率征稅(房交會契稅優惠除外),契稅是國家收的。
買新房子要繳納的契稅為購房總價的3-5%(不同的省市自治區稅率不同),普通商品住宅減半,即1.5-2.5%。買二手房:非普通住宅契稅要加倍。根據國家規定,房屋買賣要向國家繳納契稅,徵收標准為:普通住宅1.5%,高檔住宅3%全部由買方承擔。 地方規定,住房須同時滿足3個條件才能認定為普通住房。這3個條件是:住宅小區建築容積率在1.0(含)以上,單套建築面積在144(含)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低於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下(不同城市有不同的標准,長春市規定:實際成交價不高於本地段土地住房交易價格的1倍)。
二、房屋維修基金:
根據建設部和財政部165號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2] 的規定:
1、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2、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