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建設工程保修制度中的的保修責任是什麼
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的規定:
質量保修責任
1.屬於保修范圍和內容的項目,承包人應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後7天內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約定期限內派人修理,發包人可委託其他人員修理,保修費用從質量保修金內扣除。
2.發生須緊急搶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氣漏氣、燃氣漏氣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後,應立即到達事故現場搶修。非承包人施工質量引起的事故,搶修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3.在國家規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內,承包人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Ⅱ 對建設工程質量保修責任有哪些規定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責任的法律規定,主要集中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章《建回設工程質量保修答》中,摘錄如下:
第三十九條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建設工程在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後需要繼續使用的,產權所有人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鑒定,並根據鑒定結果採取加固、維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Ⅲ 工程完工半年後出現質量事故,農民工有承擔維修的義務嗎
這個要分情況來看啊。
首先,農民工不是承擔這個義務的主體,應該是由這個當時承攬工程的公司來負責。還要分析這個質量事故的原因,如果這個質量事故是由於施工的質量引起的,那麼由這個承攬工程的公司來盡這個維修的義務,並且要承擔相應的損失,如果該起質量事故不是由於施工質量引起的,那麼承攬工程的公司也要進行維修義務,但是相應的費用應該由這個事故責任方負責。
Ⅳ 建設工程實行什麼責任制度
在工程建設中應實行的主要制度有:項目法人責任制;工程招標投標制;建設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等
Ⅳ 工程維修員工作職責怎麼寫
你好!裝修工程質量員崗位職責
1.協助項目經理做好進場前的裝修施工計劃,進場後做回好對現場的施工監督答管理。
2.負責本專業的質量、進度、成本、文明施工等相關施工管理工作。
3.負責制定本專業的質量、進度、成本計劃,材料購配計劃等相關工作。
4.及時發現、匯報現場裝修工程發生的各類問題,並提出相關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