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鞋類三包問題
皮鞋類商品「三包」期限為:皮類(即牛皮、羊皮、豬皮等)皮鞋和皮面旅遊鞋3個月;非真皮面料鞋(即PU、仿皮、仿漆皮等)1個月,均以售出發票日期起算。
「三包」內容
1、包退: a)凡在一個月內出現斷底、斷跟、斷面、斷幫腳等質量問題之一者;
b)凡屬包換的質量問題,而因故無法調換者。
2、包換: a)凡在一周內膠粘皮鞋發生開膠(幫底結合處脫落或彈開長度2公分、深度0.5公分以上者),皮鞋面子嚴重掉漿、泛硝、夾里嚴重脫色之一者,調換同類新鞋;
b)凡未經穿過的新鞋不成雙、鞋子大小或鞋內出現釘頭之一者;
c)凡屬包修質量問題,在一個月內同一部位連續兩次修理無效者,可酌情按原售價每日0.5%收取折舊費予以調換,或徵得消費者同意給予一次性補償並予以修復。3、包修: a)在「三包」期內出現下列問題之一者,負責包修:斷底、斷跟、斷面、斷幫腳、幫底斷線、釘腳不平、小跟面脫落(裝配式除外),幫底結合處開膠脫落或彈出長度2公分、深度0.5公分以下者;
b)凡在一個月內出現「包修」范圍所列質量問題(除小跟面脫落)之一者除修復外並酌情補償原鞋售價的10-15%。四、「三包」實施
1、凡明示等外品、處理品或銷售者穿著保養不當(如雨天穿著、水洗、碰酸鹼油、觸硬物等)均不屬「三包」范圍。
2、「三包」憑證為商品合格證和發票;「三包」期限以發票日期起計;「三包」實施按國家《產品質量法》及相關規定為依據,由經營者負責對消費者實行「三包」;確屬供應商的責任,由經營者向供應商追償。
3、各生產企業應在包裝盒盒蓋背面統一印製皮鞋穿著保養知識為消費者指南。
❷ 鞋類三包規定
鞋類商品的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限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限為90天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包括有效憑證)之日起計算。
鞋類商品有下列質量問題的,經營者承擔退貨、更換、修理的三包責任,出現嚴重脫膠(有側幫縫線的除外)、裂漿、裂面、裂綁、裂底、斷跟、泛硝、表皮脫落、塌芯、釘頭突出、網面破裂(如旅遊鞋)等質量問題等。
鞋類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出現本辦法第三條所列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選擇退貨、更換或者修理。退貨時,銷售者應當按發票價格一次性退清貨款。
(2)鞋類三包無法維修的怎麼辦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經營者應當建立鞋類商品的質量管理制度,設置鞋類商品質量管理機構或配備質量管理人員,負責鞋類商品質量檢驗和質量管理制度的執行。
經營者選擇確定供貨方前,應當審核供貨方經營資格,對供貨方營業執照、注冊商標證明、代理期限等審核並留存相關材料,必要時對供貨方進行實地審核。
經營者進貨時,應當要求供貨方提供相應的質量證明書,商品質量檢驗報告。內容包括鞋類商品的名稱、廠名、廠址、規格、型號、質量檢驗合格證等相關資料,出口轉內銷及進口的鞋類商品,外包裝必須有中文標識,並標明原產地(國家/地區),以及代理商或進口商依法登記注冊的名稱和地址。
❸ 鞋類的三包規定
7日內可全額退款
根據新規定,鞋類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出現質量問題的消費者有權選擇退貨、更換或修理。退貨時,經營者應按發票價格一次性退清貨款。這些質量問題包括,出現嚴重脫膠(有側幫縫線的除外)、裂漿、裂面、裂幫、裂底、斷(脫)跟、泛硝、表皮脫落、塌芯、開線、開裂、脫膠、壞拉鎖、釘頭突出、網面破裂(如旅遊鞋),或新鞋不成雙及鞋號大小不同等,還有經消協認定或具有法定資質的質檢部門檢測鑒定有其他質量問題。
15日內可更換修理
鞋子買回來15天內,如果出現上述質量問題,消費者可以選擇更換或修理。更換時,經營者應免費為消費者掉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如無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消費者又不願意掉換其他產品的,經營者應按消費者要求予以退貨,不得收取折舊費。更換後的鞋子「三包」有效期從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此外,消費者如果出於鞋子質量以外的原因不滿意,在購買之日起15天內也可以換貨,前提是未經穿著,不損不污,不影響第二次出售。
包修期最少30天
根據新規定,凡50元以上(含50元)100元以下的產品包修期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300元以下的產品包修期為90天;
300元以上(含300元)的產品包修期為120天。包修有效期自開具發票(包括有效憑證)之日起計算。「三包」期內承擔包修責任的,鞋類產地如果在省內,經營者應當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修復;產地如果在省外,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修復,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兩次修不好可退貨
經營者如果未在規定期限內修復,每延誤一日按商品發票價款2%的標准補償消費者(補償費最高不超過商品發票價格),否則消費者可以選擇更換。一定要確保修理質量,如果要改變原工藝進行修理的,必須事先徵得消費者同意。「三包」有效期內,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根據消費者要求更換或退貨。
5種情形不實行「三包」
這5種情形是:標明有質量瑕疵的處理品或等外品;有關銷售等憑證與商品不符或被塗改;穿著不當、自行修理或被人為破壞;超過「三包」期限或無「三包」卡和銷售憑證;法律法規及國家規定免除「三包」責任。
❹ 鞋類三包維修超過了七天怎麼辦能退貨嗎
拿著收銀小票問一下。。貌似過了保修期不能換吧。。
❺ 鞋子有質量問題怎麼辦鞋子質量三包是什麼
國家鞋類三包規定
三包期限,自購鞋之日起:
包修:全天然皮革(真皮)三個月。人造革面布面二個月。
包換:未穿過之新鞋因以下質量問題,予以包換。
左右腳不配雙。
鞋面和鞋底有明顯的色差。
售出一個月內出現以下問題之鞋子,予以包換。
鞋面有嚴重退色者。
正常使用而鞋面斷裂。
正常使用而鞋底斷裂。
包退:
屬包換原因(一)者,若無同貨號或同款式可換,以原價退錢給消費者。
屬包換原因(二)者,若無同貨號或同款式可換,以原價扣除每日0.5%之折舊費退錢給消費者。
在第一個月內兩次修理無效者,可酌情按原價每日0.5%收取折舊費,予以退貨。
保養說明:
買合適的鞋子,否則鞋子容易變形且使腳受到傷害。
定期清潔鞋子,用濕布輕拭,切勿用刷子猛刷。
鞋子若打濕,要塞報紙以維持鞋子之外觀,並且讓鞋子自然風干,避免日光直射或高溫烤
鞋子應避免接觸溶劑、酸、鹼、油等易腐蝕物。
維持兩雙以上可替換的鞋,讓鞋子輪流休息
註:以下情況不屬於三包退換范疇
「三包期」的計算是商品自出售之日起到顧客投訴之日止。另:屬下列情形不實行三包
自行裁剪、修改、無法保持原樣的商品,一律不予退換。
商品標上有洗滌、保養說明,而未按說明洗滌造成商品損傷的,不予退換。
消費者因穿著、保養不當(如雨天穿著或接觸溶劑、鹼、油等易腐蝕物)或人為破壞而導致鞋子破損者
已標明特價、拍賣「處理品」等外品
無發票「信用卡」及真實有關證明超出「三包」期限和自行修理或拆動的
在質保期外。
❻ 新的鞋類三包規定
國家鞋類三包規定:
第一條 :鞋類商品的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限為天;
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限為90天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包括有效憑證)之日起計算。
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憑發票或三包憑證,經營者予以退貨、更換、修理。
皮面自售出之日起保修期為3個月、革鞋、布面鞋、漆皮鞋自售出之日起保修期為1個月。
第二條 :鞋類商品有下列質量問題的,經營者承擔退貨、更換、修理的「三包」責任。
(一)出現嚴重脫膠(有側幫縫線的除外)、裂漿、裂面、裂綁、裂底、斷跟、泛硝、表皮脫落、塌芯、釘頭突出、網面破裂(如旅遊鞋)等質量問題的;
(二)經消費者協會認定有其他質量問題的;
(三)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條: 鞋類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出現本辦法第三條所列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選擇退貨、更換或者修理。
退貨時,銷售者應當按發票價格一次性退清貨款。
(6)鞋類三包無法維修的怎麼辦擴展閱讀:
消費者購買的產品出現以下情況,有權要求經銷者承擔三包責任。
1.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沒有說明的;
2.不符合明示採用的產品標准要求;
3.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4.產品經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等法定部門檢驗不合格;
5.產品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❼ 鞋類商品的「三包」是怎麼規定的
這個是不同地區有不同規定的, 一般會為: 鞋類商品有下列質量問題的經營者承擔退貨、更換、修理的 " 三包 " 責任。( 一 ) 出現嚴重脫膠 ( 有側幫縫線的除外 ) 、裂漿、裂面、裂綁、裂底、斷跟、泛硝、表皮脫落、塌芯、釘頭突出、網面破裂 ( 如旅遊鞋 ) 等質量問題的; ( 二 ) 經消費者協會認定有其他質量問題的; ( 三 ) 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但是,具體地區亦不盡相同,象《太原市鞋類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鞋類商品「三包」新規一個主要新點在「三包」的有效期:「三包」實行誰經銷誰負責的原則。100元以下的鞋類「三包」有效期限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300元以下的鞋類「三包」有效期為90天,300元以上(含30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為120天。經營者出售商品時,要向消費者提供「三包」卡(標明有瑕疵的處理品除外)。
在「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憑發票或「三包」憑證,經營者應當予以退貨、更換、修理。鞋類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出現質量問題時,消費者可選擇退貨,退貨時銷售者應當按發票價格一次性退清貨款。15日內出現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選擇更換或修理。更換時如果沒有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消費者不願意調換其他產品的,經營者應當退貨,不得收取折舊費。更換後的鞋類商品,其「三包」有效期從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由經營者提供新的「三包」卡或者在原「三包」卡上加蓋更換章並註明更換日期。「三包」有效期內,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負責更換或者退貨。退貨時,經營者視鞋的磨損程度可按10%至20%收取折舊費。經營者未在規定期限內修復,每延誤一日按商品發票價格2%的標准補償消費者(補償費最高不超過商品發票價格),否則消費者可選擇更換。其中,鞋類產地在省內的,經營者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修復;產地在省外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修復;產地在國外的,應當在40個工作日內修復。
鞋類的質量問題,新規定列舉了10種情況:開線,開膠;鞋裡明顯脫色、污染襪子,鞋裡磨破;外底或內底裂、斷或凹凸不平影響穿用等。對鞋類質量有爭議需送有關質量檢測部門進行檢測的或鑒定的,檢測或鑒定的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在「三包」期限內出現質量問題並符合「三包」規定,經營者拒不執行的,由工商部門責令其執行並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象安徽省鞋類商品「三包」規定安徽省鞋類商品「三包」規定為加強度鞋類商品市場的監督,促進產品質量進一步提高,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特製定本規定。
第一條本規定適用於在我省銷售的國內外生產的所有鞋類產品。
第二條鞋類生產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標准或行業標准組織生產,不合格產品或無合格證、產品包裝上未用中文標明廠名、廠址的「無三鞋」不準出廠,經銷企業不準進貨和銷售。
第三條凡是出口轉內銷的鞋類商品,如無中文標記,經驗者必須用中文標明其真實廠名、廠址和商標名稱後才能銷售。
第四條凡經銷鞋類商品的經營者必須實行「信譽卡」或發票銷售制度,並對與質量問題的鞋類商品實行「三包」。生產廠家應承擔「三包」責任。
第五條鞋類商品實行「三包」(包修、包換、包退)的期限是:自售出之日起,價格在50元以下的「三包」期限為一個月;價格50元(含50元)至100元以下的兩個月;價格100(含100)以上的為三個月。
第六條鞋類商品實行「三包」(包修、包換、包退)的范圍是:
1. 確因質量原因出現脫膠、掉跟、斷線等情況,經銷者應當免費給予修理,修理期限為七天,確需送外地及生產廠家修理的,修理期限為30天。如按期未能修復的,應當允許調換,無同型號的,應予以退貨。
2. 凡消費者購買鞋後即發現尺碼與國家標准不符,或者兩只鞋顏色不一、大小不等和均為一邊腳的,經銷者應給予調換,無同型號時,應予以退貨。
3. 「三包」期限內(扣除送修時間),對經二次修理後仍出現脫膠、鞋底斷裂、鞋麵皮革斷裂等質量問題的鞋,經銷者應尊重消費者的意見,做調整或退貨處理。
4. 凡因鞋子質量問題發生爭議而需送有關部門檢測後才能判明責任的消費糾紛,在徵得雙方同意後,應及時把鞋子送法定檢測部門檢驗,其檢驗等有關費用均由責任方承擔。
5. 調換或退貨的鞋類商品由經營者集中定期退還廠家,其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七條屬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實行「三包」:
1. 無信譽卡或購物憑證的;
2. 標明降價銷售的「處理品」
3. 超過「三包」期限的;
4. 自行修理和人為性破壞的。
第八條對不執行本規定的生產經銷者,限期整改仍無效,則由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
第九條本規定自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一日起實行。原制定的《安徽省關於鞋類「三包」的暫行規定》自行作廢。
❽ 鞋類質量三包規定有哪些
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明確鞋類經營者應承擔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簡稱為「三包」)的責任和義務,促進鞋類商品和售後服務質量的提高,國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中對鞋類質量進行了如下規定:
1·第一條 鞋類商品的「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限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限為90天;300元以上(含30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限為120天。「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包括有效憑證)之日起計算。「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憑發票或「三包」憑證,經營者予以退貨、更換、修理。
2·第二條 經營者銷售鞋類商品,實行三包卡(或信譽卡)和銷售憑證制度。出售商品時,要向消費者提供三包卡(標明有瑕疵的處理品、等外品除外)。
3·第三條 鞋類商品有下列質量問題的,經營者承擔退貨、更換、修理的「三包」責任。(一)出現嚴重脫膠(有側幫縫線的除外)、裂漿、裂面、裂綁、裂底、斷跟、泛硝、表皮脫落、塌芯、釘頭突出、網面破裂(如旅遊鞋)等質量問題的; (二)經消費者協會認定有其他質量問題的;(三)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4·第四條 鞋類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出現本辦法第七條所列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選擇退貨、更換或者修理。退貨時,銷售者應當按發票價格一次性退清貨款。
5·第五條 鞋類商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出現本辦法第七條所列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選擇更換或者修理。更換時,經營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無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消費者不願意調換其它產品的,經營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予以退貨,不得收取折舊費。第十條 更換後的鞋類,其「三包」有效期從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由經營者提供新的三包卡或者在原三包卡上加蓋更換章並註明更換日期。
6·第六條 「三包」期內承擔包修責任的,鞋類產地在省內的,經營者應當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修復;產地在省外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修復,並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經營者應當在「三包」憑證上如實記錄每次接受修理日期、維修所佔時間、修理部位等情況。經營者未在規定的期限內修復,每延誤一日按商品發票價格2%的標准補償消費者(補償費最高不超過商品的發票價格),否則消費者可選擇更換。 鞋類商品的包修期應當扣除維修佔用的時間,並按所扣時間順延「三包」有效期。
7·第七條對修理的商品,一定要確保修理質量。如要改變原工藝進行修理的,必須事先徵得消費者同意。
8·第八條 「三包」有效期內,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負責更換或者退貨。
9·第九條 對鞋類質量有爭議需送有關質量檢測部門進行檢測或鑒定的,檢測或鑒定的費用由經營者先行墊付,消費者提供等額擔保,最終由責任方承擔。
10·第十條 屬於下列情形的,不實行「三包」,經營者可收費修理。 1、銷售時標明有質量瑕疵的「處理品」或「等外品」的; 2、有關銷售等憑證與其商品不符或者塗改的; 3、法律法規規定免除「三包」責任的。
❾ ……請求專業人士(律師)援助!(關於鞋類三包問題)
朋友,當時你就應該堅持換貨,三包是你的權利,你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進行選擇退貨、換貨與修理。由於你已經選擇了修理,你重新要求換退估計是很困難的。你當然可以嘗試與商家進行協商,也可以向消費者協會投訴。你可以查查你們當地的鞋類商品三包規定,我貼出一個浙江省的,供你參考。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浙江省鞋類商品三包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明確鞋類經營者應承擔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簡稱為「三包」)的責任和義務,促進鞋類商品和售後服務質量的提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浙江省境內從事鞋類商品的經營者,所出售的產品有質量問題,按照本辦法承擔「三包」責任。
第三條 本辦法實行誰銷售誰負責「三包」的原則,銷售者與生產者、銷售者與供貨者、銷售者與修理者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規定的「三包」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 本辦法是履行「三包」規定的基本要求。本辦法鼓勵銷售者與生產者制定更有利於消費者的「三包」實施細則。
第五條 鞋類商品的「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限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限為90天;300元以上(含30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限為120天。「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包括有效憑證)之日起計算。「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憑發票或「三包」憑證,經營者予以退貨、更換、修理。
第六條 經營者銷售鞋類商品,實行三包卡(或信譽卡)和銷售憑證制度。出售商品時,要向消費者提供三包卡(標明有瑕疵的處理品、等外品除外)。
第七條 鞋類商品有下列質量問題的,經營者承擔退貨、更換、修理的「三包」責任。
(一)出現嚴重脫膠(有側幫縫線的除外)、裂漿、裂面、裂綁、裂底、斷跟、泛硝、表皮脫落、塌芯、釘頭突出、網面破裂(如旅遊鞋)等質量問題的;
(二)經消費者協會認定有其他質量問題的;
(三)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條 鞋類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出現本辦法第七條所列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選擇退貨、更換或者修理。退貨時,銷售者應當按發票價格一次性退清貨款。
第九條 鞋類商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出現本辦法第七條所列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選擇更換或者修理。更換時,經營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無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消費者不願意調換其它產品的,經營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予以退貨,不得收取折舊費。
第十條 更換後的鞋類,其「三包」有效期從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由經營者提供新的三包卡或者在原三包卡上加蓋更換章並註明更換日期。
第十一條 「三包」期內承擔包修責任的,鞋類產地在省內的,經營者應當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修復;產地在省外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修復,並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經營者應當在「三包」憑證上如實記錄每次接受修理日期、維修所佔時間、修理部位等情況。
經營者未在規定的期限內修復,每延誤一日按商品發票價格2%的標准補償消費者(補償費最高不超過商品的發票價格),否則消費者可選擇更換。
鞋類商品的包修期應當扣除維修佔用的時間,並按所扣時間順延「三包」有效期。
第十二條 對修理的商品,一定要確保修理質量。如要改變原工藝進行修理的,必須事先徵得消費者同意。
第十三條 「三包」有效期內,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負責更換或者退貨。
第十四條 對鞋類質量有爭議需送有關質量檢測部門進行檢測或鑒定的,檢測或鑒定的費用由經營者先行墊付,消費者提供等額擔保,最終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五條 屬於下列情形的,不實行「三包」,經營者可收費修理。
1、銷售時標明有質量瑕疵的「處理品」或「等外品」的;
2、有關銷售等憑證與其商品不符或者塗改的;
3、法律法規規定免除「三包」責任的。
第十六條 法律、法規及國家標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浙江省消費者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於2004年1月1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