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準是不是取消了
以你們單位人資的通知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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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機動車維修行業管理處
③ 怎麼才能找到江蘇省機動車維修結算工時與收費指南的內容
各機動車維修單位,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現將南通市物價局、南通市交通局〈關於執行新版《江蘇省機動車維修結算工時定額與收費指南》
④ 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準是全國統一的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回當公布機動車維修工時定答額和收費標准,合理收取費用。但這條中並未硬性規定汽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汽車維修收費標准。這主要考慮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經濟發展水平不同、勞動力價格的差異以及消費指數的不同,因此汽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汽車維修收費標准不宜作全國統一的規定。具體應當由各省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報當地物價主管部門批准實施。汽車維修價格原則上堅持統一工時定額,有條件的可放開工時單價。如放開工時單價的,要實行優質優價,採用企業自由定價、同行議價或浮動價等形式。但不論採取什麼方式,企業必須明碼標價,接受消費者和物價部門、交通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監督。 因此,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准可以不同,但在一個省內基本上是相同的。
⑤ 江蘇省機動車維修管理條例的文件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機動車維修經營行為,維護機動車維修市場秩序,保障機動車維修質量和運行安全,保護機動車維修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機動車維修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以及對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機動車維修經營,是指以維持或者恢復機動車正常技術狀況和功能,延長機動車使用壽命為主要目的所進行的維護、修理以及維修質量檢測等經營活動。
拖拉機的維修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實施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質監、農機、安監、稅務、價格、環保、市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法定職責,做好機動車維修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實施機動車維修管理,應當遵循統一開放、公開公正的原則,保護合法經營,制止非法經營。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自覺遵循平等自願、公平交易、誠實信用的原則,向社會提供安全優質服務,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有權依法從事經營活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二章經營許可
第五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應當具備與其經營類別和范圍相適應的場所、設備、設施、專業人員、管理制度、環境保護措施等條件。具體條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准、規定執行。
禁止使用中小學校和幼兒園內的場地、房屋作為機動車維修作業場所。
第六條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相關材料:
(一)申請書;
(二)維修作業場所使用權的合法證明;
(三)有關崗位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書和名冊;
(四)維修設備、設施證明材料及有關計量、檢測設備的檢定、校準證明;
(五)經營管理、安全生產、質量管理等制度文本;
(六)環境保護措施文本及其相關設備、設施證明材料。
申請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的,還應當提交專用維修車間、設備、設施證明材料,安全管理人員名單,安全操作規程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文本。
在設區的市城市市區范圍內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
未經許可不得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
第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完畢並作出決定。准予許可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在決定中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持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禁止偽造、變造、冒用、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
第八條申請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的,申請人應當向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許可主體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三)連鎖經營協議書副本;
(四)符合機動車維修經營相應開業條件的承諾書。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決定,對屬於連鎖經營的,應當准予許可,並發給相應許可證。
第九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設立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或者合並、分立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辦理許可手續。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維修經營范圍、作業場所的,應當提供相關材料經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准後,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停業或者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並自辦理有關手續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前三十日告知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辦理注銷手
續。
第三章經營行為
第十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在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機動車維修活動。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懸掛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和標明經營范圍等內容的標志牌,並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准、服務承諾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監督電話。
公示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應當向當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佔道經營,並應當採取措施防止廢油污染路面。
第十一條機動車維修技術負責人員、有關維修人員、質量檢驗員、價格結算員等關鍵崗位的從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經過統一考試,取得合格證書後方可上崗。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聘用從業人員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第十二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執行國家、行業、地方機動車維修技術標准,保證機動車維修質量。尚未制定標準的,參照機動車生產企業提供的維修手冊和有關技術資料進行維修。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不得擅自改裝機動車,不得利用配件拼裝機動車。
第十三條維修機動車實行機動車維修記錄制度。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承修的機動車應當進行修前診斷、確定故障,制定維護和修理方案,所診斷的故障、維護和修理方案、維修項目等內容應當填寫機動車維修記錄。
機動車維修記錄格式由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規定。
第十四條機動車托修人有權自主選擇具有相應類別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為托修人指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進行維修或者裝配機動車有關設備。
第十五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與托修人應當在平等自願、等價有償的基礎上依法訂立機動車維修合同。當事人簽訂書面維修合同的,可以參照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推薦的示範文本。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在維修過程中,確需增加維修項目、擴大維修范圍的,應當事先徵得托修人同意並依照前款規定訂立維修補充合同。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提供的格式合同中有免除自身責任、加重託修人責任、排除托修人主要權利條款的,該條款無效。
第十六條機動車維修費用由材料費、工時費、加工費、維修診斷費和檢測費等組成,結算時應當分項計算。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收取維修費用,不得超過公示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不得虛報維修項目、維修工時、診斷、加工、檢測費用以及材料費用。
第十七條機動車維修使用的零配件、燃潤料等應當符合相關產品質量標準的要求。禁止使用無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質量標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等假冒偽劣零配件維修機動車。
托修人支付費用更換配件,要求取回舊配件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拒絕。
使用舊配件或者修復配件維修機動車的,該配件應當達到規定的質量標准,並應當徵得托修人書面同意。
托修人自備配件,應當提供配件合格證明,並在機動車維修合同或者結算清單中記載。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在安裝使用托修人提供的維修配件時,應當查驗配件合格證明;無合格證明或者有表面瑕疵的,不得使用。
第十八條機動車維修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
汽車(含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二萬公里或者一百日;二級維護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五千公里或者三十日;一級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二千公里或者十日。
摩托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七千公里或者八十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八百公里或者十日。
其他機動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六千公里或者六十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七百公里或者七日。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單方承諾或者與托修人協商約定的質量保證期,不得低於本條規定的行駛里程或者日期指標。
質量保證期從維修竣工交付之日起計算,以行駛里程或者日期指標先達到者為准。
第十九條在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造成機動車故障、損壞、無法正常使用或者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及時無償返修,不得拒絕或者故意拖延,並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在質量保證期內,機動車因同一故障或者維修項目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負責聯系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修理,並承擔相應修理費用。
第二十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所維修的機動車的排氣、雜訊污染等車輛技術性能指標納入維修質量保證體系,按照規定配備污染檢測儀器並進行檢測。
涉及排氣、雜訊污染等維修內容的機動車修竣後,其排氣、雜訊污染等技術狀況應當符合國家或者省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依法建立竣工質量檢驗制度。維修竣工質量檢驗合格的,由質量檢驗人員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未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
廠合格證的機動車不得出廠。
禁止偽造、變造、冒用、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以及非法使用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
第二十二條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時,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向托修人出具機動車維修結算清單、維修記錄和維修發票。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出具的,托修人有權拒絕支付維修費用。第二十三條承擔機動車維修質量檢測的檢測機構,應當按照核準的檢測范圍,使用合格的檢測設備,依據標准進行檢測,確保檢測結果准確,如實提供檢測結果證明,並對檢測結果承擔責任。
第二十四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建立維修檔案。維修檔案內容主要包括:維修合同、維修項目、具體維修人員及質量檢驗人員、檢驗單、竣工出廠合格證及結算清單等。機動車維修檔案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第二十五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和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及時、准確地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統計資料。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本地區機動車維修統計數據,供公眾查閱和使用。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對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並依照本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對違法維修行為進行查處。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投訴舉報制度,對投訴舉報應當及時進行處理,並為投訴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對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並可以要求其提供證明材料和與維修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
(二)查詢、復制與維修行為有關的台帳、單據、憑證、文件及其他資料,核對與維修行為有關的技術資料;
(三)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轉移、隱匿或者銷毀證據。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接受監督檢查時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道路運輸管理人員不得泄露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八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採取抽樣檢測、檢驗的方法監督機動車維修質量,具體辦法由省交通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九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實行信用考核,建立誠信檔案。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外,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的基本情況、維修費用、維修質量、信用狀況等向社會公布,供公眾查閱。
第三十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機動車維修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提高管理水平,有計劃地對執法人員進行法制和機動車維修管理業務知識培訓。未經培訓或者培訓不合格的,不得上崗執法。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據法定的職權和程序,公正執法、熱情服務,公開辦事制度,公示執法主體、依據、程序、結果等,簡化辦事手續。
第三十一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機動車維修管理所需經費應當列入預算,由同級財政予以安排。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使用他人的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設立分支機構或者合並、分立未經許可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並處暫扣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三個月以下。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的維修作業場所、從業人員、設備設施不符合開業條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吊銷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同時書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擅自改裝機動車,或者利用配件拼裝機動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國務院《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規定公示經營范圍、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未按照規定製作、出具機動車維修記錄或者結算清單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
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暫扣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一個月以下:
(一)超越許可的經營范圍從事機動車維修的;
(二)未經核准變更作業場所的;
(三)虛報機動車維修項目、維修工時、診斷、加工、檢測費用以及材料費用的;
(四)未按照規定的技術標准進行維修的。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偽造、變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或者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使用他人的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收繳證件,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不簽發或者簽發虛假的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承擔機動車維修質量檢測的檢測機構不按照規定檢測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拒不改正的,可以並處吊銷經營許可證。
⑥ 請問哪裡能找到河南省的《汽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汽車維修收費標准》規定
搜馬汽車人才網里的汽車行業訊息里有
⑦ 三類汽車維修安全管理制度
詳細可以登陸好夥伴汽車軟體的官方網站了解
⑧ 汽車維修行業工時定額和收費標准,要詳細而且聯系實際的定額標准 謝謝
深圳市汽車維修工時定額編制說明
一、工時定額主要決定於車型構造、作業項目、工藝設備、工人技術熟練程度及管理等因素,因此不同企業之間會稍有差別,本《定額》的編制是根據深圳市一類汽車修理企業的規模和技術水平,並參考了他們的工時定額或收費標准而定。
二、工時定額是指該修理項目的工作時間(工作量),工時費是由工時定額乘以工時單價來作簡略計算,工時單價必須根據本廠的規模、檔次、技術水平以及社會物價情況和國家有關政策來核定。
三、本《定額》已列出各種常見車型共十九類,對一些未列車型、項目的工時定額,可參照類似車型 、項目的工時定額執行,沒有相近車型的車輛維修工時定額,由承托修雙方協商議定。車型參照表中,適用車型不僅列出了車牌型號,括弧中還補充了該車的英文原名、發動機排列方式(L為直列,V為V形排列)和排量(L為升)。
四、本《定額》所涉及各類修理、維護的作業內容和技術要求按國標、部標、省標和有關地方規定執行。
五、汽車專項修理工時定額中,除了特別註明的以外,均以第二類車型為准,其餘車型可參照執行。
六、發動機部分按部位分為十七個子塊,其中的油底殼內項目、氣門室罩內項目、拆氣缸蓋項目、拆前蓋項目、缸體內項目和拆後蓋項目等六個子塊設有"基本工時"一欄。
七、 對於設有"基本工時"的部位,小修作業工時定額的計算方法分為如下幾種:
1、對於單項小修:工時定額=基本工時+單項小修工時;或 工時定額=基本工時+工時/單個×實際維修(更換)的個數
2、對於同一子塊內的多項小修:工時定額=基本工時+單項小修工時+…+單項小修 工時。
3、對於跨子塊的多項小修作業項目,分為兩種情況:
第一種是多項小修項目只涉及到拆裝一個氣缸蓋的情況,這種情況下只能計算一次基本工時;在氣門室罩內和拆氣缸蓋項目二個子塊同時出現時,只計入拆氣缸蓋子塊的基本工時;在油底殼內項目、氣門室罩內項目、拆氣缸蓋項目和缸體內項目四個子塊中只要有缸體內項目出現時則只計算缸體內項目的基本工時。
第二種是多項小修項目涉及到要拆裝二個氣缸蓋的情況,這種情況下除了按照第一種情況計算出規定的基本工時以外,還要另加一次拆氣缸蓋項目的基本工時。
八、所有小修項目均不包含機加工工時。
九、少數國外高檔汽車的製造廠商,要求其特約維修企業執行其統一制定的車系維修工時定額和售後服務收費標准。對此類企業,其所實行的工時定額及收費標准須報市物價部門核准,報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汽車維修行業的管理,維護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及用戶的正當權益,提高公路運輸及社會綜合效益,保證交通安全,以適應道路交通事業發展的需要,特製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本著面向全行業管理的精神和精簡的原則,建立健全和加強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機構,負責對汽車維修行業的管理。
第三條 凡是經營汽車(包括掛車、半掛車)修理、維護或專項維修的國營、集體企業和個體戶均應遵守本暫行辦法。
第四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在汽車維修行業的管理工作中,必須堅持「規劃、協調、服務、監督」的方針,促進行業內的橫向聯合,走專業化生產的道路,使各種類型汽車維修業協調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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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的開業和歇業
第五條 申請經營汽車維修業務的單位由其主管部門批准,個人持戶籍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人民政府證明,報當地交通主管部門按開業技術條件進行技術審查,發給技術合格證,並持批件和技術合格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對己開辦的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由交通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本暫行辦法的規定進行清理。經審查合格的發給技術合格證。對不合格者,應限期整頓,整頓後仍不合格的應令其轉業或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六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變動維修項目,應經當地交通主管部門復查合格後,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變動營業地點,需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向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申請歇業的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應在一個月前向當地交通主管部門提出報告,並負責清理債權債務,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繳銷營業執照,撤銷銀行帳戶。
第八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開業、變更、歇業時,有關稅務事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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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開業技術條件
第九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開業的技術條件應按經營項目分類制定。主要分為以下三類:
一、汽車大修、總成修理;
二、汽車維護;
三、汽車專項修理(指專門從事汽車車身修理和噴漆、電器設備修理、蓄電池修理、蓬布座墊修理、水箱修理、輪胎修理、更換汽車門窗玻璃、汽車空調器修理等業務)。
第十條 各類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必須具備與其經營范圍、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維修廠房和停車場地,且必須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的要求。不準利用街道和公共場地停車和進行作業。
第十一條 經營第一類汽車維修業務的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必須有一定比例的具有正式級別的汽車維修工程技術人員和技工(含具有安全駕駛兩年以上、持有正式駕駛證的試車員),其技術負責人和質量檢驗人員應經專門培訓。其它類型的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應具有一定比例的有正式級別
的汽車維修技工。
第十二條 各類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應具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必要的維修設備、檢測設備和符合國家計量標準的計量工具。對其中利用率較低的大型設備,可以委託外協作業,但雙方必須有固定的委託合同。
第十三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開業技術條件的具體規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中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規定的原則並結合當地情況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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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汽車維修質量管理
第十四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必須按國家標准局發布的汽車修理技術標准( GB3798~3803一83、GB5336一85)和交通部頒發的汽車修理技術標准(JT—3101—81)的規定執行,或按各地交通主管部門根據上述標准會同各級標准部門制定的地方標准和企業標准執行,並必須符合車輛
管理部門安全檢驗標準的要求。
第十五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必須保證維修質量,健全汽車維修質量檢驗制度,配備專職檢驗人員和必要的檢驗設備。凡進行大修和解體維修的車輛出廠時,承修單位應向用戶提供全部技術檔案、出廠合格證等技術文件。車輛合格出廠後,要規定一定的保修期,在保修期內,因維修質量造成的機件事故和經濟損失,由承修單位負責。
第十六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與用戶發生維修質量糾分時,由當地標准質量管理部門負責仲裁。交通主管部門可以接受委託負責組織技術分析和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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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汽車維修的收費管理
第十七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必須按統一的《汽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汽車維修收費標准》計算維修作業工時及收取汽車維修費。不得隨意加價,亂收費用;不準用給私人回扣等違反國家財務制度的不正當手段,搞非法經營。《汽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汽車維修收費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報當地物價部門審批。
第十八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使用的發票(包括各種結算憑證)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報當地稅務機關批准印製,或由使用者向稅務機關申請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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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維修車輛的管理
第十九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對維修車輛的路試,必須按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對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的維修,必須由當地公安機關簽署意見後,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方可承接。
第二十一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應認真執行不準利用維修配件拼裝車輛的規定。在用車輛的改裝,須由當地公安機關批准後方可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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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汽車維修行業的業務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認真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和政府的有關規定,抓好汽車維修行業的管理,做好本行業的規劃、服務和維修新技術、新標準的推廣工作。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積極組織汽車維修職工的技術培訓和技術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積極組織汽車維修的技術經濟信息交流和配件調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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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檢查監督和違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要接受交通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機關以及財政、公安、物價、稅務、標准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應按照有關規定,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經濟制裁、停業、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具體處罰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有關規定製定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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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可根據本暫行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交通部備案。
第二十八條 本暫行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