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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陽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

發布時間:2024-04-23 22:13:37

維修基金在哪裡保管

業主大會成立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所在地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代管;業主大會成立後,業主可以向相關部門提出申請,通過召開業主大會的方式,經該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的業主同意,由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負責專項維修資金的日常管理。業主大會可以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在保證維修資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專項維修資金用於購買國債。
一、什麼費用不能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1、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2、依法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3、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的修復費用;
4、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監督管理情況;
1、房屋所有權轉讓時,業主應當向受讓人說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和結余情況並出具有效證明,該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2、受讓人應當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過戶的協議、房屋權屬證書、身份證等到專戶管理銀行辦理分戶賬更名手續。
3、專戶管理銀行應當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查詢制度,接受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對其分戶賬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賬面余額的查詢。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十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商品住宅業主、非住宅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代管。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㈡ 衡陽市政務中心可以交住房維修基金嗎

維修資金都是交房產局指定的銀行 不要交他人代辦 也不用開發商代交 出事的案例不少

㈢ 怎樣制定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預案

房屋維修資金使用的具體程序:

1、授權委託: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房屋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受業主委託,向市房屋維修資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提交書面申請。

2、制定方案並業主確認:申請單位制定《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經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確認通過改造方案。申請單位將《業主委託代辦申請維修資金徵求意見表》、《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業主書面表決證明》在小區進行公示,公示期為七天,公示期間業主若有異議的,向管理中心投訴。

3、現場查看:管理中心工作人員到小區現場查看並留取影像資料;

4、申請列支:申請單位持相關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請列支。

5、使用款首次撥付: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核准後,撥付工程款(工程預算金額的70%)至申請單位在專戶銀行開立的「使用賬戶」,「使用賬戶」賬戶內資金只能劃轉至施工單位。

6、組織實施:申請單位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7、竣工驗收:工程竣工後,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業主代表、施工單位對工程進行驗收,並簽署《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驗收單》。

8、使用款尾款撥付:申請單位根據工程結算費用填寫《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結算費用分攤清冊》,並將《分攤清冊》和《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竣工驗收單》在小區進行公示,公示期為七天,公示期滿若業主無異議,申請單位持相關材料到管理中心辦理申請工程尾款手續,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核准後,將工程尾款撥付至申請單位在專戶銀行開立的「使用賬戶」。
維修、更新和改造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或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採取招投標方式擇優確定維修單位:

(一) 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總額超過30萬元的;

(二) 單項工程費用超過5萬元的;

(三) 業主大會決定實行招投標的。

第三十一條 發生下列費用,可以從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前期勘察、鑒定等有關費用;
(二)維修工程費用;

(三)工程招標、監理費用;
(四)工程預決算審核費用。

第三十二條 專項維修資金由維修資金管理機構代管期間,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出現嚴重影響業主正常使用的緊急狀況,需要立即對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搶修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立即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報告,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在24小時內予以核實並通知開戶的商業銀行預先撥款,費用從相關業主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中列支。
專項維修資金由業主委員會管理期間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緊急狀況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立即向業主委員會報告,並同時告知屬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由業主委員會按照專項維修資金應急支取預案的規定,將費用從相關業主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中列支。

未實行物業管理的房屋,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緊急狀況時,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立即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報告,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在24小時內予以核實並通知開戶的商業銀行預先撥款,費用從相關業主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中列支。

第三十三條 專項維修資金未劃轉業主委員會管理的,專項維修資金的劃撥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物業服務企業或社區居民委員會憑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備案的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申請劃撥;

(二)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根據劃撥申請及有關業主賬戶余額等情況,符合規定的預撥申請專項維修資金的70%;

(三)維修工程竣工後,物業服務企業或社區居民委員會應將工程決算在本小區內公示7天,經業主委員會認可後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申請撥付工程款余額,其中業主委員會有異議的工程決算,應當交具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審計。

第三十四條 專項維修資金已劃轉業主委員會管理的,專項維修資金的劃撥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的相關業主同意;

(二)物業服務企業持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提出預支維修資金申請,業主委員會同意預支維修資金的,應當將有關材料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備案;

(三)業主委員會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備案證明通知專戶管理銀行撥付不超過核定預算金額70%的費用;
(四)維修工程竣工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工程決算在本小區內公示7天,經業主委員會認可並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備案後,由業主委員會通知專戶管理銀行撥付維修費用的余額,業主委員會對工程決算有異議的,應當交具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審計。

第三十五條 維修資金實際發生額低於預撥款的,其結余部分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交入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第三十六條 維修資金工程決算金額超出預算金額10%或超出部分在1萬元以上的,超出部分需按維修資金使用程序重新申報。
第三十七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加強對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使用的監督檢查,及時查處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使用過程中的違規、違法行為。

第三十八條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依法接受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寧波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及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 未按照本辦法規定交存、代交或承擔相應專項維修資金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責令其限期補交;逾期仍不足額交存的,業主委員會或相關業主可以依法對其提起訴訟。

第四十一條 專項維修資金主管部門、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職權或者濫用職權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所稱公有住房包括房產管理部門直管公有住房和單位自管公有住房。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所稱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體結構(包括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牆面、公共門廳、樓梯間、電梯間、電梯前室、走廊通道、設備間和物業管理用房及法律、法規規定和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業主共用的部位。

本細則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住宅小區或單幢房屋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房屋銷售價格的屬於全體業主或單幢房屋的業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下水管道、窨井、化糞池、垃圾箱(房)、信報箱、電梯、消防設施、安全防範設施、智能系統、避雷裝置、單元防盜門、文體設施、公共停車位、道路、場地、綠地和區域圍護及法律、法規規定和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業主共用的設施設備。

第四十四條 本細則所稱的中修及中修以上維修是指:

(一)主體承重牆結構部位損壞,需要拆換、加固的;

(二)整幢樓屋面、戶外牆面需要重新進行防水或者保溫層施工的;

(三)整幢樓外檐面脫落達到整幢樓外檐面積30%以上,需要修繕的;

(四)整幢樓或者單元共用部位地面面層、門窗及樓梯扶手等因破損需要整體修繕的;

(五)物業管理區域內路面破損30%以上,需要整體修復的;

(六)整幢樓或者單元下水管等老化、損壞,需要更新、改造的;

(七)智能化系統、消防控制系統等需要整體更換,或者更換、維修、改造一次性費用超過原造價的20%的;

(八)更換電梯,或者更換、維修電梯主要部件一次性費用超過電梯原造價的20%的;

(九)物業管理區域的圍牆、大門等因損壞,需要整體修繕、更新的。

第四十五條 本細則實施前出售的公有住房已繳納維修資金的,該維修資金作為首期交存額劃入業主分戶帳戶。

本細則實施前已設立電梯更新資金或智能設施設備維修資金的物業小區,該資金仍專項用於電梯的更新、智能設施設備的維修,或者根據業主大會決議執行。

本細則實施前的住宅小區已繳納過物業管理專項資金的,該專項資金作為本小區物業專項維修統籌資金,專項用於本小區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

本細則實施前按規定應交納或已交納的拆遷安置房屋維修資金統籌用於相應拆遷安置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其具體使用和管理規定,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另行制定。
望採納謝謝

㈣ 物業維修包括哪些項目

問題一:小區物業現在的維修內容包括哪些 小區物業管理服務包括哪些?
一、綜合管理
小區規劃紅線范圍內,涉及共用財產和公共事務的管理
1、負責制定物業管理服務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2、每年一次對房屋及設施設備進行安全普查,根據普查結果制定維修計劃,組織實施;
3、白天有專職管理員接待住戶,處理服務范圍內的公共性事務,受理住戶的咨詢和投訴;夜間有人值班,處理急迫性報修,水、電等急迫性報修半小時內到現場;
4、協助召開業主大會並配合其運作;
5、管理規章制度健全,服務質量標准完善,物業管理檔案資料齊全;
6、與業主簽定物業服務合同等手續;公開服務標准、收費依據及標准;
7、應用計算機系統對業主及房產檔案、物業管理服務及收費情況進行管理;
8、全體員工統一著裝,佩帶有相片胸卡,持證上崗;
9、每年進行一次物業管理服務滿意率調查,促進管理服務工作的改進和提高,徵求意見用戶不低於總戶數80%。
10、建立起應對各種公共突發事件的處理機制和預案,包括組織機構、人員和具體措施等,一旦發生,能隨時投入運行。
二、房屋及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日常維護
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一般應包括的范圍的內容為准;不包括另行收費的設備設施,如電梯、水泵、暖氣等設備確保居住小區內樓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基本市政設施的正常使用運行和小修養護,包括:
1、樓房及小區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養護和小修,執行《房屋及其設備小修服務標准》;
2、保證護欄、圍牆、小品、桌、椅、樓道燈、綠化設施等公共設施、設備正常使用;道路、甬路、步道、活動場地達到基本平整,邊溝涵洞通暢;
3、確保雨水、污水管道保持通暢,定期清淘化糞池、雨水井,相關設施無破損;
4、負責小區智能化設施的日常運行維護;
5、定期清洗外牆。
三、綠化小區規劃紅線范圍內的中心綠地和房前、屋後,道路兩側區間綠地
按園林局規定的《二級養護標准》養護。
四、保潔
小區規劃紅線以內,業主戶門以外維護和保持服務范圍內的清潔衛生,包括:
1、有健全的保潔制度,清潔衛生實行責任制,有明確的分工和責任范圍;
2、設定垃圾集納地點,並每日將服務范圍內的垃圾歸集到垃圾樓、站,對垃圾(專用)樓、站、箱、道、桶及垃圾進行管理;
3、每日對保潔服務范圍內的區域進行一次清掃,做到服務范圍內無廢棄雜物;
4、對樓梯間、門廳、電梯間、走廊等的門、窗、樓梯扶手、欄桿、牆壁等,進行一周一次清掃;
5、按 *** 有關規定向服務范圍內噴灑、投放滅鼠葯、消毒劑、除蟲劑;
6、在雨、雪天氣應及時對區內主路、幹路積水、積雪進行清掃。
7、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應迅速組織人員對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通風、清洗和消毒,加強對業主的宣傳,維持正常的生活秩序。
五、公共秩序維護
小區規劃紅線以內,業主戶門以外公共區域的秩序維護和公共財產的看管,包括:
1、相對封閉:做到小區主要出入口晝夜有專人值守,危及人身安全處有明顯標志和防範措施;
2、維護交通秩序:包括對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的行駛方向、速度、臨時停放位置進行管理,保持車輛行駛通暢;
3、看管公共財產:包括樓內的門、窗、消防器材及小區的表井蓋、雨箅子、小品、花、草、樹木、果實等;
4、夜間對服務范圍內重點部位、道路進行不少於一次的防範檢查和巡邏,巡邏不少於2人,做到有計劃、有記錄;
5、有發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的處置預案;發生時,應立即採取措施,並及時報警和配合公安部門進行處理。
六、停車管理
1、有健全的機動車、非機動車存車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案;
2......>>

問題二:物業維修項目包括哪些 【專案簡介】 某舊式里弄小區有一位馮姓業主,因其住房逢雨便漏。經物業公司維修後不久,在下雨天仍舊漏水。馮某再次報修,物業公司答復說該物業維修項目不負責保修,若要繼續維修應支付維修費用。 【分析解答】 滬房地物(1997)954號文《關於〈上海市居住物業管理條例〉有關條文的應用解釋》中規定,物業維修項目實行質量保修制度,保修期一般為三個月。修復項目竣工以業主驗收簽字為准。其中,疏通項目的修理竣工以流水暢通為驗收合格標准,築漏項目以下一次下雨不漏為驗收合格標准。因修理質量引起的返修不得再收費。因此,本案中物業公司不能向馮某收取維修費。

問題三:物業費包括什麼服務項目 1物業共用部位、貳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2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3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4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

問題四:小區物業現在的維修內容包括哪些 發生五種情況物業應進行緊急維修
1.電梯運行系統中涉及的設施設備存在安全隱患,電梯專業檢測機構出具整改通知書的;
2.給水排水系統中涉及的設施設備存在安全隱患,或發生故障,造成大面積停水,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出具整改通知書的;
3.消防系統中涉及的設施設備存在安全隱患或發生故障,消防部門出具整改通知書的;
4.屋頂、屋面、外牆面發生滲漏、地下室發生積水,嚴重影響業主房屋正常使用,經房管部門指定的房屋質量滲漏認定機構出具證明的;
5.房屋外牆存在脫落、剝落等隱患,經專業房屋質量檢測單位出具證明的。
小區若存在電梯安全隱患等五類情況,物業都應該進行緊急維修。

問題五:寫字樓物業維修會涉及到維修項目有哪些 免費項目主要是公共設施維護保養,包括公共燈具,娛樂設施,公共設施大修需要動用公共設施維修基金,個人部分的維修如果物業收費,只要是合理范圍內,是應該的,具體可以參考物價局批復的物業費用收費批復文件個人部分就是你的入戶門以內的部分,這還要去除你戶內公用的上下水主管道,強弱電線纜。

問題六:物業緊急維修的范圍有哪幾項內容 發生五種情況物業應進行緊急維修
1.電梯運行系統中涉及的設施設備存在安全隱患,電梯專業檢測機構出具整改通知書的;
2.給水排水系統中涉及的設施設備存在安全隱患,或發生故障,造成大面積停水,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出具整改通知書的;
3.消防系統中涉及的設施設備存在安全隱患或發生故障,消防部門出具整改通知書的;
4.屋頂、屋面、外牆面發生滲漏、地下室發生積水,嚴重影響業主房屋正常使用,經房管部門指定的房屋質量滲漏認定機構出具證明的;
5.房屋外牆存在脫落、剝落等隱患,經專業房屋質量檢測單位出具證明的。
小區若存在電梯安全隱患等五類情況,物業都應該進行緊急維修。

問題七:物業中維修范圍哪些由業主負責 業主家的維修是指業主自用部位的維修,在具體物業服務實踐中一般與公共部分相關的維修項目物業可以有償維修,如斷水、斷電、下水道阻塞、收費標准必須經過當地物價局同意,業主對自用部分的維修也可以委託社會服務機構維修,並不存在物業是否負責的問題,如果物業收費維修了就負責維修過項目的1-3個月的保修期。

問題八:小區物管服務項目有那些? 小區物管服務的主要內容:
(1)房屋共用部位的維護與管理。房屋的維修管理包括:房屋外觀完好、整潔;小區內組團及棟號有明顯標志及引路方向平面圖;房屋完好率達98%以上;無違反城市規劃的違章建築;房屋零修及時率達98%以上,零修合格率達100%,並建立回訪制度和回訪記錄;房屋資料檔案齊全、管理完善,並建立住戶檔案等。
(2)房屋共用設施設備及其運行的維護和管理。設備管理包括:小區內所有公共設備圖紙、資料檔案齊全,管理完善;設備良好,運行正常,無事故隱患,保養、檢修制度完備;有每日運行記錄,運行人員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及保養規范;電梯按照規定時間運行;居民生活用水、高壓水泵、水池、水箱有嚴密的管理措施;二次供水衛生許可證、水質化驗單、操作人員健康合格證齊全;消防系統設備完好無損,可以隨時啟用;鍋爐供暖、煤氣、燃氣運行正常,北方地區冬季供暖室內溫度不低於16度。
市政公用設施管理包括:小區內所有公共配套設施完好,不得擅自改變用途;共水、供電、通訊、照明設備齊全,工作正常;道路暢通,路面平坦;污水排放通暢等。
(3)環境衛生、綠化管理服務。環境衛生管理包括:小區內環境衛生設施完備,設有垃圾箱、果皮箱、垃圾中轉站等保潔設備;實行標准化的清掃保潔,垃圾日產日消;不得違反規定飼養家禽、家畜及寵物;房屋的公共樓梯、扶欄、走道、地下室等部位保持清潔,不得堆放雜物和佔用;居民日常生活所需商業網點管理有序,無亂設攤點、廣告牌、亂貼、亂畫現象等。綠化管理包括:小區公共綠地、庭院綠地和道路兩側綠地合理分布,花壇、樹木、建築小品配置得當;新建小區、舊區改造小區的公共綠地人均綠地面積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指標;綠地管理及養護措施落實,無破壞、踐踏和隨意戰友用現象等。
(4)小區內交通、消防和公共秩序等協助管理事項的服務。協助有關部門做好以下工作:保證小區內道路通暢,交通車輛管理運行有序,無亂停、亂放機動車、非機動車;小區基本實行封閉式管理;實行24小時保安制度;保安人員有明顯標志,工作規范,作風嚴謹;危及住戶安全處有明顯標志和防範措施;小區內無重大火災、刑事犯罪和交通事故等。搞好小區內的公共秩序,還要積極開展社區文化活動,如,小區訂有居民精神文明建設公約,居民能自覺遵守小區的各項管理制度;居民鄰里團結互助,文明居住,關心孤寡老人、殘疾人;管理單位定期組織開展健康有益的社區文化活動等。
(5)物業管理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包括房屋裝飾裝修的申請與批准,以及對房屋裝飾裝修的設計、安全等各項管理工作。
(6)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代管服務。即物業管理企業接受業主、業主委員會委託,對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工作。
(7)物業檔案資料的管理工作。
(8)代收代繳收費服務。

問題九:物業維修專項資金有哪些使用范圍? 市物業維修專項資金管理中心收到的物業維修專項資金遵循金額儲存、業主共同所有、合理使用的原則。
用於房屋的公用部位,即住宅主體承重結構部位、戶外牆面、屋面、門廳、樓梯間、電梯間、走廊、通道等。
用於住宅或單幢住宅內的公用設施與設備,即開發建設單位已將建設費用分推進入住房銷售價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供電線路、樓道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小區圍牆、大門、物業管理用房、非經營性車場車庫、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等。供水管道限於每幢總水表與每戶分水表之間,供電線路限於每幢總電度與每戶分電度表之間,供電(水)一戶一表、電信線路、管道煤氣和有線電視線路除外。

問題十:物業管理的服務內容一般都包含些什麼? 1、 清潔衛生管理。包括樓宇內公共樓道在內的公共地方的衛生清潔,垃圾清運以及經常性的保潔;
2、 綠化物日常維護管理。對綠化物進行定期修剪、施肥、更新,保持綠化物生長良好;
3、 治安管理。設專職保安人員堅持每天24小時的巡邏值班,保證住宅小區內的安全;
4、 維護公共蓄水池。樓內蓄水池應定期清洗消毒。保證住戶的飲水質量;
5、 水電管理。對配電設備、水泵房及公共水電設施進行日常保養,維持設備正常運行;
6、 排污設施管理,清疏和維修排水、排污下水管道、化糞池,確保正常使用;7、高層樓宇增設的服務項目。配備專職電梯管理人員,搞好電梯維護、保養,保證電梯正常運行;
8、 根據需要增設的其他服務項目。

㈤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是什麼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是什麼 1、專項維修資金是干什麼用的? 專項維修資金是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而專設的資金。它在 購房 款、稅費、物業費之外,單獨籌集、專戶存儲、單獨核算。專項維修資金的繳納不是特別的交易或法律關系,而是為了准備應急性地維修、更新或改造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共有部分,如果小區內車庫或者健身器材出了問題需要維修,那麼這筆錢就會拿來用。由於共有部分的維護關乎全體業主的共同或公共利益,所以維修資金具有公共性、公益性。就是說繳納的這筆錢是用於業主共有部分的建築上,是業主共同獲利的。 2、專項維修資金必須繳納嗎? 專項維修資金的繳、存、用均由相關法律作出規定。繳納專項維修資金是為了小區內業主的公共利益,因此,繳納專項維修資金是一種旨在維護小區業主共同利益或公共利益的法定義務,同時也是為了避免矛盾,如果公共區域出現需要維修的問題,那麼誰來修如何修都可能成為業主們抱怨和爭議的問題,繳納了維修資金就會避免這樣問題。 3、繳納有什麼限制嗎? 基於物業維修資金的公共性、公益性,以及繳納物業維修資金屬於法定義務,該種法定義務在時間上具有持續性,因此只存在補繳問題,不存在因時間經過而可以不繳的問題,即使過了繳納時間,事後也會被告知補繳,這樣也是對其他業主負責。 綜上可以看出,專項維修資金是專門用於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繳納專項維修資金是業主為維護建築物的長期安全使用而應承擔的一項法定義務。

㈥ 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使用辦法

第三章 使用
第十八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第二十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售後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再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售後公有住房與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先按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其中,售後公有住房應分攤的費用,再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第二十一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築面積,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第二十二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列支;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五)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六)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二十三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後,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擬維修和更新、改造的項目、費用預算、列支范圍、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以及其他需臨時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情況的處置辦法等;
(二)業主大會依法通過使用方案;
(三)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持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同第二十二條第四項;
(五)業主委員會依據使用方案審核同意,並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經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發現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使用方案的,應當責令改正;
(六)業主委員會、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七)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二十四條
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規定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的規定辦理;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後,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和第七項的規定辦理。
發生前款情況後,未按規定實施維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可以組織代修,維修費用從相關業主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還應當從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條
下列費用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二)依法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三)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
(四)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第二十六條
在保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用於購買國債。
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應當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或者商業銀行櫃台市場購買一級市場新發行的國債,並持有到期。
利用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經業主大會同意;未成立業主大會的,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
利用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根據售房單位的財政隸屬關系,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
禁止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從事國債回購、委託理財業務或者將購買的國債用於質押、抵押等擔保行為。
第二十七條
下列資金應當轉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滾存使用: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存儲利息;
(二)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業主所得收益,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後回收的殘值。
因此,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中,規定住宅維修資金只能由於維修改造等住宅方面的情況,其他情況不可以用,也不可以挪用。業主們也有權監督,可以提出查看余額、或者維修資金的明細。若有發現挪用的情況,可向當地審計部門舉報。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㈦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是什麼性質的單位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商品住宅、售後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全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折疊編輯本段第二章交存
第六條
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業屬於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七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第八條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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