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要提取住房維修基金,該怎麼提取
我要提取住房維修基金,該怎麼提取
1、維修基金不能提取
2、能提取的是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它用。再比如:1、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再就業,男性已滿50周歲、女性已滿45周歲或離職兩年,且家庭生活困難。2、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未在本市重新就業;3、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發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4、遭遇突發重大自然災害,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
怎麼提取房屋維修基金
您好,住房維修基金?沒有這個說法,只有住房公積金和物業公共維修基金,住房公積金是可以提取的,物業維修基金是不能隨便提取的。要是住房公積金,買房、還貸、大病、翻修、離職等很多種型別,都是可以提取的,只要准備好相應的材料證明到公積金中心辦理就可以了。望採納
提取公積金還契稅房屋維修基金要什麼材料
房屋產權證、購房款發票、貸款合同、按揭貸款發放憑證(借據)、身份證、公積金聯名卡(《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
住房維修基金按照國家什麼比例提取
按照總房價2%~3%的比例繳納至物業所在區房地產主管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
怎樣能再怎樣能在住房公積金處領取維修基金
根據昆明公積金中心相關規定,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需要滿足以下條件:職工大修自住住房,且五年內沒有以大修該套住房為由提取過住房公積金。可提取人:大修自住住房的產權人及其配偶。應提供的資料:(一)本人有效身份證、單位提取證明、縣(市)區以上具有鑒定資質的房屋安全鑒定部門出具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房屋大修施工協議、購買建材的發票;(二)本人或配偶的房屋產權證。無房屋產權證的,提供本人或配偶的土地使用證;無土地使用證的,可以提供本人或配偶的臨時土地使用證或宅基地使用審批表;(三)單位提取證明提供原件,其他需提供原件及影印件;(四)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的需同時提供配偶的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結婚證原件及影印件、配偶的單位提取證明原件。提取額度:不超過大修住房的實際工程造價。提取方式:轉賬提取,轉賬至提取人在繳存銀行開立的個人儲蓄賬戶內。提取次數:大修住房行為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提取一次。
每次房屋維修基金提取有數額要求嗎
樓房漏水,頂層業主家裡遭了殃,但樓下住戶卻不同意利用公維對屋頂進行大修;電梯應該換新的,但低層業主卻說自己用不著,不願意動用自己繳納的公維;小區物業管理混亂,跑斷腿也不知道公維的錢到底存哪兒了……這樣的麻煩讓很多業主感嘆公維提取之難。但實際上,很多情況下業主可以不用走漫長的投票渠道提取公維。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相關負責人日前回應,遇到緊急情況,業主可以走綠色通道加急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最快48小時,錢就能到賬。
可加急提取公共維修基金的6種情況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相關負責人說,有6種危及房屋安全的緊急情況,不用經過三分之二業主同意就可以申請應急使用維修資金。
房屋防水損壞造成滲漏。
消防系統出現功能障礙、消防管理部門要求對消防設施裝置維修、更新、改造的。
專用排水設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礙,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
樓梯單側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脫落危險的。
高層住宅水泵損壞導致供水中斷的。
電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申請流程
申請要做的第一步,就是聯絡業委會或物業公司,由這兩方在小區顯著位置將申請維修資金的費用預算、列支范圍等使用方案公示,告知業主。
其次,只要申請的材料符合要求,區縣建委或者房管局就會在2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可以使用的決定,對於特別緊急的情況,當場就能拍板兒同意。
隨後,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區縣管理部、業主大會開戶銀行會在接到批覆意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辦理支付,對於特別緊急的情況,只要不趕上休息日,管理部和銀行會在24小時之內辦理支付。
新房過戶給別人,維修基金能取出來嗎
不需要, 住房維修金,是購買一手新房時候繳納,只繳納一次, 二手房買入,不需要再次繳納住房維修基金, 房屋維修基金實際上包括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和房屋本體維修基金。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簡稱專用基金,用於物業共用部位、公用設施及裝置的更新、改造等專案,不得挪作他用。專用基金實行「錢隨房走」的原則,房屋轉讓時,賬戶里的余額資金也隨之轉移給房屋的新的產權所有人
房屋公共維修基金的規定
本辦法所稱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遷安置中向個人出售的公有住房。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共用部位是指住房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共用設施裝置是指住宅小區或單幢住房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住房銷售價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供電線路照明、鍋爐、暖氣線路、煤氣線路、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裝置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凡商品住房和公用住房出售後都應當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維修基金(以下簡稱「維修基金」)。 維修基金的使用執行《物業管理企業財務管理規定》(財政部財基字987號),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五條商品住房在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訂有關維修基金繳交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式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維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六條公用住房售後的維修基金來源於兩部分: 1、售房單位按照一定比例從售房款中提取,原則上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該部分基金屬售房單位所有。 2、購房者按購房款式2%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公用住房售後維修基金管理與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市、縣財政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經當地人民 *** 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維修基金應當在銀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為了保證維修基金的安全,維修基金閑置時,除可以用於購買國債或者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范圍外,嚴禁挪作他用。 維修基金明細戶一般按單幢住宅設定,具體辦法由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八條維修基金自存入維修基金專戶之日起按規定計息。維修基金利息凈收益轉作維修基金滾存使用和管理。 第九條在業主辦理房屋權屬證書時,商品住房銷售單位應當將代收的維修基金移交給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 第十條業主委員會成立後,經業主委員會同意,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將維修基金移交給物業管理企業代管。物業管理企業代管的維修基金,應當定期接受業主委員會的檢查與監督。 第十一條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維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單位或售房單位委託的管理單位提出使用計劃,經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稽核後劃撥。業主委員會成立後,維修基金的使用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年度使用計劃,經業主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維修基金不敷使用時,經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業主委員會研究決定,按業主佔有的住宅建築面積比例向業主續籌。具體辦法由市、縣人民 *** 制定。 第十二條物業管理企業發生變換時,代管的維修基金賬目經業主委員會稽核無誤後,應當辦理賬戶轉移手續。賬戶轉移手續應當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十日內送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業主委員會備案。 第十三條業主轉讓房屋所有權時,結余維修基金不予退還,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第十四條因房屋拆遷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住房滅失的,維修基金代管單位應當將維修基金賬面余額按業主個人繳交比例退還給業主。 第十五條各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維修基金的管理與使用。 市、縣財政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維修基金使用計劃報批管理制度、財務預決算管理制度、審計監督制度以及業主的查詢和對賬制度等。 第十六條業主或使用人、......
購買新房的契稅和維修基金怎麼收的
維修基金一般在交房時由開發商代為收取,然後開具維修基金管理中心的發票。契稅要看的,有的開發商也代收的,有的不代收,不代收的話在交房後的十個工作日里到地稅局自行繳納。
賣房可以把房屋維修基金取出來嗎
不可以。
房屋維修基金是跟房產的,房產過戶給別人,應把維修基金也過戶給別人,不能取出來的。
㈡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是什麼性質的單位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商品住宅、售後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全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折疊編輯本段第二章交存
第六條
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業屬於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七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第八條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九條
㈢ 維修基金交給哪個部門
維修基金交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但是業主一般是直接交給制定的商業銀行的。首期的房屋維修基金,而且業主需要在交房前就要交維修基金,它是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業主是可以選擇直接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也可以委託開發商代為交付。
維修基金可以不交嗎
維修基金是必須要交的。首期的房屋維修基金,而且業主需要在交房前就要交維修基金,它是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業主是可以選擇直接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也可以委託開發商代為交付。如果說是讓開發商代交的,那麼開發商需在收到維修基金的一個月內,將錢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賬戶。
根據法律規定,若是不交房屋維修基金,是無法進行正常的交房手續,購房者也就無法交房了。房屋維修基金主要是用於小區公共部位,公共設施設備的養護和維修,由小區物業和業主委員會共同監督,若要使用,必須達到2/3的業主通過才行。
維修基金的使用條件
1、維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滿後,對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大修、更新、改造時才能使用。具體業主按照投票權的確定標准分攤費用比例。
2、維修基金閑置時,除用於購買國債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基金範圍外,禁止挪作他用。
3、物業管理公司可從維修基金中暫借相當於一個月的物業日常維修、更新費用的備用金;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4、住宅需要大修或者專項維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約定的預付款,但預付款最高不得超過工程款總額的30%。業主委員會可以在物業管理企業的帳戶上留有相當於一個月活動經費的備用金,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買房子為什麼要繳納住房維修基金?
住房維修金主要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所以需要繳納。法律根據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四條,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後都應當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以下簡稱「維修基金」)。維修基金的使用執行《物業管理企業財務管理規定》,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五條:商品住房在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訂有關維修基金繳交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維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確定。
法律依據: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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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煙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檔案、信息、信訪、會務、督辦、機要、保密、宣傳、安全保衛、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和後勤服務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電子政務、計劃生育工作;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二、政工科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社會保障、社會治安、人民武裝、社團管理等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專業技術資格、執業(職業)資格的有關管理工作。
三、綜合財務審計科(掛招商科牌子)
組織編制住房和城鄉建設的行業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市級建設專項資金;負責局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監督直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城市建設利用外資項目的有關協調工作;負責行業統計工作;承擔有關招商工作。
四、政策法規科
組織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相關政策和規范性文件,研究分析住房和城鄉建設的重大問題;承擔局機關公文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執法及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承辦相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住房和城市建設方面的普法和法律法規咨詢服務工作;承擔局機關政務公開工作。
五、建築節能與科教設計科(掛市抗震辦公室牌子)
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參與推進城鎮住房的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節水等城鎮減排工作;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組織開展科技項目攻關和新產品、新技術推廣應用;指導技術引進和技術創新工作;擬訂我市勘察設計行業的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管理工程建設標准設計工作;組織編制住房和城鄉建設抗震防災減災規劃並監督實施;監督實施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城市市政設施的建設工程抗震設計規范和勘察設計咨詢單位資質標准;負責大中型建設項目總體設計的評審和大中型基建項目初步設計審查,參與概預算方案的審批;負責工程勘察報告和施工圖設計審查工作;負責市區並指導縣市牆材基金征繳管理工作;負責建設工業產品登記備案初審工作;組織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職工教育培訓工作。
六、工程建設管理科
貫徹執行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省有關標准、定額;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辦法、經濟參數、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建設監理企業、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指導全市建築活動和健全、規范有形建築市場,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負責市級有形建築市場的建設、運行和管理;組織擬訂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施工許可、建設監理、合同管理、工程風險管理、工程結算備案、竣工驗收備案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執行;負責建築企業養老保障金的統籌管理工作。
七、住房保障科
擬訂住房保障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和完善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組織編制全市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編制住房保障資金的使用計劃,指導資金使用並對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建立完善多渠道解決住房問題的城市住房保障體系;負責市中心區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設、銷售和配租的統一管理工作,對其他縣市區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承擔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承擔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日常會議籌辦和決策事項督辦等工作。
八、城市建設科
研究提出城市建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市建設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和年度重點工程項目計劃;負責市政府確定的城市重點基礎設施工程建設的組織實施和竣工驗收工作;參與城建各類專業規劃的編制;參與大型項目可行性研究等工程建設前期工作;承擔城市基礎設施工程建設中的無障礙設施建設職責;協調解決重點項目建設實施過程中的有關問題。
九、城鎮化工作科
負責牽頭組織城鎮化戰略的研究和實施;擬訂小城鎮和村莊建設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全市村鎮建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指導開展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整治和改善工作,指導重點鎮和中心鎮的建設。承擔市新型城鎮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農村住房建設與危房改造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房地產市場監管科
指導全市住房建設和房地產開發(含城中村改造)管理、住宅產業現代化工作,組織編制全市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開發計劃、住宅產業現代化發展的長遠規劃和發展目標,擬訂相關政策及規范性文件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市中心區住宅產業現代化工作;組織擬訂穩定住房價格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執行;承擔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的有關工作;承擔全市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建設工作;負責全市房地產綜合開發行業管理和開發企業資質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商品住宅裝修一次到位、住宅性能認定和康居示範工程評選工作;組織編制市中心區紅線外基礎設施配套年度實施計劃並督導落實。承擔市區房地產開發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一、建築行業發展科
擬訂全市建築業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負責全市建築工程施工、裝飾裝修等企業的資質管理;負責建築市場准入、清出,負責外地進煙建築施工企業的資質認證、備案登記等管理工作;組織建築企業出境、出省、出市承包工程和建築勞務合作;負責全市建築業經濟運行情況綜合分析、行業統計工作。
十二、工程質量與安全管理科
負責全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對重大施工質量和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受理建設工程質量事故、質量缺陷的投訴;負責制定建築業技術裝備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的資質管理;負責全市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
十三、房屋產權產籍管理科
擬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房屋交易管理、房屋租賃、房地產估價、房屋中介管理、住房置業擔保的相關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負責市區並指導縣市房屋管理和房屋登記工作,落實城市私房政策,處理歷史遺留問題;承擔市房屋登記及權屬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工作。承擔市清查市區房地產市場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四、物業行業管理科
貫徹落實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及相關的政策規定,擬訂全市物業行業管理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物業管理活動和物業管理項目招標投標工作;負責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工作,負責市中心區新建物業質量保修金管理和市屬物業用房的歸集與監管;參與物業服務收費價格監督管理工作;協調社區物業管理和老、舊、散住宅區的物業管理事宜。
十五、房屋安全與維修資金管理科
負責編制、審核公房修繕計劃;負責公房租金的收繳管理;負責城市危險房屋管理、房屋安全鑒定和房屋蟲害防治管理工作;負責監管二次裝飾裝修市場;貫徹落實房屋維修資金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擬訂我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規范性文件;編制資金使用計劃並監督實施。
十六、房屋征遷管理辦公室
負責城市房屋徵收拆遷行業管理工作;負責拆遷單位資質管理;承擔市區拆遷項目的管理工作;依法協調處理房屋徵收拆遷方面的投訴和糾紛;負責市區拆遷評估機構的公示。
十七、離退休幹部工作辦公室(副處級)
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和企業離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