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維修基金在哪交
問題一:住房維修基金在哪裡交呢? 按照建設部、財政部1998年聯合出台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規定,公共維修金是由全體業主繳納的,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一般情況下由房地產行政主管機關來代管,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後,公共維修金就會劃轉到業委會,由業委會行使管理權利。
房屋維修基金的管理將會遵循五個原則,即「統一繳存,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業主決策, *** 監督」。
商品房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弧定有關維修基金交繳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交納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房屋維修基金是用於公共部位和物業公共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中修、更新、改造工程。公共部位是指物業主體承重結構部分(包括基儲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公共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由業主共同擁有並使用的上下水管道、水箱、加壓、電梯、天線、供電線路、公用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問題二:房屋維修基金和契稅在哪兒交 維修基金一般在交房時由開發商代為收取,然後開具維修基金管理中心的發票。契稅要看的,有的開發商也代收的,有的不代收,不代收的話在交房後的十個工作日里到地稅局自行繳納。
商品房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定有關房屋維修基金交繳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交納房屋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首期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的現行標准為:高層(含帶電梯的多層)90元/平方米、多層(含別墅)50元/平方米。
什麼時候交納房屋維修基金呢?業主應當在房屋交房前,交納房屋維修基金。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業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也可以委託房地產開發企業代交。委託房地產開發企業代交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收到房屋維修基金之日起30日內,將代交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問題三:契稅 維修基金 怎麼交到哪裡 維修基金一般在交房時由開發商代為收取,然後開具維修基金管理中心的發票。契稅要看的,有的開發商也代收的,有的不代收,不代收的話在交房後的十個工作日里到地稅局自行繳納。
問題四:房屋維修基金怎麼交?交到那裡 根據建設部和財政部165號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
1、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 *** 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2、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中國的房屋維修金制度始於1998年,2004年,房屋維修金演變為房屋辦理產權證時必須繳納的費用。其繳納標准也由最初的按購房款2%-3%的比例繳交變為2008年的按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米造價的5%-8%繳交。按照2007年重新修訂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公共維修基金專門用於小區公共設施的維修,歸全體業主共有。但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前,該資金一般情況下由房地產行政主管機關來代管。
問題五:住房維修基金在哪裡交呢?是直接交到銀行嗎 維修基金到底交給誰
附:《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第二章交存
第六條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基金: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物業屬於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基金。
第七條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基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直轄市、市、縣人民 *** 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第八條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基金:
(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基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基金。
第九條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基金屬於業主所有。
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基金屬於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所有。
第十條業主大會成立前,商品住宅業主、非住宅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 *** 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代管。直轄市、市、縣人民 *** 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基金專戶。開立住宅專項維修基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第十一條業主大會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 *** 財政部門或者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的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基金專戶。開立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基金專戶,應當按照售房單位設賬,按幢設分賬;其中,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基金,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帳。
第十二條商品住宅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基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基金專戶。已售公有住房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基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基金專戶或者交由售房單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基金專戶。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將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基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基金專戶。
第十三條未按本辦法規定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購買人。
第十四條專戶管理銀行、代收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的售房單位應當出具由財政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住宅專項維修基金專用票據。
第十五條業主大會成立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劃轉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基金:
(一)業主大會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物業管理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基金專戶。 開立住宅專項維修基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二)業主委員會應當通知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 *** 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應當通知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的部門......>>
問題六:樓房的維修基金去哪裡交都需要帶什麼 新房:購房合同(證明買的房子面積大小,以確定選擇多大的稅率),購房發票(證明花費多少錢);二手房還要有評估文件,證明你的房子值多少錢,收稅以此為基數*百分比=契稅
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能帶的證件都帶上;
契稅應該是到財政局交;維修基金到房產管理部門交
問題七:房屋維修基金去哪裡交帶什麼材料 新房 帶上購房合同 身份證 維修資金交費通知單 身份證 到房產局指定銀行交 二手房 拿房產證 原房主維修資金第二聯 身份證 到房產局辦理過戶
問題八:房屋維修基金是從哪一年開始實施繳納的 建設部、財政部1998年12月16日頒發,自1999年1月1日起開始實行。
1998年,建設部、財政部發布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開啟了房屋公共維修基金繳納的先河,開始為非強制性繳納,後來演變為房屋辦理產權證時必須繳納的費用之一。
1999年購房的職工,購房人按每建築平方米26元、售房單位也按每建築平方米26元的標准交納公共維修基金。從2000年4月1日起,公共維修基金的交納標准調整為:多層樓房、別墅一般按照購房款2%的比例收取;高層樓房及
多層帶電梯樓房一般按照購房款3%的比例收取。售房單位按多層住宅售房款的2%、高層住宅售房款的3%的比例,籌集公共維修基金。
問題九:維修基金在哪裡交是房產局還是地稅局 維修基金應開立專戶,應當以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按每幢住宅立賬,並分列每套住宅單元的分戶賬;一幢住宅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門號的,按門號立賬,並分列每套住宅單元的分戶賬。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維修基金由物業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代為監管,本息歸業主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發生的物業維修、更新,不得使用維修基金,其費用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業主委員會成立後,應當與本市的商業銀行簽訂委託協議,開立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的維修基金賬戶,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問題十:哪位知道房屋維修基金去哪交 維修基金按照總房價2%左右的比例繳納至物業所在區房地產主管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
B.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電話是多少啊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電話:12329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地址:北京市東城區西革新里108號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郵編:100077
(2)住房公共維修基金管理中心擴展閱讀: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主要職責:
(一)編制、執行北京地區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二)負責記載北京地區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三)負責北京地區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四)審批北京地區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
(五)負責北京地區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六)編制北京地區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七)承辦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管理中心掛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的牌子,受市政府委託,負責對北京市單位住房基金、公共維修基金、住房補貼的建立、使用進行監督和管理。
C. 維修基金由誰收取如何管理使用
全體業主。根據規定,房屋共維修金是由全體業主繳納的,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一般情況下維修基金由物業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統一監督設立,由物業管理公司代為管理和使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後,公共維修金就會劃轉到業委會,由業委會行使管理權利。
業主委員會應至房地產主管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設立本物業維修基金專用帳戶,並將賬戶情況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備案,該帳戶是該物業范圍內業主繳納的全部維修基金的情況。該帳戶只能用於維修基金的存儲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銀行同時為每位業主設立分戶帳戶,用來顯示該業主所有維修基金部分的使用和留存情況。維修基金的使用及補充需經業主大會作出決議。房屋維修金其實就是來修房子公共部分的,所有業主都要繳納,屬所有業主共同所有。這筆基金一般由業主委員會來管理。
維修基金交給誰怎麼交
1、商品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護基金由購房者交納。購房者在辦理立契過戶手續時,按購房款的2%足額交納維修基金。
2、此項基金只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
3、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由北京市居住小區管理辦公室代管。住宅小區成立管委會後,市小區辦便將住宅維修基金移交給管委會管理或經管委會同意交由物業管理企業代管。公有住房維修基金由售房單位存至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系統,待公有住房售後成立管委會,再將基金移交給管委會管理。
4、管委會成立前,維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單位或售房單位委託的管理單位提出使用計劃,經房地局審核後劃撥;管委會成立後,維修基金的使用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年度使用計劃,經管委會審定後實施。
5、維修基金不足時,經管委會研究決定,市房地局批准,可按業主佔有的住宅建築面積向業主續籌。
6、如業主所住房屋因拆遷或意外失火無法居住,維修基金代管單位應將維修基賬面余額按業主個人交納比例退還給業主。如業主轉讓房屋所有權,其結余維修基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一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維修資金並非屬於房地產開發商所有,也不屬於物業公司所有,該筆款項屬於全體業主共有。事實上,國內的小區里的維修資金均由物業公司代收,也順理成章的由其保管和支配,業主應當轉變觀念,牢牢把握主動權,通過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充分行使自己的合法權利,合理的運用這筆資金。
D.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全稱是
全稱就是「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簡稱管理中心),是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350號)決定,經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的基礎上,對機構和人員進行重組後,於2002年10月10日組建成立。管理中心同時保留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的牌子。
管理中心為市政府直屬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中心設置3個分中心:中共中央直屬機關分中心、中央國家機關分中心、北京鐵路分中心;垂直管理24個管理部;內設13個處室;下設2個直屬事業單位:北京市住房貸款擔保中心、北京市住房貸款個人信用信息服務中心。
管理中心的主要職責是:
(一)編制、執行北京地區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二)負責記載北京地區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三)負責北京地區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四)審批北京地區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
(五)負責北京地區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六)編制北京地區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七)承辦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管理中心掛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的牌子,受市政府委託,負責對北京市單位住房基金、公共維修基金、住房補貼的建立、使用進行監督和管理。
E. 住房基金怎麼查
1、業主可以直接到住房維修基金專項管理銀行中進行查詢;
2、業主可以通過委員會來查詢住房維修基金明細,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維修基金的管理銀行必須定期給業主委員會以及當地的管理部門發送資金對賬單,如果對賬單有異議,可以申請復核。
住房基金是指按國家政策法規和財務制度規定,由國家財政和單位共同籌集,用於單位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設的專項基金。 住房基金是企業按照規定的來源取得、具有特定用途、專項用於職工住房方面的資金。住房基金是國家為了保證和促進住房制度改革的順利進行,實現住房商品化,加快住房建設而要求企業設立的一種基金。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條 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縣(市)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前款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條件的縣(市)設立分支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其分支機構應當實行統一的規章制度,進行統一核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
F. 維修基金歸哪個部門管
買房的維修基金通常是由開發商代收,然後再由開發商遞交到房地產管理中心。大家在買房時,一般會跟開發商簽訂買房維修基金繳納的有關協議,其收取標准通常是購房款的2%—3%。由開發商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於所有業主共有,不得計入住房銷售收入。
維修基金的使用條件:
1、維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滿後,對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大修、更新、改造時才能使用。具體業主按照投票權的確定標准分攤費用比例。
2、維修基金閑置時,除用於購買國債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基金範圍外,禁止挪作他用。
3、物業管理公司可從維修基金中暫借相當於一個月的物業日常維修、更新費用的備用金;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4、住宅需要大修或者專項維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約定的預付款,但預付款最高不得超過工程款總額的30%。業主委員會可以在物業管理企業的帳戶上留有相當於一個月活動經費的備用金,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業主大會成立前,商品住宅業主、非住宅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代管。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G. 大修基金在哪裡查
1、我們可以從網上查詢,也可以去當地住房公積金處查詢。住房維修基金查詢要從住房維修基金的權屬開始了解:維修基金歸全體業主共有,應設立專帳管理,專款專用,定期接受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檢查與監督、維修基金明細戶一般按照單幢房屋設置。2、按照規定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維修、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布。
3、單位應當在為業主辦理房屋產權證書之前,將代收的維修基金移交給所在地物業管理主管部門代管、條件具備的小區,經業主委員會提交業主大會決定,可以將維修基金交給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管理公司代管。
住房維修基金有誰管理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業主大會成立前,商品住宅業主、非住宅業主交存的公共維修基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 ( 房地產 ) 主管部門代管。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 ( 房地產 ) 主管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區域內公共維修基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公共維修基金專戶。開立公共維修基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 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第十一條規定:業主大會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公共維修基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建設 ( 房地產 ) 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負責管理公有住房公共維修基金的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區域內公有住房公共維修基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公有住房公共維修基金專戶。開立公有住房公共維修基金專戶,應當按照售房單位設賬,按幢設分賬 ; 其中,業主交存的公共維修基金,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