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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維修資金管理中心

發布時間:2022-12-29 18:22:42

❶ 房屋維修基金由誰管理

按照建設部、財政部聯合出台165號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規定,公共維修金是由全體業主繳納的,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一般情況下由房地產行政主管機關來代管,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後,公共維修金就會劃轉到業委會,由業委會行使管理權利。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商品住宅業主、非住宅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代管。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按照售房單位設賬,按幢設分賬;其中,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帳。

(1)宿州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擴展閱讀: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第二十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售後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再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售後公有住房與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先按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其中,售後公有住房應分攤的費用,再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第二十一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築面積,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第二十二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列支;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五)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六)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❷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哪個部門職責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內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容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一般來說會設立一個維修資金管理中心之類的事業單位,進行具體處理事務,建議咨詢一下你們那的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就知道了。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

❸ 怎樣制定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預案

房屋維修資金使用的具體程序:

1、授權委託: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房屋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受業主委託,向市房屋維修資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提交書面申請。

2、制定方案並業主確認:申請單位制定《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經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確認通過改造方案。申請單位將《業主委託代辦申請維修資金徵求意見表》、《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業主書面表決證明》在小區進行公示,公示期為七天,公示期間業主若有異議的,向管理中心投訴。

3、現場查看:管理中心工作人員到小區現場查看並留取影像資料;

4、申請列支:申請單位持相關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請列支。

5、使用款首次撥付: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核准後,撥付工程款(工程預算金額的70%)至申請單位在專戶銀行開立的「使用賬戶」,「使用賬戶」賬戶內資金只能劃轉至施工單位。

6、組織實施:申請單位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7、竣工驗收:工程竣工後,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業主代表、施工單位對工程進行驗收,並簽署《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驗收單》。

8、使用款尾款撥付:申請單位根據工程結算費用填寫《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結算費用分攤清冊》,並將《分攤清冊》和《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竣工驗收單》在小區進行公示,公示期為七天,公示期滿若業主無異議,申請單位持相關材料到管理中心辦理申請工程尾款手續,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核准後,將工程尾款撥付至申請單位在專戶銀行開立的「使用賬戶」。
維修、更新和改造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或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採取招投標方式擇優確定維修單位:

(一) 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總額超過30萬元的;

(二) 單項工程費用超過5萬元的;

(三) 業主大會決定實行招投標的。

第三十一條 發生下列費用,可以從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前期勘察、鑒定等有關費用;
(二)維修工程費用;

(三)工程招標、監理費用;
(四)工程預決算審核費用。

第三十二條 專項維修資金由維修資金管理機構代管期間,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出現嚴重影響業主正常使用的緊急狀況,需要立即對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搶修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立即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報告,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在24小時內予以核實並通知開戶的商業銀行預先撥款,費用從相關業主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中列支。
專項維修資金由業主委員會管理期間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緊急狀況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立即向業主委員會報告,並同時告知屬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由業主委員會按照專項維修資金應急支取預案的規定,將費用從相關業主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中列支。

未實行物業管理的房屋,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緊急狀況時,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立即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報告,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在24小時內予以核實並通知開戶的商業銀行預先撥款,費用從相關業主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中列支。

第三十三條 專項維修資金未劃轉業主委員會管理的,專項維修資金的劃撥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物業服務企業或社區居民委員會憑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備案的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申請劃撥;

(二)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根據劃撥申請及有關業主賬戶余額等情況,符合規定的預撥申請專項維修資金的70%;

(三)維修工程竣工後,物業服務企業或社區居民委員會應將工程決算在本小區內公示7天,經業主委員會認可後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申請撥付工程款余額,其中業主委員會有異議的工程決算,應當交具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審計。

第三十四條 專項維修資金已劃轉業主委員會管理的,專項維修資金的劃撥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的相關業主同意;

(二)物業服務企業持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提出預支維修資金申請,業主委員會同意預支維修資金的,應當將有關材料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備案;

(三)業主委員會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備案證明通知專戶管理銀行撥付不超過核定預算金額70%的費用;
(四)維修工程竣工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工程決算在本小區內公示7天,經業主委員會認可並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備案後,由業主委員會通知專戶管理銀行撥付維修費用的余額,業主委員會對工程決算有異議的,應當交具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審計。

第三十五條 維修資金實際發生額低於預撥款的,其結余部分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交入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第三十六條 維修資金工程決算金額超出預算金額10%或超出部分在1萬元以上的,超出部分需按維修資金使用程序重新申報。
第三十七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加強對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使用的監督檢查,及時查處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使用過程中的違規、違法行為。

第三十八條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依法接受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寧波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及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 未按照本辦法規定交存、代交或承擔相應專項維修資金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責令其限期補交;逾期仍不足額交存的,業主委員會或相關業主可以依法對其提起訴訟。

第四十一條 專項維修資金主管部門、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職權或者濫用職權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所稱公有住房包括房產管理部門直管公有住房和單位自管公有住房。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所稱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體結構(包括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牆面、公共門廳、樓梯間、電梯間、電梯前室、走廊通道、設備間和物業管理用房及法律、法規規定和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業主共用的部位。

本細則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住宅小區或單幢房屋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房屋銷售價格的屬於全體業主或單幢房屋的業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下水管道、窨井、化糞池、垃圾箱(房)、信報箱、電梯、消防設施、安全防範設施、智能系統、避雷裝置、單元防盜門、文體設施、公共停車位、道路、場地、綠地和區域圍護及法律、法規規定和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業主共用的設施設備。

第四十四條 本細則所稱的中修及中修以上維修是指:

(一)主體承重牆結構部位損壞,需要拆換、加固的;

(二)整幢樓屋面、戶外牆面需要重新進行防水或者保溫層施工的;

(三)整幢樓外檐面脫落達到整幢樓外檐面積30%以上,需要修繕的;

(四)整幢樓或者單元共用部位地面面層、門窗及樓梯扶手等因破損需要整體修繕的;

(五)物業管理區域內路面破損30%以上,需要整體修復的;

(六)整幢樓或者單元下水管等老化、損壞,需要更新、改造的;

(七)智能化系統、消防控制系統等需要整體更換,或者更換、維修、改造一次性費用超過原造價的20%的;

(八)更換電梯,或者更換、維修電梯主要部件一次性費用超過電梯原造價的20%的;

(九)物業管理區域的圍牆、大門等因損壞,需要整體修繕、更新的。

第四十五條 本細則實施前出售的公有住房已繳納維修資金的,該維修資金作為首期交存額劃入業主分戶帳戶。

本細則實施前已設立電梯更新資金或智能設施設備維修資金的物業小區,該資金仍專項用於電梯的更新、智能設施設備的維修,或者根據業主大會決議執行。

本細則實施前的住宅小區已繳納過物業管理專項資金的,該專項資金作為本小區物業專項維修統籌資金,專項用於本小區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

本細則實施前按規定應交納或已交納的拆遷安置房屋維修資金統籌用於相應拆遷安置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其具體使用和管理規定,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另行制定。
望採納謝謝

❹ 維修基金在哪裡交

法律分析:是在售樓單位、物業公司或者指定的銀行交,因為各地管理政策不同,所以具體情況要以當地住建部門規定為准。若購房者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在領取大修基金繳交票據時,詢問窗口的工作人員。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維修基金直接在物業交,一般在交房前,業主就要繳納完畢房屋維修基金。當房屋超過保修期後,維修基金就可以用於房屋公共設施等部位維修與更新。要注意的是,維修基金屬於業主共同所有,不能私自挪用。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六條 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業屬於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❺ 維修基金由誰收取如何管理使用

全體業主。根據規定,房屋共維修金是由全體業主繳納的,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一般情況下維修基金由物業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統一監督設立,由物業管理公司代為管理和使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後,公共維修金就會劃轉到業委會,由業委會行使管理權利。
業主委員會應至房地產主管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設立本物業維修基金專用帳戶,並將賬戶情況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備案,該帳戶是該物業范圍內業主繳納的全部維修基金的情況。該帳戶只能用於維修基金的存儲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銀行同時為每位業主設立分戶帳戶,用來顯示該業主所有維修基金部分的使用和留存情況。維修基金的使用及補充需經業主大會作出決議。房屋維修金其實就是來修房子公共部分的,所有業主都要繳納,屬所有業主共同所有。這筆基金一般由業主委員會來管理。
維修基金交給誰怎麼交
1、商品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護基金由購房者交納。購房者在辦理立契過戶手續時,按購房款的2%足額交納維修基金。
2、此項基金只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
3、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由北京市居住小區管理辦公室代管。住宅小區成立管委會後,市小區辦便將住宅維修基金移交給管委會管理或經管委會同意交由物業管理企業代管。公有住房維修基金由售房單位存至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系統,待公有住房售後成立管委會,再將基金移交給管委會管理。
4、管委會成立前,維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單位或售房單位委託的管理單位提出使用計劃,經房地局審核後劃撥;管委會成立後,維修基金的使用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年度使用計劃,經管委會審定後實施。
5、維修基金不足時,經管委會研究決定,市房地局批准,可按業主佔有的住宅建築面積向業主續籌。
6、如業主所住房屋因拆遷或意外失火無法居住,維修基金代管單位應將維修基賬面余額按業主個人交納比例退還給業主。如業主轉讓房屋所有權,其結余維修基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一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維修資金並非屬於房地產開發商所有,也不屬於物業公司所有,該筆款項屬於全體業主共有。事實上,國內的小區里的維修資金均由物業公司代收,也順理成章的由其保管和支配,業主應當轉變觀念,牢牢把握主動權,通過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充分行使自己的合法權利,合理的運用這筆資金。

❻ 物業申請維修基金維修要多久

法律分析:維修資金使用的前提是所維修房屋建立了維修資金制度,無論是商品房、已售公房,還是拆遷安置房均應交存了維修資金。所需維修的是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並且出了保修期。維修基金使用申請辦理時限為6個工作日。

在滿足上述條件的情況下,房屋屬於商品房的,公共部位出現損壞業主可以向物業企業報修,物業企業提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計劃,列印出業主分攤清冊,經業主委員會同意後在小區公示,徵得涉及范圍內雙三分之二業主同意後報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審核。沒有物業企業的可由業主委員會作為申報主體,既沒物業企業有沒有業委會的可以所在居委會進行申報。如果房屋是已售公房,應首先向原產權單位報修,由原產權單位負責組織維修並向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原產權單位已破產或不能正常履行義務的由業委會或居委會作為申報主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標准(含標准樣品),是指農業、工業、服務業以及社會事業等領域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

標准包括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准和團體標准、企業標准。國家標准分為強制性標准、推薦性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準是推薦性標准。

強制性標准必須執行。國家鼓勵採用推薦性標准。

❼ 如何詢問維修基金是否已經打款

到當地房管局,房屋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查詢。
交到房管局後會有正規的財政收據。也可去房管局辦事大廳查或打房管局維修資金管理中心電話查。
交到房管局後會有正規的財政收據。也可去房管局辦事大廳查或打房管局維修資金管理中心電話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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