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哪個部門職責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內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容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一般來說會設立一個維修資金管理中心之類的事業單位,進行具體處理事務,建議咨詢一下你們那的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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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房屋維修基金什麼時候交,交給誰
1、商品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護基金由購房者交納。購房者在辦理立契過戶手續時,按購房款的2%足額交納維修基金。
公有住房售後維修基金由買賣雙方共同負擔。其中售房單位出大頭,要從售房款中按多層住宅20%、高層住宅 30%的比例劃撥維修基金;職工個人出小頭,按購房款當年新建公有住房成本價2%的比例交納。
2、此項基金只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
3、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由北京市居住小區管理辦公室代管。住宅小區成立管委會後,市小區辦便將住宅維修基金移交給管委會管理或經管委會同意交由物業管理企業代管。公有住房維修基金由售房單位存至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系統,待公有住房售後成立管委會,再將基金移交給管委會管理。
4、管委會成立前,維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單位或售房單位委託的管理單位提出使用計劃,經房地局審核後劃撥;管委會成立後,維修基金的使用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年度使用計劃,經管委會審定後實施。
5、維修基金不足時,經管委會研究決定,市房地局批准,可按業主佔有的住宅建築面積向業主續籌。
6、如業主所住房屋因拆遷或意外失火無法居住,維修基金代管單位應將維修基賬面余額按業主個人交納比例退還給業主。如業主轉讓房屋所有權,其結余維修基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C. 房屋維修基金去銀行交了單子沒了怎麼辦
去你存錢的那家銀行他們會有底子的~~你樣鐵門幫忙復印一個復印件
D. 房屋維修基金和住房公積金怎麼用
房屋維修基金是小區公共部分維修時才能使用的比如小區道路、廣場、公建、樓頂等,使用時要業主委員會提交申請,有公共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審批透過就可以使用了。
住房公積金是國家鼓勵單位職工自籌資金購買住宅而採取的一個互助型的措施。用的時候個人要滿足連續繳納6個月以上或者1年以上的條件才能申請公積金貸款。填寫公積金審批表,銀行出具公積金流水賬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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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房產局為什麼要收住房維修基金
房屋維修基金實際上包括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和房屋本體維修基金。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簡稱專用基金,用於物業共用部位、公用設施及設備的更新、改造等項目,不得挪作他用。專用基金實行「錢隨房走」的原則,房屋轉讓時,賬戶里的余額資金也隨之轉移給房屋的新的產權所有人
F. 什麼是本體維修基金
本體維修基金是《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用於商品房公共中修、大修的儲備資金。
本體維版修基金是權用於公共部位和物業公共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中修、更新、改造工程。
公共部
位是指物業主體承重結構部分(包括基儲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牆面、門
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公共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由業主共同擁有並使用的上下水管
道、水箱、加壓、電梯、天線、供電線路、公用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溝渠、池、井、非
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6)廈門市本體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擴展閱讀
維修基金的其他使用說明:
維修基金閑置時,除可用於購買國債或者用於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范圍外,嚴禁挪作他用。令據國
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挪用
的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挪用數額2倍以下的罰款;物業管理企業挪用
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並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
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G. 廈門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設1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負責擬訂並協調實施機關各項規章制度;負責文秘、政務信息、信訪、接待、保密等工作;牽頭辦理人大議案、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負責政府信息公開和局政務網站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行政後勤工作和固定資產購置、管理工作;負責系統派駐市政務服務中心窗口單位的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
(二)財務處
負責系統年度經費預決算和匯總統計上報工作,組織編制國土、房產、地質礦產、測繪的年度經費預算和專項經費預算;負責系統預算資金的調整使用和申報工作;負責管理局機關行政經費和專項資金;負責土地出讓金、土地使用費、礦產資源補償費和非稅收入的收繳工作;負責各項行政性、事業性、經營性收費的立項報批和收費的監督、管理;指導、檢查和監督各分局和事業單位等會計核算、資金使用與管理工作;負責對所屬單位預算經費支出的內部審計。
(三)政策法規處
組織編制局年度立法計劃;組織擬訂有關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相關政策性文件;負責組織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修訂、清理、匯編工作;負責組織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宣傳、培訓和檢查執行情況;擬訂局依法行政工作的階段性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審核、修改涉及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的格式合同文本和示範合同文本;組織、參與涉及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的行政、民事爭議案件的處理、協調工作;組織對涉及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重大疑難事項進行政策法律論證、審查並提出處理意見;組織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事項聽證工作。
(四)規劃保護處
組織編制市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國土規劃並協調實施,指導區、鎮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工作;負責區、鎮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報批工作;組織編制和分解全市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指標;參與城市規劃等其他相關規劃以及基本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的審查;組織開展耕地保護工作;負責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定和保護工作;負責耕地的占補平衡以及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工作;負責全市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審查報批及業務指導工作;組織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組織開展工業園區土地集約節約評價工作;指導各區開展農村土地整治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工作。
(五)土地利用管理處
負責我市土地利用管理相關政策的研究、擬訂和實施;負責各類建設用地的計劃編制,建設用地預審、審核、報批工作,組織實施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拍掛,嚴格按國家產業政策和土地政策供地;負責土地出讓金、配套費、土地使用費等有關土地費用的計收工作;負責土地供後管理工作;負責土地市場管理;組織編制和定期更新城鎮土地基準地價,指導開展地價動態監測工作;負責企業改制中劃撥和限制性出讓土地資產處置方案的審核;指導土地儲備工作;負責指導各分局徵收土地收益金工作。
(六)土地房屋徵收管理處(市土地房屋徵收辦公室)
負責宣傳土地房屋徵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負責對全市土地房屋徵收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檢查等工作;負責擬訂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工作的有關政策建議並依法定程序報請批准;負責依法審核、批准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組織實施由市政府作出徵收決定的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工作;受市政府委託依法發布集體土地徵收預告公告;負責擬訂集體土地徵收公告並報市政府批准實施;負責發布集體土地徵收公告並報市政府批准實施;負責發布集體土地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征詢意見通告,受市政府委託批准集體土地徵收補償安置方案;依法審核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安置費用,負責拆遷安置房的審核工作;負責對土地房屋徵收事務機構的資格認定;負責對土地房屋徵收事務機構和實施單位的業務指導、從業人員培訓;負責對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安置資金監管;依法受理土地房屋徵收工作的投訴,調解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安置爭議;受市政府委託受理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糾紛裁決申請並依法作出裁決,擬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承擔市土地房屋徵收協調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負責土地房屋徵收評估行業動態管理。
(七)房地產權籍管理處(市地籍調查領導小組辦公室)
承擔城鄉土地房屋確權、登記和發證管理工作;負責各類土地房屋登記資料的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擬訂土地調查、動態監測、統計、地籍、房籍權屬調查的規程、規范、標准並組織實施;依法承擔地籍、房籍專業測繪管理;承擔土地勘測、房產測量資質管理工作,承擔地籍測量、房產測量成果備案和土地調查成果審核以及專業測繪成果檔案管理工作;組織調處重大城鄉房屋土地權屬爭議;負責指導私房改造及房產歷史遺留問題處理工作;處理土地房屋權屬遺留問題;負責組織土地調查、房屋調查及其變更工作。
(八)房地產市場管理處
負責房地產市場的政策調研;負責房地產市場的預測、統計和信息發布工作;負責土地使用權及房地產買賣、租賃、抵押等市場行為的管理、指導和監督工作;負責房地產評估、經紀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負責相關土地、房地產評估報告的確認;負責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對開發項目實施跟蹤檢查。
(九)房政管理處(市危房改造領導小組辦公室)
貫徹實施國家和省市有關直管公房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擬訂全市直管公房的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原有廉租住房(公房)的管理工作;指導直管公房管理體制改革和房改、售房工作;指導直管公房租金、轉租收益金的征管工作;負責協調市直機關事業單位自管房產清理移交和處置工作;指導按規定應由國土房產管理部門代管或納入管理房屋的接收和管理工作;負責直管公房使用計劃和資源配置方案的審核工作;負責直管公房起租、注銷的審核工作;負責指導直管公房拆遷補償安置工作;負責代管房、信託房的退管工作,負責已退僑房、代管信託房原承租住戶安置工作;指導房屋白蟻防治工作;協調指導房屋搶險救災工作;負責解危安置房的出售和解危周轉房的配租工作,負責政府墊資改造私危房項目的管理工作;負責指導房屋安全鑒定工作;監督指導直管公房維修資金使用和維修管理工作。
(十)住房制度改革與綜合處(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
研究分析住房重大問題,擬訂相關住房政策;指導全市住房制度改革,承辦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擬訂全市公有住房出售出租、住房分配貨幣化補貼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全市住房公積金發展規劃和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市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承辦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組織協調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和政策性住房信息系統的建設運行;負責局各類統計、匯編和發布工作。
(十一)地質礦產管理處(市礦產資源管理辦公室)
編制礦產資源利用規劃,負責礦產資源的登記、統計和礦產品綜合統計;負責地質資料匯交管理;依法進行采礦權登記、發證和采礦權出讓、轉讓管理;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管;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和采礦權使用費的徵收;負責地質勘查工作管理;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保護地質遺跡;負責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管理;依法協同水行政管理部門管理地下水資源。
(十二)科技測繪與信息化處(市測繪地理信息辦公室)
負責擬訂全市基礎測繪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基礎測繪、工程測繪管理辦法、技術標准並監督實施;組織全市基礎測繪;管理大地測量控制系統和市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管理測量標志移動和佔用的審批工作;負責地圖的編制、出版審核;負責全市申報乙、丙、丁測繪資質證書單位的初審工作;負責丙、丁級單位測繪人員的測繪作業證件審核、注冊等工作;負責全市測繪執業資格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建立與更新;負責為建立地理信息系統、數字區域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負責全市測繪應急保障工作;負責系統的科技管理工作;擬訂全局信息化和辦公自動化建設的規劃及年度計劃等。
(十三)執法監察處
監督檢查土地房產與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情況;組織開展對土地規劃、農用地轉用、用地審批、土地房產與礦產資源登記發證、土地有償使用與土地資產處置、土地房產與礦權交易、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與使用、測繪管理、城市房屋拆遷等行為的監督、檢查;負責系統執法監察人員執法證件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對土地、礦產資源審批前的聯合現場勘查;對擾亂國土資源與房產市場秩序和管理秩序的違法案件進行查處;指導、監督局屬單位開展執法監察工作;監督、檢查局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情況。
(十四)組織人事處(機關黨委)
負責局黨組的日常事務工作;負責系統黨的組織、思想、作風建設和黨務日常工作;負責系統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負責幹部職工培訓教育、獎懲等管理工作;負責專業技術職稱、工人等級評定審核工作;負責系統精神文明建設和宣傳、新聞報道工作;負責系統工青婦、計生、外事、統戰、維穩和安全保衛等工作。
(十五)離退休幹部工作處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離退休幹部的方針、政策,擬訂局離退休人員工作計劃和有關制度;做好離退休人員服務工作;指導局下屬單位離退休幹部的管理工作。
H. 房屋維修基金由誰管理
按照建設部、財政部聯合出台165號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規定,公共維修金是由全體業主繳納的,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一般情況下由房地產行政主管機關來代管,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後,公共維修金就會劃轉到業委會,由業委會行使管理權利。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商品住宅業主、非住宅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代管。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按照售房單位設賬,按幢設分賬;其中,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帳。
(8)廈門市本體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擴展閱讀: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第二十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售後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再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售後公有住房與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先按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其中,售後公有住房應分攤的費用,再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第二十一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築面積,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第二十二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列支;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五)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六)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I. 廈門務業管理公司收取維修基金有何標准
維修基金是指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後建立的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的基金。
維修基金的收取比例按照購房者從開發商處購買房屋、辦理產權過戶
專項維修基金繳納流程圖
時按照總房價2%~3%的比例繳納至物業所在區房地產主管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維修基金的具體收取標准由各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確定。
廈門住房維修基金
2012-11-20 16:10 | 分享 掃描到手機
什麼是房屋維修基金
房屋維修基金實際上包括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和房屋本體維修基金。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簡稱專用基金,用於物業共用部位、公用設施及設備的更新、改造等項目,不得挪作他用。專用基金實行「錢隨房走」的原則,房屋轉讓時,賬戶里的余額資金也隨之轉移給房屋的新的產權所有人。
房屋維修基金比例如何繳納?
商品房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定有關維修基金交繳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交納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什麼情況下可以使用房屋維修基金?
房屋維修基金是用於公共部位和物業公共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中修、更新、改造工程。公共部位是指物業主體承重結構部分(包括基儲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公共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由業主共同擁有並使用的上下水管道、水箱、加壓、電梯、天線、供電線路、公用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已經繳納過房屋維修基金費用的二手房,如何處理?
舉例說明:2005年,王女士通過某房屋中介看好一套2000年的二手商品房,總價35萬。該套房屋整體房屋狀況良好且地處繁華位置、交通便利,王女士看後十分滿意。在與該業主簽署《房屋買賣合同》中發現一條關於房屋公共維修基金由誰來繳納的條款,其中王女士所購的這套二手房原業主所繳納的房屋公共維修基金為6000元。
那麼,對於這筆費用王女士應不應該支付給業主呢?「我愛我家」專家認為,當買賣雙方簽署協議時遇到房屋維修基金是否應由買家支付時,通常的解決辦法是經由買賣雙方協商最終達成共識。一般會有四種處理方法:
(1)房屋業主將房屋維修基金無償順延給客戶。就王女士這個案例來說,如果房屋業主將這筆6000元的房屋維修基金費用無償順延給王女士,那麼王女士所購的這套房屋便不用繳納此項費用。
(2)買賣雙方經過協商客戶與業主共同承擔這筆費用,即客戶支付原業主所繳納房屋維修基金費用的50%。根據王女士的這個案例,如果買賣雙方平攤,則王女士應支付業主3000元的房屋維修基金費用。
(3)買賣雙方經過協商按一定比例支付房屋維修基金費用。比例公式為(房屋產權年限-原業主所購房屋與出售房屋的時間差)/房屋產權年限。如果按比例支付,則王女士需支付〔70-(2005-2000)〕/70*6000即5580元的房屋維修基金。(註:一般房屋產權年限為70年。)
(4)房屋業主不同意將房屋維修基金無償順延給客戶也不想按比例與客戶分擔這筆費用,那麼購房者如購買該套房屋則需承擔原業主當初購房時所交納的這筆房屋維修基金費用。根據王女士的這個案例,如果業主不同意將這筆費用順延給王女士,那麼,王女士則需將6000元的房屋維修基金費用全部支付給業主。
部分未繳納過房屋維修基金公房,該如何處理?
(1)已購公房的房屋性質較為特殊,它是機關、企事業單位為了解決本單位職工住房問題以成本價出售給職工的福利性房屋,由於是職工按成本價所購買的房屋,因此對於房屋維修基金也就未曾繳納過。那麼,如果購房者購買這樣的房屋根據國家規定,購房者需按房屋成交價的2%重新補交這筆款項,
方能合法生效。(2)另外一部分在98年以前建成並於當年交過契稅的商品房,如果未繳納過房屋維修基金費用,其再次交易時購房者也需按房屋成交價的2%重新補交這筆款項。
房屋維修基金是否可以用到他處?
建設部的管理辦法規定:維修基金閑置時,除可用於購買國債或者用於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范圍外,嚴禁挪作他用。令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挪用數額2倍以下的罰款;物業管理企業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並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房屋維修基金由誰管理?
按照建設部、財政部1998年聯合出台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規定,公共維修金是由全體業主繳納的,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一般情況下由房地產行政主管機關來代管,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後,公共維修金就會劃轉到業委會,由業委會行使管理權利。
據了解,今後,房屋維修基金的管理將會遵循五個原則,即「統一繳存,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業主決策,政府監督」。「我愛我家」指出,隨著政府監督房屋維修基金去向力度的加大,相關法律、法規制訂的完善以及老百姓對於自身應享受福利的提高,房屋維修基金所存在的問題將會應迎刃而解。
J. 深圳市物業代收的房屋本體維修基金開收據還是開發票
本體維修基金現已改為住宅維修資金。
不是發票,由深圳市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管理中心(歸國土資源與房地產局管理)出具專用票據和交款證明文件《繳交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證明書》。
法律依據:
1.《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1998年7月29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1994年6月18日深圳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3.《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深圳市政府二屆三十五次常務會議通過);
4.《深圳市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管理規定》(深府〔2006〕40號);
5.《關於收繳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的實施意見》(深府辦〔2006〕8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