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哪個部門職責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內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容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一般來說會設立一個維修資金管理中心之類的事業單位,進行具體處理事務,建議咨詢一下你們那的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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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系統一般能夠實現的功能有哪些有做的好的推薦一下
住宅專項維修資抄金管理系統一般實現的功能模塊包括:基礎資料管理、維修資金賬戶管理、維修資金使用管理、賬務管理、物業管理、統計分析、統計報表、數據交換共享、公眾便民服務平台、簡訊平台、自助終端服務、支撐平台、日誌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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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2021年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專項維修資金是指住宅物業的業主為了本物業區域內公共部位和共享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事項而繳納一定標準的錢款至專項賬戶,並授權業主委員會統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享部位、共享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商品住宅、售後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享部位、共享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住宅共享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共享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享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全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Ⅳ 房屋維修基金交給哪個部門
按照建設部、財政部聯合出台165號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中的第十一條規定,業主大會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按照售房單位設賬,按幢設分賬;其中,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所以,業主交的房屋維修基金是屬於業主自己,交到哪個部門,誰來管理,請參照以上說法。
法律法規來源:《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Ⅳ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是什麼性質的單位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商品住宅、售後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全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折疊編輯本段第二章交存
第六條
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業屬於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七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第八條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九條
Ⅵ 唐山市公布公積金管理辦公室電話
唐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咨詢電話
中心管理部2826991
缸窯管理部2036204
趙庄管理部2206182
古冶管理部5028170
豐潤管理部3231294
灤南管理部4122309
樂亭管理部4622106
豐南管理部8158913
灤縣管理部7106779
遷西管理部5628996
唐海管理部8759630
玉田管理部6869268
遵化管理部6612036
遷安管理部7624175
Ⅶ 唐山市房管局在哪,電話多少
單位地址:路北區北新東道31號,辦公電話:2826044
機構名稱:唐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承諾電話:2826044
郵政編碼:063000
工作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節假日除外。
(7)唐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擴展閱讀:
唐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起草全市工程建設、縣(市)和村鎮建設、建築業、建設開發業、勘察設計咨詢業、住房保障、房產管理和物業管理等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定相關政策。
二、承擔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負責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行業管理;行政執法和監督檢查;指導各縣(市)區、開發區(管理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協會工作。
三、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定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定住房保障及保障性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省和市廉租住房資金安排並監督實施;負責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四、承擔全市房產市場監督管理的責任。會同相關部門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共同擬定房地產監管政策,並按職責分工落實;負責房地產信息系統建設和管理工作。
五、負責房產交易、房屋登記、房屋租賃和房屋面積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商品房銷(預)售管理工作;負責房屋評估機構、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管理工作;負責城鎮房屋拆遷管理工作,(負責擬定城中村改造和危舊房改造工作計劃,並進行政策指導和監督,刪除)。
六、負責全市房屋修繕、安全和裝飾裝修等使用管理,房屋安全技術鑒定工作。
七、承擔物業管理工作的責任。負責對物業管理企業的資質審核、審批;指導、監督、規范物業管理行為;指導、監督專項維修資金歸集和使用。
八、制定工程建設市場方面的各項規劃、措施;貫徹實施國家、省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施工法律、法規以及各類工程建設標准;負責對本市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負責工程造價管理和造價咨詢機構的監督管理;負責建設開發企業資質審查和監督管理。
九、承擔建設施工行業管理的責任。對本市建設行業各類施工企業進行資質審查和監督管理;負責建設工程現場管理;負責建築裝修業的管理;負責進出市施工企業的注冊管理和市場行為的監督管理;負責對工程建設監理機構的資質審查和監督管理。
十、負責城市建設勘察設計行業管理和勘察設計單位資質管理;負責建設行業的科技管理,組織制定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經濟政策,組織重大科技項目公關和科技成果評審、鑒定、轉化和推廣工作。
十一、推進「一港雙城」(城鎮化)工作,推進新型城鎮化工作,推進縣城建設工作。承擔指導縣(市)及村鎮建設工作的責任。
十二、負責全市供熱、燃氣事業的管理工作;指導實施供熱、燃氣年度建設項目計劃。
十三、負責全市政府投資工程項目代建的監督、管理、協調和指導工作;負責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代建公司的資格審查、認定和日常管理工作。
十四、管理建設開發、施工行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引進利用外資工作,指導組織企業參與對外工程承包和對外勞務合作。
十五、貫徹執行城鎮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工程建設的抗震設計規范;負責全市建築節能、牆體材料革新、粉煤灰及工業廢渣綜合利用工作;負責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十六、負責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和執業資格注冊管理工作;負責行業職工隊伍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
十七、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參考資料來源:
唐山市政府-唐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聯系方式
唐山市住建局-唐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責任清單
Ⅷ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最後是那個部門管理啊
兩位說的都有道理,關鍵要看各地的政策,有的地方允許業主大會自主管理,比如上海,而有的不允許,比如天津。維修資金收取後有房管局或建設局相關部門管理(一般是物業科,有得是維修資金管理中心),當業主大會成立後,允許自管的地方的房管局會將該小區維修資金劃撥到業主大會賬戶,有業主大會自己管理,房管局僅起到監督作用。
Ⅸ 維修基金歸哪個部門管理
法律分析:通常來說房屋公共維修基金是由物業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統一監督設立,並由物業管理公司代為管理和使用。也就是說這筆資金業主是接觸不到的。一般小區會成立業主委員會,之後公共維修金就會轉到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委員會來行使管理權利。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十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商品住宅業主、非住宅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代管。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Ⅹ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商品住宅、售後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全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
第六條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業屬於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七條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第八條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九條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
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於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所有。
第十條業主大會成立前,商品住宅業主、非住宅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代管。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第十一條業主大會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按照售房單位設賬,按幢設分賬;其中,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第十二條商品住宅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已售公有住房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或者交由售房單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將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第十三條未按本辦法規定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購買人。
第十四條專戶管理銀行、代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售房單位應當出具由財政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
第十五條業主大會成立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劃轉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大會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物業管理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二)業主委員會應當通知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應當通知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
(三)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該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劃轉至業主大會開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並將有關賬目等移交業主委員會。
第十六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後的賬目管理單位,由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大會應當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制度。
業主大會開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應當接受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十七條業主分戶賬面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應當及時續交。
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方案由業主大會決定。
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
第三章使用
第十八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第二十條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08-13,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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