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手機售後服務三包規定內容介紹
手機售後服務三包規定內容:1.自購買日起7日內,主機出現非人為損壞的性能故障,經鑒定後,且外觀、附件無劃傷損壞,可以享受退換處理;2.自購買日起8-15日內,主機出現非人為損壞的性能故障,經鑒定後,且外觀無劃傷,可更換同種型號的主機(附件不作更換);3.自購買日起一年內,主機出現非人為損壞的質量問題,可享受免費保修服務;附件在三包有效期內(電池六個月;外接有線耳機、多媒體卡三個月;原裝充電器、原裝藍牙耳機一年)出現非人為損壞的性能故障,可更換同品牌同型號同規格的附件。溫馨提示:三包有效期內,修理、換貨、退貨應當憑有效的發(貨)票和三包憑證辦理。
❷ 華為手機怎麼三包的
華為手機怎麼三包政策如下:
一、主機保修條例
1.商品主機(請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除外)自物流簽收日第二天零時算起,7天內(滿168小時為七天)商品完好,在產品包裝和配件等齊全,同時手機外觀無損且無人為損壞等問題,可享受「7天無理由退貨」。
2.簽收後第二天起,7天內如出現非人為損壞的性能故障,憑華為授權售後網點檢測結果,可選擇退貨或更換同型號同規格商品或者免費維修服務。
3.簽收日第二天算起,第8天至第15天內出現非人為損壞的性能故障,憑華為授權售後網點檢測結果,可選擇更換同型號同規格機器或維修服務。
4.商品自物流簽收日期起主機如在一年內出現非人為損壞的性能故障,消費者可在華為授權售後服務網點享受免費維修服務。
5.商品外觀有任何磨損或刮花的,均不享受退換機服務。
6.商品主機自物流簽收日期起一年內,主機出現非人為損壞的性能故障,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您可以選擇免費維修或憑保修卡中修理者提供的有效修理記錄,聯系客服確認是否可以換貨,如可以換貨,將為您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商品或選擇退貨。
二、配件保修細則
1.隨機附帶的原裝充電器保修一年,原裝電池六個月,原裝耳機三個月。
2.單獨購買的配件根據相應配件質保政策享受質保服務(貼膜,外殼,飾品等保護類配件除外)。
三、保修條款限制
1.超過保修期;
2.手機外殼,飾品,贈品等不享受三包服務;
3.未按產品使用說明書要求使用、維護、保養造成損壞的;
4.由於使用失誤如墜落、擠壓、浸水而造成的損壞;
5.由於水災、火災、雷擊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壞;
6.由非華為授權維修中心維修過的機器;
7.使用非華為原廠配件,導致手機故障或事故的;
8.任何非華為商城出售的產品,及產品上表明的型號、編號和製造號已經更改、刪除、移動或不可辨認;
9.只包括硬體保養服務、一切配置及附件、如軟體、光碟、及用戶指南等均不包括在保養服務內;
10.不包括任何軟體導致問題,評估電腦故障起因為硬體或軟體所致,華為保留最終決定權;
11.不負責恢復工廠模式外的服務。如果用戶要求安裝軟體,需用戶提供所需的軟體且華為不承擔任何責任;
以上所列,若有變更,以本公司新制定的有關規定或國家更新的相關法律法規為准。具體保修條款請參照商品說明書保修條例。
三包內容如下圖:
備註:三包政策主要是
1.「7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
2.「15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修理。
3.「三包有效期」規定:「三包」有效期自提貨之日起計算。在國家發布的第一批實施「三包」的18種商品中,如彩電、手錶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機分別為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為一年至三年。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消費者可憑修理記錄和證明,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按有關規定退貨,「三包」有效期應扣除因修理佔用和無零配件待修的時間。換貨後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
❸ 手機三包政策
1、三包:七天包退、十五天包換、一年保修。
2、保修時限:機頭保修時間為1年,附件的保修時間分別為:電池6個月,有線耳機3個月,充電器1年,存儲卡1年。(廠家另行規定的除外)。
3、哪些情況不能享受三包:超過包退、包換、保修時限的; 有人為損壞的(包括並不限於進水、受潮、跌落、擠壓等);私自拆機的(在非廠家授權的維修站進行私拆私修的);使用不當配件造成損壞的(非原裝等劣質配件造成的);無法提供發票、協議、保修卡等購買憑證的;非功能性故障的(一般廠家均不對外觀問題承擔保修,特殊情況廠家會另行通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 經營者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費者定作的;(二)鮮活易腐的;(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體等數字化商品;(四)交付的報紙、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❹ 手機三包規定
手機三包法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質量管理司頒布 (2001年11月)。下面是我為大家整理的關於:手機三包規定。歡迎閱讀!
手機三包規定
第一條為了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行動電話機商品銷售者、 修理 者和生產者的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稱“三包”)責任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由無線接入的行動電話機商品(包括手持式行動電話機、車載行動電話機、固定台站電話機及其附件,見本規定附錄1《實施三包的行動電話機商品目錄》)。
第三條行動電話機商品實行誰銷售誰負責三包的原則。銷售者與生產者或供貨者、銷售者與修理者、生產者或供貨者與修理者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規定的三包責任和義務。第四條本規定是實行行動電話機商品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國家鼓勵銷售者、生產者作出更有利於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嚴於本規定的三包承諾。承諾作為明示擔保,應當依法履行,否則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五條銷售者應當承擔以下責任和義務:
(一)銷售行動電話機商品,應當嚴格執行本規定;
(二)應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
(三)應當採取 措施 ,保持銷售行動電話機商品的質量;
(四)銷售時,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開箱檢驗,正確調試,當面向消費者交驗行動電話機商品;
2、核對行動電話機主機機身號(IMEI串號)和進網標志、附件的出廠序號(批號)、產品商標和型號;
3、介紹產品的基本性能,使用、維護和保養 方法 ,以及三包方式和修理者;
4、提供三包憑證、有效發貨票,三包憑證應當准確完整地填寫(見附錄2《行動電話機商品三包憑證》)並加蓋銷售者印章,有效發貨票應當註明主機機身號(IMEI串號)、附件的出廠序號(批號)、產品商標及型號、銷售日期、銷售者印章、金額等內容;(五)不得銷售不符合法定標識要求、不符合 說明書 等明示性能及功能或者產品質量不合格的行動電話機商品;不得銷售未標注生產日期的電池;(六)在三包有效期內,行動電話機商品出現故障,銷售者應當根據本規定承擔三包責任,不得故意拖延或無理拒絕;(七)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查詢、投訴,並提供服務。
第六條修理者應當承擔以下責任和義務:
(一)修理者應當具有行業主管部門委託的維修資質審批機構頒發的證書,維修人員應當經培訓考核,持證上崗;
(二)承擔三包有效期內的免費修理業務和三包有效期外的收費修理業務;
(三)維護銷售者、生產者的信譽,應使用與產品技術要求和質量標准要求相符的新的零配件。認真記錄修理前故障情況、故障處理情況和修理後的質量狀況;
(四)按有關修理 代理合同 或者協議的約定,保證修理費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於修理;接受銷售者或者生產者的監督和檢查;
(五)保持常用維修配件的儲備量,確保維修工作正常進行,避免因零配件缺少而延誤維修時間;
(六)向消費者當面交驗修理好的行動電話機商品並如實完整地在三包憑證上填寫修理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及維修記錄;
(七)承擔因自身修理過錯造成的責任和損失;(八)妥善處理消費者投訴,接受消費者有關商品修理質量的查詢。
第七條生產者(進口者視同生產者)應當承擔以下責任和義務:
(一)具有信息產業部頒發的電信設備進網許可證書;行動電話機主機機身貼有進網許可標志,並隨機攜帶該機型的產品使用說明書、合格證和三包憑證;產品說明書應當按國家標准GB 5296.1《消費品使用說明總則》規定要求編寫,應當明確產品的功能特點、適用范圍、使用、維護與保養方法、注意和警示事項、常規故障判斷等;三包憑證應當符合本規定附錄2《行動電話機商品三包憑證》的要求;
(二)保證行動電話機商品符合法定標識要求、符合產品說明書等明示的性能及功能,保證產品質量合格;應當明示待機時間,在電池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注生產日期;
(三)應當自行設置或者指定與銷售規模相適應的具有維修資質證書的修理者負責三包有效期內的修理,並提供修理者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等;修理者名稱和地址撤銷或者變更的,應當及時公告;(四)按照有關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協議的約定,提供三包有效期內發生的維修費用;維修費用在產品流通的各個環節不得截留,應當最終全部支付給修理者;
(五)按照有關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協議的約定,提供足夠的合格零配件;保證能夠在產品停產後二年內,繼續提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六)按照有關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協議的約定,提供必需的維修技術軟體、技術資料、技術培訓等技術支持;
(七)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投訴、查詢,並提供咨詢服務。
第八條行動電話機主機三包有效期為一年,附件的三包有效期見附錄1《實施三包的行動電話機商品目錄》。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貨票之日起計算,扣除因修理佔用、無零配件待修延誤的時間。三包有效期的最後一天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為三包有效期的最後一天。
第九條在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依照本規定享受修理、更換、退貨的權利,修理、換貨、退貨應當憑發貨票和三包憑證辦理。
消費者丟失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但能夠提供發貨票底聯或者發貨票(底聯)復印件等有效證據,證明該行動電話機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內的,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應當依照本規定承擔免費修理、更換責任。
消費者丟失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且不能提供發貨票底聯或者發貨票(底聯)復印件等有效證據,但依照主機機身號(IMEI串號)顯示的出廠日期推算仍在三包有效期內的,應當以出廠日期後的第90日為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日期,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應當按照本規定負責免費修理。
第十條在三包有效期內,行動電話機主機出現質量問題的,由修理者免費修理。修理者應當保證修理後的行動電話機商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
第十一條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行動電話機主機出現附錄3《行動電話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者修理。消費者要求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消費者要求退貨時,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並按發貨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第十二條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內,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者修理。消費者要求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主機。
第十三條在三包有效期內,行動電話機主機出現附錄3《行動電話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憑三包憑證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主機。
第十四條在三包有效期內,電池、充電器、移動終端卡、外接有線耳機、數據介面卡等行動電話機附件出現本規定附錄3《行動電話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銷售者應當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品牌同型號同規格的附件。更換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單獨銷售的,按發貨票價格一次退還貨款;與主機一起銷售的,按退貨當時單獨銷售的價格一次退還貨款。
第十五條送修的行動電話機主機在7日內不能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免費給消費者提供備用機,待原機修好後收回備用機。
第十六條因生產者未按合同或者協議提供零配件,使維修者延誤了維修時間,並自送修之日起超過60日未修好的,憑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主機。
第十七條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時間超過30日未修好的,憑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主機。
第十八條符合換貨條件,但銷售者無同型號同規格商品,消費者不願意調換其他型號規格的商品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並按發貨票的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第十九條符合換貨條件,並且銷售者有同型號同規格行動電話機商品,消費者不願意調換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但對於使用過的商品應當按本規定附錄1《實施三包的行動電話機商品目錄》規定的折舊率收取折舊費。折舊費的計算日期自開具發貨票之日起至退貨之日止,其中應當扣除修理佔用和待修時間。
第二十條換貨時,應當提供新的商品。
第二十一條換貨後,商品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由銷售者在發貨票背面加蓋印章,註明更換日期,並提供新的三包憑證。
第二十二條銷售者按本規定為消費者退貨、換貨後,屬於生產者、供貨者責任的,依法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屬於修理者責任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償,或者按代理修理合同或者協議辦理。
第二十三條對於在經營活動中贈送的行動電話機商品,應當按照本規定承擔三包責任。
第二十四條屬下列情況之一的行動電話機商品,不實行三包,但可以實行合理的收費修理:(一)超過三包有效期的;(二)無三包憑證及有效發貨票的,但能夠證明該行動電話機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內的除外;(三)三包憑證上的內容與商品實物標識不符或者塗改的;(四)未按產品使用說明書要求使用、維護、保養而造成損壞的;(五)非承擔三包的修理者拆動造成損壞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壞的。
第二十五條生產者、銷售者、修理者破產、倒閉、兼並、分立的,其三包責任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六條消費者因商品三包問題與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發生糾紛時,可以向消費者協會、信息產業部門行動電話機(電話機)產品質量投訴中心、質量管理協會用戶委員會和其他有關組織申請調解,有關組織應當積極受理。
第二十七條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未按本規定承擔三包責任的,消費者可以向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申訴機構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消費者申訴舉報中心申訴,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更換、退貨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信息產業部電信管理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並向社會公布。第二十八條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未按本規定承擔三包責任的,消費者也可以依照《仲裁法》的規定與銷售者、修理者或生產者達成仲裁協議,向國家設立的仲裁機構申請裁決;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九條需要進行商品質量檢驗或者鑒定的,可以委託依法考核合格和授權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或者省級以上產品質量監督部門進行產品質量檢驗或者鑒定。
第三十條本規定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信息產業部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從2001年11月15日起實行。
手機三包政策詳解
"7天包退;15天包換;1年包修",這可能是關於手機三包政策聽到的最多的解釋。相信每位購買過手機的朋友也都有過被告知這句話的經歷。那麼,到底什麼是三包政策?三包政策又涵蓋哪些方面、在哪些情況下適用?這些問題相信並不是誰都能夠爛熟於心,盡管沒人希望手機買回來之後日復一日的在商家與廠家之間奔波,但是一旦愛機出了問題,能夠幫助你捍衛正當權益的,可能也只有相關的法律法規了。
其實所謂的手機三包政策出處來自於2001年9月17日國家質檢總局、信息產業部和國家工商總局聯合頒布的<行動電話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這幾乎也可稱為保障購買手機的消費者權益的尚方寶劍。今天,就讓我們就一些 熱點 問題來對手機三包政策進行詳盡的剖析。
來電鈴聲微弱和機身出現劃痕是否屬於手機故障?如何區分手機質量問題?
根據編者觀察,來電鈴聲微弱和機身出現劃痕是最易引發消費者與銷售商糾紛的兩個手機問題,那麼它們究竟是否屬於手機質量問題?先來看看權威的<行動電話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對此是如何定義的:
九、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行動電話機主機出現說明書所列功能失效、屏幕無顯示、錯字、漏劃、無法開機、不能正常登錄或通信、無振鈴、撥號錯誤、非正常關機、SIM卡接觸不良、按鍵控制失效、無聲響、單向無聲或音量不正常、因結構或材料因素造成的外殼裂損等性能故障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者修理。消費者要求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消費者要求退貨時,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並按發貨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顯然,來電鈴聲微弱並不屬於規定的手機性能故障之列,而機身出現的劃痕也並不等同於"因結構或材料因素造成的外殼裂損",因此從嚴格意義上說如果出現上訴問題,並不能依照三包政策進行維修、更換和退貨處理(當然也有部分商家在手機不影響二次銷售的前提下予以處理,這種方便消費者的做法顯然值得提倡),雖然說漂亮的手機外殼出現一條明顯的刮痕未必就會影響到功能的使用,但是相信誰也不願出現類似的情況。我們對此的建議是:消費者盡量在購機現場仔細檢查調試手機,特別是機身表面內部是否存在劃痕,畢竟這是在離櫃之後無法說清的。
還有需要著重說明的就是"說明書所列功能失效"這一點,這也意味著非說明書所列功能並不屬於三包政策有效范疇,編者經常聽到缺乏專業知識以及不負責任的銷售人員向消費者推薦手機時對於產品配置和性能信口開河,比如將TFD屏說為TFT屏,單音鈴聲說成和弦鈴聲,或者誇大實際待機時間,如果由於這些並非質量原因造成的糾紛顯然同樣無法不在三包政策之列(當然我們可以追究銷售方涉嫌欺詐的行為),因此我們建議消費者盡量到信譽較好的地方選購手機,如果能夠事先詳細了解該款機型的參數或者請有 經驗 的朋友陪同選購,那就更加萬無一失。
"7日包退;15日包換"的三包政策是否意味著:只要超出7天的包退有效期限,手機僅能以換貨一種方式處理?
仍然讓我們先來看看<行動電話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對此的詳細介紹:
十、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內,行動電話機出現上列性能故障的,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者修理。消費者要求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主機。
十一、在三包有效期內,行動電話機主機出現上列性能故障,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憑三包憑證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主機。
十六、符合換貨條件,但銷售者無同型號同規格商品,消費者不願意調換 其它 型號規格的商品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並按發貨票的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十七、符合換貨條件,並且銷售者有同型號同規格行動電話機商品,消費者不願意調換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但對於使用過的商品應當按價款每日0.5%的折舊率收取折舊費。
所謂"7日包退;15日包換"往往給人以超出7天只能以換機處理的錯覺,部分商家也往往以此為由對尚符合換貨條件的手機不予更換,事實卻是只要手機符合所述條件,15天之內同樣可以進行退貨處理,如果商家沒有同一型號同一規格機型,還必須按照原價(發票價格)全額退款給消費者。這就需要消費者在購買手機的時候一定要索取並認真核對購機發票。
另外一點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商家即使同意退貨,也以種種借口收取費用,比如退機影響二次銷售等就是最常見的措辭,其實規定寫得很清楚,退貨手續完全免費,僅有在"符合換貨條件,並且銷售者有同型號同規格行動電話機商品"的情況下,商家才有權收取折舊費,並且必須按照每日0.5%的折舊率收費標准,因此遇到這種情況,消費者首先應該要求商家出示同一型號和規格的機型,然後自己計算應該支付的折舊費用,而不是聽任對方信口開河漫天要價。
出現問題的手機往往在維修過程中被告知已經超出三包有效時期,不再享受三包政策,怎麼處理?
如果你也有幸經歷過該種遭遇,那麼非常不幸地告訴你,你很有可能陷入了JS的拖延時間陷阱。"拖"可謂是JS對待消費者的一招殺手鐧,我們通常能聽到這樣的解釋:"你的手機需要更換的元件我們這里暫時沒有,需要等到工廠發貨過來,才能維修",要不然就是"我們已經將你的手機送往該品牌一級維修中心進行維修",然後你就陷入漫長的等待過程中,直到有一天突然被告知你的手機已經超過有效時期,不再享受三包政策,要麼收費要麼退回。其實<行動電話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對於三包的時間期限也做出了詳盡解釋:
六、行動電話機主機三包有效期為1年。附件的三包有效期為:電池6個月,外接有線耳機3個月,充電器、移動終端卡、數據介面卡為1年。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扣除因修理佔用、無零配件待修延誤的時間。
十四、因生產者未按合同或者協議提供零配件,使維修者延誤了維修時間,並自送修之日起超過60日未修好的,憑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主機。
十五、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時間超過30日未修好的,憑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主機。
顯然,"因修理佔用、無零配件待修延誤的時間"必須扣除在三包有效期以外,因此部分商家和維修點的種種借口顯然並不成立,遇到這種情況,消費者完全可以據理力爭。值得注意的"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這也再一次說明發票的重要性,有些消費者在購機的時候往往由於貪圖便宜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及時索取發票,將會給日後帶來不必要的麻煩,碰上JS更是只有自認倒霉;即使JS爽快地開具發票,也很有可能在發票內容上做了手腳,因此當場詳細檢查發票內容也是必不可少的,特別是在銷售方名稱、銷售價格和日期等容易引發糾紛的細節更是不容疏忽。
出現質量問題的手機在進行售後處理的過程中最容易出現賣場(銷售者)、維修中心(修理者)和廠家(生產者)互相推諉的現象,確定到底該誰負責似乎是件頭痛的事情,可是在<行動電話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同樣表達得很清楚:由於生產者和修理者造成的原因,維修過程超過一定時限,必須由"銷售者負責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主機"。因此一旦出現這樣的情況,消費者完全可以直接與銷售商進行對話,而無需疲於奔命,聽憑三方互相扯皮。
另外需要說明的是,同為手機附件,充電器、電池和耳機的三包有效期卻不盡相同,盡管附件出現質量問題的現象較之手機主機少而又少,但是最近屢次出現的手機電池與充電器發生爆炸事件也在提醒我們,對於附件的三包政策也應充分和詳細了解。
雖然手機買了僅僅不到一年的時間,但是因為發票與三包憑證丟失,商家拒絕進行修理、更換和退貨,或者要求收取費用,這樣的做法合理嗎?
雖然我們都說發票才是保障消費者權益的最有力證據,但是如果當時由於種種原因沒有開具發票或者發票丟失,產品也並非就此不再享受三包政策,來看看相關的規定:
七、……。消費者丟失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且不能提供發貨票底聯或者發貨票(底聯)復印件等有效證據,但依照主機機身號(IMEI串號)顯示的出廠日期推算仍在三包有效期內的,應當以出廠日期後第90日為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日期,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應當按照規定負責免費修理。
相信不少朋友都知道通過*#06#調出手機的IMEI串號,那麼你知道在IMEI串號中暗藏有這款手機的出廠日期嗎?而這恰恰就是除了發票之外能夠證明產品是否享受三包政策的另一種依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依據IMEI串號計算,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時間則為出廠日期後的第90日,也就是說並不能保證每一部沒有發票和三包憑證的手機都能完全享受三包政策,如果你買到的是一部已經出廠四個月的手機,雖然還是一部沒有拆封的新品,但從出廠日期推斷,在購買當日的保修有效期限其實已經達到了一個月!因此如果單憑IMEI串號,你的手機僅能享受11個月的免費包修權利。
顯然IMEI串號並不 保險 ,僅能作為我們在缺少發票情況下的第二選擇,這也再一次說明發票對於保障購機消費者權益有多麼重要。
❺ 請問華為手機三包服務包括什麼
華為手機三包服務包括:
一、七天免費退貨、換貨、保修
自售出之日起 7 日內(包含 7 日),若產品的主機出現非人為損壞的性能故障,可以選擇按發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或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者選擇免費修理。
二、十五天免費換貨、保修
自售出之日起第 8 日至 15 日(包含 15 日)內,若產品的主機出現非人為損壞的性能故障,可以選擇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者選擇免費修理。
三、一年保修
產品保修起始日期以購機發票開具日為准,若保修有效期的最後一天為法定節假日時,以節假日的次日為有效期的最後一天。
消費者丟失發票和產品保修卡,且不能提供發票底聯或者發票(底聯)復印件等有效證據,則保修起始日期以主機機身SN號顯示的出廠日期向後順延90日。
(5)手機三包售後服務擴展閱讀
下列情況不屬於免費保換保修范圍:
1、退換貨、送修途中由於運輸、裝卸所導致的損壞。
2、任何未經華為授權許可的改裝、拆卸、維修。
3、意外因素或人為行為導致產品損壞。如:如進液、摔損、輸入不合適電壓、過度擠壓、主板變形等。對於電源適配器,若有明顯的硬物損傷、裂痕、斷腳、嚴重變形,電源線破損、斷線、裸芯等現象。
4、未按使用說明書要求安裝、使用、維護、保管導致的產品故障或損壞。
5、保修憑證與產品型號不符或保修憑證被塗改。
6、產品銘牌、SN條碼、防拆標簽被撕掉或被損壞,模糊不清無法識別。
7、已經超出保修期限。
8、由於不可抗因素(如火災、地震、水災等)而造成的故障或損壞。
❻ 手機三包服務是包多長時間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手機是非常重要的一類電子產品,手機產品是實行三包制度的,三包指包退、包換和包修,那麼手機三包法律規定換貨時間多久呢?下面由華律網小編為讀者進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識對讀者有所幫助。
一、手機三包法律規定換貨時間多久
手機在出售15天內,出現故障的,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銷售者要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手機。
《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第十條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選擇換貨或者修理。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
第十一條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憑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和證明,由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免費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者按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退貨,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
二、國家產品質量三包規定
「三包」規定,消費者憑發票及三包憑證辦理三包,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扣除因修理佔用和無零配件待修理的時間;
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
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選擇換貨或者修理修理;
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憑修理提供的修理記錄和證明,由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免費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按有關規定退貨;
折舊費計算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至退貨之日止,其中應當扣除修理佔用和待修的時間。
對於因消費者使用、維護、保管不當造成損壞的、非承擔三包修理者拆動造成損壞的、無三包憑證及有效發票的、三包憑證型號與修理產品型號不符或者塗改的、在不可抗拒力造成損壞的不實行三包,但可實行收費修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