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產品的 保修期責任 和 售後服務 有什麼區別
保修期與缺陷責任期的主要區別如下:一、計算日期起始時間不同。1、保修期的起內算日期從業主工程容師發給工程竣工證書之日算起;2、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算;由於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交)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驗收報告90天後,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二、保修期限不同。1、《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2、缺陷責任期一般有6個月,12個月或者24個月,具體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管理中約定。三、兩者遵循的法律依據不同。1、保修期遵循的是《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缺陷責任期遵循的是《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
❷ 產品的三包規定的保修期到底是幾年
依據產品不同,三包規定的保修期也是不同,具體時間規定如下:
1、「7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
2、「15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修理。
3、「三包有效期」規定:「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
(1)在國家發布的第一批實施「三包」的l8種商品中,如彩電、手錶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機分別為一年,主要部件(主板、液晶屏、背光模組)為三年。
(2)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消費者可憑修理記錄和證明,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按有關規定退貨,「三包」有效期應扣除因修理佔用和無零配件待修的時間。換貨後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
4、90日」規定和「30日」規定:在「三包」有效期內,因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註明,銷售者憑此據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超過30日的,由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費用由修理者承擔。
5、30日」和「5年」的規定:修理者應保證修理後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產者應保證在產品停產後5年內繼續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2)售後服務及產品保修制度擴展閱讀
消費者購買的產品出現以下情況,有權要求經銷者承擔三包責任:
1、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沒有說明的;
2、不符合明示採用的產品標准要求;
3、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4、產品經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等法定部門檢驗不合格;
5、產品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三包政策
❸ 普利生家的產品售後服務及保修期是多久
額,普利生的產品售後包括機器安裝、培訓及後續維修等,保修期理論上為12個月。
❹ 如何寫售後服務管理制度
轉載以下資料供參考
售後服務管理制度
目的
第一條 為增進門店經營品質,加強售後服務工作,保障服務管理有效執行,特製定本制度。
范圍
第二條 本企業所有門店。文/郭漢堯
權責
第三條 營銷總監、營運部經理、督導、店長。
售後服務的分類
第四條 免費服務:凡屬免費服務保證期內,為顧客提供退換及維修服務,均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條 收費服務:超過免費保證范圍,為顧客提供商品售後保養或維修服務,按規定收取一定的服務費用。
基本規定
第六條 凡顧客購買的任何商品,只要不影響再次銷售,可在售後7天內無理由退回。
第七條 凡顧客自購買之日起15天內,商品出現質量問題的,予以退貨。
第八條 凡顧客購買日期超過15天但不足30天,商品出現質量問題的,可予以調換貨品。
第九條 凡顧客購買商品超過30天但不足3個月出現質量問題
的,給予免費維修。
第十條 凡顧客購買商品超過3個月出現質量問題的,給予維修,但必須按維修范圍收取一定的維修費用。
第十一條 商品購買後,商品本身無質量問題,且有明顯的使用或加工痕跡的,恕不退換。
第十二條 為顧客定製、特別加工的商品無質量問題的,恕不退換。
第十三條 商品原包裝損壞或遺失、配件不全或損壞、無保修卡的,恕不退換。
第十四條 因顧客原因造成商品損害的,恕不退換。
第十五條 凡屬特價品或贈品的,恕不退換。
第十六條 商品維修服務必須在1周內完成。
售後服務流程
第十七條 受理:接待顧客,並審核商品和收銀小票或發票。
第十八條 聽取陳述:耐心地聽取顧客陳述與要求,判斷是否屬於商品質量問題。
第十九條 判斷范圍:根據顧客的陳述與要求,結合門店的相關政策,判明顧客的要求是否符合售後服務標准。
第二十條 達成一致:就顧客最終要求和能夠給予的處理方案達成一致,如在規定范圍內不能達成一致,或顧客堅持己見,應迅速請示上級。
第二十一條 予以處理:根據顧客要求及性質,填寫相應表格分類處理。
第二十二條 匯總整理:當日營業結束後,完成相關賬務與報表的填寫工作。
注意事項
第二十三條 顧客售後處理必須始終保持「顧客至上」的心態。
第二十四條 務必留下顧客真實詳細的個人資料,以備企業核查。
第二十五條 拒絕顧客超出服務范圍的要求時必須明確說明,切忌含糊不清。
第二十六條 如維修商品不能按原定日期修復,應提前通知顧客。
第二十七條 如顧客維修商品修復返店,必須立即通知顧客取件;如顧客未及時取件,則3天後再通知一次。
第二十八條 連續通知3次而未取又無正常理由,則立即通知企業,採取郵寄的方式將維修商品返給顧客。
第二十九條 如維修商品無法修復,應取得顧客諒解,請示上級予以善後處理。
第三十條 對於收費類服務項目必須明確告之,避免顧客誤解。
第三十一條 收費項目應先完成服務,後收費。
第三十二條 售後服務結束後,應就顧客對處理意見的滿意度進行了解。
其他
第三十三條 為顧客提供缺貨登記服務,完成登記後應立即組織調貨,並確認到貨日期。
第三十四條 確認有貨後,在調貨前必須再次聯系顧客進行確認,以防顧客臨時有變。
第三十五條 無論顧客所需缺貨是否到貨,都必須在1周內再次聯系顧客,給予回復。
第三十六條 缺貨到店後,立即通知顧客取件。
責任
第三十七條 所有門店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本制度。
第三十八條 所有違反本制度的行為都將受到行政處罰。
第三十九條 本制度由管理中心負責解釋與修訂。
第四十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隨時修正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制度與國家有關法規沖突時,以國家法規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