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屋頂漏水物業公司是否應該負責維修
法律分析:
房屋漏水若設計存在漏洞,應找開發商解決,若為房屋質量問題,則由施工單位解決,如果開發商和施工單位都找不到,並且已向物業繳納房屋物業維修基金的情況下,可找物業公司解決,物業公司應該全權負責維修解決漏水的問題,並做好防水工作。房屋出現漏水後需要找負責的部門。但並不是所有情況都要找物業。不同情況有不同的負責部門,具體如下:1、如果房屋漏水是因為公共部位的原因導致,如陽台、屋頂、牆面等,那就屬於物業公司負責維修的范圍。2、如果房屋漏水是由於業主自用部位使用不當,如防水、違章改造等,則由業主承擔責任。3、如果是房屋質量問題的話,就可以向開發商進行索賠。所以房頂出現漏水,首先是要明確漏水的原因是什麼。根據原因來找負責人。並不是所有情況都需要找物業管理部門的。房屋本身出現的質量問題;1、首先要看是否已過脫保期。五年內歸開發商負責維保。2、是否繳納房屋大項維修基金。如繳納通過物業提交相關請求啟動大項維修基金進行維修。3、房屋漏雨不在物業服務責任范疇內。物業協助業主做好登記並把統計的問題向有關部門或維保單位進行反饋。頂樓漏水歸物業管。根據物業管理合同的相關規定,小區物業需提供房屋共用部分的維護、管理等服務。樓頂屬於小區公共區域,因此樓頂漏水歸物業管理。建築防水保修期限為5年,如果在保修期內樓頂漏水了物業要聯系開發商進行為維修;如果在保修期外,樓頂漏水了可申請使用維修基金進行維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四十一條 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衍生問題:
樓頂漏雨屬於物業管嗎?
頂樓漏水歸物業管。根據物業管理合同的相關規定,小區物業需提供房屋共用部分的維護、管理等服務。樓頂屬於小區公共區域,因此樓頂漏水歸物業管理。建築防水保修期限為5年,如果在保修期內樓頂漏水了物業要聯系開發商進行為維修;如果在保修期外,樓頂漏水了可申請使用維修基金進行維修。如果是因為房屋質量或者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漏水,應當由開發商以及侵權第三人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進行相應的維修,並且針對造成房屋的損害以及財產的損失,要求對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② 頂樓漏水可依據什麼法律條例
情況一:有產權、有物業的私產私家露台漏水應自己修
李女士家的客廳棚角出現了水漬,她擔心越漏越大,李女士家的房子是躍層的,漏水地方是業主自家露台上的積雪造成的,而露台是購房時贈給業主的,屬業主自有財產。現在房子已過了維保期,應由業主負責清雪或維修,物業只能協助。
情況二:有物業公司的可求助物業
房屋超過維保期的,物業會視情況對防水層進行維修,如果漏水面積過大,則需要居民配合,啟動維修基金,物業是否應及時清理樓頂的積雪要看物業合同,以及樓的建築結構,對物業公司來說,要先保證人員的安全。一些坡頂居民樓應由專業的高空作業人士清雪。
情況三:單位宿舍可找產權單位
很多單位的宿舍樓的產權都在所屬單位,房屋維修應由所屬單位負責。大通花園a區9棟為東光集團的居民樓,東光集團後勤部負責人趙先生說,集團每年都會維修樓頂防水,待天氣條件轉好,會重新維修。
情況四:物業棄管小區找社區協調
被棄管的居民樓出現漏水,老百姓都會找到社區。社區會把相關問題直接反映給主管部門,由主管部門幫助居民解決問題。社區沒有相應的人力、財力,只能為居民們反映情況、協調解決問題。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和《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商品房住宅小區繳納有專項維修基金,屬於業主所有,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物業公司是負責管理專項維修基金的部門,如果商品房住宅的共有部分需要維修,可以動用專項維修基金。根據相關法規,樓頂屬於住宅的共有部分,是可以使用專項維修基金的。
如果維修基金不足或者根本沒有收取維修基金,按照《物權法》相關規定,樓頂是業主的共有部分,出現漏水需要維修時,維修費應由所有業主共同承擔。
③ 樓頂維修費用法律規定
全樓業主應分攤維修費用。一方面,樓頂屬於全樓業主的共有財產。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另一方面,全樓業主必須承擔樓頂的維修費用。
對於商品房如何維修?
1.對於商品房,樓頂防水層的質保期是5年,因此,購買的樓盤頂層如果在防水保質期內漏水,那就是開發商的責任了,開發商有義務免費維修,一定要盡快跟開發商聯系,要求他們立即修補,防止被開發商拖延超出保質期,導致自己承擔維修費用。
2.如果在質保期內樓頂漏水,而開發商不履行義務,那就到消協、住建部門和質監部門等處投訴,如果投訴後對方還是履行義務,就找新聞媒體曝光他們,同時准備走司法途徑解決。
3.對於商品房,如果是人為破壞導致樓頂漏水,即使是在質保期內,開發商也沒有義務給與免費修繕,就是願意付費,開發商也往往不會給與維修。這樣的情況就只有找破壞人來提供維修服務,或是由物業提供維修而讓破壞人負擔維修費用,具體的維修勞務和費用可以跟破壞者商量決定,如果對方拒不賠償損失,就走司法途徑。如果找不到破壞者,就只有整個樓宇的業主分攤維修費用了。
4.對於商品,如果樓頂超出質保期後漏水,就沒有開發商什麼事了,由於樓頂是公攤公有的,那就是全體業主的責任了。如果漏水不嚴重,小修一下即可,那就全體業主商量一下維修費用分攤,意見一致後就收錢,找物業修補了事。如果漏水嚴重,例如樓頂嚴重開裂,那就需要進行大修了,先申請大修基金,要是申請下來,那就不用業主自己負擔維修費用了;若是申請維修基金沒能獲批,那就只有樓宇的全體業主分攤維修費用了。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條(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二百七十二條(業主對專有部分的權利和義務)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二百七十三條(業主對共有部分的權利和義務)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④ 頂樓漏水國家維修標准
頂樓漏水國家維修標准:
1、要是樓房處於保修期,則聯系開發商安排人員處理。
2、如果是人為造成的頂層漏水,那麼不管是不是保修期內,維修工作由損壞的人負責。
3、超出保修期,且非人員損壞,則要聯系物業,啟動維修基金維修。
我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條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具體規定
對於商品房,樓頂防水層的質保期是5年,因此,購買的樓盤頂層如果在防水保質期內漏水,屬於開發商的責任,盡快跟開發商聯系,要求立即修補。防止被開發商拖延超出保質期,導致自己承擔維修費用。
如果在質保期內樓頂漏水,而開發商不履行義務,可以到消協、住建部門和質監部門等處投訴,如果投訴後還是沒有用的話,可以同時准備走司法途徑解決。
對於商品房,如果是人為破壞導致樓頂漏水,即使是在質保期內,開發商也沒有義務給與免費修繕。這樣的情況就只有找破壞人來提供維修服務,或是由物業提供維修而讓破壞人負擔維修費用,如果對方拒不賠償損失,就走司法途徑。
⑤ 樓房頂樓屋頂滲水,物業有沒有責任維修
主要看你房屋自完工交付使用到現在的使用時間,一般規定房屋的防水有5年的保修期,如在期限內可以找你家房屋的開發商進行維修;如超過年限,須有物業來維修。
建設部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明確要求開發商對購房者承諾的保修期應當從房屋交付之日起算。
也就是說,即使開發商在銷售房屋時,該房屋已竣工多年且過了施工方承諾的保修期限,開發商也應該按照其與購房人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所載明的保修期,從房屋交付給購房人之日起算保修期。在這保修期內,房屋出了質量問題,開發商應當免費維。
(5)物業修屋頂防水層售後維修條例擴展閱讀:
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第三十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做出約定。保修期從交付之日起計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於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向建設單位出具的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期的存續期;存續期少於《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於《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於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向建設單位出具的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期的存續期。
在保修期限內發生的屬於保修范圍的質量問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當造成的損壞,房地產開發企業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項目委託具有房產測繪資格的單位實施測繪,測繪成果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用於房屋權屬登記。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內,將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買受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
第三十五條商品房交付使用後,買受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託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退房;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⑥ 物業法對屋頂漏水規定
物業方面的法規、條文沒有此類具體的規定。如果是在房屋保修期內,只要不是業主個人行為導致的漏水,原則上由建設開發單位負責維修。超過保修期,業主專有建築面積由業主個人自負,業主共有部位可以使用房屋維修基金。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第四十一條 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⑦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中有關於房屋漏水的條款嗎
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中沒有任何一條註明房屋漏水這四個字。
您的意思是房屋漏水應該由誰負責,最好是業主自己一分錢不花。
房屋漏水有很多種情況,與外界連接的門、窗、屋頂由於建築質量問題或因自然老化開裂導致由外向內漏水,樓上衛生間防水層因各種原因失效向樓下漏水,自來水、中水、供熱等給水管線漏水導致鄰里之間互相滲漏,廚房、衛生間排水管漏水導致鄰里之間互相滲漏,甚至部分地區季節性早晚溫差過大導致冷凝水沿給排水管、通風孔道滲漏,這些都是漏水的各種原因和具體情況,不知您指的是哪一個或哪部分呢?
如果是在房屋保修期內,只要不是業主個人行為導致的漏水,原則上由建設開發單位負責維修。超過保修期,業主專有建築面積由業主個人自負,業主共有部位可以使用房屋維修基金。
⑧ 房頂漏水物業有義務維修嗎
法律分析:一般房屋漏水是指屋頂漏水與外牆體漏水,無論哪種漏水,只要在保修期內,並非人為損壞,開發商都會負責維修。但如果是人為損壞,就要由損壞人自行承擔責任,比如在屋頂上開天窗、安裝太陽能、改造外牆面等,改變原有結構的情況,開發商就有權利拒絕無償維修防水。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