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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如何寫售後服務管理制度
轉載以下資料供參考
售後服務管理制度
目的
第一條 為增進門店經營品質,加強售後服務工作,保障服務管理有效執行,特製定本制度。
范圍
第二條 本企業所有門店。文/郭漢堯
權責
第三條 營銷總監、營運部經理、督導、店長。
售後服務的分類
第四條 免費服務:凡屬免費服務保證期內,為顧客提供退換及維修服務,均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條 收費服務:超過免費保證范圍,為顧客提供商品售後保養或維修服務,按規定收取一定的服務費用。
基本規定
第六條 凡顧客購買的任何商品,只要不影響再次銷售,可在售後7天內無理由退回。
第七條 凡顧客自購買之日起15天內,商品出現質量問題的,予以退貨。
第八條 凡顧客購買日期超過15天但不足30天,商品出現質量問題的,可予以調換貨品。
第九條 凡顧客購買商品超過30天但不足3個月出現質量問題
的,給予免費維修。
第十條 凡顧客購買商品超過3個月出現質量問題的,給予維修,但必須按維修范圍收取一定的維修費用。
第十一條 商品購買後,商品本身無質量問題,且有明顯的使用或加工痕跡的,恕不退換。
第十二條 為顧客定製、特別加工的商品無質量問題的,恕不退換。
第十三條 商品原包裝損壞或遺失、配件不全或損壞、無保修卡的,恕不退換。
第十四條 因顧客原因造成商品損害的,恕不退換。
第十五條 凡屬特價品或贈品的,恕不退換。
第十六條 商品維修服務必須在1周內完成。
售後服務流程
第十七條 受理:接待顧客,並審核商品和收銀小票或發票。
第十八條 聽取陳述:耐心地聽取顧客陳述與要求,判斷是否屬於商品質量問題。
第十九條 判斷范圍:根據顧客的陳述與要求,結合門店的相關政策,判明顧客的要求是否符合售後服務標准。
第二十條 達成一致:就顧客最終要求和能夠給予的處理方案達成一致,如在規定范圍內不能達成一致,或顧客堅持己見,應迅速請示上級。
第二十一條 予以處理:根據顧客要求及性質,填寫相應表格分類處理。
第二十二條 匯總整理:當日營業結束後,完成相關賬務與報表的填寫工作。
注意事項
第二十三條 顧客售後處理必須始終保持「顧客至上」的心態。
第二十四條 務必留下顧客真實詳細的個人資料,以備企業核查。
第二十五條 拒絕顧客超出服務范圍的要求時必須明確說明,切忌含糊不清。
第二十六條 如維修商品不能按原定日期修復,應提前通知顧客。
第二十七條 如顧客維修商品修復返店,必須立即通知顧客取件;如顧客未及時取件,則3天後再通知一次。
第二十八條 連續通知3次而未取又無正常理由,則立即通知企業,採取郵寄的方式將維修商品返給顧客。
第二十九條 如維修商品無法修復,應取得顧客諒解,請示上級予以善後處理。
第三十條 對於收費類服務項目必須明確告之,避免顧客誤解。
第三十一條 收費項目應先完成服務,後收費。
第三十二條 售後服務結束後,應就顧客對處理意見的滿意度進行了解。
其他
第三十三條 為顧客提供缺貨登記服務,完成登記後應立即組織調貨,並確認到貨日期。
第三十四條 確認有貨後,在調貨前必須再次聯系顧客進行確認,以防顧客臨時有變。
第三十五條 無論顧客所需缺貨是否到貨,都必須在1周內再次聯系顧客,給予回復。
第三十六條 缺貨到店後,立即通知顧客取件。
責任
第三十七條 所有門店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本制度。
第三十八條 所有違反本制度的行為都將受到行政處罰。
第三十九條 本制度由管理中心負責解釋與修訂。
第四十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隨時修正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制度與國家有關法規沖突時,以國家法規為准。
㈢ 售後三包政策
為了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行動電話機商品銷售者、修理者和生產者的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稱「三包」)責任和義務,國家質檢總局、國家工商總局、信息產業部日前聯合發布第四號令,頒布了《行動電話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將於2001年11月15日施行的《規定》共31條,其要點如下:
一、行動電話機商品實行誰經銷誰負責三包的原則。銷售者與生產者或供貨者、銷售者與修理者、生產者或供貨者與修理者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規定的三包責任和義務。
二、《規定》是實行行動電話機商品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國家鼓勵銷售者、生產者作出更有利於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嚴於《規定》的三包承諾。承諾作為明示擔保,應當依法履行,否則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三、銷售者在銷售行動電話機商品時,應提供三包憑證、有效發貨票,並准確填寫、加蓋印章。應開箱檢驗,正確調試,介紹產品的基本性能,使用維護和保養方法以及三包方式和修理者。
四、修理者應認真記錄修理故障情況、故障處理情況和修理後的質量狀況,向消費者當面交驗修理好的行動電話機商品,並如實完整地在三包憑證上填寫維修記錄,承擔因自身修理過錯造成的責任的損失。
五、生產者(進口者視同生產者)應具有信息產業部頒發的電信設備進網許可證書;行動電話機主機機身貼有進網許可標志,並隨機攜帶該機型的產品使用說明書、合格證和三包憑證;保證行動電話機商品符合法定標識要求,符合產品說明書等明示的性能及功能。
六、行動電話機主機三包有效期為1年。附件的三包有效期為:電池6個月,外接有線耳機3個月,充電器、移動終端卡、數據介面卡為1年。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扣除因修理佔用、無零配件待修延誤的時間。
七、在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依照本規定享受修理、更換、退貨的權利。應當憑發貨票和三包憑證辦理。
消費者丟失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且不能提供發貨票底聯或者發貨票(底聯)復印件等有效證據,但依照主機機身號(IMEI串號)顯示的出廠日期推算仍在三包有效期內的,應當以出廠日期後第90日為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日期,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應當按照規定負責免費修理。
八、在三包有效期內,行動電話機主機出現質量問題的,由修理者免費修理。修理者應當保證修理後的行動電話機商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九、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行動電話機主機出現說明書所列功能失效、屏幕無顯示、錯字、漏劃、無法開機、不能正常登錄或通信、無振鈴、撥號錯誤、非正常關機、SIM卡接觸不良、按鍵控制失效、無聲響、單向無聲或音量不正常、因結構或材料因素造成的外殼裂損等性能故障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者修理。消費者要求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消費者要求退貨時,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並按發貨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十、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內,行動電話機出現上列性能故障的,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者修理。消費者要求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主機。
十一、在三包有效期內,行動電話機主機出現上列性能故障,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憑三包憑證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主機。
十二、在三包有效期內,電池、充電器、移動終端卡、外接有線耳機、數據介面卡等行動電話機附件出現性能故障的,銷售者應當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品牌同型號同規格的附件。更換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單獨銷售的,按發貨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與主機一起銷售的,按退貨當時單獨銷售的價格一次退還貨款。
十三、送修的行動電話機主機在7日內不能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免費給消費者提供備用機,待原機修好後收回備用機。
十四、因生產者未按合同或者協議提供零配件,使維修者延誤了維修時間,並自送修之日起超過60日未修好的,憑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主機。
十五、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時間超過30日未修好的,憑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主機。
十六、符合換貨條件,但銷售者無同型號同規格商品,消費者不願意調換其它型號規格的商品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並按發貨票的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十七、符合換貨條件,並且銷售者有同型號同規格行動電話機商品,消費者不願意調換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但對於使用過的商品應當按價款每日0.5%的折舊率收取折舊費。
十八、換貨時,應當提供新的商品。換貨後,商品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由銷售者在發貨票背面加蓋印章,註明更換日期,並提供新的三包憑證。
十九、對於在經營活動中贈送消費者的行動電話機商品,應當按照該《規定》承擔三包責任。
㈣ 國家法律規定產品售後服務期是多久
不同產品不一樣的
㈤ 有關於售後服務的法律限定嗎
如果是產品質量問題 憑發票和三包憑證7天內可以要求退貨 15天內可以要求換貨 如果賣家不給退換你可以去消協或者工商部門舉報他
附:國家三包規定
第八條 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扣除因修理佔用和無零配件待修的時間。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憑發票及三包憑證辦理修理、換貨、退貨。
第九條 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退貨時,銷售者應當按發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
第十條 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選擇換貨或者修理。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
第十一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憑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和證明,由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免費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者按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退貨,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
第十七條 屬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實行三包,但是可以實行收費修理:
(一)消費者因使用、維護、保管不當造成損壞的;
(二)非承擔三包修理者拆動造成損壞的;
(三)無三包憑證及有效發票的;
(四)三包憑證型號與修理產品型號不符或者塗改的;
(五)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損壞的
第二十一條 消費者因產品三包問題與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發生糾紛時,可以向消費者協會、質量管理協會用戶委員會和其他有關組織申請調解,有關組織應當積極受理。
第二十二條 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未按本規定執行三包的,消費者可以向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訴,由上述部門責令其按三包規定辦理。消費者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解決,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㈥ 關於售後服務的相關法律規定
我想說的是,其實第二天就壞了那是可以退貨的。我有個朋友買來壞了6天,咨詢我後,就專去退貨屬,我叫他態度強硬,後來肯退貨的。從我的經驗來看,去買數碼產品遇到問題,對商場的態度一定要強硬。你還是立刻向消協投訴他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