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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售後回租如何征稅

發布時間:2021-02-03 04:51:30

1. 融資租賃中的售後回租是如何交稅的,承租方要開發票給出租方嗎,出租方如何開票給承租方呢

按財稅(2013)106號文復的規定,在制售後回租模式下,有一個承租方和出租方互開發票的問題。假設在回租模式下,承租人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承租人購入設備,取得增值稅進項稅發票後,當期已經抵扣了進項稅額。在回租中,承租人在銷售設備給融資租賃公司時,在法律上設備的所有權已經歸出租方所有。這里出現了一個法律上的銷售行為和增值稅上銷售行為確認的分離問題。即在回租中,法律認可了銷售行為的成立,設備所有權轉移給了出租方。但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稅法又從實質重於形式的角度認為這個不屬於增值稅征稅范圍。此時,按照106號文,承租人開普通發票給出租人,不繳納增值稅,實際只是一個稅務上的技術操作問題,即由於106號文規定,在回租業務中,出租人可以扣除向承租人收取的本金,且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本金,也只能開普通發票。此時,承租人給出租人開的本金是普通發票,發揮的作用僅僅是後面的出租人再向承租人開本金發票進行扣除時的一個管理憑證而已,並無確認銷售開票的含義。

2. 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 要怎麼進行財稅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經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後,又將該項資產從該融資租賃企業租回的行為。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並未完全轉移。」 「根據現行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徵收范圍,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因此,售後回租協議不是判定實質是否為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唯一條件,只有具備了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實質,可以按照規定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另外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收入確定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所以也不產生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
例:甲公司為一家運輸企業,主要從事貨物運輸業務,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因資金緊張,與經相關部門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乙公司(一般納稅人)簽訂了融資性售後回租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首先以480萬元的價格將一批大貨車銷售給乙公司取得資金,然後再將這批大貨車從乙公司租回,租賃期為2015年1月1日 ~ 2017年12月31日,共計3年,甲公司於每年的12月31日向乙公司支付租金200萬元,合同約定利率為8%,租賃期滿這批大貨車歸甲公司所有。乙公司每年需對外支付16.6萬元與該業務相關的借款利息。假設不存在其他相關稅費。
該批大貨車是甲公司於2013年12月31日購入,購入時已抵扣進項稅額,固定資產入賬價值為720萬元;預計這批大貨車的使用年限為4年,與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相同,凈殘值為零,採用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不考慮資產減值損失。出售時已提折舊180萬元,固定資產賬面凈值為540萬元,公允價值為510萬元。
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涉及增值稅,乙公司對增值稅稅額的確認是業務處理研究的起點,故從乙公司開始展開研究。甲、乙公司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均為25%。
一、乙公司對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財稅處理
(一)乙公司(出租人)的稅務處理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規定:「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余額為銷售額。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根據上述規定,乙公司每年收到的200萬元租金,可以扣除有形動產價款本金160萬元(480÷3)和16.6萬元的借款利息,所得23.4萬元(200-160-16.6)為增值稅含稅銷售額,假設這部分價款乙公司向甲公司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
每年確認的不含稅銷售額=23.4÷(1+17%)=20(萬元)
每年確認的增值稅銷項稅額=20×17%=3.4(萬元)
該業務使乙公司每年確認租賃收入20萬元,三年共計60萬元(20×3)。上述收入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乙公司(出租人)的會計處理
1. 乙公司取得資產的所有權。
借:融資租賃資產 480
貸:銀行存款 480
2. 乙公司採用融資租賃方式將資產租賃給甲公司。
借:長期應收款——應收融資租賃款 600
貸:融資租賃資產 480
未實現融資收益 120乙公司只是形式上取得資產的所有權,不需要進行核算,在租賃業務發生時,將融資租賃資產從賬面轉出。
3. 乙公司分配未實現融資收益並將其確認為租賃收入。企業會計准則要求採用實際利率法,在租賃期內分配確認各期的租賃收入。這部分會計處理與單純的融資租賃業務相同,故計算過程省略。通過計算,未實現融資收益的實際分配率為12.045%。2015年12月31日分配的未實現融資收益為57.81萬元,2016年為40.69萬元,2017年為21.5萬元,共計120萬元。未實現融資收益包含增值稅,故確認的租賃收入應扣除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列示的稅額。2015年確認的租賃收入為54.41萬元,2016年為37.29萬元,2017年為18.1萬元。
2015年12月31日確認租賃收入:
借:未實現融資收益 57.81
貸:租賃收入 54.41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
2016年和2017年的會計處理相同,只是各年分攤的未實現融資收益和確認的租賃收入金額不同,相關會計處理略。
乙公司每年支付16.6萬元與該業務相關的借款利息,確認租賃成本:
借:租賃成本 16.6
貸:銀行存款 16.6
整個租賃業務對應納稅所得額的影響如下:
2015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54.41-16.6=37.81(萬元)
2016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37.29-16.6=20.69(萬元)
2017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18.1-16.6=1.5(萬元)
三年合計增加應納稅所得額=37.81+20.69+1.5=60(萬元)
4. 乙公司確認核算暫時性差異。對於未實現融資收益,稅務處理是將收款金額扣除相關成本支出後確認為收入,在租賃期內平均確認租賃收入,不考慮資金時間價值的影響;會計處理按實際利率法分配未實現融資收益,根據融資賬面余額確認租賃收入,准確地反映了融資租賃的特點。由於兩種處理方式對未實現融資收益的分配不同,使得在總體金額相同的情況下,各期確認的租賃收入不同,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差異額與所得稅稅率的乘積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負債。該負債將在以後期間轉回,增加企業的應交所得稅。
二、甲公司對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財稅處理
(一)甲公司(承租人)的稅務處理
甲公司的稅務處理主要遵循《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的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徵收范圍,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於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
1. 出售資產環節對增值稅的處理。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資產,不確認資產轉讓收入,不徵收增值稅。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開具普通發票,作為資產所有權變更的依據,但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 計提折舊、確認融資利息對企業所得稅的處理。甲公司將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
每年的折舊額=720÷4(或:540÷3)=180(萬元)
應確認的融資利息=600-480=120(萬元)
每年確認的財務費用=120÷3-3.4=36.6(萬元)
兩項合計每年減少應納稅所得額=180+36.6=216.6(萬元)
三年合計減少應納稅所得額=216.6×3=649.8(萬元)
(二)甲公司(承租人)的會計處理
1. 甲公司將資產銷售給乙公司取得資金。甲公司應將售出資產的凈值轉入「固定資產清理」科目。由於售出行為只是形式上轉讓了資產的所有權,與資產所有權相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並未轉移,不應確認資產轉讓的當期損益。「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核算的金額與售價之間的差額記入「遞延收益」科目,確認為未實現售後回租損益,作為今後折舊費用的調整。
借:銀行存款 480
遞延收益——未實現售後回租損益 60
貸:固定資產清理 540
出售環節不確認收入,不徵收增值稅,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一致。
2. 甲公司將售出資產從乙公司租回。租回資產滿足融資租賃條件,應確認下列金額再編制會計分錄:
最低租賃付款額=200×3=600(萬元)
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200×(P/A,8%,3)=515.42(萬元)
由於租回資產的公允價值為510萬元,按照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與公允價值孰低的計量原則,應按510萬元確認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並計算未確認融資費用。借: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 510
未確認融資費用 90
貸: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 600
3. 甲公司按年計提折舊並攤銷未實現售後回租損益。
借:營運成本——折舊費 190
貸:累計折舊 170(510÷3)
遞延收益——未實現售後回租損益 20(60÷3)
每年計提折舊,攤銷未實現售後回租損益的會計處理相同。
4. 甲公司按年對未確認融資費用進行分攤。企業會計准則要求對未確認融資費用按實際利率法進行分攤,這部分會計處理與單純的融資租賃業務相同,故計算過程省略。通過計算,融資費用的實際分攤率為8.59%。2015年12月31日分攤的未確認融資費用為43.81萬元,2016年為30.38萬元,2017年為15.81萬元,共計90萬元。甲公司每年支付200萬元的融資租賃費,可以取得3.4萬元進項稅額,每年分攤的未確認融資費用扣除進項稅額後確認為財務費用,2015年為40.41萬元,2016年為26.98萬元,2017年為12.41萬元。
2015年12月31日對未確認融資費用進行分攤:
借:財務費用 40.41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4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 43.81
2016年和2017年的會計處理相同,只是各年確認的財務費用和攤銷的未確認融資費用金額不同,相關會計處理略。
5. 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對甲公司企業所得稅的影響。
2015年減少應納稅所得額=190+40.41=230.41(萬元)
2016年減少應納稅所得額=190+26.98=216.98(萬元)
2017年減少應納稅所得額=190+12.41=202.41(萬元)
三年合計減少應納稅所得額=230.41+216.98+202.41=649.8(萬元)
6. 甲公司確認核算暫時性差異。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稅務處理是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計提折舊,屬於融資利息的部分,在租賃期平均計入企業財務費用;會計處理是按融資租賃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計提折舊,攤銷未實現售後回租損益並作為折舊的調整,按實際利率法在租賃期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由於對折舊和融資費用的財稅處理不同,使得在總體影響金額相同的情況下,各期的影響金額不同,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差異額與所得稅稅率的乘積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其將在以後期間轉回,減少企業應交所得稅。因折舊和融資費用財稅處理不同產生的暫時性差異

3. 融資租賃售後回租手續費怎麼交稅

繳納增值稅,租賃業17%的增值稅。

4. 不懂融資租賃如何納稅的朋友可以看看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租賃業務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0〕514號 ) :據了解,目前一些地區在對融資租賃業務徵收流轉稅時,政策執行不一,有的徵收增值稅,有的徵收營業稅,為統一增值稅政策,嚴肅執法,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對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無論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是否轉讓給承租方,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徵收營業稅,不徵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徵收增值稅,不徵收營業稅;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未轉讓給承租方,徵收營業稅,不徵收增值稅。
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設備租賃業務。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設備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設備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後,承租人有權按殘值購入設備,以擁有設備的所有權。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一律以本通知為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13號):現就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公告如下: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經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後,又將該項資產從該融資租賃企業租回的行為。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並未完全轉移。
一、 增值稅和營業稅根據現行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徵收范圍,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二、 企業所得稅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收入確定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於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
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因與本公告規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稅款予以退稅。

5. 融資租賃售後回租如何納稅

是指出租人還是承租人?

6. 融資租賃業務如何繳納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租賃業務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514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租賃業務徵收流轉稅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0]909號)規定,經中國人民銀行、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無論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是否轉讓給承租方,均按《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有關法規徵收營業稅,不徵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徵收增值稅,不徵收營業稅;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未轉讓給承租方,徵收營業稅,不徵收增值稅。
根據上述規定,融資租賃企業涉及增值稅問題,長城金融公司則根據自身實際情形確定是繳納營業稅還是增值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將購入的設備銷售後又將其租回,對售後回租業務應分解為銷售和租賃兩項業務分別進行稅務處理。即銷售設備應繳納增值稅,購入的設備用於銷售,其進項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7. 融資租賃如何繳納增值稅

1.融資租賃政策的新規定
與以往相比,36號文對融資租賃業務,有以下新的規定:
(1)售後回租改按貸款服務征稅
一般規定在36號文之前,售後回租按照融資租賃納稅,適用17%的稅率。但是,36號文附件一《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將「融資性售後回租」歸入「金融服務」中的「貸款服務」。根據36號文,「融資性售後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從事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企業後,從事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企業將資產出租給承租方的業務活動。」這一改動,對售後回租業務而言,影響較大,一是稅率變化,由17%稅率降低為6%,二是不得抵扣。
在36號文之前,動產的融資性售後回租,稅率是17%,在36號文出台後,適用6%的稅率。根據36號文的規定,納稅人購買的貸款服務進項稅,不得抵扣。因此,承租人購進的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也不得抵扣進項稅。2、例外規定稅法總是有例外規定。納稅人根據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售後回租服務,可繼續按照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盡管按照貸款服務稅率較低,但是由於承租人不得抵扣進項稅,因此,售後回租業務繼續按照融資租賃繳納增值稅,承租人將更歡迎。
(2)不動產納入租賃對象融資租賃的對象一般是各類設備,盡管沒有不得租賃不動產的規定,但是實際業務中,不動產融資租賃比較少見,稅法中也沒有相應規定。36號文關於融資租賃服務的稅目注釋,明確規定「按照標的物的不同,融資租賃服務可分為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和不動產融資租賃服務。」這為租賃公司開展不動產租賃,掃清了稅收障礙。
2.融資租賃業務銷售額的計算
融資租賃業務銷項稅額的計算,包括融資租賃的定義、稅率和銷售額的確定三個問題。
(1)36號文對融資租賃的定義,延續了以往的做法。「融資租賃服務,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租賃活動。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有型動產或者不動產,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租賃物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後,承租人有權按照殘值購入租賃物,以擁有其所有權。不論出租人是否將租賃物銷售給承租人,均屬於融資租賃。」整個融資租賃的過程,涉及兩個合同,三方當事人。兩個合同,一個是租賃物的購銷合同,一個是租賃物的租賃合同。三方當事人,包括租賃物供應商、租賃公司、承租人。
(2)融資租賃的稅率根據租賃物的不同,適用不同的稅率。不動產租賃服務,稅率是11%。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是17%。
(3)融資租賃的銷售額融資租賃的銷售額,根據租賃公司的審批人不同,規定也不完全一致。
人民銀行、銀監會、商務部批准經人民銀行、銀監會和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租賃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發行債券利息和車輛購置稅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盡管納稅人購進貸款服務的進項稅不得抵扣,但是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融資租賃公司借入資金支付的貸款利息,由於可以自租金收入中扣除,實際是變相抵扣了,而且多抵了。因為貸款的稅率是6%,即使抵扣,也只能抵扣6%,但是不動產租賃的稅率是11%,動產租賃的稅率是17%,將利息自租金收入中扣除,實際是按照11%或17%少計提銷項稅。
假定融資租賃A公司向B公司租賃一台設備,每月收取租金100萬元。A公司購置設備所需資金為從銀行貸款,每月支付利息30萬元。則A公司每月因給B公司提供租賃服務,應計算銷項稅的銷售額是70萬元。2、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部門和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批准這類試點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後,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但是實收資本未達到1.7億元的,自2016年8月1日起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不得執行上述規定。也就是利息支出和車輛購置稅,不得自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減。在2016年5月1日後,實收資本達到1.7億元的,可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3.融資租賃業務的增值稅優惠
融資租賃業務的增值稅優惠,也是根據不同的批准部門,不完全一樣。
(1)人民銀行、銀監會、商務部批准這類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實際稅負,按照納稅人當期提供應稅服務實際繳納的增值稅額占納稅人當期提供應稅服務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的比例計算。應退還稅額=實際繳納稅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3%。
(2)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部門和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批准這類試點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後,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但是實收資本未達到1.7億元的,自2016年8月1日起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不得享受超稅負即征即退政策。在2016年5月1日後,實收資本達到1.7億元的,自達到標準的當月起,享受超稅負返還的待遇。
4.融資租賃的節稅效應
貸款利息支出不得抵扣,融資租賃租金支出可以抵扣,租賃企業利息支出自租金收入中扣減的規定,為納稅人調整融資模式,更多通過融資租賃解決資金問題,提供了很大的空間,也為租賃公司拓展業務,提供了極大的利好。以往因增值稅改革一再陷入困境的融資租賃企業,這次時來運轉,迎來增值稅改革的巨大紅利。
下面通過一個例子,說明承租人如果選擇融資租賃解決資金問題,是如何降低稅負,降低成本的。
A公司需要一台設備,該設備不含稅售價100萬元,A公司如果自己購買,需要支付價款100萬,稅款17萬,一共需要117萬。如果全部貸款,需要貸款117萬,利率是10%,需要支付11.7萬的利息,利息支出不得抵扣進項稅。A公司因購買設備、取得貸款,可以抵扣的進項稅是17萬,設備成本是100萬,利息支出是11.7萬,總支出是128.7萬,由於17萬的進項稅可以抵扣,總成本是111.7萬。
如果A公司通過租賃公司B取得這台設備,我們看A公司成本能否下降。B公司購買這台設備,價款100萬元,進項稅17萬元。B公司也通過銀行貸款117萬元,支付利息11.7萬元。B公司收取租金130萬元,給A公司開具價款111.11萬,稅款18.89萬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盡管A公司總支出是130萬,增加了1.3萬,但是由於可以抵扣進項稅,實際成本是111.11萬,比自己貸款購買,節省成本0.59萬元(111.7-111.11)的成本。
5.融資租賃的發票開具
關於節稅效應的分析,是基於B租賃公司按照收到的全部租金,給A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是,根據現行規定,B租賃公司在計算銷售額時,可以自全部價款中扣除其支付的利息,在本例中,B公司收到的全部租金是130萬,支付的利息是11.7萬,其計算銷項稅的銷售額是118.3萬,那麼B公司能給A公司開具價稅合計130萬的增值稅專票嗎?根據售後回租開票的有關規定,B公司應該可以給A公司開具價稅合計130萬的專票。
根據36號文關於售後回租的規定,售後回租的銷售額,是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項承租方收取的價款本金、支付的借款利息和債券利息後的余額。開票時,向承租方收取的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也即是說,收取的價款中包含的利息,沒有限制開具專票。融資租賃公司在計算銷售額時,盡管可以自全部租金收入中,扣減自己的利息支出,但是可以按照收取的全部租金,給承租人開具專用發票。

8. 融資性售後回租交稅嗎交什麼稅

一、增值稅和營業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第一條,根據現行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徵收范圍,因此對於承租方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同時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規定,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因此出租方應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以及有關利息費用後的余額為銷售額繳納增值稅。
二、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第一條,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收入確定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於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
三、土地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因此由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並未完全轉移,則不應徵收土地增值稅。
四、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第三條關於融資租賃房產的房產稅問題規定,融資租賃的房產,由承租人自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開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合同未約定開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簽訂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
因此出租人無需繼續繳納房產稅,自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開始日的次月起由承租人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
五、土地使用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地字﹝1998﹞15號第四條關於納稅人的確定問題規定,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因此由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並未完全轉移,則應由土地使用人承租人繳納土地使用稅。
六、印花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規定財產租賃合同按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且根據第八條規定,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並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
因此應由租賃雙方各自按照按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

9. 融資租賃售後回租是免稅還是零稅率

根據現行政策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固定資產的行為不屬專於銷售行為,屬不徵收增值稅。因此,承租方不能向出租房開具銷售發票。
作者補充:有些地方的做法是開零稅率發票,並需要到稅務局通過《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表》在稅收征管系統中履行審批程序。其實是沒有理解融資性售後回租的經濟本質。從會計上來說,由於融資性售後回租並沒有完全轉移風險和報酬,在會計上不做出售處理,對方也不做購買,當然不存在徵收增值稅問題,租金應作為融資費用計量。
但實踐中,企業希望取得發票以保障對貨物的所有權,所以在實踐中會索要發票。

10. 融資租賃,尤其是售後回租,到底如何操作財務稅務

企業所得稅抄法實施條例襲第四十七條規定,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第五十八條規定,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第三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費用,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經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並未完全轉移,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收入確定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於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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