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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後返祖房產稅如何繳納

發布時間:2023-01-24 19:26:49

⑴ 房產稅怎麼交

房產稅怎麼交

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下面是我整理的房產稅怎麼交?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如何繳納房產稅?

1、除按房產原值的70%的1.2%繳納房產稅外,有出租收入的還要按租金收入繳納12%的'房產稅。

2、計提房產稅後,未繳納的,仍然保留在「應付稅金?應付房產稅」。

一、房產稅納稅時間:

1、納稅人將原有房產用於生產經營,從生產經營之月起,繳納房產稅。

2、納稅人自行新建房屋用於生產經營,從建成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3、納稅人委託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4、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5、納稅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6、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7、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二、納稅期限房產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徵收辦法。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三、納稅申報房產稅的納稅人應按照條例的有關規定,即使辦理納稅申報,並如實填寫《房產稅納稅申報表》。

四、納稅地點和徵收機關房產稅在房產所在地繳納。對房產不在同一地方的納稅人,應按房產的座落地點分別向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

房產稅徵收期限可結合房屋情況咨詢當地房管部門或稅務部門。

房產稅徵收時間是多少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七條明確規定——房產稅按年徵收、分期繳納。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所以,各城市的征稅時間並不一致。房產稅繳納時間是什麼時候?希望上述內容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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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商鋪有返租的契稅如何交

契稅按發票上金額繳納,4%。
返還租金的包租商鋪一般沒有投資價值。價格虛高,以後租不出去的。
上當受騙的太多了。

⑶ 商鋪返租交稅嗎

商鋪返租雙方均繳稅

廣州某房地產公司採取「返租」方式銷售商鋪,以取得的收入抵減「返租」支出後的數額申報納稅。近日,廣州地稅第二稽查局對該公司進行檢查,該公司因未按照兩種不同應稅行為分別繳納稅款,被依法查補稅款103萬元。

據稽查部門查證,該公司開發的某樓盤在銷售商鋪時採取「返租」的手段進行促銷。如一商鋪總價是100萬元,某業主購買與商家簽定《利潤分配協議書》,約定在未來3年內將所購買的商鋪交由該房地產開發企業出租和管理,所取得的租賃收入共6萬元全部給房地產開發企業,業主在購買商鋪時只需繳付94萬元給開發商。同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則以94萬元的收入計算繳納銷售商鋪的稅款。

根據相關稅法規定,「返租」涉及兩種不同的應稅行為,即開發商銷售商品房行為和買方業主的出租行為,買賣雙方均應按照規定分別繳納稅款。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購買合同協定的價格全額100萬元計算「銷售不動產」稅目的營業稅等稅費,「返租」的6萬元不能抵減銷售收入;業主因商鋪「返租」而抵減的6萬元售房款,應作為業主出租商鋪取得的收入,應按「租賃業」繳納營業稅、房產稅等相關稅費。

廣州地稅提醒商家和消費者:在進行交易時,採取「返租」買賣的雙方均應充分考慮「返租」所涉及的稅收問題,以免因不了解稅法而產生罰款和滯納金。

⑷ 房地產公司售後回租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售後回租又稱售後包租、售後返租、售後承租,對於房地產業而言,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某一房地產項目的資產出售後,又在一定期限內承租或者代為出租購房者所購該企業商品房的銷售方式。售後回租是一個舶來品,它起源於美國六七十年代,我國最先接受著一概念的是香港。上世紀90年代中期,售後回租經香港傳入我國內陸,先經深圳、廣州,又進入海南,近兩年大有席捲全國之勢。由於是新生事物,且售後回租的條件又不盡相同(有的還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售後回租),在實際工作中,這類業務的會計處理主要靠財務人員的判斷。現結合案例對此進行探討。

某房地產開發公司採用售後回租的方式銷售店鋪,回租期限3年,假如店鋪的售價為100萬元(購房者需一次付清),回租的年租金為8萬元,租金由房地產開發公司每年定期付給購房者。在這一背景下,可能存在兩種情況:

一是,三年後購房者可根據市場情況選擇退房還是買房,如退房,由房地產開發公司退還購房者開始時支付的100萬元,三年內不辦理房屋產權轉移手續。

二是,付款時買賣合同生效,三年後購房者不可以退房。

在第一種情況下,如果三年後購房者買房,對房地產開發公司來說售後回租實際上是一種預收購房款的行為,只是這一預收的款項是有代價的,即要支付資金佔用費——租金8萬元;如果三年後購房者不買房,售後回租可以說是一種資金借貸行為,相當於房地產開發公司先向購房者借了100萬,三年後歸還,在三年間每月支付資金佔用費8萬元。因此,在第一種情況下,無論三年後購房者買房還是不買房,房地產開發公司向購房者收取的100萬元都是一種負債融資,支付給購房者的租金是資金佔用費,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是其收入,且房屋產權還是房地產開發公司自己的。這種情況的賬務處理如下(各金額略去):

1. 收到購房者的100萬元時(注意根據規定要預繳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處理過程略去)

借:銀行存款

貸:預收賬款

同時,

借:出租開發產品

貸:庫存商品

2.收到出租房屋的租金時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

提取5%的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略去)、12%的房產稅

借:其他業務支出

貸: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房產稅

3.期末計提出租開發產品應攤銷的金額

借:其他業務支出

貸:出租開發產品(按規定使用年限計算出的攤銷額)

4.付給購房者租金時

借:財務費用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5.三年後購房者選擇購房時

借:預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注意計提營業稅,前期預繳部分要沖銷,處理過程略去)

同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按攤余價值結轉)

貸:出租開發產品

6.三年後購房者選擇退房時

借:預收賬款

貸:銀行存款

第二種情況是典型的售後回租。由於購房者支付100萬元的時候已經取得了房屋產權,房地產開發公司通過向購房者返租才取得房產的收益權,在取得出租收益的同時付給購房者租金,這是公司的一種經營行為。這種情況的賬務處理如下(各金額略去):

1.收到購房者的100萬元時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注意要計提營業稅,處理過程略去)

同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2. 收到出租房屋的租金時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

提取5%的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略去)

借:其他業務支出

貸: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3.付給購房者租金時

借:其他業務支出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注意,第一種情況下的房地產開發公司支付給購房者的租金(實際上是資金使用費),必須取得購房者出具的正規發票才能在稅前列支不高於銀行同期貸款利率部分。第二種情況下的稅收是可以籌劃的。比如,和購房者簽訂代為租賃房屋協議,租金直接由購房者收取,再由購房者付給房地產開發公司應得的手續費,這樣房地產開發公司只需就手續費部分繳納營業稅即可。

⑸ 商業房地產售後回租的涉稅風險及注意事項

在商業房地產「售後回租」模式中,開發商兼任三種不同的角色,即售房人、承租人、出租人,因此作為三者合一的納稅主體,商業房地產企業需要根據不同的業務類型分別進行會計處理。

商業不動產「售後回租」業務,經常被用於各類商業地產的促銷及推廣。一般是指開發商在向購房者銷售商鋪、寫字樓等房產的同時,又與購房者簽訂該房產的房屋租賃合同的一種特殊銷售模式。購房者所購商品房在一定期限內由開發商統一承租經營,並且開發商承諾將給予購房者一定比例的租金回報。在該種模式下,投資者可以預期商業地產不斷升值帶來的投資收益,還可以享受穩定的租金回報,因此不必勞神費力即可坐享「低風險投資、高收益回報」。但是,在這種模式下,投資者也面臨著諸多不確定的企業經營風險,其中還包括不少涉稅風險。

一、錯誤適用稅收政策的涉稅風險,將不動產「售後回租」與動產「融資租賃」混為一談。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第13號,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經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後,又將該項資產從該融資租賃企業租回的行為。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並未完全轉移。而「售後回租」通常是將不動產銷售給一般個人投資者,並非銷售給具有相應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也就是說,商業不動產「售後回租」業務不同於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第13號規定的「融資租賃」業務,開發商銷售不動產給個人投資者時,應當按照「銷售不動產」徵收相應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不適用於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第13號中關於不徵收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規定。因此,商業房地產企業在處理「售後回租」業務時,如果不能准確界定政策文件適用范疇,極易造成因濫用稅收政策而引發相關涉稅風險的情況。

⑹ 融資售後回租承租人需要交什麼稅

融資售後回租,如果是動產,承租人不需要交什麼稅(車輛船舶需要繳納車船使用稅);如果是不動產,需要繳納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
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需要繳納增值稅,出租方要按照金融服務繳納增值稅。

⑺ 房產稅怎麼徵收租賃房產稅如何繳納

租賃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按年徵收,分期繳納。租賃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後的余值計算,從價計征的稅率為1.2%,從租計征的稅率為12%。
【法律依據】
《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三條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後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第四條
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
第七條
房產稅按年徵收、分期繳納。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九條
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徵收。

⑻ 營改增後售後返租涉及的稅收風險有哪些

所謂的售後返租,就是開發商在銷售商品房時,約定以購房合同的折讓優惠後的價款為成交價,同時與購房者簽訂該房的租賃合同,要求購房者在一定期限內必須將購買的房屋無償或低價交給開發公司,由開發公司統一經營,經營收益歸開發商。售後返租的稅務處理主要涉及到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和營業稅的處理,
而營改增試點有
交通運輸業:包括陸路、水路、航空、管道營業稅改增值稅運輸服務
部分現代服務業[主要是部分生產性服務業]
1、研發和技術服務
2、信息技術服務
3、文化創意服務(設計服務、廣告服務、會議展覽服務等)
4、物流輔助服務
5、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6、鑒證咨詢服務
暫時不包括的行業:建築業、房地產業、金融保險業和生活性服務業
根據《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方案》的規定,交通運輸業、建築業等適用11%的稅率,租賃有形動產等適用17%稅率,其他部分服務業適用6%稅率。所以對售後返祖應該是沒對大影響的

⑼ 商鋪返租要交房產稅和印花稅嗎

要。商鋪返租雙方均交稅。
1.商鋪返租是指開發商將一個商業項目分割成眾多個小面積產權商鋪出售給小業主,同時,與小業主簽訂返租合同,承諾在一定期限內,商鋪由開發商統一經營管理,同時會按約定時間支付給小業主固定的租金。一般年返租回報在4%-12%之間。
2.根據相關稅法規定,「返租」涉及兩種不同的應稅行為,即開發商銷售商品房行為和買方業主的出租行為,買賣雙方均應按照規定分別繳納稅款。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購買合同協定的價格全額1萬元計算「銷售不動產」稅目的營業稅等稅費,「返租」的6萬元不能抵減銷售收入;業主因商鋪「返租」而抵減的6萬元售房款,應作為業主出租商鋪取得的收入,應按「租賃業」繳納營業稅、房產稅等相關稅費。
廣州地稅發[25]235號文件明確規定:
對個人出租非住房(包括商鋪、廠房、寫字樓等)的,按5%的稅率徵收營業稅,按12%的稅率徵收房產稅。
對廣州市市區個人出租用作非住宅(包括商鋪、辦公和生產用房)的自有房產,按14%的綜合徵收率(未含印花稅和土地使用稅)計算,合並徵收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個人所得稅,個人出租房屋應繳的印花稅、土地使用稅及其他稅、費仍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土地使用稅: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簡稱納稅人)。
(二)計算土地使用稅時,應先確定納稅人佔用的應稅土地面積,然後在根據土地所處的位置找出適用稅額,應稅土地面積乘以適用稅額為應納稅額。具體計算公式:
土地使用稅應納稅額=實際佔有土地面積(平方米)×適用稅額
(三)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期限問題
從2年起,土地使用稅的徵收改按年計征,一次繳納,徵收期為每年的六月至九月,對納稅人的稅期具體安排由各徵收管理分局另行通知。各縣級市可結合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的征稅期限。

⑽ 營改增後售後返租涉及的稅收風險有哪些

營改增後,也適用(涉及)以下風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從事「購房回租」等經營活動徵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9]144號)以及其它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
一、關於納稅環節、計稅依據問題
(一)商鋪銷售環節。開發商銷售商鋪(含轉讓有限產權或永久使用權)且辦理了相關產權登記手續的,應以房地產開發商為納稅義務人,以商鋪銷售總金額(含返租協議租金抵扣購房款部分)作為計稅依據,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徵收營業稅,並按規定附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
購買方最終未辦理相關產權登記手續的,視同對開發商投資獲得的收益,不作為開發商銷售不動產處理,不徵收營業稅;而應依法徵收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
(二)返租賃環節。開發商在銷售商鋪後,再以抵減購房款或其他形式將商鋪租回,購房方實質上發生了商鋪租賃經營行為,開發商方與購房方方(出租人)應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租金標的、支付方式等,應以購房方(出租人)為納稅義務人,按購房方(出租人)實際取得的租金收入或抵扣購房款金額作為計稅依據,按「服務業-租賃業」稅目徵收營業稅,並按規定附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依法徵收房產稅、印花稅、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
(三)再轉租環節。開發商將商鋪返租回後再轉租給他人並取得租金收入(現金或銷售扣點比例),以開發商(轉租人)為納稅義務人,按實際取得的租金收入扣除返租環節實際支付租金或抵扣購房款金額後的余額按「服務業-租賃業」稅目徵收營業稅、並按規定附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依法徵收房產稅、印花稅、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
二、關於納稅義務時間及徵收方式問題
(一)對開發商銷售商鋪,以收到預售購房款、取得銷售款或取得索取售房收入憑據的當天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對購買方的商鋪租賃行為,其租賃環節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區別不同情況分別確定,具體明確為:對開發商同出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確定了租金具體支付(結算)日期的,實行按期徵收營業稅。《房屋租賃合同》沒有確定租金具體支付(結算)日期的,實行按次徵收營業稅,支付期不超過一年的,以年內實際支付(結算)的次數分次計算徵收營業稅;超過一年期的,以一年為一次計算徵收營業稅。並以上述征稅期確定適用營業稅起征點政策。
(二)對購買方在商鋪返租環節的有關出租行為應徵收的相關地方稅收,原則上採取「以票控稅」辦法徵收管理。即開發商返租環節向購買方(出租方)支付租金額或抵減購房款時,必須取得購買方提供的相關稅務發票。凡因開發商未按規定取得出租方稅務發票造成相關稅款流失的,在對出租方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處10000元以下罰款的同時,對開發商處以未按規定取得發票造成他人末繳或少繳稅款1倍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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