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售後二手房返租協議是否有法律依據
這不是法律禁止的經營內容,因此,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就具有法律效力。希望我的解答能幫到你
❷ 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返租合同效力是什麼
法律分析: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不一定會導致房屋租賃合同無效,要依據當地具體的土地房產法律法規分析。法律實踐中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主要是由於房屋產權不合法導致,如果是沒有任何合法手續的非法建築物,買賣和租賃都不合法。但對於一些大城市歷史遺留的小產權房,地方法規是禁止買賣交易但允許租賃,因而租賃合同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❸ 名為售後回租實為借貸合同性質甄別和效力認定
法律分析:為了融資借款,虛構融資租賃合同的,一經發現將導致合同無效,但借款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依然有效,本金和利息仍需要歸還。當事人以虛構租賃物方式訂立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三十七條 當事人以虛構租賃物方式訂立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❹ 融資性售後回租是什麼意思
一、融資性售後回租的概念是什麼?
融資性售後回租的概念是:融資租賃是企業資產與金融資金相結合的一種新型融資業務,它以「融物」的形式達到「融資」的目的。對融資租賃合同的定義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售後回租是融資租賃方式中比較特殊的一種。
二、售後回租模式的爭議 典型的融資租賃模式是直租,此時存在三方主體,即出賣人、出租人(買受人)、承租人。但是,當融資租賃的出賣人與承租人主體同一之時,就出現了售後回租的情形。售後回租是指承租人為了實現其融資目的,將其自有物的所有權轉讓給出租人,再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交易方式。售後回租是出賣人與承租人同一的「非典型」融資租賃形式。但在我國的融資租賃實踐中,售後回租業務卻占據了相當大的比重,對部分租賃公司而言,售後回租業務佔比甚至超過了80%。
曾有觀點認為,售後回租合同在法律關系的性質上屬於抵押貸款,而不構成融資租賃合同關系,並在此前提下,認定此類合同無效。這將給融資租賃行業經營實踐中大量存在的售後回租合同的效力及租金債權的回收帶來很大的法律風險。由於在售後回租交易中,租賃物的所有權原本屬於承租人,出賣人與承租人歸於一體,與傳統融資租賃交易的三方當事人存在一定區別,在表現形式上與抵押借款類似。抵押借款與售後回租的共性在於,均有兩方當事人,物的存在為債權人提供了有效的擔保。
但二者也存在顯著差異:一是合同關系不同。抵押貸款一般存在抵押合同與貸款合同兩個合同,售後回租則包括租賃物買賣合同與融資租賃合同兩個合同。二是權利屬性不同。在抵押貸款合同中,債權人是抵押權人,而在售後回租合同中,出租人是所有權人。三是債權金額構成不同。抵押貸款合同的標的額由本金加利息構成,而售後回租合同中,租金一般由租賃物的購買價款、費用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分攤而成。
《融資租賃合同解釋》的出台一錘定音,消解了理論界多年的爭議。《融資租賃合同解釋》第2條明確規定:「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❺ 即購即返租金合同有效嗎
即購即返租金的合同無效、不發生法律效力。只要簽訂購買合同就可以給購房者返租金的形式,實際上就是售後包租或者是變相售後包租,在商品房的銷售中是禁止行為,違反了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所簽訂的合同自然也是無效合同。
【法律依據】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一)未按照規定的現售條件現售商品房的;(二)未按照規定在商品房現售前將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及符合商品房現售條件的有關證明文件報送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的;(三)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商品房的;(四)採取售後包租或者變相售後包租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的;(五)分割拆零銷售商品住宅的;(六)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七)未按照規定向買受人明示《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八)委託沒有資格的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的。
❻ 售後回租合同
售後回租是將自製或外購的資產出售,然後向買方租回使用。售後回租合同怎麼寫呢?以下是我整理的售後回租合同,歡迎參考閱讀。
售後回租合同 範文 一
出租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承租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售後回租合同 合同編號: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同意按照下列條款簽訂本 租賃合同 並共同遵守。 簽約說明:
(1)如是授權代表簽字,須出示法定代表人簽約授權 委託書 。
(2)合同生效後,若任何一 方法 定代表人更換,不影響已生效合同的履行。
第一條 租賃物件
1.1 甲方根據乙方的要求向乙方購買本合同附件記載的物件(以下簡稱租賃物件),並回租給乙方使用。乙方向甲方承租並使用該租賃物件。
第二條 租賃物件的購買
2.1 乙方以融通資金為目的,向甲方出售其自有設備,並保證其對所出售設備享有完全的所有權。
2.2 乙方須向甲方提供甲方認為合理必要的各種批准或許可證明文件。
2.3 甲方根據前兩項與乙方簽訂所有權轉讓協議,並根據所有權轉讓協議向乙方支付貨款。
第三條 租賃物件的交付
3.1 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在甲方支付完畢所有貨款後,由乙方轉移給甲方,並且,該所有權轉移視為乙方在租賃物件現有狀態下向甲方交貨。
3.2 上述所有權轉移同時視為甲方將租賃物件交付乙方使用。
3.3 基於售後回租賃,甲方對租賃物件質量瑕疵和權利瑕疵等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四條 租賃期限和起租日
4.1 起租日: 年 月 日。
4.2 租賃期間:租賃期為 年。
第五條 租賃保證金、手續費
5.1 乙方應在本合同簽訂後 個工作日內,向甲方支付租賃保證金RMB 萬元(人民幣: 萬元整),作為履行本合同的保證。租賃保證金不計算利息。
5.1.1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到期租金,或未能按本合同約定支付應支付甲方的其他費用時,甲方有權決定是否從租賃保證金中抵扣乙方應支付的款項。如發生上述抵扣,則不足抵扣的部分乙方仍應支付甲方,同時乙方須補足租賃保證金。
5.1.2 如發生上述抵扣,乙方應當在收到甲方的抵扣通知後三個工作日內,將已抵扣部分支付甲方,以補足租賃保證金。在租賃保證金不發生抵扣,或者抵扣後乙方補足的情況下,租賃保證金不沖抵最後一期或幾期租金,到租賃合同期滿三個工作日內,甲方全額返還乙方。
5.2 乙方應在本合同簽訂後 個工作日內將手續費RMB 萬元(人民幣: 萬元整)支付給甲方。(說明:該手續費由甲方以咨詢費的名義一次性收取,不做退還。)
第六條 租金
6.1 乙方承租租賃物件應向甲方交付租金,租金的支付方式、幣種和次數等均按本合同附件約定。
6.2 租金幣種為人民幣。
6.3 租金: 按季度支付法計算,共 期租金,租金總額為RMB 元 (人民幣: 整),每期租金RMB 元(人民幣: 整)。
6.4支付租金日為租金實際應到帳日。若該到帳日為非銀行營業日,則該到帳日提前至上一個銀行營業日。租金支付時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6.5 本合同中的租金利率在租賃期間內實行固定利率,不隨中國人民銀行的利率調整發生變化。
第七條 租賃期間租賃物件的 保險
7.1乙方需對租賃物在保險公司進行投保。租賃物出險後,如因乙方怠於保險索賠而致理賠未成,則在租賃期間因租賃物件發生任何損害、毀損,滅失以及所造成的損失的後果由乙方承擔。乙方應當賠償甲方的全部損失,包括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項下所有應付而未付的租金、所有遲付租金的罰息、其他所有應付款項等。
第八條 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8.1 所有權:甲方對本合同所記載的租賃物件擁有完整的所有權,因此:
8.1.1 乙方應當定期或隨時向甲方提供租賃物件使用、損壞、維修等狀況說明,使甲方了解其真實狀況;甲方有權隨時用通訊或現場檢查的辦法,檢查租賃物件的狀態(包括租賃物件的存放位置和運轉情況等);甲方若行使上述權利,乙方應給予積極配合和協助。
8.1.2 在保證乙方享有本合同項下所有權利並且不影響乙方正常使用的條件下,甲方在必要時可以向任何第三方轉讓其對租賃物件的所有權,或以租賃物件抵押、擔保,本合同的效力不受影響。甲方行使上述權利,應事先通知乙方。
8.1.3 為切實保障甲方作為所有者的權益並保證租賃物件的正常運轉,乙方在簽訂本合同的同時,自負費用與租賃物件的供應商或其指定的代理商簽訂售後維修 服務合同 ,維修服務合同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8.1.4 附屬租賃物件及其零件或與租賃物件或零件相關的知識產權仍屬其權利人所有,乙方對知識產權的使用仍應取得其所有權人同意。
8.1.5 本合同對該知識產權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不發生影響。
8.1.6甲方有權在租賃物件上以張貼標識、標簽等方式來公示甲方對租賃物件的所有權。
8.2 使用權:在租賃期內乙方擁有本租賃物件的使用權,因此:
8.2.1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變租賃物件的設置場所和使用環境。
8.2.2 乙方須自負費用,按照國家或同行業有關規定和慣行的標准,對租賃物件謹慎使用並進行良好的保養,定期維修和檢查,使其處於良好,正常的操作營運狀態;對租賃物件維修,保養的權益歸於甲方。
8.2.3 乙方正常需要更換租賃物件的零部件時,必須使用租賃物件原生產廠家生產的同規格、同型號的零部件並書面通知甲方。若乙方採用代用件,必須事先徵得甲方的書面同意。
8.2.4 乙方的一切行為均不得損壞租賃物件,均不得阻礙或改變租賃物件原來的用途和功能。
8.2.5 因租賃物件本身設置、保管、使用等原因,致使第三者的人身及/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乙方應承擔全部賠償和/或 其它 責任。
8.2.6 乙方不得擅自出售、轉讓、分租、轉租租賃物件;不得在租賃物件上設置任何抵押權或擔保權益,或進行其他任何侵害甲方所有權的行為。
8.2.7 因租賃物件本身及其設置、保管、使用及租金的支付等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均由乙方負擔。
8.2.8 在本租賃合同有效期內,除非乙方違約,甲方不得干預乙方對租賃物件的正常使用或擅自取回租賃物件。
第九條 違約事項和補救 措施
9.1 如果在租賃期間內任何時間:
9.1.1 乙方未能在到期日支付根據本合同應付的任何款項,且該行為在到期日起持續五日;
9.1.2 乙方沒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履行任何其他義務,且該行為持續五日;
9.1.3 乙方非正常及違反公平原則出售、轉移、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其業務或資產;
9.1.4 乙方提出或被提出有關破產、重組、停業等申請,或有關部門就相關事項做出批准或決定;
9.1.5 乙方的資產、財產或權利的全部或任何實質部分被沒收、扣押、徵用、查封、強制執行或被剝奪;
9.1.6 乙方的上級單位或擔保人發生上述事件。
9.2 如乙方發生
9.1條約定的情形時,甲方有權採取下列措施,以獲得根據本合同合理預期的經濟利益:
9.2.1 加速到期,要求乙方或連帶責任保證人(如有時)立即付清租金及其他費用(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並償付相應罰息,罰息按照第十條確定的利率計算。
9.2.2 解除本合同,收回或處置租賃物件,並要求乙方賠償甲方所遭受的一切損失。當甲方做出對租賃物件的處置方法時,乙方應無條件自負費用按甲方要求退回租賃物件(完好狀態下)給甲方,否則乙方應承擔甲方重新佔有、取回租賃物件的合理費用。
9.2.3 要求乙方償付甲方就乙方違約行為而行使任何權利所發生的一切律師費用及其他合理支出。
9.2.4 採取法律規定的其他補救措施。
9.2.5 甲方在採取前款規定的處置方法時,並不免除本合同規定乙方所應承擔的其它義務。
9.2.6 甲方有權決定乙方清償債務的順序。
第十條 遲延罰息
10.1 當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交付到期應付租金及其它款項,或未能按期歸還甲方應乙方要求墊付的任何費用時,乙方應償付遲延支付期間和墊付期間的利息,該項利息按遲延金額的每日萬分之三計算。遲延期間的起始點自租金或其他款項應到帳日的下一日開始計算。
第十一條 公司情況變更的處理
11.1 在租賃期間,乙方發生分立、合並、兼並、收購等變更情況時,本合同效力不受其影響,但若甲方認為該種情況的發生影響乙方履行本合同的能力,甲方有權力立即採取第9.2款規定的措施。
11.2 在租賃期間,乙方及連帶責任保證人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化,不影響本合同的執行,但乙方應立即將上述變更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
第十二條 租賃期滿後租賃物件的處理
12.1甲方同意按合同附件所設定的設備留購價格將租賃物件售與乙方。設備留購價格同最後一期租金一並支付。在租賃期滿,並且乙方全部履行完畢本合同規定的義務,包括全部實際租金和留購價格以及出現合同第6.6款的情況(如有時)增加的稅款、利息或延付利息和罰款利息付清後的五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出具《租賃物件所有權轉讓證書》,將租賃物件所有權轉移給乙方。
第十三條 擔保
為項目提供租金償還連帶責任擔保,各方另行簽訂保證合同。
第十四條 爭議的解決及適用法律
14.1 有關本合同的一切爭議,甲、乙雙方首先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能解決時,雙方一致同意本合同訴訟管轄法院為甲方住所地有管轄權的法院。
14.2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十五條 合同的終止
15.1 本合同只有在以下情況下才能終止:
15.1.1 甲、乙雙方已全部履行完畢本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
15.1.2 經甲、乙雙方同意協議解除租賃合同。
15.1.3 其他法律規定合同終止的情況。
第十六條 合同的轉讓
16.1 甲方有權將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益全部或部分轉讓給有關第三者,但甲方有義務將轉讓的事實及時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對受讓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
16.2 乙方如欲轉讓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必須事先徵得甲方的書面同意。
第十七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7.1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本合同一經簽訂,甲、乙任一方均不得任意變更和解除;如變更或解除,需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並以書面形式達成協議。如果任何一方有違約行為,經另一方催告改正,違約方在守約方催告期限內仍未改正的,則守約方有權解除合同。
第十八條 合同的生效條件
18.1 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條 通知
19.1 本合同要求的一切通知應採用書面形式,經專人遞交或郵寄至本合同載明的對方地址,或以電訊形式即電傳、傳真、電報發至本合同載明的對方號碼、地址,即為充分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