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保險公司在農業生產,以及自然災害方面的賠償是什麼樣的條例
按照規定,水稻、麥子、棉花等農作物只要是因受水災、風災、雹災、旱災、凍災、雨災等自然災害以及流行性、暴發性病蟲害和動植物疫情等造成絕收或減產70%以上的,即可獲得規定額度的保險賠償。考慮到中國存在地震、泥石流、洪水等各種自然災害的風險,建立這樣的機制是非常必要的。目前在西方發達國家,均相應建立了這樣的機制。我們以法國為例,作點具體的說明,以提供相關的經驗。首先,法國的日常保險險種內均含有相應的對人和對物的保險。如法律規定:任何房主或房客作為自然人、企業作為法人對建築必須投保的居住多樣保險(Multirisques d'habitation)或企業多樣保險(Multirisques d'entreprise)內,就有一旦發生強風、冰雹、大雨等自然災害或火災等災難時,保險公司給予對建築的賠償。同時,這樣的保險也常常包含一定的人身保險,對由於災害引起的人生傷害或死亡給予賠償。在居住多樣保險中,必須含有民事責任險,即投保人如引起對他人的人身或財產損失,保險公司給予賠償。目前,很多保險公司還推出更為健全的人身保險,即在任何情況下的人身傷亡事故都可以獲得賠償。這里要指出的是,如果是公寓樓的話,則每個套房的房產主投保房子內部的居住多樣保險,而房產主委員會指定的物業管理部門必須要給整個摟的外部投保多樣保險。這樣的話,一旦發生樓房毀損、倒塌,則物主就可以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在其他險種如汽車等交通工具、公路等基礎設施等,都有相應的保險條款來保證對因自然災害引起的損失進行賠償的。當然,汽車保險合同內不象房屋建築那樣是必保條件,如果你自己不選擇,則因自然災害導致的汽車損失就不能獲得賠償,除非如下面所說是發生在國家規定的自然災害區內。 其次,在發生大面積、大規模的自然災害時,人們事實上很難一個個按受損情況作個案處理。因此,國家的介入就很重要。法國法律規定:一旦發生這樣的情況,由國家根據專家的意見和標准頒布部令,確定受災區域范圍,而一旦處於這一范圍之內,則人們可以按統一的程序進行災難申報,所受的人身和物質損失都可以由各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國家的對受災地區的非預算撥款,就主要集中在臨時應急救助事務上,當然動用消防部隊(法國的消防人員屬於准軍事單位)、軍隊和警察力量,也應屬於非預算的開支。 第三,國家預算內有歸司法系統掌握的特別基金,主要用於對社會事件引起的人身和物質損失進行賠償,如社會動亂導致的火災、暴力行為、恐怖主義行為等。一些因刑事案件而人身、物質受損失的自然人或法人,也可以依法要求國家進行賠償,因為國家的義務是保證社會的安寧和安全。我們必須注意到,雖然上述的保險和賠償原則上都由保險公司來進行具體業務,但事實上是由國家確定游戲規則。法國的民法、保險法等都在法律上規定了哪些是強制性的險種、哪些是非強制性險種,同時也規定了保險公司的社會義務。有關法律還明確了在發生各種自然災害或社會集體事件包括嚴重污染、集體騷亂等的處理程序和賠償機制。這樣,在近年發生的一系列事件如嚴重水災、乾旱、颶風、社會騷亂、高溫等情況下,都能使受害者獲得合理賠償,避免了社會矛盾的激化。法國目前的保險公司均為私營公司,但由於保險業務事實上涉及了許多社會義務,因此不能等同於一般的金融機構。在法國,保險業是由國家特定法律規定和限制的行業,有嚴格的准入制度。法國對保險公司的資質、自備資金數量、金融操作的程序以及保險業的再保險等有一系列的法律規定和金融監管制度。因此,幾乎沒有發生過因保險公司破產而導致投保人損失的情況。而面對自然災害等特別情況,法國保險業也具備相應的賠償能力。當然法國並不處在地震帶上,歷史上很少有大規模、造成人民生命和物質嚴重損失的地震。但自然災害的發生也是經常有的。如1982年現存有關自然災害的法律頒布後,保險業一共花費了110億歐元來賠償人們的損失。面對自然災害增多的趨勢,法國目前正討論修改相關法律,提高自然災害險的投保幅度(目前在多樣險中規定佔12%),允許保險業根據災害風險提高保額幅度等。根據上述經驗和中國的國情,我們有如下的建議:1,建立符合中國國情的自然災害保險機制,將相應的險種列為強制性必保險種,這樣有利於積少成多、積累一旦發生災害可以動用的充足基金。同時,國家制定相應的法律來規范保險業,使其承擔更多的社會義務,為各種突發事件積累資金。同時對其所籌資金進行法律監督。2,在自然災害風險大的地區,讓地方當局設立特種基金,平時防範風險,發生災害時用於緊急救助。3,與相關行業一起確立一旦發生自然災害時的應急機制和大體統一的申報-賠償機制,使公民清楚自己的權力和義務,清楚一旦受損可以有什麼樣的賠償。我們認為,在現代社會里,國家將越來越充當起監督者、協調者、宏觀調控者的角色。而從維護社會穩定、建立和諧社會出發,就必須從立法開始著手建立一套社會突發事件的防範和應對機制,其中保險是非常重要的一環。因此,有必要規定一系列的強制性保險險種。一旦諸如自然災害等危機來臨,保險業等各機構、部門以及各資金流都將發揮應有的作用,不僅可以減少國家財政非預算性支出,還可及時化解人們因受災而引起的矛盾沖突,同時通過各種賠償、救助措施,將人們的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並十分有利於災區的重建工作。
B. 農業生產資料市場監督管理辦法
《農業生產資料市場監督管理辦法》第一條為了加強農業生產資料(以下簡稱農資)市場管理,規范農資市場經營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特別是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保障糧食生產,促進農村改革發展,根據《產品質量法》、《種子法》、《農業機械化促進法》、《農葯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農資經營者和農資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農資,是指種子、農葯、肥料、農業機械及零配件、農用薄膜等與農業生產密切相關的農業投入品 。
本辦法所稱農資經營者,是指從事農資經營的自然人、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
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農資市場的監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監督檢查轄區內農資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二)依法監督檢查轄區內農資的質量,對不合格的農資進行查處;
(三)依法受理並處理轄區內農資消費者的申訴和舉報;
(四)依法履行其它農資市場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農資經營者和農資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農資經營者和農資交易市場開辦者須經批準的,或者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並在登記注冊時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第六條申請從事化肥經營的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企業從事化肥連鎖經營的,可以持企業總部的連鎖經營相關文件和登記材料,直接到門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
申請從事化肥經營的企業、個體工商戶應當有相應的住所、經營場所;企業注冊資本(金)、個體工商戶的資金數額不得少於3萬元人民幣。申請在省域范圍內設立分支機構、從事化肥經營的企業,企業總部的注冊資本(金)不得少於1000萬元人民幣;申請跨省域設立分支機構、從事化肥經營的企業,企業總部的注冊資本(金)不得少於3000萬元人民幣。
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的,或者受具有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經營者的書面委託為其代銷種子的,或者種子經營者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的有效區域設立分支機構的,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
第七條農民專業合作社向其成員銷售農資的,可以不辦理營業執照。
農民個人自繁、自用的常規種子有剩餘的,可以在集貿市場上出售、串換,可以不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八條農資經營者應當依法從事經營活動,並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不得從事下列經營活動:
(一)依法應當取得營業執照而未取得營業執照或者超出核準的經營范圍和期限從事農資經營活動的;
(二)經營國家明令禁止、過期、失效、變質以及其他不合格農資的;
(三)經營標簽標識標注內容不符合國家標准,偽造、塗改國家標准規定的標簽標識標注內容,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假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之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的農資的;
(四)利用廣告、說明書、標簽或者包裝標識等形式對農資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適用范圍、有效期限和產地等做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九條農資經營者應當對其經營的農資的產品質量負責,建立健全內部產品質量管理制度,承擔以下責任和義務:
(一)農資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進貨索證索票制度,在進貨時應當查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產品標識,並按照同種農資進貨批次向供貨商索要具備法定資質的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原件或者由供貨商簽字、蓋章的檢驗報告復印件,以及產品銷售發票或者其他銷售憑證等相關票證;
(二)農資經營者應當建立進貨台賬,如實記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供貨商及其聯系方式、進貨時間等內容。從事批發業務的,應當建立產品銷售台賬,如實記錄批發的產品品種、規格、數量、流向等內容。進貨台賬和銷售台賬,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三)農資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銷售憑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修理、更換、退貨等三包責任和賠償損失等農資的產品質量責任;
(四)農資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農資存在嚴重缺陷,可能對農業生產、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該農資,通知生產企業或者供貨商,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採取有效措施,及時追回不合格的農資。已經使用的,要明確告知消費者真實情況和應當採取的補救措施;
(五)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農資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建立並落實農資的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承擔以下責任和義務:
(一)審查入場經營者的經營資格,對無證無照的,不得允許其在市場內經營。
(二)明確告知入場經營者對農資的質量管理責任,以書面形式約定入場經營者建立進貨查驗、索證索票、進銷貨台帳、質量承諾、不合格產品下架、退市制度,對種子經營者還應當要求其建立種子經營檔案;
(三)建立消費者投訴處理制度,配合有關部門處理消費糾紛;
(四)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發現經營者有本辦法第八條所禁止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報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下列制度,對農資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一)實行農資經營者信用分類監管制度;
(二)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實行農資市場巡查制度;
(三)實行農資市場監管預警制度,根據市場巡查、消費者申訴、舉報和查處違法行為記錄等情況,向社會公布農資市場監管動態信息,及時發布消費警示;
(四)建立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網路,及時受理和處理農資消費者咨詢、申訴和舉報。
第十二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督管理農資市場,依據《行政處罰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責令停止相關活動;
(二)向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三)進入農資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查閱、復制、查封、扣押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等資料;
(五)查封、扣押有證據表明危害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或者有其他嚴重質量問題的農資,以及直接用於銷售該農資的原材料、包裝物、工具;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農資市場監管工作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損害農資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農資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農資交易市場開辦者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實施。
C. 公司物品損壞賠償制度
法律分析:因人為原因造成固定資產或物品損壞的,如果損壞程度較輕可修復的,由當事者負責賠償維修費用,如果損壞嚴重,無修復價值或無法修復的,由當事人按原價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D. 售後服務管理制度
公司售後服務管理制度
1.目的
對服務過程進行有效控制,確保為用戶提供及時,周到,滿意的服務;
2.適用范圍
適用於營銷部內部銷售服務管理工作;
3.內容
3.1服務工作方針:信息准確、反應敏捷、處理有效、用戶滿意;
3.2服務目標:
3.2.1服務及時率≥90%;用戶滿意程度≥85%;用戶抱怨率(確屬服務責任的)<3%.
3.2.2車身故障,服務半徑在100km以內的,應在24小時內到達現場處理,服務半徑超出100km,或需要與配套廠家聯系的,應在12小時內給予用戶答復;
3.2.3底盤發動機故障,用戶直接向我公司營銷部反映,服務組應在12小時內以文字形式聯系處理,聯系結果應存檔並及時向用戶反饋;
3.3服務人員行為規范:
3.3.1服務人員應嚴格遵守國家的政策法規和企業的規章制度,執行本企業的產品質量三包規定,樹立處處為用戶著想、視用戶為上帝、全心全意為用戶服務的宗旨,服務態度要熱情、耐心、周到;
3.3.2服務人員到達現場後詳細了解車輛使用情況、故障情況,認真檢查、分析故障原因,並按規定修復處理,同時將處理情況如實填寫在服務報告上。服務結束後,應請用戶簽字(蓋章)認可。不允許在服務前要求用戶簽字(蓋章),不允許塗改、偽造用戶的簽字(蓋章)或建議,否則,一經發現,就地解聘。
3.3.3服務人員在實施技術服務中,不能只滿足於解決用戶提出的問題,還應主動向用戶傳授客車使用保養知識,指導用戶正確使用、維護、保養客車。
3.3.4服務人員不準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向用戶收取各種費用(有償服務需經領導同意,回公司後如數上繳,沖抵服務費用),杜絕吃、卡、拿、要等有損企業形象行為,否則同經發現,就地解聘。
3.3.5服務人員在服務過程中應使用文明用語,自覺維護企業形象,對不了解的問題和與技術、服務無關的事不準亂下結論,同時應注意保護與本公司配套廠商的形象。
3.4服務人員服務工作程序:
3.4.1接受任務和指令
a.領取外在工作指令或任務並辦理相關手續。
a. 熟悉任務內容(詳細查閱資料、客車型號、編號、用戶具體地址、電話號碼和聯系人等)。
b. 准備好服務報告、顧客滿意度調查表等資料。
b. 做好出發前的准備工作(二人以上外出,應指定一人臨時負責)。
a. 借款
b. 主動與用戶聯系,必要時與相應服務站及配套廠家聯系,詢問具體故障,攜帶可能遇到或必須使用的零部件,確定用戶所在的位置、交通狀況,以提高效率。
3.4.2 到達後處理問題
a. 見到用戶後,首先自我介紹說明來意,並請用戶介紹車輛故障具體情況。
b. 「聽」:詳細聽取用戶反映車輛的運行時間、里程、使用情況、出現故障的前後情況,對故障必須做好記錄。
c. 「看」:核對該車是否屬於「三包」范圍,檢查存在問題部位是否被拆過,記錄運行時間、運行里程,以進一步證實用戶提供的情況。
d. 「查」:針對故障部位進行檢查,確定故障的真正原因。
e. 作出處理
a. 實事求是對問題進行處理,分析故障原因、責任,盡量與用戶達成共識。
b. 詳細填寫服務報告(服務報告填寫准確、字體工整)最後由用戶簽名(蓋章),如有換件或賠償,必須寫清原因、零件名稱和數量 。
c. 較大問題必須及時向單位領導匯報,應首先提出自己的處理意見和用戶要求,便於單位領導決策參考。
d. 換下的舊件須妥善包裝及時帶回。
f. 處理結束離開前簡要向單位匯報處理結果,並請示有否其他任務和安排。
3.4.3 返回單位後工作:
a. 返回單位後及時上班(如要休息需經領導同意)。
b. 向單位領導匯報處理的具體情況。
c. 將服務報告交領導審批後存檔。
d. 填寫各種報銷表格、憑證,交領導審核後報銷。
3.5 來電來函處理程序:
3.5.1 服務人員按來電來函的時間順序填寫來電、來函處理記錄;
3.5.2 明確答復和及時處理用戶的來電、來函,並記錄;
3.5.3 來電、來函情況不明的應了解清楚具體情況後再及時處理;
3.5.4 復電、復函應及時存檔。
3.6 三包件使用程序
3.6.1 服務人員根據實際情況提出處理意見,並開出備用件領料單,領導批准後領取備用件。
3.6.2 為用戶更換備用件後,服務人員填寫服務報告,經用戶簽字及領導同意後,連同舊件作為備用件銷帳依舊。
3.6.3 郵寄發運的三包件的郵費、運費由經手人和領導簽字後銷帳(舊件盡可能收回)。
3.7 備用件管理程序:
3.7.1 倉庫內備用件做到規格清、數量清、質量清,並擺放整齊、帳物一致。
3.7.2 倉庫在接收備用件時,填寫備用件接收單(一式二份)入庫登帳。
3.7.3 領來的備用件,根據票據入庫,報銷後換回的新材料登帳入庫。
3.7.4 備用件庫根據備用件領料單發放備用件,並根據服務報告和末用件(舊件)銷帳。
3.7.5 每月及時處理更換後的舊件。
3.7.6 發往服務站的備用件單獨建帳管理。
3.8 認真做好二次索賠工作。
E. 保險公司在農業生產,以及自然災害方面的賠償是什麼樣的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農業保險活動,保護農業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農業生產抗風險能力,促進農業保險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農業保險,是指保險機構根據農業保險合同,對被保險人在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生產中因保險標的遭受約定的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險事故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保險活動。
本條例所稱保險機構,是指保險公司以及依法設立的農業互助保險等保險組織。
第三條
國家支持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業保險,健全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
農業保險實行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願和協同推進的原則。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適合本地區實際的農業保險經營模式。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強迫、限制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參加農業保險。
第四條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農業保險業務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財政、農業、林業、發展改革、稅務、民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農業保險推進、管理的相關工作。
財政、保險監督管理、國土資源、農業、林業、氣象等有關部門、機構應當建立農業保險相關信息的共享機制。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農業保險工作,建立健全推進農業保險發展的工作機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農業保險推進、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對農業保險的宣傳,提高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保險意識,組織引導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積極參加農業保險。
第七條
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投保的農業保險標的屬於財政給予保險費補貼范圍的,由財政部門按照規定給予保險費補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同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國家鼓勵地方人民政府採取由地方財政給予保險費補貼等措施,支持發展農業保險。
第八條
國家建立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國家鼓勵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方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
第九條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國家支持保險機構建立適應農業保險業務發展需要的基層服務體系。
國家鼓勵金融機構對投保農業保險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加大信貸支持力度。
第二章農業保險合同
第一條
農業保險可以由農民、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自行投保,也可以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民投保。
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民投保的,保險機構應當在訂立農業保險合同時,制定投保清單,詳細列明被保險人的投保信息,並由被保險人簽字確認。保險機構應當將承保情況予以公示。
第二條
在農業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合同當事人不得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發生變化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農業保險合同。
第三條
保險機構接到發生保險事故的通知後,應當及時進行現場查勘,會同被保險人核定保險標的的受損情況。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民投保的,保險機構應當將查勘定損結果予以公示。
保險機構按照農業保險合同約定,可以採取抽樣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核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採用抽樣方式核定損失程度的,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抽樣技術規范。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受損的農業保險標的的處理有規定的,理賠時應當取得受損保險標的已依法處理的證據或者證明材料。
保險機構不得主張對受損的保險標的殘余價值的權利,農業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條
保險機構應當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後10日內,將應賠償的保險金支付給被保險人。農業保險合同對賠償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機構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
第六條
保險機構應當按照農業保險合同約定,根據核定的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足額支付應賠償的保險金。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機構履行賠償保險金的義務,不得限制被保險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民投保的,理賠清單應當由被保險人簽字確認,保險機構應當將理賠結果予以公示。
第七條
本條例對農業保險合同未作規定的,參照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保險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
第一條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批准:
(一)有完善的基層服務網路;
(二)有專門的農業保險經營部門並配備相應的專業人員;
(三)有完善的農業保險內控制度;
(四)有穩健的農業再保險和大災風險安排以及風險應對預案;
(五)償付能力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六)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未經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農業保險業務。
第二條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應當與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損益。
第三條
保險機構應當公平、合理地擬訂農業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屬於財政給予保險費補貼的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保險機構應當在充分聽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農業、林業部門和農民代表意見的基礎上擬訂。
農業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依法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或者備案。
第四條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准備金評估和償付能力報告的編制,應當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農業保險業務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需要採取特殊原則和方法的,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具體辦法。
第五條
保險機構可以委託基層農業技術推廣等機構協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保險機構應當與被委託協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的機構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約定費用支付,並對協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的機構進行業務指導。
第六條
保險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妥善保存農業保險查勘定損的原始資料。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塗改、偽造、隱匿或者違反規定銷毀查勘定損的原始資料。
第七條
保險費補貼的取得和使用,應當遵守依照本條例第七條制定的具體辦法的規定。
禁止以下列方式或者其他任何方式騙取農業保險的保險費補貼:
(一)虛構或者虛增保險標的或者以同一保險標的進行多次投保;
(二)以虛假理賠、虛列費用、虛假退保或者截留、挪用保險金、挪用經營費用等方式沖銷投保人應繳的保險費或者財政給予的保險費補貼。
第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挪用、截留、侵佔保險機構應當賠償被保險人的保險金。
第九條
本條例對農業保險經營規則未作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保險經營規則及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一條
保險機構未經批准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保險機構以外的其他組織或者個人非法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條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甚至取消經營農業保險業務資格: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農業保險條款、保險費率。
第三條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取消經營農業保險業務資格:
(一)未按照規定將農業保險業務與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損益;
(二)利用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三)未按照規定申請批准農業保險條款、保險費率。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未按照規定報送農業保險條款、保險費率備案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條
保險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取得任職資格或者從業資格的人員撤銷其相應資格。
第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騙取保險費補貼的,由財政部門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挪用、截留、侵佔保險金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
保險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法律責任,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附則
第一條
保險機構經營有政策支持的涉農保險,參照適用本條例有關規定。
涉農保險是指農業保險以外、為農民在農業生產生活中提供保險保障的保險,包括農房、農機具、漁船等財產保險,涉及農民的生命和身體等方面的短期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條
本條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F. 售後服務管理制度是怎樣的
原發布者:可愛的
窩窩
窩
售後服務管理制度
一、售後服務管理細則為加強客戶服務的管理,提高售後服務水平,特製定本制度。1、售後服務部門職能a)搜集、接收和受理客戶對公司產品的咨詢與意見。b)處理各類客戶及市場投訴,第一時間整理反饋。c)負責
客戶回訪
與開展重點
客戶關懷
計劃,了解客戶需求。d)保存客戶基本檔案資料,並進行整理、分類與更新。e)向公司相關部門反饋客戶意見及建議。f)受理辦事處的產品退貨、換貨(營銷、工程)。2、售後服務部門的主要工作說明a)搜集客戶意見、建議通過各種渠道搜集對公司發展有益的意見及建議,比如熱線、網站(建立)、郵箱等,好的建議及意見及時反饋給各相關部門。各辦事處也積極搜集客戶信息反饋,並及時發回公司,便於公司做出適於市場的調整。b)開展客戶關懷、維系計劃企業重點客戶群是企業賴以生存及進一步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對重點客戶的回訪與溝通,逐步完善客戶需求,
提升客戶滿意度
。了解各地區客戶對我們產品及服務工作的反饋,以便適時的發現各
區域市場
中的問題並及時解決,提高服務的主動性。c)建立售後服務標准,規范售後服務售後服務是對
企業信譽
和品牌形象的持久維護,公司要向自主品牌方向發展,售後服務更要朝向專業化、
統一化
和規范化的方向發展,真正滿足各區域消費者的服務需求。公司辦事處是公司服務與形象的延伸,公司建立完善的售後服務制度後,與各辦事處統一執行,並對其服務進行有效的監督。d)及時快速的處理投訴所有投訴信息需
G. 國家三包售後服務是指什麼
三包服務指的是包修、包換、包退。對商品或服務實行「三包」,是經營者對商品承擔質量保證的一種方法。三包的基本內容是:經營者對所經營的商品在一定期限內若發生質量問題,便有免費修理、更換、退貨的義務,如果經營者不履行此義務,則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三包政策對不是因用戶使用、保管不當,而屬於產品質量問題而發生的故障提供該項服務。
(7)農資售後賠償制度是什麼擴展閱讀:
在電腦三包中,顯示器,鍵盤,滑鼠,光碟機,軟碟機等都屬於外設,保修期限都只有 1 年。其中也有不少相矛盾的地方,主機裡面規定了硬碟驅動器,電源屬於主要部件,但外設裡面也有硬碟驅動器和電源,不知道實際應用中該按哪個執行。「三包有效期」規定:「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
1986年4月,國務院發布了《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在《條例》中明確: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對產品質量負責。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的有關法規、質量標准以及合同規定的對產品適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實際經濟損失。」
參考資料:網路-三包服務
H. 請問農資企業管理制度怎麼寫
這里有一份企業管理制度 ,你自己根據具體情況修改一下吧 管理大綱 為加強企業的規范化管理,完善各項工作制度,促進企業發展壯大,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企業章程的規定,特製訂本管理大綱。 一、企業全體員工必須遵守企業章程,遵守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決定。 二、企業倡導樹立「一盤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門、個人做有損企業利益、形象、聲譽或破壞企業發展的事情。 三、企業通過發揮全體員工的積極性、創造性和提高全體員工的技術、管理、經營水平,不斷完善企業的經營、管理體系,實行多種形式的責任制,不斷壯大企業實力和提高經濟效益。 四、企業提倡全體員工刻苦學習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為員工提供學習、深造的條件和機會,努力提高員工的整體素質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新、作風硬、業務強、技術精的員工隊伍。 五、企業鼓勵員工積極參與企業的決策和管理,鼓勵員工發揮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議。 六、企業實行「崗薪制」的分配製度,為員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證,並隨著經濟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員工各方面待遇;企業為員工提供平等的競爭環境和晉升機會;企業推行崗位責任制,實行考勤、考核制度,評先樹優,對做出貢獻者予以表彰、獎勵。 七、企業提倡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厲行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倡導員工團結互助,同舟共濟,發揚集體合作和集體創造精神,增強團體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八、員工必須維護企業紀律,對任何違反企業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的行為,都要予以追究。 員 工 守 則 一、 遵紀守法,忠於職守,愛崗敬業。 二、 維護企業聲譽,保護企業利益。 三、 服從領導,關心下屬,團結互助。 四、 愛護公物,勤儉節約,杜絕浪費。 五、不斷學習,提高水平,精通業務。 六、積極進取,勇於開拓,求實創新。 財 務 管 理 制 度 總 則 為加強財務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建設局財務制度,結合企業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財務管理工作必須在加強宏觀控制和微觀搞活的基礎上,嚴格執行財經紀律,以提高經濟效益、壯大企業經濟實力為宗旨,財務管理工作要貫徹「勤儉辦企業」的方針,勤儉節約、精打細算、在企業經營中制止鋪張浪費和一切不必要的開支,降低消耗,增加積累。 財務機構與會計人員 二、企業設財務部,財務部主任協助總經理管理好財務會計工作。 三、出納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保管和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四、財會人員都要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各司其職,互相配合,如實反映和嚴格監督各項經濟活動。記帳、算帳、報帳必須做到手續完備、內容真實、數字准確、帳目清楚、日清月結、近期報帳。 五、財務人員在辦理會計事務中,必須堅持原則,照章辦事。對於違反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的事項,必須拒絕付款、拒絕報銷或拒絕執行,並及時向總經理報告。 六、財會人員力求穩定,不隨便調動。財務人員調動工作或因故離職,必須與接替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離職,亦不得中斷會計工作。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經管的會計憑證、報表、帳目、款項、公章、實物及未了事項等。移交交接必須由建設局財務科監交。 會計核算原則及科目 七、企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人員職權條例》、《會計人員工作規則》等法律法規關於會計核算一般原則、會計憑證和帳簿、內部審計和財產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項的規定。 八、記帳方法採用借貸記帳法。記帳原則採用權責發生制,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 九、一切會計憑證、帳簿、報表中各種文字記錄用中文記載,數目字用阿拉伯數字記載。記載、書寫必須使用鋼筆,不得用鉛筆及圓珠筆書寫。 十、企業以單價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資產為固定資產,分為五大類: 1、房屋及其他建築物; 2、機器設備; 3、電子設備(如微機、復印機、傳真機等); 4、運輸工具; 5、其他設備。 十一、各類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為: 1、房屋及建築物35年; 2、機器設備10年; 3、電子設備、運輸工具5年; 4、其他設備5年。 固定資產以不計留殘值提取折舊。固定資產提完折舊後仍可繼續使用的,不再計提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要補提足折舊。 十二、購入的固定資產,以進價加運輸、裝卸、包裝、保險等費用作為原則。需安裝的固定資產,還應包括安裝費用。作為投資的固定資產應以投資協議約定的價格為原價。 十三、固定資產必須由財務部合同辦公室每年盤點一次,對盤盈、盤虧、報廢及固定資產的計價,必須嚴格審查,按規定經批准後,於年度決算時處理完畢。 1、盤盈的固定資產,以重置完全價值作為原價,按新舊的程度估算累計折舊入帳,原價累計折舊後的差額轉入公積金。 2、盤虧的固定資產,應沖減原價和累計折舊,原價減累計折舊後的差額作營業外支出處理。 3、報廢的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減除清理費用後的凈額)與固定資產凈值的差額,其收益轉入公積金,其損失作營業外支出處理。 4、企業對固定資產的購入、出售、清理、報廢都要辦理會計手續,並設置固定資產明細帳進行核算。 資金、現金、費用管理 十四、財務部要加強對資產、資金、現金及費用開支的管理,防止損失,杜絕浪費,良好運用,提高效益。 十五、銀行帳戶必須遵守銀行的規定開設和使用。銀行帳戶只供本單位經營業務收支結算使用,嚴禁借帳戶供外單位或個人使用,嚴禁為外單位或個人代收代支、轉帳套現。 十六、銀行帳戶的帳號必須保密,非因業務需要不準外泄。 十七、銀行帳戶印鑒的使用實行分管並用制,即財務章由出納保管,法人代表和會計私章由會計保管,不準由一人統一保管使用。印鑒保管人臨時出差由其委託他人代管。 十八、銀行帳戶往來應逐筆登記入帳,不準多筆匯總高收,也不準以收抵支記帳。按月與銀行對帳單核對,未達收支,應作出調節逐筆調節平衡。 十九、根據已獲批准簽訂的合同付款,不得改變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經收款單位書面正式委託並經總經理批准,不準改變收款單位(人)。 二十、庫存現金不得超過限額,不得以白條抵作現金。現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結,確保庫存現金的帳面餘款與實際庫存額相符,銀行存款餘款與銀行對帳單相符,現金、銀行日記帳數額分別與現金、銀行存款總帳數額相符。 二十一、因公出差、經總經理批准借支公款,應在回單位後七天內交清,不得拖欠。非因公事並經總經理批准,任何人不得借支公款。 二十二、嚴格現金收支管理,除一般零星日常支出外,其餘投資、工程支出都必須通過銀行辦理轉帳結算,不得直接兌付現金。 二十三、領用空白支票必須註明限額、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並報總經理報批。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廢支票均必須存放保險櫃內,嚴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蓋上印章。 二十四、正常的辦公費用開支,必須有正式發票,印章齊全,經手人、部門負責人簽名,經總經理批准後方可報銷付款。 二十五、未經董事會批准,嚴禁為外單位(含合資、合作企業)或個人擔保貸款。 二十六、嚴格資金使用審批手續。會計人員對一切審批手續不完備的資金使用事項,都有權且必須拒絕辦理。否則按違章論處並對該資金的損失負連帶賠償責任。 辦公用具、用品購置與管理 二十七、所有辦公用具、用品的購置統一由辦公室造計劃、報經領導批准後方可購置。 二十八、所有用具必須統一由辦公室專人管理。辦理登記領用手續、辦公櫃、桌、椅要編號,經常檢查核對。 二十九、個人領用的辦公用品、用具要妥善保管,不得隨意丟棄和外借,工作調動時,必須辦理移交手續,如有遺失,照價賠償。 其它事項 三十、按照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及時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其它財務資料。 三十一、積極參與建設資金的籌措工作,通過籌集資金的活動,盡量使資金結構趨於合理,以期達到最優化。 三十二、配合企業業務部門對項目工程的竣工、財務決算進行監督管理。 三十三、自覺接受上級主管、財政、稅務等部門的檢查指導,並按其要求不斷完善制度、改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