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通常情況下,我們應該如何區分售後回租是融資租賃還是經營租賃
售後回租屬於經營租賃。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對供貨人的選擇,出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件,並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則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擁有租賃物件的使用權。租期屆滿,租金支付完畢並且承租人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規定履行完全部義務後,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然不能確定的,租賃物件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其實最簡單的區分方式,經營租賃是為了經營或者是增加營收而採取的租賃方式,融資租賃是為了融資采購設備,幫助其企業生產,這個是融資租賃。
B. 售後租回,售後回購,融資租賃,經營租賃這幾個的區別謝謝
一、經營租賃與融資租賃的區別
1、作用不同
由於租賃公司能提供現成融資租賃資產,這樣使企業能在極短的時間,用少量的資金取得並安裝投入使用,並能很快發揮作用,產生效益,因此,融資租賃行為能使企業縮短項目的建設期限,有效規避市場風險,同時,避免企業因資金不足而放過稍縱即逝市場機會。經營租賃行為能使企業有選擇地租賃企業急用但並不想擁用的資產。特別是工藝水平高、升級換代快的設備更適合經營租賃。
2、兩者判斷方法不同
融資租賃資產是屬於專業租賃公司購買,然後租賃給需要使用的企業,同時,該租賃資產行為的識別標准,一是租賃期占租賃開始日該項資產尚可使用年限的75%以上;二是支付給租賃公司的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等於或大於租賃開始日該項資產帳面價值的90%及以上;三是承租人對租賃資產有優先購買權,並在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所支付購買金額低於優先購買權日該項租賃資產公允價值的5%.四是承租人有繼續租賃該項資產的權利,其支付的租賃費低於租賃期滿日該項租賃資產正常租賃費的70%.總而言之,融資租賃其實質就是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某種意義來說對於確定要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承租企業,融資租賃實質上就是分期付款購置固定資產的一種變通方式,但要比直接購買高得多。而對經營租賃則不同,僅僅轉移了該項資產的使用權,而對該項資產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卻沒有轉移,仍然屬於出租方,承租企業只按合同規定支付相關費用,承租期滿的經營租賃資產由承租企業歸還出租方。
3、租賃程序不同
經營租賃出租的設備由租賃公司根據市場需要選定,然後再尋找承租企業,而融資租賃出租的設
備由承租企業提出要求購買或由承租企業直接從製造商或銷售商那裡選定。
4、租賃期限不同
經營租賃期較短,短於資產有效使用期,而融資租賃的租賃期較長,接近於資產的有效使用期。
5、設備維修、保養的責任方不同
經營租賃由租賃公司負責,而融資租賃有承租方負責。
6、租賃期滿後設備處置方法不同
經營租賃期滿後,承租資產由租賃公司收回,而融資租賃期滿後,企業可以很少的「名義貨價」(相當於設備殘值的市場售價)留購。
7、租賃的實質不同
經營租賃實質上並沒有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而融資租賃的實質是將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承租人。
二、售後租回與售後回購的區別
1、售後租回交易與售後回購交易資產所有權的最終歸屬不同
售後租回交易在出售方和購買方進行談判時,就可認定為是一項融資租賃或者是一項經營租賃,如果是一項融資租賃,那麼這種交易實際上轉移了買主(即出租人)所保留的與該項租賃資產的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所有權最終很有可能轉移,資產將歸出售方所有;而如果該交易被認定為經營租賃,那麼資產的所有權就不會發生轉移,仍歸買主(即出租人)。
售後回購交易在銷售商品的同時,銷售方即同意日後重新買回這批商品,因此商品的最終所有權不會轉移,仍歸出售方。
2、售後租回交易(租金)與售後回購交易(回購價)的取得有所不同
售後租回交易中,資產的售價和租金是相互關聯的,是一攬子方式談判的,是一並計算的。
售後回購交易中,回購價的確定則與銷售價無關,回購價可在購回協議中訂明,也可以回購當日的市場價為基礎確定,因此回購價可能高於原售價也可能低於原售價。
3、售後租回交易與售後回購交易所交易的對象的性質及賬務處理不同
售後租回交易一般出售的是固定資產,而售後回購的交易對象更多的是流動資產,如庫存商品,原材料等由於交易資產的性質不同,並且由於兩種交易方式的出售資產並不同於企業正常經營活動中的銷售業務,因此兩者的賬務處理也大不相同。售後租回交易,售價與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單獨設置「遞延收益」科目核算,期末,「遞延收益」科目的余額在資產負債表的「預計負債」項目下單列項目反映。舉例如下(僅以售價高於賬面價值為例)
C. 售後租回什麼條件下才能確認收入
所謂售後租回是指賣主(即承租人)將一項資產出售後,又將該資產專從買主(即出租人)租回屬,習慣上稱為回租,在售後租回交易中,資產的售價和租金是相互關聯的,是以一攬子方式談判的,是一並計算的,因此,資產的出售和租回是一項交易,也就是說售後租回交易行為實質上是一項融資行為,而不是銷售行為,不確認收入。
D. 售後租回什麼意思,為什麼不能確認收入
企業將資產出售後再以租賃方式將資產租回的業務,叫售後租回,這是特殊的銷售方式。
並不是所有的售後租回都不確認收入的。
售後租回構成融資租賃的,不確認資產處置損益,應將收到價款與資產賬面價值差額予以遞延,在融資租入資產折舊期內分攤計入費用。
售後租回形成經營租賃的,分以下幾種情況:
a.如果售價低於資產賬面價值,而該部分損失可以在租賃期內得到補償(通常是租賃價格低於市價),不確認處置損益,將損失遞延,在租賃期內分攤計入費用。如果不能得到補償的,確認處置損益。
b.如果售價大於資產賬面價值小於公允價值的,確認處置損益。
c.如果售價大於公允價值的,將公允價值與資產賬面價值差額確認為處置損益,將大於公允價值部分予以遞延,在租賃期內分攤計入費用。
E. 請問稅法中,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怎麼理解
比如A公司有一條船,他想再買其他船擴大業務范圍,但沒有資金版。這時,他將船賣給權B租賃公司,然後再相B公司把這條船租回來,這樣租賃公司付船價給A公司,A公司分期付租金(含船價分攤到各期的價格+利息)給B公司,這樣A公司拿到了資金,B公司賺取了利息。
但是實際上船舶的使用權沒有轉移,只是所有權發生了暫時的轉移(租期內轉移給B公司,租期滿後再轉會給A公司),類似於向銀行抵押貸款的方式,而不是貨物的實質交易,貨物並沒有因為買賣而產生增值,所增加的只是利息(利息不屬於增值稅的征稅范疇)因此不征增值稅。
融資租賃業務本身是按照租金差額徵收營業稅的(即對利息部分征稅),所以對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再重復徵收營業稅了。
希望我的答案能對你有幫助
F. 售後回租的本質特徵
售後租回是一種集銷售和融資為一體的特殊形式,是企業籌集資金的新型方法,通常指企業將現有的資產出售給其他企業後,又隨即租回的融資方式,它是常用的籌資方式之一。在售後租回交易中,承租人與出租人都具有雙重身份,進行雙重交易,形成資產價值和使用價值的離散現象,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交易業務的雙重性
售後租回交易雙方具有業務上的雙重身份,因而業務處理上具有重疊性。其一,資產銷售方同時又是承租人,一方面企業通過銷售業務實現資產銷售,取得銷售收入,另一方面又作為承租方向對方租入資產用於生產過程,從而實現資產價值和交換價值,具有經濟業務的雙重身份。其二,資產購買者同時又是出租方,企業通過購買對方單位的資產取得資產所有權,同時又作為出租方轉移資產使用權,取得資產使用權轉讓收入,實現資產的使用價值的再循環,具有業務上的雙重性,是融資產銷售和資產租賃為一體的特殊交易行為。
(二)資產價值轉移與實物轉移相分離
在售後租回的交易過程中,出售方對資產所有權轉讓並不要求資產實物發生轉移,因而出售方(承租方)在售後租回交易過程中可以不間斷地使用資產。作為購買方即出租方,則只是取得資產的所有權,取得商品所有權上的風險與報酬,並沒有在實質上掌握資產的實物,因而形成實物轉移與價值轉移的分離。
(三)資產形態發生轉換
售後租回交易是承租人在不改變其對租賃物佔用和使用的前提下,將固定資產及類似資產向流動資產轉換的過程,從而增強了長期資產價值的流動性,促進了本不活躍的長期資金發生流動,提高了全部資金的使用效率。這樣,一方面解決了企業流動資金困難的問題,另一方面盤活了固定資產,有效地利用現有資產,加速資金再循環,產生資本擴張效應。
(四)資產轉讓收益的非實時性
《企業會計准則——租賃》規定。賣主(即承租人)不得將售後租回損益確認為當期損益,而應予遞延,分期計入各期損益。一般認為,資產轉讓收益應計入當期損益,而在售後租回交易中,資產的售價與資產的租金是相互聯系的,因此,資產的轉讓損益在以後各會計期間予以攤銷,而不作為當期損益考慮。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防止承租人利用這種交易達到人為操縱利潤的目的,同時避免承租人由於租賃業務產生各期損益的波動。
G. 新租賃准則 2021年
法律分析:一、核心變化:承租人不再區分租賃類別
新租賃准則取消了承租人關於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的分類,要求承租人對所有租賃按單一的模型確認使用權資產和租賃負債,選擇簡化處理的短期租賃和低價值租賃除外。同時按照固定資產准則的相關規定計提折舊並進行減值測試。
二、出租人租賃類別判斷標准及會計處理的變化
新租賃准則增加了出租人融資租賃的判斷跡象
雖然對承租人不再劃分租賃的類別,但對出租人仍採用經營租賃加融資租賃的雙重模型。
三、特殊業務模式:轉租賃
新准則要求轉租出租人對原租賃合同和轉租賃合同分別根據承租人和出租人的會計處理要求,進行會計處理。
原租賃為短期租賃,且轉租出租人作為承租人已按照準則採用簡化會計處理方法的,應將轉租賃分類為經營租賃。
四、特殊業務模式:售後租回
對於售後收回租回應該根據收入准則的相關規定,先確認是否屬於銷售。
如果資產轉讓屬於銷售的,承租人即賣方按原資產賬面金額中與所保留使用權有關的部分確認和計量租回形成的使用權資產,並對轉讓至出租人的權利確認相關利得或損失。
如果資產轉讓不屬於銷售的,承租人即買房在租期結束後不需要付出對價(或者極小的名義對價)即可收回該資產,則承租方繼續確認轉讓資產不變,將應付款項作為長期應付賬款處理,租賃方即買方則做相反處理。
法律依據:財政部《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
第四條 在合同開始日,企業應當評估合同是否為租賃或者包含租賃。如果合同中一方讓渡了在一定期間內控制一項或多項已識別資產使用的權利以換取對價,則該合同為租賃或者包含租賃。
除非合同條款和條件發生變化,企業無需重新評估合同是否為租賃或者包含租賃。
第五條 為確定合同是否讓渡了在一定期間內控制已識別資產使用的權利,企業應當評估合同中的客戶是否有權獲得在使用期間內因使用已識別資產所產生的幾乎全部經濟利益,並有權在該使用期間主導已識別資產的使用。
H. 怎麼區分售後回租是融資租賃還是經營租賃
融資租賃公司常見的兩種經營模式:直租和售後回租。
I. 什麼是售後租回怎樣進行會計處理
售後租回交易是一種特殊形式的租賃業務,是指賣主(即承租人)將一項自製或外購的資產出售後,又將該項資產從買主(即出租人)租回,習慣稱之為"回租"。在售後租回方式下,賣主同時是承租人,買主同時是出租人。通過售後租回交易,資產的原所有者(即承租人)在保留對資產的佔有權、使用權和控制權的前提下,將固定資產轉化為貨幣資本,在出售時可取得全部價款的現金,而租金則是分期支付的,從而獲得了所需的資金;而資產的新所有者(即出租人)通過售後租回交易,找了一個風險小、回報有保障的投資機會。
一、售後租回交易的會計處理原則
(1)售後租回交易形成融資租賃
賣方(承租人)出售資產時,不確認收益。
未實現售後租回損益=售價-資產賬面價值
未實現售後租回損益的分攤:按該項租賃資產的折舊進度進行分攤,即按與該項租賃資產所採用的折舊率相同的比例進行分攤,調整各期的折舊費用。
(2)售後租回交易形成經營租賃
①有確鑿證據表明售後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價值達成的,銷售的商品按照售價確認收入,並按照賬面價值結轉成本。銷售的固定資產按照售價和固定資產賬面價值之間差額確認營業外支出。
②沒有確鑿證據表明售後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價值達成的:
·售價低於公允價值的,應確認當期損益,如果損失將由低於市價的未來租賃付款額補償的,應將其遞延,並按租賃付款比例分攤於預計的資產使用期限內。
·售價高於公允價值的,其高出公允價值的部分應予遞延,並在預計的資產使用期限內攤銷。售後租回資產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益。
二、售後租回交易的具體會計處理
1.出售資產
(1)出售資產時
借:累計折舊
固定資產減值准備
固定資產清理
貸:固定資產
(2)收到出售資產價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固定資產清理
(貸或借):遞延收益――未實現售後租回損益
2.租回資產
(1)租回資產形成一項融資租賃
①租回資產時:
借: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
未確認融資費用
貸: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
②租回資產以後各期:
·支付租金:
借: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
貸:銀行存款
·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
借:財務費用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
·計提折舊:
借:管理費用或製造費用等
貸:累計折舊
·分攤未實現售後租回損益:
借(或貸):遞延收益――未實現售後租回損益
貸(或借):管理費用或製造費用等
(2)租回資產形成一項經營租賃
①租回資產時——不用賬務處理,只需作備查登記。
②租回資產以後各期
③支付租金時:
借:管理費用或製造費用等
貸:銀行存款
④分攤未實現售後租回損益:
借(或貸):遞延收益――未實現售後租回損益
貸(或借):管理費用或製造費用等
J. 公司做的售後回租業務,做售後回租業務的並沒有真正的銷售給出租方,在新租賃准則下怎麼核算
參考《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應用指南,在售後租回交易中的資產轉讓不屬於銷售的,賣方兼承租人不終止確認所轉讓的資產,而應當將收到的現金作為金融負債,並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2017)進行會計處理。買方兼出租人不確認被轉讓資產,而應當將支付的現金作為金融資產,並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2017)進行會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