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求解一道關於售後回購的問題。
這個我也是有疑問的,課本裡面說的和網上搜到的有很大的偏差。下面是網路里的解釋,您看一下。
售後回購的會計處理
售後回購的會計處理方式
按照新會計制度的規定,對於售後回購業務,企業應當設置「待轉庫存商品差價(其他應付款)」 科目,核算發出商品的銷售價格與實際成本及相關稅費之間的差額。企業在發出商品時,按實際收到或應收的價款,借記「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等,按庫存商品的實際成本,或固定資產賬面價值,貸記「庫存商品」、「固定資產清理」等,按增值稅發票上的增值稅額,或銷售不動產、無形資產應交的營業稅,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應交稅金-營業稅」等; 根據計算的有關稅金和附加後,借記「待轉庫存商品差價」,貸記「應交稅金一應交城建稅」、「其他應交款—教育費附加」,按借、貸方差額,貸記或借記「待轉庫存商品差價」。如果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還應在銷售與回購期內按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的差額計提利息費用,借記「財務費用」,貸記「待轉庫存商品差價」。如果回購價格小於原售價,根據謹慎性原則,則不能計提財務費用。企業日後重新購回該商品時,根據對方開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借記「物資采購」或「庫存商品」、「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等,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同時,將 「待轉庫存商品差價(其他應付款)」科目的余額沖減或增加購回商品的成本。
售後回購的會計處理案例
[例]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2005年1月1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協議,向乙公司銷售一批商品,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銷售價格為1000000元,增值稅額為170000元。協議規定,甲公司應在2005年5月31日將所售商品購回,回購價為 1100000元(不含增值稅額)。商品已發出,貨款已收到。假定:該批商品的實際成本為800000元;不考慮其他相關稅費。那麼甲公司應作何種賬務處理呢? [分析]會計上對售後回購業務的核算,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企業一般將售後回購業務視同融資業務進行會計處理,並通過「待轉庫存商品差價(其他應付款)」 科目核算,計算企業在附有購回協議的銷售方式下,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與銷售價格以及相關稅費之間的差額。如果回購價大於售價,作為融資費用,分期確認「財務費用」的同時計入「待轉庫存商品差價(其他應付款)」。但是,當發生售後回購業務時,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開具,並且與資產相關的經濟利益已經流入企業,在應稅收入的確認上,稅法更側重於以交易的法律形式作為判斷標准,這時,稅法將售後回購視同銷售和采購兩個環節進行處理。所以,企業應在發出商品並收到銷售款的當天,確認為銷售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售後回購的會計處理詳細計算
本例中,不考慮其他相關稅費,現做會計分錄如下:
(1)1月1日發出商品時:
借:銀行存款 1170000
貸:庫存商品 8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00
待轉庫存商品差價(其他應付款) 200000
由於回購價大於原售價,因而應在銷售與回購期間內按期計提利息費用,計提的利息費用直接計入當期財務費用。
1月至5月,每月應計提的利息費用為20000(100000÷5=20000)元。
借:財務費用 20000
貸:待轉庫存商品差價(其他應付款) 20000
(2)5月31日,甲公司購回1月1日銷售的商品,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商品價款1100000元,增值稅額187000元。
借:物資采購(或庫存商品等) 11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87000
貸:銀行存款(或應付賬款) 1287000
借:待轉庫存商品差價 (其他應付款)280000
財務費用 20000
貸:物資采購(或庫存商品等) 300000
至於說應該採用哪一種方法,我也不是很清楚,有空我去問一下老師。
② 什麼叫售後回購
售後回購交易來是一種源特殊形式的銷售業務,它是指賣方在銷售商品的同時,與購貨方簽訂合同,規定日後按照合同條款(如回購價格等內容),將售出的商品又重新買回的一種交易方式。如果賣方承諾在銷售商品後的一定時期內回購,不論合同規定回購價以回購當日的市場價為基礎確定,還是回購價已在合同中明確,由於上述兩種情況均不同時符合《企業會計准則———收入》關於收入的四個條件,因此在會計實務中,對售後回購業務一般不應該確認收入。
會計上對售後回購業務的核算,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企業一般將售後回購業務視同融資業務進行會計處理,並通過「待轉庫存商品差價」科目核算,計算企業在附有購回協議的銷售方式下,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與銷售價格以及相關稅費之間的差額。但是,當發生售後回購業務時,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開具,並且與資產相關的經濟利益已經流入企業,在應稅收入的確認上,稅法更側重於以交易的法律形式作為判斷標准,這時,稅法將售後回購視同銷售和采購兩個環節進行處理。所以,企業應在發出商品並收到銷售款的當天,確認為銷售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③ 售後回購如何反應實質重於形式
售後回購不屬於銷售行為,不應該記入營業收入科目,收到的款項應該記入其他應付款,回購時再從其他應付款中轉出。
④ 企業按照銷售合同銷售商品但又簽訂了售後回購協議,不確認銷售收入。這句話是怎樣體現經濟實質重於法律形式
首先講一個故事:乙向甲借錢還貸款,但是乙的信譽及償還能力欠佳。甲知道乙有版一輛車當前市價權50萬元,自己也可以使用。於是甲說:你跟別人也借不到錢,你的信譽和現在的情況大家都知道。這樣吧,你把車賣給我,50萬我給你;一年內,你拿55萬來再買回去,就算有5萬元的利息了。當然,過戶費等稅費你出。無奈,按照甲的意思乙與甲簽訂了售後回購的合同,賣車拿到了50萬元。
1年到期,乙將55萬給甲,拿回了自己的車,過戶手續等也都辦回來了。
由此可以看到,售後回購的本質,是以所銷售的東西為質押,獲得借款而已。實質是融資,不是銷售。
⑤ 「售後回購」是什麼意思謝謝
售後回購業務
1.企業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售後回購,是指銷售商品的同時,銷售方同意日後重新買回所銷商品的銷售。《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在售後回購業務中,在通常情況下,所售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沒有從銷售方轉移到購貨方,因而不能確認相關的銷售商品收入。會計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要求,視同融資進行賬務處理。
[例15]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1年3月1日向乙公司銷售商品一批,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價格為2 000 000元,增值稅稅額為340 000元,此批商品的實際成本為1 600000元。雙方所簽協議中規定,甲公司應在2001年8月31日以不含增值稅的價格2 200 000元購回所售商品。商品已發出,貨款已收到。
甲公司的會計分錄為:返回
(1)發出商品時:
借:銀行存款
2 340 000
貸:庫存商品
1 600 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0 000
待轉庫存商品差價
400 000
(2)由於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應在銷售與回購期內按期計提利息費用,計提的利息費用直接計入當期財務費用。這是因為售後回購從本質上看是一種融資交易,回購價大於原售價的差額應視為融資費用,計提後計入當期財務費用。3—8月份每月應計提的利息費用為40 000元(200 000÷5個月)。
借:財務費用
40 000
貸:待轉庫存商品差價
40 000
(3)在8月31 H甲公司購回該批商品時,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價格為2200000元,增值稅稅額374 000元。
借:庫存商品(物資采購)
2 200 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74 000
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
2 574 000
借:待轉庫存商品差價
160 000
財務費用40 000
貸:庫存商品(物資采購)
200 000
2.稅法規定。稅法上則把售後回購業務視為銷售、購入兩項經濟業務。在實際交易中,企業銷售時已按規定開具發票並收取價款,這已構成計稅收入。同時按照稅法規定,企業在銷售時還應該計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的計算,應按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有關內容填列,將銷售時的售價填入「銷售(營業)收入」欄目中,將成本填入「銷售(營業)成本』』欄目中,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填入「銷售稅金及附加」欄目,計算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返回
3.差異分析。會計上對售後回購業務不確認為銷售商品,而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視同融資作賬務處理。而稅法上則把售後回購業務視為銷售、購入兩項經濟業務處理。
⑥ [單選題] 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
D、實質重於形式
實質重於形式:」實質「強調經濟業務的經濟實質,」形式」強調經濟業務的法律形式。實質重於形式要求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應僅以交易或者事項的法律形式為依據。
實質重於形式的典型運用有:融資租賃、售後回購、售後回租、關聯關系確定、合並報表的編制等。
注意事項
1、運用實質重於形式原則選擇的會計處理方法與其他會計原則發生沖突時,審計人員的職業判斷應以能夠客觀、公允、全面地反映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並力求向會計報表的使用者提供更加相關可靠的會計信息為標准。
2、不要過分注重實質而放棄形式。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是保證會計信息質量可靠性的一條很重要的原則,但是,在會計核算的一般原則中,處於主導地位的原則是客觀性、相關性、可比性、一貫性、及時性、明晰性等十個原則,
而實質重於形式、謹慎性和重要性這三個原則是對其他十個原則的補充和修正。因此,實質重於形式原則不應被過分強調。
3、有些企業利用實質重於形式原則的主觀性,將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變成粉飾會計報表的工具、從事違法違規行為的「擋箭牌」。審計人員對合並會計報表審計時,應注意企業運用的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是否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6)售後回購的經濟實質是什麼擴展閱讀
意義
它是對已有會計核算原則的補充和完善。
1、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是對權責發生制原則的補充。權責發生制原則是會計確認和計量的一般原則,我們通常在確認收入和費用時要遵循這一原則。但是由於各個企業處在紛繁復雜的經濟環境中,企業的現金流量也許在某些方面更能反映其營運能力、償債能力和以後的發展前景。
2、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是對一貫性原則的補充。一貫性原則要求企業採用的會計政策在前後各期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但是,如果某種會計政策更能反映企業的經濟實質,能更恰當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時,可以恰當地變更。這正是有意無意地對實質重於形式原則的體現。
3、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和謹慎性原則相輔相承。對資產計提各種跌價准備,一方面是謹慎性原則的體現,但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實質重於形式原則。由於資產可能因為各種原因發生減值,在年度終了時,其實際價值與賬面價值發生背離,原賬面價值已不能反映企業資產的真實狀況,
根據發生時所作的記錄也只能作為形式上的參考。因此,對於企業的一些資產應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計提減值准備,對原有的賬面記錄作調整,能真實、恰當地反映資產的經濟實質。
⑦ 什麼叫售後回購
售後回購,是指銷售商品的同時,銷售方同意日後重新買回所銷商品的銷售。《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在售後回購業務中,在通常情況下,所售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沒有從銷售方轉移到購貨方,因而不能確認上述相關的銷售商品收入。會計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要求,視同融資進行賬務處理。由於銷售跟購進兩種情況均不同時符合《企業會計准則———收入》關於收入的四個條件,因此在會計實務中,對售後回購業務一般不應該確認收入。但是,當發生售後回購業務時,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開具,並且與資產相關的經濟利益已經流入企業,在應稅收入的確認上,稅法更側重於以交易的法律形式作為判斷標准,這時,稅法將售後回購視同銷售和采購兩個環節進行處理。所以,企業應在發出商品並收到銷售款的當天,確認為銷售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下面給你舉個售後回購的例子:2011年5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銷售一批商品,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銷售價格為100萬元,增值稅稅額為17萬元。該批商品成本為80萬元,商品已發出,款項已收到。協議約定,甲公司應於9月30日將所售商品購回,回購價為110萬元(不含稅價)。
⑧ 售後回購融資是什麼意思
售後回購業務
1.企業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售後回購,是指銷售商品的同時,銷售方同意日後重新買回所銷商品的銷售。《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在售後回購業務中,在通常情況下,所售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沒有從銷售方轉移到購貨方,因而不能確認相關的銷售商品收入。會計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要求,視同融資進行賬務處理。
[例15]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1年3月1日向乙公司銷售商品一批,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價格為2 000 000元,增值稅稅額為340 000元,此批商品的實際成本為1 600000元。雙方所簽協議中規定,甲公司應在2001年8月31日以不含增值稅的價格2 200 000元購回所售商品。商品已發出,貨款已收到。
甲公司的會計分錄為:返回
(1)發出商品時:
借:銀行存款 2 340 000
貸:庫存商品 1 600 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0 000
待轉庫存商品差價 400 000
(2)由於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應在銷售與回購期內按期計提利息費用,計提的利息費用直接計入當期財務費用。這是因為售後回購從本質上看是一種融資交易,回購價大於原售價的差額應視為融資費用,計提後計入當期財務費用。3—8月份每月應計提的利息費用為40 000元(200 000÷5個月)。
借:財務費用 40 000
貸:待轉庫存商品差價 40 000
(3)在8月31 H甲公司購回該批商品時,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價格為2200000元,增值稅稅額374 000元。
借:庫存商品(物資采購) 2 200 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74 000
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 2 574 000
借:待轉庫存商品差價 160 000
財務費用40 000
貸:庫存商品(物資采購) 200 000
2.稅法規定。稅法上則把售後回購業務視為銷售、購入兩項經濟業務。在實際交易中,企業銷售時已按規定開具發票並收取價款,這已構成計稅收入。同時按照稅法規定,企業在銷售時還應該計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的計算,應按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有關內容填列,將銷售時的售價填入「銷售(營業)收入」欄目中,將成本填入「銷售(營業)成本』』欄目中,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填入「銷售稅金及附加」欄目,計算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返回
3.差異分析。會計上對售後回購業務不確認為銷售商品,而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視同融資作賬務處理。而稅法上則把售後回購業務視為銷售、購入兩項經濟業務處理。
⑨ 商品售後回購,且回購價格確定的情況下,不確認商品銷售收入,為什麼體現了實質
商品售後回購,且回購價格確定的情況下,不確認商品銷售收入,體現經濟實質重於法律形式.
⑩ 商品售後回購,其回購價格在確定的情況下,不確認商品銷售收入,為什麼是體現實質重於形式
售後回購業務是先銷售一批資產然後再購回資產,從法律形式上屬於銷售資專產的行為;但是如果屬回購價格是固定的,此時我們並不確認資產的處置損益,而是直接將收到的款項確認為一項負債,即從經濟實質上該銷售並未完成,並不確認資產的處置損益,而屬於一項融資行為,因此體現了實質重於形式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