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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售後回購要看成購銷

發布時間:2021-11-21 10:26:31

1. 售後回購 實際操作意義

1、售後回購是指銷售商品的同時,銷售方同意日後重新買回這批商品。2、這樣操作的意義,通俗點說,主要是為了解決流動資金不足的問題(我說主要是這個原因,沒說只有這一個原因,比如也有可能想短期操縱利潤達到特殊目的等)——企業臨時流動資金不足,又不願意通過短期借款等方式來解決(拿短期借款來說,有可能是企業不願意這么做,也有可能是企業目前借不來),可以選擇售後回購,那麼等於變相做了短期融資,流動資金問題緩解後再回購——你如果懂財務的話我給你解釋到這應該能看懂了吧

2. 關於售後回購是否確認收入及怎樣寫會計分錄的問題。

3個月後以固定價回購,屬於融資交易,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沒有轉移,則現在銷售時不能確認收入,而作為其他應付款,也不能結轉成本,但增值稅義務已經發生,分錄是:
銷售時:
借:銀行存款 1170000
貸:其他應付款—乙公司 1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00
回購價大於原售價的差額,要在回購期間按期計提利息,計入財務費用,3個月可按照直線法每月計提利息費用:
借:財務費用 20000 (1060000—1000000)/3=20000
貸:其他應付款—乙公司 20000
回購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80200(1060000×17%=180200)
財務費用 20000
其他應付款—乙公司 1040000
貸:銀行存款 1240200

以市場價回購,則不屬於融資交易,銷售時要確認收入,並結轉成本,回購時當做一般商品購入處理。
銷售時:
借:銀行存款 117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800000
貸:庫存商品 800000
回購時:
借:庫存商品 12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204000(1200000×17%=204000)
貸:銀行存款 1404000

3. 售後回購的會計處理遵循什麼原則

銷售商品的售後回購,如果沒有滿足收入確認的條件,企業在會計核算上專不屬應將其確認為收入。這一做法所遵循的會計核算的一般原則是實質重於形式原則。

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一一收入》的規定,企業銷售商品確認收入應同時滿足五個條件。在售後回購交易方式下,對於銷售方而言,其交易行為屬於融資性質。由於銷售與回購是以一攬子方式通過簽訂回購協議進行的,因此可以將銷售與回購看做是一筆交易。回購價與銷售價的差額本質上屬於融資費用,支村的回購價格應視同償還借款,因此銷售方銷售商品的售價與賬面價值的差額不確認為當期損益,而應將其作為回購價的調整計入其他應付款,並在回購期限內平均攤銷融資費用計入財務費用和其他應付款,在回購商品最終對外銷售時確認一次收入。

4. 商品售後回購,且回購價格確定的情況下,不確認商品銷售收入,為什麼體現了實質

商品售後回購,且回購價格確定的情況下,不確認商品銷售收入,體現經濟實質重於法律形式.

5. 售後回購融資是什麼意思

售後回購業務

1.企業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售後回購,是指銷售商品的同時,銷售方同意日後重新買回所銷商品的銷售。《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在售後回購業務中,在通常情況下,所售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沒有從銷售方轉移到購貨方,因而不能確認相關的銷售商品收入。會計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要求,視同融資進行賬務處理。

[例15]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1年3月1日向乙公司銷售商品一批,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價格為2 000 000元,增值稅稅額為340 000元,此批商品的實際成本為1 600000元。雙方所簽協議中規定,甲公司應在2001年8月31日以不含增值稅的價格2 200 000元購回所售商品。商品已發出,貨款已收到。

甲公司的會計分錄為:返回

(1)發出商品時:

借:銀行存款 2 340 000

貸:庫存商品 1 600 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0 000

待轉庫存商品差價 400 000

(2)由於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應在銷售與回購期內按期計提利息費用,計提的利息費用直接計入當期財務費用。這是因為售後回購從本質上看是一種融資交易,回購價大於原售價的差額應視為融資費用,計提後計入當期財務費用。3—8月份每月應計提的利息費用為40 000元(200 000÷5個月)。

借:財務費用 40 000

貸:待轉庫存商品差價 40 000

(3)在8月31 H甲公司購回該批商品時,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價格為2200000元,增值稅稅額374 000元。

借:庫存商品(物資采購) 2 200 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74 000

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 2 574 000

借:待轉庫存商品差價 160 000

財務費用40 000

貸:庫存商品(物資采購) 200 000

2.稅法規定。稅法上則把售後回購業務視為銷售、購入兩項經濟業務。在實際交易中,企業銷售時已按規定開具發票並收取價款,這已構成計稅收入。同時按照稅法規定,企業在銷售時還應該計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的計算,應按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有關內容填列,將銷售時的售價填入「銷售(營業)收入」欄目中,將成本填入「銷售(營業)成本』』欄目中,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填入「銷售稅金及附加」欄目,計算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返回

3.差異分析。會計上對售後回購業務不確認為銷售商品,而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視同融資作賬務處理。而稅法上則把售後回購業務視為銷售、購入兩項經濟業務處理。

6. 售後回租與售後回購的主要區別有哪些

售後回購是一種特殊形式的銷售業務,它是指銷售方在銷售商品的同時,與購貨方簽訂合同,同意日後再將同樣或類似的商品購回的一種交易方式。
銷售方根據合同條款判斷企業是否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以便是否確認銷售商品收入。
售後租回是一種特殊形式的租賃業務,是指賣主(即承租人)將一項自製或外購的資產出售後,又將該項資產從買主(即出租人)租回,習慣稱之為「回租」。
在售後租回方式下,賣主同時是承租人,要主同時是出租人。
通過售後租回交易,資產的原所有者(即承租人)在保留對資產的佔有權、使用權和控制權的前提下,將固定資產轉化為貨幣資本,在出售時可取得全部價款的現金,而租金則是分期支付的,從而獲得所需的資金;
而資產的新所有者(即出租人)通過售後租回交易,找到了一個風險小、回報有保障的投資機會。
基本區別
1.售後回購與售後租回資產所有權的最終歸屬不同。
售後租回在銷售方和購買方進行談判時,就可認定為是一項融資租賃或者是一項經營租賃,如果是一項融資租賃,那麼這種交易實際上轉移了買主(即出租人)所保留的與該項租賃資產的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所有權最終很有可能轉移,資產將歸出售方所有;
而如果該交易被認定為經營租賃,那麼資產的所有權就不會發生轉移,仍歸買主(即出租人)。
而大多數情況下,售後回購屬於融資交易,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並沒有轉移。
2.售後回購(回購價)與售後租回(租金)的取得有所不同。
售後租回中,資產的售價和租金是相互關聯的,是以一攬子方式談判的,是一並計算的。
因此,資產的出售和租回實質上是同一項交易。
而大多數情況下,售後回購中,回購價格固定或等於原售價加合理回報,回購價可在購回協議中訂明,也可以回購當日的市場價為基礎確定,因此回購價可能高於原售價也可能低於原售價。
3.售後回購與售後租回交易對象的性質及賬務處理不同。
售後租回交易一般出售的是固定資產,而售後回購的交易對象更多的是流動資產,如庫存商品,原材料等。

7. 「售後回購」是什麼意思謝謝

售後回購業務

1.企業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售後回購,是指銷售商品的同時,銷售方同意日後重新買回所銷商品的銷售。《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在售後回購業務中,在通常情況下,所售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沒有從銷售方轉移到購貨方,因而不能確認相關的銷售商品收入。會計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要求,視同融資進行賬務處理。

[例15]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1年3月1日向乙公司銷售商品一批,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價格為2 000 000元,增值稅稅額為340 000元,此批商品的實際成本為1 600000元。雙方所簽協議中規定,甲公司應在2001年8月31日以不含增值稅的價格2 200 000元購回所售商品。商品已發出,貨款已收到。

甲公司的會計分錄為:返回

(1)發出商品時:

借:銀行存款

2 340 000

貸:庫存商品

1 600 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0 000

待轉庫存商品差價
400 000

(2)由於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應在銷售與回購期內按期計提利息費用,計提的利息費用直接計入當期財務費用。這是因為售後回購從本質上看是一種融資交易,回購價大於原售價的差額應視為融資費用,計提後計入當期財務費用。3—8月份每月應計提的利息費用為40 000元(200 000÷5個月)。

借:財務費用
40 000

貸:待轉庫存商品差價
40 000

(3)在8月31 H甲公司購回該批商品時,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價格為2200000元,增值稅稅額374 000元。

借:庫存商品(物資采購)

2 200 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74 000

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

2 574 000

借:待轉庫存商品差價

160 000

財務費用40 000

貸:庫存商品(物資采購)

200 000

2.稅法規定。稅法上則把售後回購業務視為銷售、購入兩項經濟業務。在實際交易中,企業銷售時已按規定開具發票並收取價款,這已構成計稅收入。同時按照稅法規定,企業在銷售時還應該計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的計算,應按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有關內容填列,將銷售時的售價填入「銷售(營業)收入」欄目中,將成本填入「銷售(營業)成本』』欄目中,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填入「銷售稅金及附加」欄目,計算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返回

3.差異分析。會計上對售後回購業務不確認為銷售商品,而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視同融資作賬務處理。而稅法上則把售後回購業務視為銷售、購入兩項經濟業務處理。

8. 售後回租與售後回購的區別都有哪些了

售後租回來交易與售後回購交易所交自易的對象的性質及賬務處理不同,售後租回交易(租金)與售後回購交易(回購價)的取得有所不同,售後租回交易與售後回購交易資產所有權的最終歸屬不同,可以向康業融資租賃公司進行了接。

9. 什麼叫售後回購

售後回購交易來是一種源特殊形式的銷售業務,它是指賣方在銷售商品的同時,與購貨方簽訂合同,規定日後按照合同條款(如回購價格等內容),將售出的商品又重新買回的一種交易方式。如果賣方承諾在銷售商品後的一定時期內回購,不論合同規定回購價以回購當日的市場價為基礎確定,還是回購價已在合同中明確,由於上述兩種情況均不同時符合《企業會計准則———收入》關於收入的四個條件,因此在會計實務中,對售後回購業務一般不應該確認收入。
會計上對售後回購業務的核算,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企業一般將售後回購業務視同融資業務進行會計處理,並通過「待轉庫存商品差價」科目核算,計算企業在附有購回協議的銷售方式下,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與銷售價格以及相關稅費之間的差額。但是,當發生售後回購業務時,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開具,並且與資產相關的經濟利益已經流入企業,在應稅收入的確認上,稅法更側重於以交易的法律形式作為判斷標准,這時,稅法將售後回購視同銷售和采購兩個環節進行處理。所以,企業應在發出商品並收到銷售款的當天,確認為銷售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10. 固定資產為什麼要售後回購圖的是什麼呢

今後回購一般不確認收入,而是做為一種融資業務處理,回購價與出售價之間的差異一般作為回購期間的財務費用處理。其實就是一種融資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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