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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後包租如何運營

發布時間:2021-11-10 11:32:32

⑴ 已經購買了售後包租的商鋪怎麼辦

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採取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的方式銷售商品房。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採取售後包租或者變相售後包租的方式銷售未竣工的商品房」。

第十二條規定:「商品住宅按套銷售,不得分割拆零銷售」。國家工商總局《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房地產廣告中不得出現融資或者變相融資的內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售後包租」其實是已為法律明確規定違法行為。

售後包租的風險隱患確實不能不引起投資者重視。概括如下:可能存在欺詐,開發商在所開發的商品房為擔保取得銀行貸款的同時,向購房者銷售該項目,有的甚至攜款消失;

開發商融資或變相融資後,將資金挪用,一旦項目某個環節出現問題會導致資金鏈斷裂;項目建成後經營不善,無法達到預期的收益,沒有現金兌付投資人;投資人購買的房屋位置不確定,無法辦理產權證;涉及復雜的權利義務關系,引發的債權債務糾紛。

盡量不要購買包租類的產品。即便要買,也要選擇有獨立產權界線、獨門獨戶的產品,如沿街的商鋪,這樣處置與轉讓起來都較方便。同時最好選擇大品牌的開發商,開發商的信譽與實力、商鋪所處的地理位置、商業管理品牌都是需要考慮的因素。

綜合實力雄厚的開發商在後期成功進行運營的概率會相對較高,從而消費者的收益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得到保證。需要看合同的具體約定,建議委託專業律師提供幫助。

(1)售後包租如何運營擴展閱讀:

商品房售後包租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在一定期限內承租或者代為出租買受人所購該企業商品房的方式銷售商品房的行為。

售後包租是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為了促進銷售,在建造的外銷商品房出售時與買受人約定,在出售後的一定期限內由該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以代理出租的方式進行包租,以包租期間的租金沖抵部分銷售價款或償付一定租金回報的行為。

目前外銷商品房可以試行這種促銷行為,但須取得市房地局同意售後包租的批准文件,並必須提供相應的擔保。

參考法條:《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

售後包租,是指房地產商在銷售商品房時與買受人約定,在出售後的一定期限內由該房地產以代理出租的方式進行包租,以包租期間的租金沖抵部分銷售價款或償付一定租金回報的行為。

非法吸收存款

親友間集資不違法

此次司法解釋明確,構成非法集資需同時具備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

《解釋》規定,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應同時具備: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刑法規定中的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售後包租可定罪

《解釋》規定,如符合上述違法特徵,實施以下情形之一,將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以投資入股的、委託理財的方式、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等。

及時清退可免刑罰

《解釋》規定,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以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案發前後已歸還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據悉,這是考慮到金融體制現狀、經濟發展、社會穩定等因素,以及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最高法刑二庭庭長裴顯鼎稱,認定其是否屬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主要是看公司經營的主業是什麼,融資的渠道和主要目的及資金款項的實際用途。

⑵ 什麼是返租

商鋪返租一般指售後包租。商品房售後包租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在一定期限內承租或者代為出租買受人所購該企業商品房的方式銷售商品房的行為。

售後包租是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為了促進銷售,在建造的外銷商品房出售時與買受人約定,在出售後的一定期限內由該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以代理出租的方式進行包租,以包租期間的租金沖抵部分銷售價款或償付一定租金回報的行為。

目前外銷商品房可以試行這種促銷行為,但須取得市房地局同意售後包租的批准文件,並必須提供相應的擔保。

售後包租,是指房地產商在銷售商品房時與買受人約定,在出售後的一定期限內由該房地產以代理出租的方式進行包租,以包租期間的租金沖抵部分銷售價款或償付一定租金回報的行為。

(2)售後包租如何運營擴展閱讀:

返租銷售的常見操作模式主要包括返租年限、返租比例、返租方式三個方面。

一、返租年限

1、三年返租

銷售返租模式剛出現時,基本上都是返三年,一般市場上多採用前三年一次性抵扣的方式。一般操作手法為先將表價提高,然後再一次性給與一個折扣優惠。

這種方式有利有弊,優勢是不僅減少了投資者的資金投入,而且給投資者形成了一個優惠折扣大的心理落差從而促進銷售。

而劣勢則是不能公開解釋抵扣式的返租銷售模式,而且對於條件稍差的商場來說三年的培育期不足以讓商場的經營完全穩定住,而在這個時候,突然面臨開發商要向投資戶移交商鋪,就會對商場運營造成極大的影響。

2、五年返租

在吸取了三年返租的經驗之後,第二波返租銷售往往是採取五年返租的策略。就拿商場來說,五年的返租年限給運營團隊多爭取了兩年運營時間來穩定場子,一個商場經過三年的培養期,再多加兩年的運營時間,理論上就可以成為一個成熟的場子。這時商場人氣有保證,租金也有大幅度的提升。

這個時候再來移交場子,出現風險的幾率就會降低。但是採取三年返租是對銷售定價最有利的一種返法,如果返租期增加到五年,還是用老辦法定價的話,就會導致價格拔高過多,從而增加銷售難度,因此五年返租多採用3+2的模式。

所以如果說三年返租是銷售導向的操作手法,那五年返租就是帶運營思維的銷售導向。

3、十年返租

十年返租一般情況下多應用於開發商打算長期運營的項目,而前期的銷售可以說只是開發商的一種融資手段,開發商通過銷售獲得了一個商場的運營權,自己真正進入運營領域,長期經營,賺運營的錢。

如果一個開發商對一個商場有十年運營的基礎,也會敢於在初期對商場管理和營銷進行投入,因為你能從後期獲得回報。

但是這也只是邏輯分析,現實中,很多開發商是不明就裡地被銷售團隊拉進來的,根本就沒有做好長期運營的准備,只不過銷售團隊覺得十年好賣房子而已。

等開發商真正意識到問題時,已經晚了,這種情況下,好一點的是經過運營團隊的努力,場子能勉強維持。如果項目條件比較差,再加上運營團隊不給力的話,那很可能就會出現風險。

二、返租比例

1、階梯式比例

階梯式比例就是在前期項目的培養期間,返租比例低一點,後面幾年,項目成熟了,租金收益也高了,返租比例也相應提高。這個邏輯是沒錯的,但還得看具體的項目給出的比例。

如果從8%起,第五年都飆升到12%了,如果按照這個比例返下去,那到最後開發商和投資者必有一方會受損。

而這個返租比例如果從4%起,每年上升一個點,比如說託管十年,十年的總返租比例共85%。這個返租比例在返租銷售產品中已經算是比較不錯的了,但每個項目的具體情況都不一樣,還需要做具體分析。

由此可見,對返租銷售的起始返還比例的把握對整個項目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但是開發商是否能保證每年實際租金的返還比例還取決於項目實際經營情況。

2、固定式比例

固定式比例,顧名思義就是開發商承諾每年給投資者返還的租金比例都是固定的。這種模式因其投資金額是固定的,返還比例是固定的。

所以其優點是方便開發商財務方面清算投資者每年租金收益。而缺點則有兩點,一是如果返租比例定的太低的話,會無法吸引客戶購買慾望,造成銷售困難,而且也會切斷投資者對所購房屋升值價值的想像空間。

再一個就是比例定的太高的話對開發商來說則會壓力很大,畢竟開發商都是以盈利為目的的,虧本的生意是不會做的。

三、返租方式

1、實返

實返就是按照返租年限,每年約定一個固定的返租比例。也就是上文所提到的兩種方式,一種是平均式,就是每年的返租比例是一樣的。另一種是階梯式,就是返租比例是逐年遞增的。

2、虛返

虛返就是不約定固定返租比例,以實際租金收益給投資人兌現返還比例。其中又有兩種方式,一種是比例分成,比如一九分,二八分等,大部分收益歸投資人,而商管公司收取一小部分。

另一種方式是將租金與物管費分開,物管費歸商管公司所有,租金歸投資人所有。

3、實返+虛返

實返+虛返實際上就是這兩種模式的結合,就是初期一定年限採取實返,後期採取虛返。比如五年返租中,前三年實返,後兩年虛返。十年返租中,前三年實返,後七年虛返等。

一般情況下,採取三年返租的項目,基本上都是實返,而且現在多數都是將三年的租金一次性返完。

五年的也以實返居多,只不過通常是採取前三年一次性返,後兩年逐年返。十年返租多採用虛實結合的模式。

⑶ 開發商銷售房產,通過第三方來返租的形式,違法嗎

這個不違法,還有租賃合同。

《住宅質量保證書》一般約定地下室及管道滲漏為1年;牆面、頂棚抹灰層脫落為1年;地面空鼓開裂、大面積起沙為1年。

門窗翹裂、五金件及衛生潔具損壞為1年;燈具、電器開關損壞為6個月;管道堵塞為2個月;供熱供冷系統設備為一個採暖期或供冷期;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買賣雙方自行約定,並寫在工程質量保證書中。

經營資質: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城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申請核定企業資質等級並持有建築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證書》。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中將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劃分為五個等級,其中一、二、三、四級企業能從事城市房地產開發業務,五級企業只能在本地區從事村鎮房地產開發經營。

審查開發商的資格不僅要從形式上看其有關證件是否齊全,還應從實質上去審查開發商有無相應的開發資格。為慎重起見,建議購房者盡量選擇被評為一級或二級企業的房地產開發商。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房地產開發商

⑷ 買商鋪售後包租合同不簽,能收房嗎

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採取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的方式銷售商品房。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採取售後包租或者變相售後包租的方式銷售未竣工的商品房」。第十二條規定:「商品住宅按套銷售,不得分割拆零銷售」。國家工商總局《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房地產廣告中不得出現融資或者變相融資的內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售後包租」其實是已為法律明確規定違法行為。
售後包租的風險隱患確實不能不引起投資者重視。概括如下:可能存在欺詐,開發商在所開發的商品房為擔保取得銀行貸款的同時,向購房者銷售該項目,有的甚至攜款消失;開發商融資或變相融資後,將資金挪用,一旦項目某個環節出現問題會導致資金鏈斷裂;項目建成後經營不善,無法達到預期的收益,沒有現金兌付投資人;投資人購買的房屋位置不確定,無法辦理產權證;涉及復雜的權利義務關系,引發的債權債務糾紛。
盡量不要購買包租類的產品。即便要買,也要選擇有獨立產權界線、獨門獨戶的產品,如沿街的商鋪,這樣處置與轉讓起來都較方便。同時最好選擇大品牌的開發商,開發商的信譽與實力、商鋪所處的地理位置、商業管理品牌都是需要考慮的因素。綜合實力雄厚的開發商在後期成功進行運營的概率會相對較高,從而消費者的收益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得到保證。
需要看合同的具體約定,建議委託專業律師提供幫助。
望採納,謝謝

⑸ 商業地產3年返租以後怎麼辦

何謂「售後返租」
所謂「售後返租」,又稱「售後包租」、「售後回租」或「售後承租」,是一個舶來品,起源於六七十年代的美國。八十年代在日本,九十年代以後在中國,如火如荼的售後返租使房地產市場呈現出一片「繁榮景象」,並且成為房地產市場上的一個「特殊符號」。
20世紀90年代中期,售後返租模式經香港傳入內陸,很快便成為商業地產界的寵兒,在深圳、在廣州、在浙江、在北京……颳起一股股商鋪「返租旋風」。

租金從何而來?
返租回報所要克服的一個重要弊端是——支付給投資者的租金從何而來?
商業地產專家段宏斌認為銷售型商鋪所要面對的一個現實是:
1、基於利益最大化的目的,所有可售商鋪應當在可以實現的基礎上賣出一個最高的價格,這樣就能實現最大程度上的資金回籠,實現開發商的利益最大化;
2、為了獲得可實現的最高銷售價格,很多開發商不惜在商鋪銷售階段進行過度包裝和過度承諾,在很多情況下竭澤而漁,甚至飲鳩止渴,其目的就是為了獲得最高的資金回籠;
3、然而過度包裝和過度承諾產生的一個嚴重後果,就是與招商經營工作的嚴重對立。很多銷售型商鋪承諾給到投資者的回報達到10%以上,實際上的租金收入卻往往只有承諾回報的1/10,這樣就會使得投資者與開發商、經營者的矛盾升級,互不信任。很多情況下開發商為了繼續扮演下去,不惜拆東牆補西牆,變本加厲地飲鳩止渴,最後導致經營危機爆發從而使自己踏上了一條不歸路,或者利用法律上的漏洞逃之夭夭;
4、在商鋪銷售階段,開發商為了轉嫁風險,轉移成本壓力,往往將商鋪的返租回報金額加進商鋪售價成本之中。如某商鋪原價賣100萬元,選用三年返租方式需要在三年內返還給業主租金32萬元,這32萬元由開發商諾支付。但是,三年內開發商實際能夠獲得的租金多少卻是一個未知數,帶有較大的不確定性,而且肯定遠遠低於32萬元。為了轉移成本壓力,開發商往往將需要支付的32萬元租金打進商鋪的銷售價格之中,即商鋪的售價從100萬元提升到132萬元,開發商的實際所得仍然是100萬元,這樣就進一步提高了商鋪的銷售價格。

因此,道本觀察認為在商鋪的返租回報設計中有一個關鍵的因素就是經營,即商業的成功、良性經營是商業地產項目的分割銷售、返租回報能否實現的根本前提。也就是說,租金決定售價,經營決定成敗!

實現良好經營的必然路徑
段宏斌指出在當前的中國,絕大多數銷售商鋪的商業地產開發商並不重視經營,也不懂得如何經營,也沒有能力打造一個良好的商業經營體系。它所造成的後果是——
返租模式固有的先天不足帶來了較高的風險,在這場信息不對稱的博弈當中,中小投資者明顯處於劣勢。在投資者投資買鋪時,開發商便已經為自己設定好了金蟬脫殼的步驟。一旦回報不能保證,承諾返租的空頭公司人去樓空,投資者的噩夢就此開始。
道本提出:對一個有社會責任感,立志於長期發展的開發商來講,應該明白,如果經營管理不成功,返租中斷,就會對開發商的品牌、信譽造成致命性的打擊。如何減少風險,保護博弈各方的長遠利益,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開發商保持商場的控制力至關重要。無論是部分主力商鋪持有或是通過長期返租的方式持有,應該保留對整個商場的使用權進行調整和控制的權力,如主力店鋪面積的控制權,如臨街、主出入口商鋪的控制權。
2、核心主力零售店應引進已發展成熟、具有相當知名度並適合項目的經營商作為領頭羊,如萬達購物廣場引進沃爾瑪,廣州天河城引進日本吉之島等等,形成商場經營的穩定結構,有利於商場經營的成功。
3、開發商應與核心主力零售店合資或合作經營,甚至盡量自營一部分,這樣既可以增強開發商對購物中心的整體控制力度,有利於整個商業物業的長期經營,又可增強其他經營商家與之合作的信心。
4、商場的經營一般有3~5年的培養期,這一時期商場基本上不會盈利,而且由於價格競爭的加劇,大型零售企業的經營效益在逐漸下滑。在此情況下,商業租金收益不可能沖抵返租收益。因此,開發商一方面要致力於提升經營能力,同時也必須承擔起應有的社會責任,如期支付返租金額,不斷將資金和精力投入到商場的經營管理中,使商場走上良性運作的軌道,實現整個企業資金的良性循環。
5、重視商業管理公司扮演的角色,以專業的商業管理公司為橋梁,構建起合理的委託經營機制,走中介專業化、規模化的道路。開發商可以逐漸退出,改由商業管理公司承擔起物業保值、增值、正常返租的責任。
6、租賃返租協議到期以後的「返租後遺症」是一個短期內無法衡量、無法計算的問題。該怎樣解決?這對於開商來說是一個時間換空間的問題,隨著城市商業的發展和物業的增值,這個問題也可以得到相應的解決。

對開發商而言,商鋪分割銷售是不得已而為之的短期行為,但是,如果不對商鋪進行分割銷售,又將錯過項目發展的機遇。

因此,道本認為返租模式是國內房地產業融資困境與民間投資熱情空前高漲的雙重壓力下形成的一個階段性產物,它的出現顯示了中國人無窮的智慧和「有條件要上,沒有條件創造條件也要上」的靈活變通能力。存在即是合理,返租回報的廣泛應用決定了其生命力是現實的,隨著房地產融資手段的逐漸豐富,我們期待著返租模式在中國能夠獲得新的認識和理解。

本文摘自段宏斌老師出版的新書《售後返租,生死經營》。他在書中從專業和商業價值的可實現方面探討了商鋪分割銷售和返租回報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⑹ 如果買了售後包租的商鋪,要向哪個部門舉報,該如何處理

金飾品表面變白,是因為沾了水銀類物質之故。你可以用鹽酸洗一下,或用火烤烤,就會好的版。
萬不權得已不要去首飾店,他們會趁機敲你的竹杠,要警惕呦!

如再問題,請發信給我。
經過幾天考慮,還要提醒樓主特別注意!金戒指表面變白肯定是沾染了水銀(汞),這個水銀是從那裡來的,一定要弄清楚,絕不可以等閑視之。如果是能看得見的水銀所污染,如水銀溫度表壞了等,以後杜絕就是。如果沒有發現水銀直接污染,一定要找到根源,決不能輕易放過!有一些美白的化妝品裡面就含有水銀。水銀侵入人體能產生極為嚴重的疾病,很難治癒!
如果發現了某些商品含有水銀(汞),一定要向有關部門舉報,這已經不是你一個人的事情。警惕啊!!
金飾品表面的水銀,任何酸類液體都能將其除掉,鹽酸,硫酸,硝酸等等,最好不要用王水,用火烤也行,火烤時要注意火力不要太猛,防止金飾品變形。

⑺ 售後包租中未就委託經營管理協議達成一致,是否足以導致商鋪買賣合同解除

開發商一般在資金短缺的時候會用這種方式銷售籌資,這叫返租,就是開發商賣出後再對外出租或承諾租賃買受人房子,我們擔任法律事務的幾個開發商都有這種做法。
其實這么做是被《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這個效力低於法律的規章所禁止的,但是實踐中存在很多,操作恰當能保障買受人利益,而且獲利不錯。但是這其中的關節和法律規定太多,若你合同簽不好,該想到的沒想到到時會很被動。
你現在想退房可以尋找此種銷售方式和該項目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事由,作為突破口要求解除合同,退房退款。
開發商以首付房款冒充定金而不退,顯然是在推脫找借口,協商不成還是找個律師,分析你們簽訂的合同和了解該項目的各方面情況後司法程序解決。
我們律師團隊接受全國委託辦理法律事務,希望能夠幫助到各方當事人。

⑻ 售後包租和帶租約銷售的區別

售後包租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在一定期限內承租或者代為出租買受人所購該企業商品房的方式銷售商品房的行為。
售後包租是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為了促進銷售,在建造的外銷商品房出售時與買受人約定,在出售後的一定期限內由該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以代理出租的方式進行包租,以包租期間的租金沖抵部分銷售價款或償付一定租金回報的行為。
目前外銷商品房可以試行這種促銷行為,但須取得市房地局同意售後包租的批准文件,並必須提供相應的擔保。
帶租約銷售是售後包租方式的一種
帶租約銷售是指投資者在購買商鋪的同時,即與開發商簽訂租約,將所購房產返租給開發商。返租期內,業主可定時從發展商處得到定額的租金回報。租約期內由開發商將房產轉租經營。這種經營模式避免一些項目經營初期遇到的各種風險,但是這種經營模式適合在 房地產市場比較成熟的地區,開發商須具備一定的管理經營經驗。

⑼ 開發商只有大證,先以出租形式進行售賣,合法嗎

根據所述情況推測,所涉建築物應該已經竣工驗收合格,開發商應該已經取得整棟建築物的產權證。題述銷售形式應當屬於售後包租,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售後包租,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在一定期限內承租或者代為出租買受人所購該企業商品房的方式銷售商品房的行為。在開發商已經取得大產證的情況下,購房人原則上可以取得所購房屋的所有權,所以當前我國並無法律、法規禁止現房銷售階段的售後包租。
售後包租模式至少包含購房人同開發商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業主同開發商或者其他第三方主體之間的委託經營關系或者房屋租賃合同關系、實際經營人同租戶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關系。
但售後包租的模式存在以下法律風險:
1、 被認定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法律風險。售後包租模式最顯著的效果是能夠提高普通民眾對房地產投資預期及熱情,使得房地產開發企業迅速回籠資金。若房地產開發企業假借虛構的房地產項目或者無法交付的房地產項目進行售後包租銷售的,將會被認定觸犯《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 因無法兌現投資回報構成違約的法律風險。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金實力、商業地產的經營效益、實際運營者的履約情況、市場經濟的整體發展等多方面因素,都將影響房屋售後包租的投資回報,若相關因素不佳,都將使得房地產開發企業兌現承諾困難,一旦未按約兌現,則購房人都將據此向房地產開發企業主張違約責任。
3、 因購房人單方提前解約影響統一經營的法律風險。實踐中,房地產開發企業及/或其指定的經營管理公司承租房屋之後,會將其統一租賃及/或轉租給第三方專門進行商業經營的公司等。若因購房人單方提前解約,將影響整個商業地產的統一經營,也將使得房地產開發企業對第三方公司構成違約。
4、 因改變房屋結構而被要求賠償損失的法律風險。為保障統一經營,需要對購房人房屋進行統一布局,房屋結構可能會因此被改變,甚至不同產權人的房屋之間也可能會因經營需要而被打通,因此難免會產生購房人以房屋結構受損為由主張損失賠償的法律風險。
另外,根據《廣告法》第二十六條《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房地產廣告中不得出現融資或變相融資的內容,更不得有升值或投資回報的承諾,否則可能會面臨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不超過三萬元的處罰。
而且,即使是現房的售後包租,很多地方也有政策收緊的趨勢,具體情況,可以委託律師介入辦理。

⑽ 售後包租、約定回購對於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來說,有什麼好處

售後包租、約定回購多用於商場、辦公樓以及公寓式酒店等銷售,承諾售後包租回、約定回購能答夠讓投資購房者覺得投資有收益,是開發企業廣告行銷時的一項策略。但注意目前國家相關部門已經明令禁止返本銷售和期房的售後包租,是一種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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