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做好售後回租標的物的風險防範
作為從事售後回租業務的融資租賃公司,十分關注承租人擬出售給自己的標的物在本次出售之前是否已經設定了其他物上擔保,或者是否已經出售給了其他出租人,對此,可區分不同的具體情況分別應對。
1. 如果承租人在本次售後回租之前已經以租賃物為其他債權人設定抵押
售後回租的標的物,可能是不動產(關於可適用於售後回租的不動產范圍另有專文研討),也可能是動產。
如果是不動產,由於《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七條已明確規定,其抵押權需經登記才能設立。故對不動產售後回租,只需查詢不動產抵押登記薄即可了解該標的物是否已經設定抵押權。對已經設定抵押權的,顯然,融資租賃公司就不應再接受其作為售後回租的標的物。
如果是動產,如機器設備、辦公設備、交通運輸車輛等,根據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八條之規定,動產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故如果需要了解該標的物上是否存在有對抗效力的動產抵押權,方法與了解是否存在不動產抵押權類似,只需要查詢動產抵押登記。如果是無對抗效力的抵押權,因無登記記載,故如果承租人自己不披露則出租人亦無從得知。但是,因無登記的動產抵押權無對抗效力,故在法律效果上,即便承租人在向出租人出售標的物之前已經與其他債權人簽訂抵押合同設立了抵押權,因該抵押權未經登記,抵押權人的權利不能對抗買受人的權利,即融資租賃公司作為買受人的權利可阻卻抵押權的行使。
因此,簡言之,通過查詢抵押登記即可防範租賃物設定抵押的風險。
2. 商鋪投資售後回租策略的風險有哪些
對開發商
1、量力而行;售後返租是一個高成本運營的銷售方式,她不僅僅是你擁有一棟樓即可,這有後期的經營成本,有經營不善時的履約能力,她要求開發企業是實力與誠信的結合。如果沒實力最好自己不要涉足免得到時無力回天。
2、售後返租不得零散經營;售後返租的生命線就是經營利潤,一個完整的物業一旦被分割出售,就意味著一個完整的商業設施在所有權和經營權上失去了它的整體性,這將給日後的商業經營埋下隱患。
3、對經營利潤進行可行性分析;對售後返租在開始之時,開發企業對返租來源應當有一個合理的預測,其中經營項目、經營方式、經營企業、經營期限等等開發企業都應當進行合理的預測評估。
對投資者
1、了解城市規劃,理性判斷開發企業的實力及經營風險;一般都選擇升值空間比較大的地段,可從市政規劃上有所預見,早入手可降低投資成本。合理評估開發企業的開發能力及經營企業的經營能力,回報率越高越應當謹慎選擇。
2、明確簽約主體;銷售物業的是開發企業,承租經營商是否是開發企業,承租協議與誰簽訂,這個很重要。
3、明確違約責任;對於開發企業不能履行返租義務時,每日的遲延違約責任,超過一定期限的投資者解除合同權利,第三方對開發企業行為的擔保責任,以及違約責任的賠償范圍(如實際損失、訴訟費、交通費、律師代理費)等等盡可能的約定清楚
來自我愛鋪網的回答
3. 什麼是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
1、融資性售後回租的概念是:
是指物件的所有權人首先與租賃公司簽定《買賣合同》,將物件賣給租賃公司,取得現金。然後,物件的原所有權人作為承租人,與該租賃公司簽訂《回租合同》,將該物件租回。承租人按《回租合同》還完全部租金,並付清物件的殘值以後,重新取得物件的所有權。
《合同法》對融資租賃合同的定義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售後回租是融資租賃方式中比較特殊的一種。
2、現實事例
在生產經驗過程中需要融資,比如融資100萬購買原材料,但是沒法從銀行貸到款,怎麼辦呢?還找融資租賃公司。將公司的生產設備作為抵押,從融資租賃公司獲得貸款,此時設備依然由我使用,但所有權發生了轉移,我依然以租金的形式返還本息。這叫「融資性售後回租賃」。
(3)售後回租風險如何判定擴展閱讀:
融資性售後回租模式的爭議
典型的融資租賃模式是直租,此時存在三方主體,即出賣人、出租人(買受人)、承租人。但是,當融資租賃的出賣人與承租人主體同一之時,就出現了售後回租的情形。售後回租是指承租人為了實現其融資目的,將其自有物的所有權轉讓給出租人,再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交易方式。
售後回租是出賣人與承租人同一的「非典型」融資租賃形式。但在我國的融資租賃實踐中,售後回租業務卻占據了相當大的比重,對部分租賃公司而言,售後回租業務佔比甚至超過了80%。
售後回租合同在法律關系的性質上屬於抵押貸款,而不構成融資租賃合同關系,並在此前提下,認定此類合同無效。這將給融資租賃行業經營實踐中大量存在的售後回租合同的效力及租金債權的回收帶來很大的法律風險。
由於在售後回租交易中,租賃物的所有權原本屬於承租人,出賣人與承租人歸於一體,與傳統融資租賃交易的三方當事人存在一定區別,在表現形式上與抵押借款類似。抵押借款與售後回租的共性在於,均有兩方當事人,物的存在為債權人提供了有效的擔保。
融資性售後回租在我國的法律中相關的規定是較少的,因為這個概念是近些年才出現的。不可否認的是,融資性售後回租有一定的優勢存在,但是不可避免每一種新興事物的背後都會存在一定的風險,因此在從事這方面經營或者是簽訂類似性質的合同時一定要謹慎。
4. 售後回租有風險敞口嗎
首先回答你,這是肯定有風險的,有借貸關系都會有風險。
金融風險 售後回租風險問題的產生是由其業務自身的特徵以及內外部因素共同作用產生的。相比直租,回租更接近金融活動,具有借貸屬性,所以必然擺脫不了金融風險的共性問題。國際上對金融風險通常劃分為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法律風險、操作風險。售後回租業務同樣面臨著這四大類風險。 信用風險、市場風險以及法律和政策風險,這些屬於外部因素。融資租賃其實是將融資壓力和經營風險轉移到了出租人,而承租人僅僅是通過支付租金來補償租賃公司的風險成本。當內外部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或者承租人的道德風險、經營不善等都有可能導致租金不能償還,是出租人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是融資租賃業務中最難克服的問題,因為該風險來自企業外部,具有不可控性。如對一家養雞企業來講,盡管自家的產品完好,也會因外部的禽流感遭受毀滅性的沖擊。法律和政策因素對售後回租業務影響很大。比如,稅收政策的變化幾乎左右售後回租業務的發展進程。2010年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13號文)規定,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徵收范圍。13號文發布後,售後回租業務迅速發展壯大。但隨著2013年8月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37號 文)規定 ,「不管新老合同,售後回租業務的本金和租息均須全額徵收增值稅」 ,導致出租人稅負大幅增加,使國內融資租賃行業遭受到近幾年來最大的沖擊。好在國家稅務總局2013年12月13日發布《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 有關事項的規定》 ,替代了原「37號文」的相關規定。售後回租又重回快速發展軌道。 操作風險屬於管理風險,是內部因素。租賃公司如果沒有管理運營經驗,缺乏專業人員,不是按照科學估值租賃物,沒有設置有效的全流程風控措施,甚至通過私人關系盲目擴展業務規模。其結果會使租賃公司陷入風險泥潭不能自拔。
5. 什麼叫做售後回租安全嗎
最好不要買這樣的房產。事後麻煩不斷,是開發商忽悠人的一種把戲。往回往會出現以下答情況:一是當房產商資金緊張時,不按時給你租金。二是當房子不好往外租賃時也不好好給你租金。三是當不好出租時會找你要求解除回租協議,讓你自己出租。四是當好租時又會找你,以調整業態等各種理由,再簽回租協議。你如不同意,斷水斷電提高物業費加收運營費等各種辦法收拾你。我身邊好幾個朋友都上當了。都煩死了。有的欠了十幾萬租金,打官司,你打去吧。如市場沒搞起來,有的老闆跑路了,有的進監獄了,有的總體轉手了。告狀都找不到主。成爛攤子了。有的即便搞的挺紅火,也不會讓你好好賺點租金,想法搜刮你,鬧心。
6. 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承租方將資產出售給有資質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後,可以不用繳納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和營業稅。請問,如果承租方如果與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僅僅簽訂《售後回租協議》,從融資租賃公司取得款項後沒有向其開具銷售發票,該承租方上述業務是否符合上述文件的要求不用繳納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和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
)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經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後,又將該項資產從該融資租賃企業租回的行為。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並未完全轉移。」 「根據現行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徵收范圍,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因此,售後回租協議不是判定實質是否為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唯一條件,只有具備了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實質,可以按照規定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另外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收入確定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所以也不產生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
國家稅務總局2011/01/19
7. 康業融資租賃的售後回租業務,客戶需要承擔很大的風險嗎
康業融資租賃的售後回租業務,不僅申請方便、快速放款,並且沒有任何其他的風險。
8. 售後回租的本質特徵
售後租回是一種集銷售和融資為一體的特殊形式,是企業籌集資金的新型方法,通常指企業將現有的資產出售給其他企業後,又隨即租回的融資方式,它是常用的籌資方式之一。在售後租回交易中,承租人與出租人都具有雙重身份,進行雙重交易,形成資產價值和使用價值的離散現象,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交易業務的雙重性
售後租回交易雙方具有業務上的雙重身份,因而業務處理上具有重疊性。其一,資產銷售方同時又是承租人,一方面企業通過銷售業務實現資產銷售,取得銷售收入,另一方面又作為承租方向對方租入資產用於生產過程,從而實現資產價值和交換價值,具有經濟業務的雙重身份。其二,資產購買者同時又是出租方,企業通過購買對方單位的資產取得資產所有權,同時又作為出租方轉移資產使用權,取得資產使用權轉讓收入,實現資產的使用價值的再循環,具有業務上的雙重性,是融資產銷售和資產租賃為一體的特殊交易行為。
(二)資產價值轉移與實物轉移相分離
在售後租回的交易過程中,出售方對資產所有權轉讓並不要求資產實物發生轉移,因而出售方(承租方)在售後租回交易過程中可以不間斷地使用資產。作為購買方即出租方,則只是取得資產的所有權,取得商品所有權上的風險與報酬,並沒有在實質上掌握資產的實物,因而形成實物轉移與價值轉移的分離。
(三)資產形態發生轉換
售後租回交易是承租人在不改變其對租賃物佔用和使用的前提下,將固定資產及類似資產向流動資產轉換的過程,從而增強了長期資產價值的流動性,促進了本不活躍的長期資金發生流動,提高了全部資金的使用效率。這樣,一方面解決了企業流動資金困難的問題,另一方面盤活了固定資產,有效地利用現有資產,加速資金再循環,產生資本擴張效應。
(四)資產轉讓收益的非實時性
《企業會計准則——租賃》規定。賣主(即承租人)不得將售後租回損益確認為當期損益,而應予遞延,分期計入各期損益。一般認為,資產轉讓收益應計入當期損益,而在售後租回交易中,資產的售價與資產的租金是相互聯系的,因此,資產的轉讓損益在以後各會計期間予以攤銷,而不作為當期損益考慮。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防止承租人利用這種交易達到人為操縱利潤的目的,同時避免承租人由於租賃業務產生各期損益的波動。
9. 關於售後回租融資租賃的幾個問
一、融資租賃售後回租可行嗎
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規定,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
這從根本上認定了融資租賃售後回租是可行的。
2、《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4年第3號稱,「本辦法所稱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人將自有物件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再將該物件從出租人處租回的融資租賃形式。根據商務部《2015年中國融資租賃業發展報告》:「2014年,我國融資租賃企業新增融資額5374.1億元,直接租賃融資額佔比22.4%,售後回租融資額佔比61.7%,其他租賃方式佔比15.9%。」由此可見,售後回租融資已經成為我國融資租賃業務的主要部分。
二、融資租賃售後回租有哪些風險
1、承租人在租賃物上設定了權利負擔
(1)承租人在售後回租之前給租賃物上設定了其他負擔。
如果是不動產,由於《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七條已明確規定,其抵押權需經登記才能設立。如果是動產,如機器設備、辦公設備、交通運輸車輛等,根據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八條之規定,動產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所以針對這兩種情況,只要查詢抵押登記即可。對於不需要登記的動產,抵押合同的效力
(2)承租人在售後回租之前已經以租賃物設定質押。
根據《物權法》二百一十二條之規定,動產質權自質押財產交付時始能設立,故承租人在售後回租之前如果設定了質權其必然要向質權人交付質物(租賃物)。因此,融資租賃公司在簽訂售後回租合同時,需要檢查承租人出售的標的物是否仍然為承租人自己佔有。
(3)承租人在售後回租之後又在租賃物上設定其他負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出租人可採取的措施有以下幾種:
a 在租賃物的顯著位置作出標識。
b 授權承租人將租賃物抵押給出租人並在登記機關依法辦理抵押權登記。
c 在人民銀行徵信中心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辦理租賃物登記。
2、融資租賃合同被認定為其他合同,如民間借貸的法律風險。
售後回租業務是承租人和供貨人為同一人的融資租賃方式。區分融資租賃與一般企業之間的借貸,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租賃物是否客觀真實存在。
(2)轉讓價格與租賃物真實價值是否合理匹配。
(3)承租人與出租人是否辦理了必要的租賃物所有權轉讓手續(佔有與約定所有權轉移)。
(4)買賣合同與租賃物之間是否有對應關系等。
以上是關於「融資租賃售後回租可行嗎,融資租賃售後回租有哪些風險」的介紹。融資租賃合同一般涉及金額較大,無論是出租人亦或是承租人都需要予以充分重視,最好請專業的律師參與,在項目操作的過程中把控各個法律風險要點,維護自身的最大利益。
10. 康業融資租賃的售後回租具體是怎樣的融資方式,有風險嗎
售後回租是目前國內外經常使用的融資方式之一,企業主可以通過暫時出售現有固定資產獲得資金,再以每月租回的方式獲得資金,在合同期間,所有出售的設備都可以正常使用,在整個過程中都不會影響公司的正常運營,並於租期結束後以低價買回,這樣以保證資產的最終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