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對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應如何約定
賣方逾期交房一般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在合同約定的入住期日到來版時,賣方未能完工並權通知購房者入住;一種是房屋實際並未完工,未達到入住條件,賣方為按合同期日辦理入住,也通知購房者入住。 一般而言,針對第一種情況直接約定逾期交付期間的違約金即可,但為防止出現第二種情況,買賣雙方為入住條件發生爭議,賣方拖延不解決,買方又未能按時辦理入住,導致更多的糾紛,因此,買賣雙方應明確約定: (1)賣方向買方交付房屋即通知買方入住時,應達到雙方約定的基本入住條件,首先,由賣方向買方交付《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合格證書》、《房屋質量保證書》、《房屋使用說明書》;其次,賣方承諾通水、電、氣的,應全部開通,提供的房屋裝修標准也應按合同約定達標;否則,視為未達到入住條件,入住日期按雙方約定的一定期限順延,該期限內賣方應達到入住條件;否則視為違約、賣方逾期交房;
『貳』 合同法逾期違約責任如何追究
首先看合同對
違約責任
是怎麼約定的。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如果沒有約定的,那麼就回看一方違約給答另一方造成了多大的損失,就賠償給另一方造成的這個
損失金額
。如果約定的
違約金
不足以賠償,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還要賠償相應的損失。
『叄』 客戶可能存在逾期提貨的問題,在合同中怎樣約定比較合理是不是可以約定「逾期提貨可以視為不能履行合同
問:客戶可能存在逾期提貨的問題,在合同中怎樣約定比較合理?是不是可以約定「逾內期提貨可以視容為不能履行合同,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或者逾期提貨的造成的倉儲費有對方承擔?或者直接約定逾期提貨承擔多少違約金?這三種那種比較,相對合理且容易被客戶接收?還可以怎樣約定呢?如果不想直接的體現違約金的概念,怎樣約定才好些?謝謝客戶可能存在逾期提貨的問題,在合同中怎樣約定比較合理?是不是可以約定「逾期提貨可以視為不能履行合同,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或者逾期提貨的造成的倉儲費有對方承擔?或者直接約定逾期提貨承擔多少違約金?這三種那種比較,相對合理且容易被客戶接收?還可以怎樣約定呢?如果不想直接的體現違約金的概念,怎樣約定才好些?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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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違約金是由合同當事人約定的當一方當事人違約後所承擔的違約金金額或比率。
約定違約金主要有兩種情況:
1、法律、法規對違約金未作具體規定,完全允許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
2、法律、法規雖規定了違約金的數額、比率或幅度,但是又允許當事人自行協商,或規定當事人的約定優於法定的違約金。
『肆』 合同法的遲交貨違約責任
1.在出賣人已經為現實交付的情況下,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承擔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違約責任,具體責任承擔包括: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出賣人逾期交付標的物約定有違約金的,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未約定違約金而約定損失數額或者損失的計算方法的,可以按約定數額或者方法計算向買受人賠償損失;既未約定違約金,又未約定損失數額或者損失計算方法的,由出賣人向買受人賠償買受人有證據證明的損失。此種情況下,由於買受人已經接受出賣人的交付,所以買受人不應再解除合同。
2.在出賣人逾期尚未交付標的物的情況下,買受人可以要求出賣人繼續履行交付標的物的義務;在出賣人無法繼續履行或者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下,可以不再適用繼續履行,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人承擔不能交付標的物的違約責任。
3.出賣人遲延交付的,由此而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出賣人承擔。
4.標的物的市場價格在簽訂合同後有較大變化的,如果因出賣人逾期交貨,則有可能給買受人造成價格方面的損失,因此,結合以往的審判實踐,對出賣人逾期交貨時,標的物的市場價格比約定的交付期的市場價格降低的,應按實際交付標的物時的市場價格計算價款;如果市場價格較約定交貨期時的約定價格上升的,則仍應按原合同約定的價格計算價款。作此處理,目的是為了對出賣人的違約行為予以懲罰,而對買受人的損失予以彌補。
『伍』 欠條違約金的約定怎麼寫
法定的違約金要看實際造成的損失,其最高不超過損失的30%,而約定的違約金應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具體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5)售後逾期的違約責任怎麼約定比較好擴展閱讀:
具體案例
案情介紹:2007年12月2日,被告陳某向原告張某借款10萬元並簽訂借條一份。雙方約定,借款期限為1年,如果張某到期不還將承擔每個月1萬元的違約金。
後張某未按期還款,陳某經多次催討無果,於2009年5月5日向福建省莆田市市秀嶼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張某返還10萬元並支付違約金6萬元。張某參加庭審時辯稱:借款事實確實存在,但是對於違約金部分,認為過分高於原告造成的損失,請求法院依法予以調整。
法院裁判: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陳某與被告張某簽訂的借條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應當全面履行協議的約定。被告借款後未按約歸還,顯屬違約,應當承擔清償債務的民事責任。
現原告根據合同約定向被告主張違約金,因合同約定並不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系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示,本院予以支持,但是原被告之間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原告造成的損失部分,不予採納。
據此,依照合同法第八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一百一十四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張某歸還原告陳某借款10萬元,支付原告違約金6個月×10萬×6.63‰=3978元。
法官說法:
一、約定違約金條款的效力認定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本案中陳某已經構成違約,自然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百零七條所規定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本身就是一種違約條款,逾期利息即是違約金。至於違約金是以事先確定具體數額的形式出現還是只能以逾期利息形式出現,因為國家法律法規對於以確定數額的方式支付違約金並無禁止性規定。
按照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則,該種方式自然是可行的。因此,在民間借貸合同中,應當允許當事人就逾期還款約定違約金,作為承擔責任的一種方式。
二、法院如何認定違約金的數額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違約金過高是相比於實際造成的損失而言的,因此,損失大小是衡量違約金高低與否的重要標准。
由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民間借貸約定的利息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如果當事人雙方串通故意以高額違約金的方式達到高於四倍銀行同類利息的目的,而法院又不幹預,無疑為變相高利貸提供了規避法律的途徑。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對民間借貸最高借款利息進行了限制,即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我們可以推論,在通常情況下出借人能獲得的最高利益也僅限於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
因此,原則上雙方違約金數額高於銀行同類貸款利率4倍的,屬於違約金數額過高,法院在調整違約金時應以此標准為上限,不得超過這個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