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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附帶售後如何確認收入

發布時間:2021-02-24 15:01:50

A. 收入的確認時間如果收入未確認可以先確認成本入賬嗎

收入確認的時間條件《企業會計准則》、《企業所得稅法》等有明確的規定,未確認收入不能先確認成本,否則不符合配比原則。收入的確認應解決兩個問題:一是定時;二是計量。定時是指收入在什麼時候記入賬冊,比如商品銷售(或長期工程)是在售前、售中,還是在售後確認收入;計量則指以什麼金額登記,是按總額法,還是按凈額法,勞務收入按完工百分比法,還是按完成合同法。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規定的原則和精神,現對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的若干問題通知如下:
一、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於形式原則。
(一)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
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確認條件,採取下列商品銷售方式的,應按以下規定確認收入實現時間:
1.銷售商品採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
2.銷售商品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3.銷售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在購買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時確認收入。如果安裝程序比較簡單,可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4.銷售商品採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託代銷的,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三)採用售後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有證據表明不符合銷售收入確認條件的,如以銷售商品方式進行融資,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確認為利息費用。
(四)銷售商品以舊換新的,銷售商品應當按照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確認收入,回收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五)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價格上給予的價格扣除屬於商業折扣,商品銷售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後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債權人為鼓勵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付款而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扣除屬於現金折扣,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作為財務費用扣除。
企業因售出商品的質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價上給的減讓屬於銷售折讓;企業因售出商品質量、品種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發生的退貨屬於銷售退回。企業已經確認銷售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和銷售退回,應當在發生當期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二、企業在各個納稅期末,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採用完工進度(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一)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2.交易的完工進度能夠可靠地確定;
3.交易中已發生和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二)企業提供勞務完工進度的確定,可選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測量;
2.已提供勞務占勞務總量的比例;
3.發生成本占總成本的比例。
(三)企業應按照從接受勞務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勞務收入總額,根據納稅期末提供勞務收入總額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納稅年度累計已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後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勞務收入;同時,按照提供勞務估計總成本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納稅期間累計已確認勞務成本後的金額,結轉為當期勞務成本。
(四)下列提供勞務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應按規定確認收入:
1.安裝費。應根據安裝完工進度確認收入。安裝工作是商品銷售附帶條件的,安裝費在確認商品銷售實現時確認收入。
2.宣傳媒介的收費。應在相關的廣告或商業行為出現於公眾面前時確認收入。廣告的製作費,應根據製作廣告的完工進度確認收入。
3.軟體費。為特定客戶開發軟體的收費,應根據開發的完工進度確認收入。
4.服務費。包含在商品售價內可區分的服務費,在提供服務的期間分期確認收入。
5.藝術表演、招待宴會和其他特殊活動的收費。在相關活動發生時確認收入。收費涉及幾項活動的,預收的款項應合理分配給每項活動,分別確認收入。
6.會員費。申請入會或加入會員,只允許取得會籍,所有其他服務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費的,在取得該會員費時確認收入。申請入會或加入會員後,會員在會員期內不再付費就可得到各種服務或商品,或者以低於非會員的價格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該會員費應在整個受益期內分期確認收入。
7.特許權費。屬於提供設備和其他有形資產的特許權費,在交付資產或轉移資產所有權時確認收入;屬於提供初始及後續服務的特許權費,在提供服務時確認收入。
8.勞務費。長期為客戶提供重復的勞務收取的勞務費,在相關勞務活動發生時確認收入。
三、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於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配比原則作為會計要素確認要求,用於利潤確定。會計主體的經濟活動會帶來一定的收入,也必然要發生相應的費用。有所得必有所費,所費是為了所得,兩者是對立的統一,利潤正是所得比較所費的結果。配比原則的依據是受益原則,即誰受益,費用歸誰負擔。受益原則承認得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但並非所有費用與收入之間都存在因果關系,必須按照配比原則區分有因果聯系的直接成本費用和沒有直接聯系的間接成本費用。直接費用與收入進行直接配比來確定本期損益;間接費用則通過判斷而採用適當合理的標准,先在各個產品和各期收入之間進行分攤,然後用收入配比來確定損益。

B. 收入確認的基本原則

收入確認的原則———實質重於形式

在《收入准則》中,對收入的定義是「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他人使用本企業資產等日常活動中所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它不包括為第三方或客戶代收的款項」。

從這個定義可以分解為收入的三個重要的特徵,第一,它是日常活動形成的經濟利益;第二,這種利益流入是靠企業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讓他人使用本企業的資產而取得;第三,流入的經濟利益不包括代收的款項。這樣,會計人員就能夠從這三個特徵來確認收入。

根據《(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的有關規定:

1、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於形式原則。

2、企業在各個納稅期末,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採用完工進度(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3、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於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2)收入附帶售後如何確認收入擴展閱讀:

收入確認是指收入入賬的時間。收入的確認應解決兩個問題:一是定時;二是計量。 定時是指收入在什麼時候記入賬冊,比如商品銷售(或長期工程)是在售前、售中,還是在售後確認收入; 計量則指以什麼金額登記,是按總額法,還是按凈額法,勞務收入按完工百分比法,還是按完成合同法。

收入的確認主要包括產品銷售收入的確認和勞務收入的確認。另外,還包括提供他人使用企業的資產而取得的收入,如利息、使用費以及股利等。

收入的確認除了要滿足可定義性、可計量性、相關性和可靠性四個基本前提外,收入的確認還必須符合一些一般的標准。收入確認標準的規定,各國都不大相同。

C. 售後租回什麼條件下才能確認收入

所謂售後租回是指賣主(即承租人)將一項資產出售後,又將該資產專從買主(即出租人)租回屬,習慣上稱為回租,在售後租回交易中,資產的售價和租金是相互關聯的,是以一攬子方式談判的,是一並計算的,因此,資產的出售和租回是一項交易,也就是說售後租回交易行為實質上是一項融資行為,而不是銷售行為,不確認收入。

D. 關於售後回購是否確認收入及怎樣寫會計分錄的問題。

3個月後以固定價回購,屬於融資交易,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沒有轉移,則現在銷售時不能確認收入,而作為其他應付款,也不能結轉成本,但增值稅義務已經發生,分錄是:
銷售時:
借:銀行存款 1170000
貸:其他應付款—乙公司 1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00
回購價大於原售價的差額,要在回購期間按期計提利息,計入財務費用,3個月可按照直線法每月計提利息費用:
借:財務費用 20000 (1060000—1000000)/3=20000
貸:其他應付款—乙公司 20000
回購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80200(1060000×17%=180200)
財務費用 20000
其他應付款—乙公司 1040000
貸:銀行存款 1240200

以市場價回購,則不屬於融資交易,銷售時要確認收入,並結轉成本,回購時當做一般商品購入處理。
銷售時:
借:銀行存款 117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800000
貸:庫存商品 800000
回購時:
借:庫存商品 12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204000(1200000×17%=204000)
貸:銀行存款 1404000

E. 如何確認企業的銷售收入

hello,
抽象來說,要符合一下條件:
①符合收入的定義;有預期的經濟利益流入企業;並能可靠計量。
②收入已實現或可實現(取得收取現金的權利)並已賺得(完成收入賺得的全過程)。
③與銷售商品有關的所有權與風險,在實際上已經轉移;或實質勝於形式。
具體來看,有以下情況
(1)採用托收承付方式銷售商品的,應在發出商品、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
(2)採用預收款方式銷售商品的,應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在此之前預收的貨款應確認為負債。
(3)附有銷售退回條件的商品銷售,根據以往經驗能夠合理估計退貨可能性且確認與退貨相關負債的,應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不能合理估計退貨可能性的,應在售出商品退貨期滿時確認收入。
(4)售出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在購買方接受交貨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前,不應確認收入。如果安裝程序比較簡單或檢驗是為了最終確定合同或協議價格而必須進行的程序,可以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5)採用以舊換新方式銷售商品的,銷售的商品應當按照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確認收入,回收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6)對於訂貨銷售,應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在此之前預收的貨款應確認為負債。(訂貨一般是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但是如果題目告訴您生產過程中,對方已經對其進行監督,並且沒有提出什麼疑義,這時是可以確認收入的。)
(7)採用收取手續費方式委託代銷商品的,應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8)採用售後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按期計提利息,計入財務費用。有確鑿證據表明售後回購交易滿足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9)採用售後租回方式銷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售價與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採用合理的方法進行分攤,作為折舊費用或租金費用的調整。有確鑿證據表明認定為經營租賃的售後租回交易是按公允價值達成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並按賬面價值結轉成本。
以上是會計上的處理,而非稅法。

F. 怎樣確認收入,是開票後還是發出商品後

以會計的權責發生制為准,一般來說,發出商品後就可以確認收入了。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按企業會計准則規定,企業銷售商品時同時符合五個條件才確認收入:

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計量;

4、相關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5、相關的、已發生的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計量。

(6)收入附帶售後如何確認收入擴展閱讀: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

1、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

2、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財政撥款,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3、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收入,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收入,符合條件的非營利公益組織的收入。

G. 新准則下收入確認問題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l4號——收入》規定,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5個條件的,才能回予以確認。在應用答這5項進行銷售商品收入的確認時,需要關注該項交易的實質,即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是否轉移,而非法律形式上的是否轉移。例如,企業已經把所有權憑證或實物交付購買方,形式上未收取貨款,實質上已取得收款的權利,就應確認收入。但在某些情況下,企業已經將所有權憑證或實物交付給購買方,但商品在質量、品種、規格等方面不符合合同要求又未按保證條款及時彌補,或未完成售出商品的安裝或檢驗工程(安裝或檢驗是銷售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就不能確認收入。

H. 採用售後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怎樣確認收入

根據《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的通知》專(滬國稅所〔屬2008〕80號)(國稅函〔2008〕875號)的規定,採用售後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有證據表明不符合銷售收入確認條件的,如以銷售商品方式進行融資,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確認為利息費用。

I. 售後回購 什麼條件下可以確認收入

售後回購交易是一種特殊形式的銷售業務,它是指賣方在銷售商品的同時,與購貨方簽訂合同,規定日後按照合同條款(如回購價格等內容),將售出的商品又重新買回的一種交易方式。如果賣方承諾在銷售商品後的一定時期內回購,不論合同規定回購價以回購當日的市場價為基礎確定,還是回購價已在合同中明確,由於上述兩種情況均不同時符合《企業會計准則———收入》關於收入的四個條件,因此在會計實務中,對售後回購業務一般不應該確認收入。
按照新會計制度的規定,對於售後回購業務,企業應當設置「待轉庫存商品差價」 科目,核算發出商品的銷售價格與實際成本及相關稅費之間的差額。企業在發出商品時,按實際收到或應收的價款,借記「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等,按庫存商品的實際成本,或固定資產賬面價值,貸記「庫存商品」、「固定資產清理」等,按增值稅發票上的增值稅額,或銷售不動產、無形資產應交的營業稅,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應交稅金-營業稅」等; 根據計算的有關稅金和附加後,借記「待轉庫存商品差價」,貸記「應交稅金一應交城建稅」、「應交稅費—教育費附加」,按借、貸方差額,貸記或借記「待轉庫存商品差價」。如果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還應在銷售與回購期內按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的差額計提利息費用,借記「財務費用」,貸記「待轉庫存商品差價」。如果回購價格小於原售價,根據謹慎性原則,則不能計提財務費用。企業日後重新購回該商品時,根據對方開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借記「物資采購」或「庫存商品」、「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等,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同時,將 「待轉庫存商品差價」科目的余額沖減或增加購回商品的成本。

J. 怎樣正確確認營業收入

收入的確認主要包括產品銷售收入的確認和勞務收入的確認。另外,還包括提供他人使用企業的資產而取得的收入,如利息、使用費以及股利等。
收入的確認還包括收入入賬的時間。 收入的確認應解決兩個問題:一是定時;二是計量。
定時是指收入在什麼時候記入賬冊,比如商品銷售(或長期工程)是在售前、售中,還是在售後確認收入;
計量則指以什麼金額登記,是按總額法,還是按凈額法,勞務收入按完工百分比法,還是按完成合同法。
在對勞務收入確認標準的規定上,我國同國際會計准則委員會基本一致。在提供勞務的交易中應按完成合同法(Completed Contract Method)或完工百分比法(Percentage of Completion Method)計量,具體選用哪個方法,取決於何者能較為准確地將所確認的收入與完成的工作量聯系在一起,也即遵循相關性原則。我國的具體規定是:如果提供勞務的期間跨越一個以上會計期間,並且提供勞務的交易結果能夠可靠地估計,企業則應按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
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地估計的4個條件為:
①合同總收入與總成本能夠可靠地確定;
②與交易相關的價款能夠收回;
③勞務的完成程序能夠可靠地確定;
④已經完成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如果不符合以上條件,企業則應按完成合同法確認收入。有些國家由於更傾向於「穩健原則」,所以主張不論在什麼情況下,均採用完成合同法,日本就屬於這一類。
在提供他人使用本企業資產收入的確認上只有可計量性或賬款的可回收性方面不存在重大的不確定性時,才應予以確認。在確認標准上,兩者無多大差異:
(1)利息。根據放款的本金和應用利率等因素,按時間比例確認;
(2)使用費。根據協議的相關條款按權責發生制確認;
(3)股利(不按權益法核算的)。在股東領取股利的權利確立時予以確認。
最後,在收入金額的計量上,許多國家通常以交易中產生的已收或應收款項的公允價值來確定,即根據收入總額扣除現金折扣、銷售折讓、銷售退回等以後的金額確定。如果確定收入時上述折扣等是未知的,應在期末進行估計,並將估計數從當期收入中扣除。我國則傾向於按收入的總金額確定收入金額,不扣除現金折扣等項目。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計入財務費用,銷售折讓和銷售退回在實際發生時沖減發生當期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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