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售後回購業務會計與稅法處理差異
售後回購,是指銷貨方在售出商品後,在一定的期間內,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又將其售出的商品購回的一種交易方式。從這個定義來看,售後回購旨在為企業籌集資金,那麼,企業在售出商品、回購商品兩個環節是應該按照銷售和采購進行賬務處理呢,還是按融資業務進行賬務處理?主要是看該業務是否符合《企業會計准則——收入》確認的條件。即收入確認必須同時符合下列四個條件:一是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二是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三是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四是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的計量。將售後回購業務對照上述四個條件,明顯看出該業務與收入確認的第二個條件不符,因此,在會計實踐中,對售後回購業務一般不應該確認收入。
二、售後回購的會計處理
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會計核算原則,售後回購業務應視同融資業務進行賬務處理。企業在反映售後回購業務時,應設置「待轉庫存商品差價」科目,核算企業在附有購回協議的銷售方式下,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與銷售價格以及相關稅費之間的差額。
例如: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2004年11月1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協議,向乙公司銷售一批商品,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銷售價格為100萬元,增值稅額17萬元。協議規定,甲公司應在2005年3月31日將所有的商品購回,回購價格為110萬元。商品已發出,貨款已收到。假定:(1)該商品的實際成本為80萬元;(2)除增值稅外不考慮其他相關稅費。
甲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1發出商品時:
借:銀行存款1170000
貸:庫存商品800000
應繳稅金——應繳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00
待轉庫存商品差價200000
2由於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因而應在銷售與回購期間內按期計提利息費用,計提的利息費用直接計入當期財務費用。這樣做的理由是,此種售後回購本質上屬於一種融資交易,回購價格大於原價的差額相當於融資費用,因而應在計提時直接計入當期財務費用。
每月應計提的利息費用為2萬元(100000元/5個月),會計分錄如下:
借:財務費用20000
貸:待轉庫存商品差價20000
2005年3月31日甲公司購回2004年11月1日銷售的商品,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商品價款為1100000元,增值稅額187000元,
借:物質采購(或庫存商品等)1100000
應繳稅金——應繳增值稅(進項稅額)187000
貸:銀行存款(或應付賬款等) 1287000
借:待轉庫存商品差價80000
財務費用20000
貸:物資采購(或庫存商品等) 100000
從本例看出,企業為獲取100萬元資金的使用權,以商品作抵押,花費10萬元的費用才得以實現,企業的「庫存商品」的成本並未增減,從而進一步證明了「售後回購」不能作為收入進行賬務處理。
當然,實際回購價格有三種情況:
第一種,實際回購價格等於協議回購價格。
第二種,實際回購價格大於合同回購價格。如例題中的商品價格大幅上漲,實際回購價格為115萬元,則賬務處理為:第一、二筆分錄相同,第三筆分錄為:
借:應付賬款1100000
財務費用50000
貸:銀行存款1150000
第三種,實際回購價格小於合同回購價格。如例題中的商品價格大幅下滑,實際回購價格為105萬元,則賬務處理為:第一筆和第二筆分錄相同,第三筆分錄為:
借:應付賬款1100000
貸:銀行存款1050000
財務費用50000
三、售後回購的稅務處理
售後回購業務在會計核算時,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要求,視同融資作賬務處理,不確認收入,體現了謹慎性原則,也確保了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和可靠性。但在稅法上不承認這種融資,而是視為銷售商品和購入商品兩項經濟業務。因此,企業在銷售時還需要按規定開具發票,並收取價款,作為計稅收入。因此上述甲公司在銷售商品時,由於其銷項稅額小於其進項稅額,差額部分留待以後抵扣。但應按規定交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的計算,應按新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程序進行,即將售價110萬元填入「銷售(營業)收入」欄目中,將成本80萬元填入「銷售(營業)成本」欄目中,同時,將在2004年末「待轉庫存商品差價」4萬元轉入「本年利潤」,據以計算應繳的企業所得稅。
總之,對於售後回購業務,在會計處理上,應本著「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既不能作「銷售」與「采購」處理,也不能按質押借款處理;在稅法處理上,要按「視同銷售」處理,同時在計算所得稅,要注意調整該業務產生的應納稅所得與會計利潤之間的時間性差異。
⑵ 售後回購銷售如何作計稅處理
咨詢熱來線ZI XUN RE XIAN
您好,2010年5月1日,我源公司與紅星汽貿公司簽訂協議,向紅星公司銷售一批汽車零件。協議規定,我公司應在2010年10月30日將所售商品購回。請問,這種售後回購銷售作如何計稅處理?
專業解答
售後回購交易是一種特殊形式的銷售業務,它是指賣方在銷售商品的同時,與購貨方簽訂合同,規定日後按照合同條款(如回購價格等內容),將售出的商品又重新買回的一種交易方式。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一條中的規定,採用售後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有證據表明不符合銷售收入確認條件的,如以銷售商品方式進行融資,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確認為利息費用。
⑶ 售後回購,會計上和稅法上有什麼區別呢
對於售後回購抄,會計上不確認收入。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的規定,採用售後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有證據表明不符合銷售收入確認條件的,如以銷售商品方式進行融資,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確認為利息費用。也就是說,稅法上對於售後回購一般作為兩個環節處理:銷售和購回,而企業上認為售後回購不符合收入確認的條件,這樣就形成了可抵扣暫時性差異,需要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一般來說,售後回購時會計上不確認收入,但是也會存在例外的情況。比如回購的價格是產品的公允價值,那麼可以認為該項交易不是實際上的籌資行為,稅法和會計上均作為銷售和購進兩個環節處理,會計上需要對售後回購確認收入和結轉成本。
⑷ 請問有沒有關於售後回購方面的稅收政策文件,謝謝!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8]875號
2008-10-3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規定的原則和精神,現對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的若干問題通知如下:
一、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於形式原則。
(一)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
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確認條件,採取下列商品銷售方式的,應按以下規定確認收入實現時間:
1.銷售商品採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
2.銷售商品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3.銷售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在購買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時確認收入。如果安裝程序比較簡單,可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4.銷售商品採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託代銷的,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三)採用售後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有證據表明不符合銷售收入確認條件的,如以銷售商品方式進行融資,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確認為利息費用。
(四)銷售商品以舊換新的,銷售商品應當按照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確認收入,回收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五)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價格上給予的價格扣除屬於商業折扣,商品銷售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後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債權人為鼓勵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付款而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扣除屬於現金折扣,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作為財務費用扣除。
企業因售出商品的質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價上給的減讓屬於銷售折讓;企業因售出商品質量、品種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發生的退貨屬於銷售退回。企業已經確認銷售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和銷售退回,應當在發生當期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二、企業在各個納稅期末,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採用完工進度(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一)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2.交易的完工進度能夠可靠地確定;
3.交易中已發生和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二)企業提供勞務完工進度的確定,可選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測量;
2.已提供勞務占勞務總量的比例;
3.發生成本占總成本的比例。
(三)企業應按照從接受勞務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勞務收入總額,根據納稅期末提供勞務收入總額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納稅年度累計已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後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勞務收入;同時,按照提供勞務估計總成本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納稅期間累計已確認勞務成本後的金額,結轉為當期勞務成本。
(四)下列提供勞務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應按規定確認收入:
1.安裝費。應根據安裝完工進度確認收入。安裝工作是商品銷售附帶條件的,安裝費在確認商品銷售實現時確認收入。
2.宣傳媒介的收費。應在相關的廣告或商業行為出現於公眾面前時確認收入。廣告的製作費,應根據製作廣告的完工進度確認收入。
3.軟體費。為特定客戶開發軟體的收費,應根據開發的完工進度確認收入。
4.服務費。包含在商品售價內可區分的服務費,在提供服務的期間分期確認收入。
5.藝術表演、招待宴會和其他特殊活動的收費。在相關活動發生時確認收入。收費涉及幾項活動的,預收的款項應合理分配給每項活動,分別確認收入。
6.會員費。申請入會或加入會員,只允許取得會籍,所有其他服務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費的,在取得該會員費時確認收入。申請入會或加入會員後,會員在會員期內不再付費就可得到各種服務或商品,或者以低於非會員的價格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該會員費應在整個受益期內分期確認收入。
7.特許權費。屬於提供設備和其他有形資產的特許權費,在交付資產或轉移資產所有權時確認收入;屬於提供初始及後續服務的特許權費,在提供服務時確認收入。
8.勞務費。長期為客戶提供重復的勞務收取的勞務費,在相關勞務活動發生時確認收入。
三、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於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⑸ acco老師好,關於售後回購業務在會計和稅法上的處理差異
你好。
一、關復於售後回購制業務對所得稅費用的影響
根據現行稅法的有關規定,售後回購業務應當分解為銷售、購入兩筆業務進行稅務處理。由此與會計處理不一致,產生暫時性差異。
題中所說的差錯更正題,沒有考慮所得稅影響,可能與簡化講解或者突出重點有關。
對於「借:財務費用,貸:其他應付款」分錄是否「產生暫時性差異」,不能判斷。是否產生暫時性差異,應當視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之間的差異而具體分析。
二、關於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
免抵退稅中的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是指稅法不予免抵退稅的那部分稅額,應作為進項稅額轉出,計入主營業務成本中。
三、關於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應計折舊額
固定資產應計折舊額 = 固定資產原值 - 預計凈殘值,其中,預計凈殘值 = 預計殘值 - 預計清理費用。對於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同理。
⑹ 售後回購業務的會計和稅務處理
[分析]會計上對售後回購業務的核算,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企業應將售後回購業務視同融資業務進行會計處理,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長期)應付款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按視同銷售計算)、未確認融資費用( 未確認融資費用為現在收到的價款和回購款的差額) 計算企業在附有購回協議的銷售方式下,發出商品時的實際成本計入「發出商品」(還是作為甲企業的存貨核算)。在稅務上,發出商品時確認銷項稅,購回商品時確認進項稅,在計算繳納所得稅時加計發出商品時稅法上應確認的視同銷售收入。現做會計分錄如下:
(1)1月1日發出商品時:
借: 銀行存款 1170000
貸:其他應付款 10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00
同時,記錄
借:發出商品 800000
貸:庫存商品800000
借:未確認融資費用 100000
貸:其他應付款 100000
(未確認融資費用應按實際利率與其他應付款金額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時限較短的也可以用直線平均法在相應期間攤銷)
每月
借:財務費用 20000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 20000
(2)5月31日,甲公司購回1月1日銷售的商品,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商品價款1100000元,增值稅額187000元。
借:庫存商品 800000
貸:發出商品 800000
借:其他應付款11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87000
貸:銀行存款(或應付賬款) 1287000
稅費的計算和正常業務一致
⑺ 售後回購業務增值稅與所得稅的處理
一般情況下,售後回購交易屬於融資交易,商品的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沒內有轉移容,不應確認收入;沒有收入,自然也就涉及不到所得稅的處理。但是回購價格大於原來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按期計提利息,記入財務費用。
簽訂合同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
其他應付款
回購的差額:
借:財務費用
貸:其他應付款
回購商品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
財務費用
其他應付款
貸:銀行存款
⑻ 售後回購的稅務檢查
稅務檢查:對售後回購業務的檢查,應注意檢查企業對此業務在進行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是否已作視同銷售行為處理,並據以計算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在檢查中可採取以下方法:
一、稅務機關可充分利用《稅收征管法》賦予稅務機關的權力,要求納稅人提供所有與納稅有關的合同、協議等,進而發現企業在檢查年度有無售後回購業務,或通過檢查企業賬簿,看企業是否設置有「待轉庫存商品差價」賬戶,並且是否有實際經濟業務發生。
二、通過檢查企業「庫存商品」明細賬,將「庫存商品」貸方發生額逐筆同「主營業務收入」明細賬相核對,如果存在「庫存商品」明細賬有數量減少的記錄,而在「主營業務」明細賬中未作記錄,則再找出反映該業務的會計憑證,進行證證核對,看是否存在有售後回購業務的情況,或實際上是否有售後回購業務,而會計憑證上卻作其他業務處理,造成證證不符的情形。 例如:某市稅務稽查局對某企業以前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發現企業10月份第11號記賬憑證記錄的是售後回購業務,會計分錄為:借:銀行存款234000貸:庫存商品170000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4000貸:待轉庫存商品差價30000。
所附原始憑證為產品出庫單(註明產品成本17萬元)、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銷售額20萬元)、買賣雙方簽訂的「回購合同」一份。經稅務稽查人員檢查,認為證證相符,但檢查該企業年度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發現其售價20萬元未填入「銷售收入」欄中;成本17萬元,未填入「銷售成本」欄中。由此可以判斷,該企業少計當年應納稅所得稅額3萬元。調整賬務如下:
對企業會計的處理符合會計制度規定,但稅法規定對視同銷售而逃繳企業所得稅的事項,應直接補提補繳企業所得稅: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99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9900。
繳納稅款時: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9900 貸:銀行存款9900。
按《稅收征管法》的規定,給予應繳稅金一倍的罰款時:
借:營業外支出9900 貸:銀行存款9900。
⑼ 關於售後回購是否確認收入及怎樣寫會計分錄的問題。
3個月後以固定價回購,屬於融資交易,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沒有轉移,則現在銷售時不能確認收入,而作為其他應付款,也不能結轉成本,但增值稅義務已經發生,分錄是:
銷售時:
借:銀行存款 1170000
貸:其他應付款—乙公司 1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00
回購價大於原售價的差額,要在回購期間按期計提利息,計入財務費用,3個月可按照直線法每月計提利息費用:
借:財務費用 20000 (1060000—1000000)/3=20000
貸:其他應付款—乙公司 20000
回購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80200(1060000×17%=180200)
財務費用 20000
其他應付款—乙公司 1040000
貸:銀行存款 1240200
以市場價回購,則不屬於融資交易,銷售時要確認收入,並結轉成本,回購時當做一般商品購入處理。
銷售時:
借:銀行存款 117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800000
貸:庫存商品 800000
回購時:
借:庫存商品 12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204000(1200000×17%=204000)
貸:銀行存款 1404000
⑽ 銷售回購的稅務會計處理
售後回購,指銷售商品時,銷售方與購貨方簽回購協議,銷售方同意日後再將該批商品購回的銷售方式。
在這種情況下,銷售方應根據合同或協議的條款,判斷企業是否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與報酬轉移給購貨方,以確定是否實現銷售。一般情況下,售後回購交易不應當確認收入,因為銷售方通過售後回購協議對已銷售商品仍具有控制管理權,售後回購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該交易屬於融資交易。企業以售後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按期計提利息,計入財務費用。有確鑿證據表明售後回購交易是按照公允價值達成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對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如,甲公司、乙公司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率均為17%。甲公司應融資需要,於2012年7月1日將其生產的一批商品銷售給乙公司,銷售價格為500萬元(不含增值稅),商品成本為420萬元,商品已發出,款項已收到。按照銷售協議約定,甲公司應於2012年12月31日將所售商品購回,回購價為530萬元(不含增值稅)。根據上述交易,甲公司應做如下會計分錄:
(1)7月1日,發出商品時:
借:銀行存款 585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850000
其他應付款 5000000
借:發出商品 4200000
貸:庫存商品 4200000。
(2)回購價大於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按期計提利息,計入當期財務費用,則每月計提利息費用5萬元。
借:財務費用 50000
貸:其他應付款 50000。
(3)12月31日,回購商品時
借:其他應付款 53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901000
貸:銀行存款 6201000
借:庫存商品 4200000
貸:發出商品 42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