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買房贈家電業務是做為混合銷售、還是兼營
(個人理解,僅供參考)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
從稅法文本來看,營業稅法規中的混合銷售只包括銷售「應稅勞務」同時銷售「貨物」的行為,而不包括「銷售不動產」和「轉讓無形資產」同時銷售「貨物」的行為。「應稅勞務」即:交通運輸、建築、金融保險、郵電通信、文化體育、娛樂、服務等勞務(「提供建築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營業稅條例》第七條中有專門規定)。
從混合銷售的本義上理解,在混合銷售行為中,「勞務」和「貨物」間應是高度關聯的,如:運輸單位送貨又銷售貨物。
混合銷售的銷售,還有個特點是銷售方主動對兩項業務分別或明確表示一並作價,並收取款項的。買房贈家電的「贈送」是明確表示沒有作價。
從法理上講,不能認為「應稅勞務」存在混合銷售,而「銷售不動產」和「轉讓無形資產」不存在混合銷售。稅法這樣寫難以理解。
上述分折可見,買房贈家電稅法上不認為是混合銷售。
當然也不是兼營,兼營應有下列特徵:該業務屬企業經營范圍,是企業常年業務,以取得兼營業務的收入為目的。如:歌舞廳兼營酒水、香煙。
那麼到底要不要交稅?國稅函[2007]1322號文件規定,「中國網路通信集團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國網通(集團)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開展的以業務銷售附帶贈送實物業務(包括贈送用戶PIM卡、手機或有價物品等實物),屬於電信單位提供電信業勞務的同時贈送實物的行為,
按照現行流轉稅政策規定,
不徵收增值稅,其進項稅額不得予以抵扣;其附帶贈送實物的行為是電信單位無償贈與他人實物的行為,不屬於營業稅徵收范圍,不徵收營業稅。」
文中明確指出,電信公司的貨物贈送行為不交增值稅,也不交營業稅。不交增值稅法律依據是
「現行流轉稅政策規定」
。不營業稅的法律依據沒寫,
其實,《營業稅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中,只有「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才屬於視同銷售行為,產生納稅義務。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09年度稅收自查有關政策問題的函」又明確規定「金融保險企業開展的以業務銷售附帶贈送實物的業務…按照現行流轉稅政策規定,不徵收增值稅…不屬於營業稅徵收范圍,不徵收營業稅。」
實際上,我們誰都清楚,賓館里常見的牙具、紙巾、香皂等都是贈送的(因為這些東西顧客都可以自帶),它們一直不交增值稅,也不視同銷售交營業稅。我們的通常理解是這些牙具、紙巾、香皂的價款已包含在勞務收入里了。
回到房地產公司的情況,在國家不斷的調控措施下,房地產公司為了強撐市場,不願降價,又想繼續佔有市場,紛紛推出買房贈物活動。所贈之物的價格顯然已包含在房價之內,並非憑空的無償贈送。只是稅收法規的糊導致了許多執法的困難。
總上所述從流轉稅法的基本立法精神來說,可以認為,買房贈物既不交增值稅,也不視同銷售交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