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出租房屋的內部家電如冰箱等,出了故障由誰負責
一、如果租房前有簽訂家電使用合同,則按合同約定執行。
二、如果沒有簽訂家版電使用合同,需與房東權協商處理。
三、按照《合同法》中關於租賃合同的相關法規,合同中有明確約定的按約定責任人承擔維修費用,如沒有明確約定則應由承租雙方協商解決,若雙方的責任通過協商無法解決,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四、為避免租房人與房東因家電故障出現糾紛。建議承租雙方應在合同中明確家電故障的維修義務。
B. 租房家電壞了怎麼處理
房屋租賃期間家電壞了,如果雙方在簽訂租賃合同中包含附屬設施維修的條款,此時按照雙方的約定執行;如果雙方沒有約定,可以協商解決;如果確實是自然損壞,由出租人承擔維修責任。如果出租人始終不同意,建議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一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
C. 房屋租賃期間電器壞了由誰負責
一、房屋租賃期間電器壞了由誰負責
1、房屋租賃期間電器壞了,一般由出租人來修,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
(1)如果是出租屋和屋內設施是自然損壞的,出租人就需要承擔維修責任;
(2)如果是承租人自己的原因導致出租房屋和屋內物品的損壞,就由承租人承擔維修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條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第七百一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第七百一十六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房東損壞貴重物品,讓租房人承擔,怎麼起訴
1、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
3、排期開庭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4、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迴避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